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藥品專利糾紛#
「 2021年7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即日起正式受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行政裁決案件,受理工作按照《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及時公正審理好該類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推動藥品專利鏈接制度落地見效。該司法解釋同日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知局公告 第435號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辦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以下簡稱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的行政裁決辦理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委員會,組織和開展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相關工作。
第三條 案件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
當事人也有權申請案件辦理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案件辦理人員的回避,由案件辦理部門決定。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藥品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其中的利害關系人是指相關專利的被許可人或者登記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的事實、理由;
(四)相關專利信息已登記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上,且符合《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五)人民法院此前未就該藥品專利糾紛立案;
(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提起行政裁決請求的,自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公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未就該藥品專利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行政裁決請求;
(七)一項行政裁決請求應當僅限于確認一個申請上市許可的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項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五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申請上市許可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落入相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應當以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作為被請求人。
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應當由全體專利權人提出請求,部分共有專利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有關實體權利的除外。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請求。
第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請求確認申請上市許可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不落入相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應當以專利權人作為被請求人。
第七條 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藥品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
(二)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對相關專利的登記信息、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信息平臺公示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及其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聲明和聲明依據;
(三)請求人是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單獨提交并聲明。
第八條 請求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及其他事項;
(三)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的相關專利信息,包括專利號、專利類型、專利狀態、專利權人、專利保護期屆滿日,以及請求認定是否落入保護范圍的具體權利要求項;
(四)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信息平臺公示的申請注冊藥品的相關信息及聲明類型;
(五)關于申請注冊的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理由;
(六)證據材料清單;
(七)請求人或者獲得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自然人)或者蓋章(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請求書及相關材料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對請求書等材料進行審查。請求書及相關材料不齊全、請求書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請求人在五個工作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補正后仍存在同樣缺陷的,該行政裁決請求不予受理。
第十條 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
(一)請求書中缺少請求人姓名或名稱,聯系地址等基本信息,或者缺少專利權信息的;
(二)被請求人不明確的;
(三)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六條相關規定的;
(四)涉案專利不屬于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的專利主題類型,或者與第四類聲明中專利不一致的;
(五)涉案專利所涉及的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
(六)請求書中未明確所涉及的專利權利要求以及請求行政裁決具體事項的;
(七)請求人未具體說明行政裁決理由,或者未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行政裁決理由的;
(八)一項行政裁決請求涉及一個以上申請上市許可的藥品技術方案或者一項以上專利權的;
(九)同一藥品專利糾紛已被人民法院立案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的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根據案件辦理需要可以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有關證據。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組成合議組審理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情況,合議組可以進行口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
相同當事人針對同一藥品相關的多項專利權提出多項行政裁決請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合并審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五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其請求視為撤回;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缺席審理。
第十四條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辦理中,涉案專利所涉及的部分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根據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為基礎作出行政裁決;涉案專利所涉及的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全部宣告無效的,駁回行政裁決請求。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經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辦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請求行政裁決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辦理的情形。
當事人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不中止案件辦理。
第十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之前,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請求視為撤回的,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程序終止。
請求人在行政裁決的結論作出后撤回其請求的,不影響行政裁決的效力。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就申請上市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認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送達當事人并抄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其提供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事人對其在行政裁決程序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辦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辦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1〕13號
關于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起的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第二條 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相關的專利,是指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關于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以下簡稱銜接辦法)的專利。
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利害關系人,是指前款所稱專利的被許可人、相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第三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起訴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銜接辦法所設平臺中登記的相關專利信息,包括專利名稱、專利號、相關的權利要求等;
(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銜接辦法所設平臺中公示的申請注冊藥品的相關信息,包括藥品名稱、藥品類型、注冊類別以及申請注冊藥品與所涉及的上市藥品之間的對應關系等;
(三)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依據銜接辦法作出的四類聲明及聲明依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向國家藥品審評機構申報的、與認定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對應的必要技術資料副本。
第四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銜接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申請注冊藥品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
第五條 當事人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已經受理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行政裁決請求為由,主張不應當受理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訴訟或者申請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 當事人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起訴后,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已經受理宣告相關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為由,申請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七條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主張具有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等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可以判決確認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
第八條 當事人對其在訴訟中獲取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業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擅自披露或者在該訴訟活動之外使用、允許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第九條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與其向國家藥品審評機構申報的技術資料明顯不符,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訴訟中申請行為保全,請求禁止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在相關專利權有效期內實施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處理;請求禁止藥品上市申請行為或者審評審批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在針對同一專利權和申請注冊藥品的侵害專利權或者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中,當事人主張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訴訟的生效判決認定涉案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藥品技術方案與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不一致或者新主張的事由成立的除外。
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主張的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者申請注冊藥品的相關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仍提起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訴訟或者請求行政裁決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可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在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銜接辦法所設平臺登載的聯系人、通訊地址、電子郵件等進行的送達,視為有效送達。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向該確認書載明的送達地址送達。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