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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全文)

   日期:2024-07-11 09:02:07     來源:商標專利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20    評論:0
核心提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11月第一部分 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思路概述1.1基本情況從權利類型來區分,侵犯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2010年11月
第一部分 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思路概述
1.1基本情況
從權利類型來區分,侵犯專利權糾紛一般可分為侵犯發明專利、侵犯實用新型專利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三種類型,其中侵犯實用新型專利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所占比重較大。訴訟中,原告的訴訟主張一般包括請求確認被告構成侵權、請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被告進行抗辯的理由一般包括其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缺乏依據等。
1.2審理思路概述
第一步:應當審查涉案專利權的有效性。主要包括:當事人所主張的專利權是否處于有效狀態,以及原告是否有權就涉案專利主張權利。
第二步:應當審查并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書或者專利圖片的記載為準,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結合說明書、附圖、專利申請文件、專利復審文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等對相關技術特征加以解釋。
第三步:應當審查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中,通常采用技術對比的方法來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其基本原則是 “全面覆蓋、一一對應”。
第四步:應當審查被告抗辯是否成立。在訴訟中,被告的抗辯一般包括現有技術抗辯、先用權抗辯、合法來源抗辯等,對于上述抗辯需要根據不同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另外,被告也可能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原告專利權無效,并可能進而引發相應行政訴訟。對此,人民法院應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中止侵權案件的審理,等待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
第五步:應當審查并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在侵犯專利權糾紛中,主要的侵權民事承擔方式是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始終遵循并貫徹“填平原則”。即便是適用法定賠償的規定,也應當積極審查相關證據、綜合考慮專利權的類別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努力做到賠償與損害的基本平衡。
在確定賠償額時,應當體現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立法精神,加大對惡意侵權、規模侵權、反復侵權的打擊力度。同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司法政策的妥善運用和裁量權的適當行使,使專利權的保護強度與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相適應,符合我國創新和發展的實際,最大限度地促進我國的創新和發展。
1.3主要援引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專利法自頒布后,已經過多次修正。在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時,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關于溯及力的規定。
第二部分 專利權狀態和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
在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首先應當審查的是原告據以提起訴訟的專利權的基本信息和權利狀態,以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二者緊密相關,因此應當合并進行審查。
專利權的基本信息和權利狀態均記載在專利登記簿中,專利證書也記載了初步的信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原告起訴時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的還比較少,大多是僅提供專利證書和專利年費收費收據。
2.1專利權基本信息和權利狀態
2.1.1專利證書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證書由證書首頁和專利說明書構成;外觀設計的專利證書由證書首頁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構成。專利證書應當記載與專利權有關的重要著錄事項、專利局印記、局長簽字和授權公告日等。
專利證書記載了發明創造名稱、專利號(即申請號)、專利申請日、專利權人、授權公告日、專利權的期限、專利年費繳納期限、發明人或設計人等信息。
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另需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80號)規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
專利權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或者因專利權人未繳納年費而提前終止,或者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的,并不導致該專利權自始無效的法律后果,該專利權在終止或者放棄前的存續期間內仍然應當被視為有效。
2.1.2專利登記簿副本
專利局授予專利時建立專利登記簿。專利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
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專利權授予后,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由此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態為準。
專利權授予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專利訴訟中,如果專利權人發生過主體變更或者當事人對專利權主體、有效狀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相關當事人提交專利登記簿副本。
2.1.3專利年費收費收據
根據單一的年費收據往往不能正確判斷專利權是否仍然有效存在,因此在當事人未提交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情況下,至少應當要求其提供連續三年的年費收據。需要注意的是,交費人不一定必須是專利權人,交費行為與專利權的歸屬并無必然聯系。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或者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后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準的,專利局應當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后,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并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
專利權終止日應當是上一年度期限屆滿日。
2.2權利人(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
2.2.1權利人
單一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行使與該專利有關的任何權利。
共同專利權人應當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除非共同專利權人之間有明確的合同約定或者書面授權由一個或者部分專利權人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
2.2.2專利權轉移
專利權人的繼承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受贈人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的,一般應當提交已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尚未終結的,專利權由清算組織代為行使。清算組織應當提交企業破產程序的相關法律文件。
企業分立、合并、更名而引起專利權轉移的,一般應當提交已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專利權人的主體身份與法律規定參加訴訟的主體身份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主體參加訴訟。如有字號的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以其字號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在訴訟時,不應當以該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字號作為訴訟當事人,而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
2.2.3利害關系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獨占被許可人、排他被許可人以及符合條件的普通被許可人是利害關系人。
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
排他實施被許可人可與專利權人共同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在專利權人不起訴、不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權利人不起訴、不申請的情況,一般是指被許可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告知權利人或者權利人已經知道侵權行為但仍未起訴或者未提出申請的情形。
普通實施被許可人不得單獨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但許可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利害關系的許可合同、備案登記等法律文件。
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專利權許可公司實施的,或者公司將專利權許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的證據。
第三部分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
3.1專利權保護范圍和技術特征
在確定了專利權的權利狀態和權利人(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之后,應當審查相關專利文本,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在確定專利技術方案以及實現該方案技術手段的基礎上,準確劃分技術特征。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專利說明書是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技術方案、技術特征的重要文件。但如果專利權經過無效審查程序進行過修改或者被宣告部分無效的,其變化的內容即記載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是終局的,需待司法審查程序后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是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法律效力的最終確定。其他具有參考意義的專利文本還包括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專利公報、專利權評價報告。
3.1.1專利文本
3.1.1.1專利說明書
專利說明書包括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說明書附圖。
扉頁由著錄事項、摘要、摘要附圖組成。說明書無附圖的,則沒有摘要附圖。扉頁記載的著錄事項,除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發明創造名稱、專利號、專利申請日、專利權人、授權公告日、發明人或設計人相同的外,與訴訟有最直接和重要關系的還包括:優先權日、公布日;專利系國際申請的,還包括國際申請日、國際公布日和進入國家階段日期等。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技術特征可以是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附圖是說明書的一個組成部分。附圖的作用在于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地、形象化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對于機械和電學技術領域中的專利申請,說明書附圖的作用尤其明顯。因此,說明書附圖應該清楚地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對發明專利申請,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必須有附圖。
當事人不得僅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專利數據庫的電子文件作為證明其專利權利狀態和專利內容的證據。
3.1.1.2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后,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滿15個月進行公布準備,并于18月期滿時公布。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包括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說明書有附圖時的說明書附圖。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中包括的內容為:著錄事項、摘要和摘要附圖,但說明書沒有附圖的,可以沒有摘要附圖。著錄事項主要有:國際專利分類號、申請號、公布號、申請日、優先權事項、申請人事項、發明人事項、專利代理事項、發明名稱等。
專利權人請求臨時保護時,應當以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但如果授權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小于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的,應當以授權的權利要求為準。
3.1.1.3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與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一樣,都不是終局的,需待司法審查程序后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某項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后,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應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予以維持的部分權利要求(包括經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也同時應視為自始即存在。
申請人撤回無效宣告請求或者被視為撤回無效宣告請求的,無效宣告程序終止,該程序對專利權的有效性不產生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無效宣告請求的,無效宣告程序終止,該程序對專利權的有效性不產生影響。
3.1.1.4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是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效力進行判定的記載。
3.1.1.5專利公報
專利公報的內容可以用于證明相關著錄事項及其變更情況。
3.1.1.6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權評價報告對于專利權有效性的結論不能直接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據。
需注意的是,提交專利評價報告是新專利法修訂增加的內容,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僅規定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檢索報告。
3.1.2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1.2.1專利權利要求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內容以專利局編輯出版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中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
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
在化學領域發明專利中組合物權利要求存在開放式、封閉式的表達方式。開放式表示組合物中并不排除權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組分;而封閉式表示組合物中僅包括所指出的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組分。開放式和封閉式常用的措詞如下:
(1)開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質上含有”、“主要由…… 組成”、“主要組成為”、“基本上由……組成”、“基本組成為” 等,這些都表示該組合物中還可以含有權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較大的比例。
(2)封閉式,例如“由……組成”、“組成為”、“余量為”等,這些都表示要求保護的組合物由所指出的組分組成,沒有別的組分, 但可以帶有雜質, 該雜質只允許以通常的含量存在。在封閉式權利要求中,實際上暗含有一個“除前述組分外,不再含有其他任何組分”的技術特征。
3.1.2.2獨立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最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記載了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在于……”或者類似的用語,記載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記載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一件專利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兩項或者以上符合單一性要求的獨立權利要求。一般情形包括:
(1)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例如:權利要求1為:一種傳送帶X,特征為A。權利要求2為:一種傳送帶Y,特征為B;
(2)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權利要求1為:一種產品。權利要求2為:一種制造權利要求1的產品的方法;
(3)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4)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5)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3.1.2.3從屬權利要求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記載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限定部分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3.1.2.4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重新確定
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后,專利權人應當根據其與被維持部分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從屬和引用關系,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重新確定。人民法院應當對專利權人重新確定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進行審查。
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應當將該獨立權利要求全部內容作為前敘部分,將引用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內容作為特征部分,重新組合成為一個新的獨立權利要求。
當有多個從屬權利要求分別引用該獨立權利要求時,應當分別將各從屬權利要求與該獨立權利要求重新組合,得到多個并列的新的獨立權利要求。
(例1)原權利要求:
1、一種產品,包括A、B、C,其特征在于,還包括D。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E。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當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應當將該獨立權利要求全部內容作為前序部分,將引用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內容作為特征部分,重新組合成為一個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原來具有連續引用關系的從屬權利要求繼續作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即:
1、一種產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還包括E。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例2)原權利要求:
1、一種產品,包括A、B、C,其特征在于,還包括D。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E。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當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分別將各從屬權利要求與該獨立權利要求重新組合,得到多個并列的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即:
1、一種產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還包括E。
2、一種產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3、一種產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例3)原權利要求:
1、一種產品,包括A、B、C,其特征在于,還包括D。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E。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當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應當根據其與被維持部分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從屬和引用關系,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重新確定,產生兩個獨立的技術方案,即:
1、一種產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還包括E。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1、一種產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例4)原權利要求:
1、一種產品,包括A、B、C,其特征在于,還包括D。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E。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當權利要求1、2被宣告無效后,應當根據其與被維持部分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從屬和引用關系,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重新確定,產生兩個獨立的技術方案,即:
1、一種產品,包括A、B、C、D、E,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1、一種產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
3.1.2.5當事人的選擇
權利人請求保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明確其主張的權利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共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1.3技術特征
3.1.3.1技術方案與技術特征
技術方案是專利權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集合。技術措施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一項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包括前序部分記載的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和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兩部分的特征都是實現發明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
3.1.3.2技術特征的分解
對一項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的分解,應當根據其權利要求所用詞匯的文意來進行。除涉及位置關系、聯接關系和配合關系的技術特征外,每一個被分解出的技術特征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并且能夠在技術方案中具有相對獨立的功能。
產品的形狀特征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產品的構造特征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聯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
對于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才可能是允許的。對于這種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對實現該功能的具體方法的表述來確定其特征的內涵,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一般應將技術特征分解為最小或者最簡形式,即使在權利要求書中存在表述完全相同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也不應將其合并。
3.1.3.3技術特征的解釋
人民法院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等所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權利要求內容與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不同的,以該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其他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解釋權利要求的相關內容,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以該特別界定作為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運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權利要求用語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對權利要求書中不清晰、不明確的技術特征的解釋是為了正確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應當以說明書或者附圖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符合專利的發明目的,不應當包括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術方案。
實施例是對發明創造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可以用于澄清權利要求的含義,但不能解釋為權利要求的限制內容。
摘要是對發明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和主要用途的簡要說明,不能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說明書及附圖描述的該技術特征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
產品權利要求以方法特征表述的,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不應當被排除。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產品用途、制造工藝、使用方法、材料組分和含量等非形狀、構造的技術特征,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不應當被排除。
3.1.4被控侵權物及其技術特征
3.1.4.1被控侵權物的確定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物,以供對方當事人質證和當庭進行技術對比。對于被控侵權物的審查,應當符合證據認定的要求。
被控侵權物包括被控侵權產品和被控侵權方法。用以實現被控侵權物功能的技術方案,是被控侵權技術方案。
被控侵權物因客觀原因而不便于提供實物的,或者被控侵權的是一種方法的,當事人可以提供能夠充分反映該被控侵權物全部技術特征的照片、圖片、圖紙、模型、產品說明書、工藝圖、流程圖、線路圖等。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對上述被控侵權物或者被控侵權方法進行現場勘驗、證據保全。
3.1.4.2相應技術特征的確定
對于被控侵權物中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的確定,應當以前期已經分解、認定的專利技術特征為指引,在被控侵權物中尋找能夠與專利技術特征相對應的技術特征。
相對應的技術特征應當主要從該特征的結構、位置、功能等方面確定,而不應拘泥于各自文字表述的異同。
3.1.4.3新產品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產品或者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應當認定該產品為新產品。原告應當對該產品是否為新產品承擔舉證責任。
3.2技術對比
技術對比是判斷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于下一步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進行技術對比是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中查明侵權事實是否成立不可缺少的環節,即使在被告自認侵權的情況下,一般也不應當放棄技術對比。
在以下情形下需要進行技術對比:一是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特征進行對比,以判斷被控侵權物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二是在被告提出現有技術抗辯的情形下,需要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以判斷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
3.2.1基本要求
技術對比是判斷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確定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步驟。
技術對比應當當庭進行。因特殊原因無法當庭對比的,應當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組織現場勘驗并進行現場對比,同時采取攝像、拍照、繪圖等方式對各項技術特征加以固定,并將對比過程、對比內容和對比結果準確、詳細記入筆錄。
對于現場對比的過程、內容和結果,應當要求當事人現場確認,并且在庭審中發表質證意見。
3.2.1.1對比對象
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應當將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對比。
如被告也擁有專利權并據此抗辯被控侵權物系按照其自己的專利實施時,仍應當將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對比,而不應將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與被告的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對比。
在進行現有技術抗辯對比時,應當首先將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如果被控侵權物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再將現有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對比。而不應僅將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
3.2.1.2對比方法
技術對比是技術特征的對比,而非整體技術方案的對比,更非技術方案的功能、效果的對比。
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內容完全相同,或者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變換,則該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如果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某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其區別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同類性質的技術特征,則具體(下位)概念的技術特征應視為與專利技術特征相同。如用“氣體激光器” 概括氦氖激光器、氬離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 烷基” 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帶傳動”概括平皮帶、三角皮帶和齒形皮帶傳動等。
如果專利權利要求中存在以數值或者連續變化的數值范圍限定的技術特征,而被控侵權物的相應技術數值或者數值范圍落在專利技術特征的數值范圍內,或者與專利技術特征的數值范圍有部分重疊或有一個共同端點,應當視為與專利技術特征相同。
3.2.2對比原則
3.2.2.1一一對應,全面覆蓋原則
人民法院在判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不應當省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任何一項技術特征。
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技術特征,或者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封閉式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有多出的技術特征,則不應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為“該組合物由A+B+C組成”,被控侵權物由A+B+C+D組成,則不應認定其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3.2.2.2等同原則
權利人主張專利權保護范圍包括等同的技術特征所界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等同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非因當事人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適用等同原則。
等同的技術特征,是指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征。
等同判定是對技術特征之間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判定,而不是對整個技術方案的判定。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定其知曉所屬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其所掌握的專業知識水平不能等同于本領域技術專家的專業知識水平。
3.2.2.3禁止反悔原則
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主動或者應審查員的要求對權利要求、說明書進行修改或者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包括該放棄的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張原告禁止反悔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陳述的證據。
3.2.2.4捐獻規則
捐獻規則是對等同原則適用的限制。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書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包括該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部分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
4.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的簡要說明記載了對確定外觀設計保護范圍可能產生影響的一些因素,如設計要點、產品名稱、產品用途、請求保護色彩、活力視力等情況。通過簡要說明進行解釋,既有可能擴大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保護范圍,也有可能縮小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保護范圍。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專利法中,簡要說明不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之一。
4.2相同或相近類別產品
相同類別產品,是指用途相同的產品;相近類別產品,是指用途相近的產品。
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以及簡要說明記載的產品名稱、用途,并考慮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認定產品的用途。
4.3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斷主體
人民法院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為準,不應從專業設計人員或者專家等的角度進行判斷。一般消費者,是指對授權外觀設計的相關設計狀況具有常識性了解,并且對不同外觀設計之間在形狀、圖案、色彩上的差別具有一定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會注意到形狀、圖案、色彩的微小變化,包括產品的最終消費者、產品的直接購買者等。
4.4判斷原則及侵權認定
4.4.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認定
產品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但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或者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但產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設計沒有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4.4.2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斷原則及認定
人民法院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采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即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控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不應從外觀設計的部分或者局部出發得出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結論。
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當不予考慮。產品在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通常情況下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在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判斷中,應當通過視覺進行直接觀察,不能借助放大鏡、顯微鏡、化學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進行比較,不能由視覺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
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近似。
需注意的是,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近似性判斷時,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應當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重要參考因素,并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產品的可創新設計空間、專利本身的創新設計高度、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以及產品市場的相對成熟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運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對比原則。
4.5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侵權判斷
4.5.1成套產品
兩件以上同一種類的產品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通常將它們稱為成套產品。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區別在于,成套產品的各個部分既可以組合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而不妨礙其獨立的使用價值。如有床單、被套、枕套、靠墊套等組成的床上用品套件產品。
成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是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各獨立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即可以將該件成套外觀設計專利中每一項外觀設計視為一件獨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只要被控侵權設計與成套外觀設計專利中的一項相同或者近似,就可判斷其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非要求成套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各項外觀設計都必須與被控侵權設計對應地相同或者近似。
4.5.2組件產品
由數件物品組合為一體的產品,其中每一件單獨的構成部分沒有獨立的使用價值,組合成一體時才能使用,不屬于成套產品范圍之內。
4.5.2.1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
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由電話機機座和聽筒組成的電話機組件產品,在購買和使用這類產品時,一般消費者會對各構件組合后的電話機的整體外觀設計留下印象,而不是單個的部件。所以,應當以上述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為對象,而不是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為對象來判斷相同或者近似。
4.5.2.2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
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象棋棋子等組件產品,在購買和使用這類產品的過程中,一般消費者會對單個構件的外觀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為對象來判斷相同或者相近似。對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插接組件玩具產品,在購買和插接這類產品的過程中,一般消費者會對單個構件的外觀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插接組件的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為對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體的外觀為對象來判斷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部分 侵犯專利權的抗辯事由
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中,被告往往提出各種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并不構成侵權或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前期進行技術對比的結果只能判斷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不能直接得出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權侵犯的結論。侵權結論的做出,還必須建立在審查被告抗辯事由能否成立的基礎之上。
需注意的是,為準確作出侵權判定,應當允許被告提出多種不侵權抗辯事由,如被告提出技術特征不相同抗辯,同時又提出先用權抗辯,法院應逐一審查抗辯事由是否成立,不能以被告提出的抗辯事由相互矛盾而責令其必須擇一進行抗辯。
5.1現有技術(設計)抗辯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5.1.1現有技術(設計)
現有技術(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設計)。判斷技術(設計)公開的原則是判斷公眾中的任何人想要得知該技術(設計)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存在。
處于保密狀態的技術(設計)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設計)。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設計)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相應技術(設計),則該技術(設計)構成現有技術(設計)。
現有技術(設計)的時間界限是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但申請日當天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包括在現有技術范圍內。現有技術的地域界限是全世界范圍。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專利法對現有技術未作定義,且對不同類型的現有技術規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圍,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開的現有技術的范圍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開的現有技術的范圍僅限于國內,即對于專利申請日前在國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的技術,不作為現有技術。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專利法取消了對現有技術的地域性限制,采用了絕對新穎性標準。因此,在審查現有技術抗辯時,應特別注意修正前后專利法的不同規定。
5.1.2現有技術的公開方式
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
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并且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符合上述含義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種印刷的、打字的紙件,例如專利文獻、科技雜志、科技書籍、學術論文、專業文獻、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產品樣本、產品目錄、廣告宣傳冊等,也可以是用電、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視聽資料,例如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錄像帶、磁帶、唱片、光盤等,還可以是以互聯網或其他在線數據庫形式存在的文件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閱讀過、申請人是否知道是無關緊要的。對于印有“內部資料”、“內部發行”等字樣的出版物,確系在特定范圍內發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屬于公開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寫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寫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寫年份的12月31日為公開日。
由于使用而導致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導致技術方案處于公眾可以得知的狀態,這種公開方式稱為使用公開。
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過上述方式使有關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于是否有公眾得知。但是,未給出任何有關技術內容的說明,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得知其結構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產品展示,不屬于使用公開。
如果使用公開的是一種產品,即使所使用的產品或者裝置需要經過破壞才能夠得知其結構和功能,也仍然屬于使用公開。此外,使用公開還包括放置在展臺上、櫥窗內公眾可以閱讀的信息資料及直觀資料,例如招貼畫、圖紙、照片、樣本、樣品等。
使用公開是以公眾能夠得知該產品或者方法之日為公開日。
為公眾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頭公開等。例如,口頭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電視、電影等能夠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的方式。口頭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以其發生之日為公開日。公眾可接收的廣播、電視或電影的報道,以其播放日為公開日。
5.1.3對比文件
專利申請日前,記載技術方案和設計的任何專利文件或者非專利文件,往往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引用作為現有技術(設計)抗辯的證據,并與被控侵權方案進行對比,統稱為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是客觀存在的技術資料。引用對比文件判斷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時,應當以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準。該技術內容不僅包括明確記載在對比文件中的內容,而且包括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雖然隱含但可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但是,不得隨意將對比文件的內容擴大或縮小。另外,對比文件中包括附圖的,也可以引用附圖。但是,只有能夠從附圖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特征才屬于公開的內容,由附圖中推測的內容,或者無文字說明、僅僅是從附圖中測量得出的尺寸及其關系,不應當作為已公開的內容。
5.1.4對比原則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被控侵權人主張現有技術抗辯,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被控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的被控侵權人主張現有設計抗辯,被控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
5.1.5對比方法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中,應當將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單獨進行比較,一般不得將其與兩項以上現有技術方案進行組合對比。但在被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屬于一項現有技術方案與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廣為熟知的公知常識簡單組合的情形下,應當允許其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現有技術抗辯對比是一種建立在技術特征逐個對比基礎上的總體性判斷,即經過對比后,如果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得出現有技術抗辯成立的結論。如果現有技術方案僅僅揭示了被控侵權物中的部分技術特征,則不能認為該部分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方案相同或者等同。
5.1.6抵觸申請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新穎性的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以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或公告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需注意的是,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專利法,在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權標準中也引入抵觸申請的規定。
被控侵權人以已經公開的專利抵觸申請主張不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
5.2先用權抗辯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5.2.1必要準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1)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2)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需的主要設備、模具或者原材料。
所謂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應當是指完備的、詳細的、可立即付諸實施的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而非草圖、簡圖、示意圖等仍然需要進一步細化的工藝文件。
所謂主要設備、模具,應當是指為實施發明創造所需要的特種設備或者模具,而非進行一般加工或者生產的通用設備。
提出先用權抗辯的當事人應當對其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5.2.2原有范圍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的已有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已有生產規模應當是指現有的實際生產規模。
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應當是指利用現有的生產設備可以達到的極限生產規模。
利用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應當是指利用現有的生產設備和生產資料,以及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規劃、制造、購買的但尚未實際投入使用的生產設備、生產資料可以達到的極限生產規模。
5.2.3先用權的限制
被控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包括: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技術方案的;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或者負有保密義務的合同相對方擅自披露、使用該技術方案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然獲取、使用該技術方案的。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實施或者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控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者設計與原有企業一并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5.3權利用盡抗辯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5.4臨時過境抗辯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5.5科學研究抗辯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5.6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審批抗辯
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需注意的是,該抗辯系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專利法修正中新增加的事由。
5.7實施標準抗辯
經專利權人同意,專利被納入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組織公布的標準中,且標準未披露該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在實施該標準的同時實施其專利,但專利依法必須以標準的形式才能實施的除外。專利權人要求標準實施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使用費的數額,但專利權人承諾放棄使用費的除外。
5.8非生產經營目的抗辯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但不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專利的,不應當認定為侵犯專利權。
5.9使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產品的抗辯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產品的,不應當認為侵犯專利權。
需注意的是,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以銷售行為認定侵犯專利權,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5.10合法來源抗辯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只承擔停止侵權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合法來源,應當是指符合合同法要件的來源,即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人對于被控侵權產品存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關系,而不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是經過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合法來源認定的基本要件包括:正當的合同關系、正當的進貨渠道、合理對價等因素。
第六部分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6.1制造
制造,是指通過機械或者手工方式加工、制作出具有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具有授權外觀設計全部要素的產品。
組裝專利產品的,應當認定為制造。但是產品通常以成套組件的形式對外銷售,由銷售者或者使用者自行組裝的除外。
被控侵權人不提供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或者提供的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不真實的,應當視為制造。
6.2使用
使用,是指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功能得到應用。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另一產品的零部件,制造該另一產品的,應當認定屬于使用;銷售該另一產品的,應當認定屬于銷售。
6.3許諾銷售
許諾銷售,是指以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6.4銷售
銷售,是指將專利產品的財產權有償轉讓給他人。銷售一般經過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訂立合同,標的物發生轉移,不僅包括現金交易,也包括賒購以及以物易物等銷售形式。對裸裝專利產品添加外包裝后出售的,仍屬于銷售專利產品。專利產品的所有權實際并未轉移,但有關銷售合同已經依法成立的,也構成銷售專利產品。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另一產品的零部件,制造該另一產品并銷售的,應當認定屬于銷售,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技術功能的除外。
6.5進口
進口,是指由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將專利產品組成的或包含有專利產品的物件輸入國內。進口的產品在進口國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產品,否則就不能構成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行為與制造行為一樣,都是使專利產品在其有效地域范圍內出現的首要環節。
需注意的是,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專利法,明確規定允許平行進口行為,即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6.6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應當認定為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該原始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后續產品的行為,應當認定屬于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七部分 民事責任承擔
如果經過技術對比,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特征的,并且被告沒有提出不侵權抗辯或者提出的各種不侵權抗辯都不能成立,則可以進一步根據案件的證據判定被告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進而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
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原告經常主張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銷毀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召回侵權產品等。
7.1主要民事責任方式
7.1.1停止侵害
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一般體現為停止侵權行為。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都是侵權行為。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專利法未規定許諾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停止使用行為將會產生明顯不合理的結果或者將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則可以不判決停止使用行為,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以支付補償金或增加賠償額的方式彌補專利權人的損失。
7.1.2損害賠償
7.1.2.1基本原則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需注意的是,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專利法對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這兩種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明確了先后順序,而之前的專利法對上述確定賠償數額的方式并未規定按照順序適用,而是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選擇予以適用。
7.1.2.2權利人的損失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能夠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7.1.2.3侵權人的獲利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本身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7.1.2.4許可使用費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確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是實際已經履行的,許可使用費也應當是實際已經支付的。在認定許可使用費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應當注意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備案證明、使用費發票、納稅憑證等證據。對于權利人將專利許可給自己或者親屬設立的公司而收取高額使用費的情況,應當嚴格審查。
7.1.2.5法定賠償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也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專利法沒有法定賠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定賠償額為五千元至三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適用法定賠償時,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1)專利權的類別;
(2)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范圍、后果等;
(3)原告可能遭受的損失、被告可能獲得的利益;
(4)被告的過錯程度;
(5)被告有無侵權史;
(6)被告有無對權利人侵權判決未予執行或完整執行的記錄;
(7)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原告應當對以上因素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7.1.2.6零部件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零部件系實現成品技術功能或者效果的關鍵零部件,且成品的價值主要由該零部件體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成品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
7.1.2.7包裝物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包裝物外觀設計系吸引普通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的主要因素,且與被包裝產品在銷售時不可分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被包裝產品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
7.1.2.8多項專利權
原告在一案中以其多項專利權被侵害起訴同一被告,但只要求在一個最高限額以內綜合確定賠償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因部分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被告實施的行為被認定對原告部分專利權不構成侵犯的,可以酌情減少賠償數額。
7.1.2.9合理費用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
(1)公證費;
(2)調查取證費;
(3)咨詢費、檔案查詢費、翻譯費;
(4)交通費、住宿費;
(5)材料印制費;
(6)律師代理費;
(7)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對上述費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關聯性應當進行審查。
在相關聯的案件中,對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一并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已在其他案件中確定或考慮過的則不再重復計算。
原告要求支付律師代理費的,應當提供執業律師已實際收取費用的正規票據,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國家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實際判賠額和請求賠償額的比例等因素合理酌定。
7.2其他民事責任方式
7.2.1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一般只是侵犯專利權人的財產權,不涉及人身權,故一般不需判決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經影響、損害了專利權人的人身權、商譽等權益時,也可判決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7.2.2 銷毀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
如果判決被告停止制造、銷售等侵權行為已經能夠有效阻止侵權產品繼續流向市場,達到保護專利權人合法利益目的的,一般不需要判決銷毀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如果判決銷毀專用模具的,應當要求原告舉證證明專用模具確實存在以及數量、存放地點等信息,以避免執行上的困難。
7.2.3召回侵權產品
侵權產品一旦售出,其所有權已經不再歸于被告,被告無權進行處置。并且鑒于銷售市場的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召回侵權產品勢必耗費巨大的費用,也存在執行上的巨大困難,因此一般不判決召回侵權產品。
7.2.4訴訟費用的負擔
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等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負擔應體現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但判決的賠償額與原告主張的數額存在較大差距時,應在綜合考慮原告訴訟請求與判決金額之間差距大小的基礎上,適當判決原告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
第八部分 其他
8.1中止訴訟
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告往往會向國家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案件的審理。案件中止審理,必然會延長案件的審理周期,影響專利權人合法權利的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對中止審理以及何時恢復案件審理應當進行必要的、嚴格的審查。
1、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因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在授權時未進行實質性審查,專利權穩定性較差,因此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訴訟。
2、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有效或部分有效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3、被告以其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證據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理。
被告未以其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證據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其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申請文件和證據并進行審查,如果認為足以構成現有技術抗辯的,可以向當事人釋明。被告經釋明,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理。
4、已經中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有關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該侵犯專利權民事案件是否可以恢復審理,應當根據現有證據材料進行判定。如果認為恢復審理與相關專利行政案件的判決結果明顯可能發生沖突的,應當繼續中止訴訟,不恢復審理。
8.2臨時禁令
當事人申請訴前臨時禁令的,應當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進行審查,由于專利侵權判定較為復雜,因此作出臨時禁令裁定應當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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