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個潮人,對上面這個品牌一定不陌生。
雖然紅遍街頭巷尾,但這枚標識在中國的商標注冊之路卻并不順利。標注美國章節四公司(CHAPTER 4 CORP.)是一家于1993年在美國紐約州成立的潮牌公司,2016年3月27日從有限公司單克手中接過在中國大陸地區25類服裝商品上的這一商標申請(2014年3月4日提出申請),后被異議未獲核準,經復審后,終于在2019年12月13日核準注冊,注冊號14108746。
商標遲遲未能獲準注冊,但市場上出現的各種模仿,顯然已經讓章節四公司坐不住,譬如:
這家位于杭州百聯奧特萊斯廣場(下沙店)的店鋪:
這家位于杭州萬達廣場的店鋪:
這家位于上海龍之夢的店鋪:
他們的店里都賣著這樣的服裝:
2019年11月14日,商標尚未核準注冊,章節四公司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了侵權訴訟,將這些店鋪所銷售服裝吊牌上標注的總經銷商——上海皎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皎奢公司)、銷售商場之一——浙江奧特萊斯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特萊斯公司)等被告告上法庭,主張其“Supreme”“”標識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應予保護,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擔800萬元損害賠償和50萬元維權開支,總計850萬元的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因取得第14108746號“”商標的注冊,章節四公司明確對商標注冊前的被控侵權行為主張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注冊后的行為主張適用商標法。
皎奢公司應訴答辯稱:章節四公司在中國沒有一家實體經營店,其品牌不能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SUPREME GRIP”“Supreme Italfigo”等商標在歐盟、德國獲準了注冊,皎奢公司的商品有合法來源,是經境外商標權人授權后經銷的;所使用的標識與章節四公司標識也并不一致,因此不構成侵權,要求駁回章節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杭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章節四公司在中國并無一家實體店鋪,但是從媒體報道所體現出的事實,章節四公司與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耐克(NIKE)、鱷魚(LACOSTE)先后在中國大陸推出過聯名款的事實,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先行政決定中認定的事實,可以認定其“”“Supreme”標識已經具有一定影響,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在章節四公司取得第14108746號“
”商標注冊后,其注冊商標專有權當然亦受我國法律保護。皎奢公司所使用的“Supreme”“
”“
”“
”四個標識與章節四公司的權利標識構成相同或近似,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誤認,產生混淆。
針對皎奢公司提出的抗辯,杭州中院經審查后認為:皎奢公司關于“SUPREME GRIP”“Supreme Italfigo”在歐盟或德國取得注冊的證據不足。且即使確實取得注冊并授權給皎奢公司使用,皎奢公司實際使用的標識也并不一致,被控侵權的服裝吊牌上標注的產地均在國內而非進口。最關鍵的是,由于商標權的地域性,在境外取得的注冊商標權不能對抗境內的在先合法權益,進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標需避免侵害進口國的注冊商標權或其他商業標識權益。皎奢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其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皎奢公司應當承擔的具體賠償金額,首先,根據章節四公司的公證,中國至少有20家類似店鋪在銷售皎奢公司的商品,結合奧特萊斯公司提交的銷量數據,可以推算出皎奢公司總銷量應不低于7200萬元。其次,參考皎奢公司提交的進口憑證上記錄的進貨價格,和店鋪零售價格之間的差價看,其利潤率至少不低于20%。再次,案件審理過程中,杭州中院裁定要求皎奢公司提交銷售侵權商品的財務賬冊等,皎奢公司無正當理由未予提交,構成舉證妨礙。綜上,杭州中院確定皎奢公司因侵權的獲利不低于章節四公司的訴訟請求,故對章節四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章節四公司所主張50萬元維權開支在合理范圍內,亦予以全額支持。
綜上,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皎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服裝、帽子商品上使用與原告章節四公司第14108746號“”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
二、被告復品實業(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章節四公司第14108746號“”注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浙江奧特萊斯廣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章節四公司第14108746號“”注冊商標權的商品;
四、被告上海皎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章節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00萬元,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萬元,合計人民幣850萬元;
五、被告上海皎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新民晚報》非中縫位置刊登聲明,就其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行為為原告章節四公司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將選擇媒體擇要刊登本判決內容,相應費用由被告上海皎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承擔);
六、駁回原告章節四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13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皎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裁判目前尚未生效。
法官說法
判斷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關鍵在于判斷在相關公眾中該商業標識與其權益主張者之間是否已經產生穩定聯系。而在經濟和信息全球化、資訊和互通極為發達、不同商業模式層出不窮的今天,判斷此種聯系是否已經建立,顯然不能固守傳統市場環境中的考量要素,機械地要求以主動進入某一地域市場、在該地域市場內持續經營或宣傳達一定時間、經營規模達一定量級為衡量標準。相反,“地毯式鋪店”與“饑餓營銷”、獨立經營與聯名經營、線下銷售與網絡銷售等商業模式均可能產生此種聯系,各類媒體主動通過紙質、網絡等媒介所作的報道、宣傳均可作為此種聯系已經形成的證據。Supreme在中國雖然無一家專營店,但基于聯名款、跨境貿易、媒體宣傳、名人效應等因素,可以認定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前,Supreme標識與章節四公司之間的穩定聯系已經形成,應予以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后續被獲準注冊為商標的,注冊前后可根據權利人主張予以分段式保護。
基于全球化的背景和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屬性,相同或相近商業標識在不同國家可能有不同權利主體,各該權利主體對該商業標識在國際上或第三國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可能均有貢獻。對于該標識在第三國非基于注冊的權益歸屬,需要考慮不同主體所使用商業標識為該第三國相關公眾所知的時間早晚、在第三國對該品牌知名度與影響力的貢獻大小、對該標識的使用本身合法與否等因素,以判斷在該第三國相關公眾將該商業標識與哪一方主體形成前述穩定聯系。一方已經在先建立起穩定聯系的,當享有相應權益,在后進入市場者理應避讓,注意避免侵害在先合法權益,更不應以變更標識樣式等形式來誤導相關公眾、攀附他人商業標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Supreme”或與之相近的商標或許先后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主體獲得注冊,但在中國最早與章節四公司產生穩定聯系,后續市場主體再行經營使用相同或相近標識的服裝時,即使確屬平行進口商品,亦需合理避讓章節四公司的在先權益。
新的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均規定了舉證妨礙制度。持有有關侵權定性、賠償定量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依據該案已有證據,符合條件的可以推定相對方的主張成立。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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