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最高獎勵30萬元,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布八條措施
關于加快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八條措施
為進一步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壯大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推動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新認定高企獎勵
對首次通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二、重新認定高企獎勵
對重新通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三、遷入高企獎勵
對新遷入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四、入庫高企獎勵
對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五、孵化培育獎勵
對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培育1 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3 萬元獎勵。
六、購買服務獎勵
對通過向區內專業中介機構購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輔導、咨詢服務,并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
七、中介服務獎勵
對每年幫助區內企業通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5家及以上的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5000元/家的獎勵;認定10家及以上的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6000元/家的獎勵。每家中介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八、新認定瞪羚企業獎勵
對首次通過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九、其他事項
(一)以上獎勵資金若與國家、省、市要求配套資金重復或與區其他政策重疊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政策每年根據財政預算實際情況予以兌現。
(二)每年由區科學技術局發布申報通知并組織實施。
(三)以上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福州高新區《關于支持科技創新的十條措施》中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瞪羚企業政策相應廢止,已依據原政策啟動獎勵程序,但未兌現完畢的,按原政策繼續執行。
(四)本措施的適用對象為注冊地及納稅地在福州高新區的企業、中介機構,運營機構。適用對象享受本政策獎勵后如注冊地、納稅地遷出福州高新區,將追回已發放獎勵。
(五)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即可追回獎勵資金,三年內取消申報福州高新區財政資金的各類獎勵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本政策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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