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優化廣東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要求,我局于2020年啟動《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立法起草工作,并經反復研究形成了《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為更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現將《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通過我局門戶網站(http://amr.gd.gov.cn/)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郵寄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處,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363號1108室,郵編:510630;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gdsjj_ipbh@gd.gov.cn。
三、通過來電,聯系人:宋慧婷,聯系電話:020-38835977.
附件1:《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附件2:《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起草說明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權利客體】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第六條【部門職責】
第七條【社會共治】
第八條【誠實信用】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聯席會議制度】
第十條【工作考核機制】
第十一條【聯合執法】
第十二條【行政司法銜接】
第十三條【多元化糾紛解決】
第十四條【區域保護合作】
第十五條【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六條【獎勵激勵】
第三章 司法保護
第十七條【打擊知識產權犯罪】
第十八條【知識產權犯罪偵查】
第十九條【捕訴和監督】
第二十條【審判機制】
第二十一條【行為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健全證據規則】
第二十三條【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二十四條【典型案例發布】
第四章 行政保護
第二十五條【獲權保護】
第二十六條【分析評議】
第二十七條【委托執法】
第二十八條【合并處理 指定管轄】
第二十九條【線索通報 兩法銜接】
第三十條【執法人員】
第三十一條【技術調查員】
第三十二條【協助調查】
第三十三條【行政禁令】
第三十四條【行政措施】
第三十五條【信息公示】
第三十六條【行政指導】
第三十七條【專利執法權限】
第三十八條【調解優先】
第三十九條【司法確認】
第四十條【駁回情形】
第四十一條【中止情形】
第四十二條【終止情形】
第四十三條【法制審核程序】
第四十四條【抽樣物品退還處理程序】
第四十五條【裁決費用】
第四十六條【商業秘密保護】
第四十七條【老字號保護】
第四十八條【規范域名】
第四十九條【多領域保護】
第五章 社會共治
第五十條【維權援助】
第五十一條【知識產權公共法律服務】
第五十二條【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
第五十三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第五十四條【企事業單位自我保護】
第五十五條【調解】
第五十六條【仲裁】
第五十七條【公證】
第五十八條【行業自律】
第五十九條【規范代理】
第六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六十一條【展會保護】
第六十二條【專業市場】
第六十三條【重大活動保護】
第六十四條【合規承諾制度】
第六十五條【商業秘密保密協議】
第六十六條【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十七條【失信懲戒】
第六十八條【保險服務】
第六十九條【人才培養】
第七十條【志愿者】
第七十一條【宣傳引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舉證義務相關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行政禁令相關責任】
第七十四條【專利重復侵權相關責任】
第七十五條【電商平臺相關責任】
第七十六條【展會主辦方相關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人員失職責任】
第七十八條【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適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施行時間】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優化廣東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三條【權利客體】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條【基本原則】
本省知識產權保護應當堅持“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方針,遵循統籌協調、依法保護、社會共治、誠實信用的原則的原則,堅持司法保護、行政保護與社會共治相結合。
第五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加強領導統籌。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知識產權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第六條【部門職責】
各級知識產權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是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和商業秘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和商業秘密的行政保護工作。
各級版權部門是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版權的行政保護工作??h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領域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工作。
各級農業農村和林業部門是植物新品種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行政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信息、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社、商務、文化旅游、海關、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社會共治】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服務。
第八條【誠實信用】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依法合理維權。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聯席會議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全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協調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
聯席會議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承擔。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工作協調機制建設。
第十條【工作考核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考核機制,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聯合執法】
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聯合執法機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案件的辦案協作,推動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
第十二條【行政司法銜接】
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準協調銜接。
第十三條【多元化糾紛解決】
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促進知識產權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支持知識產權糾紛多渠道化解。
第十四條【區域保護合作】
強化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建設,依托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等合作機制,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交流合作。
鼓勵和支持粵港澳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等依法開展知識產權領域交流合作。
第十五條【國際交流合作】
拓寬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六條【獎勵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章 司法保護
第十七條【打擊知識產權犯罪】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知識產權犯罪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健全知識產權犯罪偵查工作制度,探索完善數據化打假情報導偵工作機制,提高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案質效。
第十九條【捕訴和監督】
人民檢察院應當運用批捕、起訴職能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并依法開展對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相關法律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審判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統一審判標準,提高審判質量。
第二十一條【行為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推動完善行為保全措施,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行為保全申請,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有效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第二十二條【健全證據規則】
人民法院健全知識產權證據規則,采用技術調查官、技術鑒定、專家咨詢等方式優化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并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第二十三條【懲罰性賠償制度】
人民法院應當有效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情節嚴重的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行為,依法支持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并合理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
第二十四條【典型案例發布】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典型案例發布制度,加強案件指導,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
第四章 行政保護
第二十五條【獲權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創新主體提升知識產權管理效能,加強關鍵領域自主知識產權的源頭保護,鼓勵創新主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專利布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布局,研究開發植物新品種,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注冊和使用商標,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知識產權質量導向,提升知識產權申請注冊質量,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商標惡意注冊和囤積行為。
第二十六條【分析評議】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國有資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對涉及知識產權的重大區域和產業規劃、利用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自主創新項目、重大技術引進或出口項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項目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二十七條【委托執法】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裁決。
第二十八條【合并處理 指定管轄】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應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同一知識產權的案件可以合并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同一知識產權的案件,可以請求共同的上一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相關管理部門處理。上一級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下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線索通報 兩法銜接】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在處理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屬于其他部門主管的知識產權案件線索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同級主管部門。
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查明的案件事實,認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機關采取措施進一步獲取證據以判斷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對于移送的涉嫌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門。
第三十條【執法人員】
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應當由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實施。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指定三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處理。實施其他行政執法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三十一條【技術調查員】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可以配備或聘任專家作為技術調查員,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技術調查員根據指派或委托從事下列技術調查工作:
(一)對技術事實調查范圍、順序、方法提出意見;
(二)協助調查取證,并對其方法、步驟等提出意見;
(三)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四)其他技術調查工作。
技術調查員對在執行技術調查任務過程中獲取的案件信息具有保密義務;遇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需要回避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依當事人申請,由案件處理部門指令其回避。
技術調查員的選任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協助調查】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技術支持的,可以邀請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派員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協助現場調查取證人員對涉案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三條【行政禁令】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有充分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申請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先行發布禁令。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對有關證據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進行審查后,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
發布禁令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相應擔保,不按要求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經調查,侵權行為不成立的,禁令發布部門應當及時解除禁令。
第三十四條【行政措施】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查處知識產權案件時,有權采取有關行政措施,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有關行政措施包括: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計算機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抽樣取證;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可以采取相關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專利主管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
第三十五條【信息公示】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除具有不予公開情形外,應當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專利執法權限】
縣級以上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假冒專利行為以及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行為。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辦理,可以由地級以上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交由有承接能力的縣(市、區)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并定期對承接情況組織評估。
第三十八條【調解優先】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
調解由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或其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務管理組織主持。可以通過解釋、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或者法律意見等,支持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司法確認】
專利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的,及時作出行政裁決;經調解達成一致的,制作調解協議書。
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請求具有相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第四十條【駁回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行政主管機關駁回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申請:
(一)經審查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
(二)申請事項已不存在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的;
(四)依法應當駁回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中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行政主管機關可以中止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程序: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八)依法應當中止裁決的其他情形。
中止原因消除后,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裁決程序。
第四十二條【終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行政主管機關終止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程序:
(一)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含視同放棄申請的情形)或者已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起仲裁、訴訟的;
(三)申請人死亡或者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申請,且不損害第三方權益的;
(四)被申請人死亡或者注銷,沒有遺產、財產,或者沒有權利義務承繼人的;
(五)依法應當終止裁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法制審核程序】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出行政裁決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調查處理意見與法制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應當提交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抽樣物品退還處理程序】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結案后,抽樣物品需要退還當事人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領回。當事人自結案后兩年內未領取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領公告,自招領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仍未認領的,經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將抽樣物品銷毀或者依法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四十五條【裁決費用】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裁決時,應當繳納行政裁決受理費。
第四十六條【商業秘密保護】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業秘密保護的行政指導和監管執法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自我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一體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
第四十七條【老字號保護】
鼓勵獲得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引導通過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以及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立完善老字號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
第四十八條【規范域名】
規范域名注冊申請行為,建立完善域名與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沖突糾紛解決機制。
第四十九條【多領域保護】
鼓勵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互聯網、賽事轉播、中醫藥等領域充分利用著作權、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規則,維護合法權益。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對新領域新業態以及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開展研究、培訓、咨詢等工作。
第五章 社會共治
第五十條【維權援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鼓勵支持有需求有條件的地區設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加強對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支持鼓勵各級維權援助機構和社會力量以中小微企業等服務重點對象開展維權援助工作。
各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規范維權援助工作流程,加強維權援助工作與行政執法、行政裁決、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的有機銜接。
支持、鼓勵省內工業園區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機制,建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為園區內企業提供維權援助服務。
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公益援助。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建立海外維權援助工作機制,開展海外維權援助服務。
第五十一條【知識產權公共法律服務】
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務領域,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需求。
第五十二條【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應當切實履行職能,發揮專業技術支撐平臺和資源需求對接平臺作用,加強與行政執法、行政裁決、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銜接,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服務創新發展。
第五十三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推進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規范化建設,發揮司法鑒定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支撐,為當事人維權提供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服務。
第五十四條【企事業單位自我保護】
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高保護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在開展對外投資、參加展會、招商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務時,應當及時檢索、查詢有關國家、地區及競爭對手的相關知識產權情況。
支持、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從事科研活動的單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崗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第五十五條【調解】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成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服務,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途徑解決糾紛。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調解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
第五十六條【仲裁】
支持境內外仲裁機構依法在本省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
鼓勵仲裁機構加強知識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參與仲裁工作。
第五十七條【公證】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托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為知識產權維權取證等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依據權利人申請對侵權行為現場取證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對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網上取證進行保全證據公證。
第五十八條【行業自律】
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加強對行業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督,提高成員知識產權意識,規范成員創造、運用、保護知識產權等行為,幫助成員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共同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五十九條【規范代理】
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規范執業,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第六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糾紛投訴和維權機制,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采取的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保證金等方式。
第六十一條【展會保護】
展會主辦方應當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并在招展時與參展方簽展會主辦方應當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并在招展時與參展方簽訂有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約定的合同。
展會舉辦三天以上的,展會主方應當自行或者會同仲裁機構、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及時調解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展會主辦方應當在展會顯著位置及有關宣傳資料公布糾紛處理機構的聯系方式以及糾紛處理規則等信息。
展會主辦方應當對涉及糾紛的展品通過保存樣品、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完整保存展會的知識產權糾紛信息與檔案資料,并配合行政、司法機關以及公證、仲裁機構調取有關信息與資料。有關信息與資料自展會舉辦之日起應當保存至少兩年。
第六十二條 【專業市場】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專業市場主辦方建立健全專業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鼓勵專業市場主辦方通過制定市場內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設立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與市場內商戶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開展相關宣傳培訓等方式,提升市場內商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積極防范和調處知識產權糾紛,加強市場內知識產權保護。
第六十三條【重大活動保護】
體育、文化等重大活動的主辦方,應當遵守官方標志、特殊標志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規范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使用行為。
第六十四條【合規承諾制度】
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政府資金支持的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并在簽訂協議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在開展上述活動時,可以查詢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信用狀況。
提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簽訂合同時對知識產權相關內容作出約定。
第六十五條【商業秘密保密協議】
支持、鼓勵企業與合作單位、企業員工等簽訂商業秘密保密協議,約定雙方在保守本企業和第三人商業秘密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六十六條【信用體系建設】
加快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拒不執行知識產權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推動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
第六十七條【失信懲戒】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參加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和表彰獎勵等活動:
(一)在政府資金支持的項目或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二)拒不執行生效的知識產權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司法裁判的;
(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八條【保險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等保險業務。
第六十九條【人才培養】
提倡教育機構設置知識產權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知識產權課程,培養、培訓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發展所需人才。
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隊伍人員配備和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第七十條【志愿者】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成立知識產權志愿者隊伍,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咨詢、培訓、分析研究等志愿服務。
第七十一條【宣傳引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引導,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舉證義務相關責任】
在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逾期未提供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對其從重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行政禁令相關責任】
涉嫌侵權人拒不執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發布的行政禁令,經認定其構成侵權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專利重復侵權相關責任】
認定專利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民事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后,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等侵權行為,責令銷毀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專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物品,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電商平臺相關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存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處理。
第七十六條【展會主辦方相關責任】
展會主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知識產權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未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禁止展出的參展項目采取措施的;
(三)拒絕行政、司法或公證機關機關調取糾紛信息與資料,或拒絕當事人查閱、復印涉案投訴案卷的;
(四)有關糾紛信息資料保存時間少于兩年的。
第七十七條【行政人員失職責任】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適用】
濫用知識產權實施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附件2: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關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系高質量發展,關系人民生活幸福,關系國家對開放大局,關系國家安全。為提高經濟競爭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推動廣東省高標準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新高地,我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我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了《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適應知識產權保護新形勢和新任務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將知識產權工作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先后作出系列決策部署。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為做好新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2020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重要文章《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激發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中強調:“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于2020年7月印發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明確提出“高標準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高地”并將“全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法制保障”作為我省重點貫徹落實措施。《條例》的制定,是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要求的具體體現,是落實新形勢新任務、滿足人民期待的實際需要。為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二)制定《條例》是深化改革,完善地方知識產權保護法規體系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中強調,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近年來,為適應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一系列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而在省級地方性法規方面,我省僅有一部于2010年頒布的《廣東省專利條例》,實施10年來在我省專利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專利,不能滿足新形勢、新任務的需求。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職責不斷整合,通過制定《條例》,有利于我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頂層設計,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的“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各項工作,健全綜合管理體體制,加強各項保護制度建設,增強系統保護能力進一步完善地方法規政策體系。
(三)制定《條例》是持續創新,推進我省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新高地的需要。廣東省作為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先行地、試驗區,緊緊圍繞建設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目標,推進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密集落地。廣東省知識產權綜合發展指數連年位居全國第一,全民尊重知識產權和保護知識產權意識進一步增強,“嚴、大、快、同”的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不斷完善。通過制定《條例》,有利于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形成部門合力,有力支撐我省構建更加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高地,以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支撐更高水平的“引進來”和“走出去”,促進我省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提升經濟整體競爭力,加快實現“四個走在全國前列”重要目標。
二、《條例》起草過程
我局于2020年啟動《條例》立法起草工作,開展了組建專班、基礎研究、征求意見、研討論證等工作,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一是建立工作機制。制定了《<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成立由麥教猛局長任組長,相關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并抽調專人成立工作專班。二是開展基礎研究。聯合華南師范大學共同開展《條例》立法相關研究工作。全面搜集《條例》制定的背景文獻,分析我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研究現狀,總結研究成果,為《條例》的制定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對近年來國家、省出臺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文件進行了逐一梳理,將適宜以及需要通過立法方式在廣東進行規定的內容進行了歸納研究。收集整理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武漢、遼寧、江蘇等省市知識產權保護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三是深入調研,多方征求意見。2021年1月,我局向各地市局發文征求《條例》立法建議,并在起草工作中充分吸收了來自基層執法一線的相關意見。同時收集整理了包括華南師范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暨南大學等高校對《條例》制定的意見建議。根據調研收集的意見,形成《條例》起草研究報告。四是深入開展研討論證。多次召開專題研究會議,對《條例》內容進行逐條討論修改,完成《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
三、《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依據和主要內容
(一)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專利代理條例》《廣東省專利條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
(二)政策依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法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充分發揮公證職能作用加強公證服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
(三)主要內容。《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方針,遵循統籌協調、依法保護、社會共治、誠實信用的原則的原則,堅持司法保護、行政保護與社會共治相結合,構建條例體系,共七十九條,主要包含以下七章內容:
1.第一章第一至八條為總則部分,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知識產權權利客體、基本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社會共治、誠實信用等。
2.第二章第九至十六條為工作機制,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工作機制,包括聯席會議制度、工作考核機制、聯合執法制度、行政司法銜接制度、多元化糾紛解決、區域保護合作、國際交流合作、獎勵激勵制度等。
3.第三章第十七至二十四條為司法保護,規定了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知識產權犯罪偵查、捕訴和監督、審判機制改革、行為保全措施、健全證據規則、懲罰性賠償制度、典型案例發布等相關內容
4.第四章第二十五至四十九條為行政保護,規定了獲權保護、分析評議、委托執法、合并處理、指定管轄、線索通報、技術調查員制度、協助調查、行政禁令、行政措施、信息公示、行政指導、專利執法權限、調解優先、司法確認、駁回中止終止情形、法制審核程序、抽樣物品退還程序、商業秘密保護、老字號保護、規范域名、多領域保護等內容。
5.第五章第五十至七十一條為社會共治,對維權援助、知識產權公共法律服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維中心、司法鑒定,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代理機構等規范自律,完善電子商務平臺、展會、專業市場、重大活動等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倡合規承諾制度、商業秘密保密協議、開展相關保險服務,強調信用體系建設和失信懲戒,人才培養、志愿者參與、宣傳引導等內容作了規定。
6.第六章第七十二至七十八條為法律責任,包括違反舉證義務、違反行政禁令、重復侵權、行政人員失職、電商平臺、展會主辦方等的相關責任以及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適用。
7.第七章第七十九條為附則部分,規定了施行時間。
四、《條例》的主要特色亮點
(一)體現了知識產權嚴保護的政策導向?!稐l例》征求意見稿旨在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兼得。一是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了有關規定,對于情節嚴重的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行為,依法支持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并合理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破解“賠償低”難題。二是對于違反行政禁令以及重復侵權的惡意侵權行為設立了相應行政處罰罰則,強調了對電商平臺、展會等重點領域有效規制,以及對于當事人違反舉證義務的行為規定從重處罰,提高對侵權者或違反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者的威懾力。三是在嚴格保護的同時,兼顧公共利益,倡導審慎包容、公正合理的保護原則,規定了開展行政指導等內容,以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規范權利合理使用。
(二)構建和完善了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為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從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完善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條例》征求意見稿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了規定。一是規定了各級政府屬地責任,領導統籌推進頂層設計、資金投入、人員保障等方面工作。二是明確了部門職責和工作機制,基于我省機構改革實際,規定了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落實聯席會議、工作考核、聯合執法、行政司法銜接、多元化糾紛解決、轉讓審查、獎勵激勵等多項工作機制。三是強調了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共治作用,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打通知識產權快保護關鍵環節。一是圍繞權利人面臨的“周期長、取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提出了深入推進審判機制改革、推動“三審合一”、健全證據規則、加強懲罰性賠償、調解優先、司法確認等內容。二是明確了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維中心等單位的職責以及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依據。以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為代表的各級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組織,在我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要發揮專業技術支撐平臺和資源需求對接平臺作用,加強與行政執法、行政裁決、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銜接,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同時還明確了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公共事務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為強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明確有關保護中心法律地位,保障保護中心充分履行職能,提供了法律依據。三是對關鍵領域和環節的知識產權快速保護機制建設作出規定,對電商平臺、展會、專業市場、重大互動等關鍵領域和環節規定其主辦方需要建立快速處理渠道,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四)推動促進知識產權同保護工作?!稐l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關于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社會共治等方面的內容,平等適用于各類市場主體,全面提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管理水平,助力企業全面提升核心競爭力。同時,對暢通區域溝通交流,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合作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五)明確規定了若干行政執法實踐中突出問題。《條例》征求意見稿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征求立法建議中反饋的意見,對專利執法權限、指定管轄、法制審核程序、抽樣物品返還程序、駁回中止終止情形等行政執法實踐中反映認識比較模糊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范。如《條例》征求意見稿重點在專利執法權限上做了突破性規定。多個地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專利案件辦理的主體以及權責涉及了多部法律法規規定,亟待明確和統一。鑒于查處假冒專利以及專利代理違法行為,技術要求不高,辦案難度較小,將執法權限通過地方立法明確下放至縣一級知識產權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而不是集中在省、市級部門,符合中央關于執法重心下移和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廣東省經濟發展水平排在全國前列的現狀,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條例》征求意見稿對于專業性更強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辦理,則未“一刀切”下放至縣一級,而是參照《行政處罰法》有關條款,規定由地級以上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交由其下一級部門負責。為解決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調查取證較難的問題,《條例》征求意見稿著重從行政保護著手,還明確了建立技術調查員、協助調查、委托執法等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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