從商標駁回復審到一審、二審,誰知道我們為了保住一件商標付出了多少努力?
好在,一切都是值得的!
案件歷程回顧
駁回復審失敗:
2018年12月,北京盈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盈科公司)委托我們納杰知識產權辦理商標注冊業務,將“盈科財稅”申請注冊在第35類的廣告銷售上。
由于第35299700號“盈科財稅”商標(此處簡稱申請商標)被商評委駁回,后來我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復審。
理由是:申請商標為盈科公司獨創,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經申請人使用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42943號“電訊盈科及圖”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
并且“電訊盈科及圖”商標已被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申請,現處于審理中。因此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然而,經國知局復審認為,至本案審理時止,引證商標依然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構成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由“盈科財稅”構成,其中“財稅”用于指定使用服務上顯著性較弱,故“盈科”為其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故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取得了能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于是,依照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知局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對此決定,我方自然是不服的,很快便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但結果同樣令人失望,北京知產法院支持了國知局的判決!
上訴一審失敗: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
第35299700號“盈科財稅”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盈科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經獲得了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性;
引證商標權利人是否存在惡意注冊大量商標的行為并非案件的審理范圍。因此依照我國 《行政訴訟法 》 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駁回盈科公司的訴訟請求。
到了一審仍以失敗告終,難道就這樣算了嗎?
不!我們是不會放棄的!
二審終勝訴: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終于,我方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行初12849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贏了!
本案中,我方主要上訴理由為:
1、訴爭商標與盈科公司及其產品建立唯一緊密對應關系,不會與引證商標混淆;
2、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外觀、呼叫、含義、顯著性等方面存在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
3、盈科公司已針對引證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中止案件審理;
4、引證商標權利人惡意注冊大量商標,浪費商標資源,為維護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引證商標不應成為盈科公司的商標注冊障礙。
因此,訴爭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北京高級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采信得當,且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審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訴訟中,盈科公司提交了 《注冊商標撤銷公告》 、引證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決定等證據,以證明引證商標在“會計;繪制帳單、帳目報表”上的注冊已于2021年7月27日被公告撤銷。經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其表示引證商標在第3507群組上注冊的服務均已被公告撤銷。
上述事實,有《注冊商標撤銷公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二審訴訟中查明的事實,引證商標在《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中第35的群組服務上的注冊均已被撤銷。由于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核準注冊的事實基礎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引證商標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本院對被訴決定及原審判決的結論予以糾正。盈科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鑒于上述部分事實發生在原審判決宣判后,且本院處理結論是在考慮該新的事實基礎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當由盈科公司負擔。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變化,因此不宜再予以維持。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20 )京 73 行初 12849 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 2020 ]第 201600 號 《 關于第 35299700 號“盈科財稅”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 ;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北京盈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針對第 35299700 號“盈科財稅”商標提出的申請駁回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幸好引證商標在第3507群組上注冊的服務已經被公告撤銷了,否則這一戰能否打贏也未可知。
所以說,企業在遇到商標被駁回的情況時,不要覺得沒有希望了,最好及時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準備應對商標局的相對駁回理由。
如果和上述案件一樣,申請商標與他人在先的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那么在涉及相對駁回理由的駁回復審中,商標申請人可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理由。
當然,也可以通過采用駁回復審以外的輔助措施應對:
1、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
2、向審評委提出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3、適時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4、通過協商的方式獲得引證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5、通過協商的方式獲得引證商標注冊人出具的《商標注冊同意書》,或與引證商標注冊人達成《商標共存協議》;
6、就申請商標中沖突部分以外的剩余部分向商標局單獨提出注冊申請;
7、就申請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8、適當修改申請商標,并就修改后的申請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
在“盈科財稅”商標糾紛案中,我方便是采用了上述的方法保護了委托人的商標。
總之,商標被駁回之后,申請人一定要先找到專業的商標代理進行分析,看看商標被駁回是絕對駁回還是相對駁回。相對駁回的話還是可以進行駁回復審的,只要提供了充足的理由,相信商標申請成功幾率也會加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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