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
(一)政策依據:深化實施“鳳凰工程”。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產業發展重點,合理劃分人才類別和層次,建立多元化人才評價機制,做好與深圳市人才分類機制銜接,修訂區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詳見附件),打造我區高層次人才梯隊。
(二)申報對象:符合《寶安區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6年修訂版)》條件之一的人員,各類人才應嚴格按照工作領域申報相應的高層次人才認定類別。
(三)申報條件:
申報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遵紀守法,依法納稅。
2.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科研作風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的精神;無不良學術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等。
3. 在寶安區就業的,必須與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在寶安區創辦企業的,必須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股權超過30%的股東。
(四)申請材料
1. 《寶安區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核準表》(附表1);
2. 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身份材料);
3. 勞動(聘用)合同,創業人員無法提供合同的,提供公司章程;
4. 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原件);
5. 本人銀行卡及復印件;
6. 認定類材料: 根據《寶安區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6年修訂版)》具體條款,提供相應條款所涉及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及驗證證明、任職證明、獲獎證書、榮譽證書、項目合同、專利證書、納稅證明等各類證明材料(詳見寶安區高層次人才認定類材料說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電子版,其他材料未標明原件的,均驗原件存復印件,推薦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五)責任部門:
1. 受理部門: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
2. 審核部門:根據《寶安區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6年修訂版)》具體條款涉及的人才主管部門(詳見寶安區高層次人才認定類材料說明)。
3. 批準部門:區人力資源局。
(六)受理時間:常年及時受理,按月分批認定。
(七)認定程序:
1. 申請。個人根據工作領域確定人才認定類別與條件,向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后,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加具推薦意見、蓋章后報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申請。
2. 受理。單位向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提交紙質申報材料,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通知相關主管部門領取材料進行審核;不合格的,向用人單位或個人作出說明并退回申報材料。
3. 審核。各人才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加具審核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局核準。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報區人力資源局審核。
4. 核準及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分批核準,征求公安、計生部門意見。經核準通過的區高層次人才人選,在寶安政府網、區人力資源局網站、區人才工作網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5. 發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人選,由區人力資源局確認為寶安區高層次人才,由區人才服務中心發放高層次人才證書。
6. 入庫。經確認的區高層次人才由人才服務中心統一錄入寶安區高層次人才庫,做好后續跟蹤服務。
(八)監督與管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寶安區高層次人才資格,同時按有關規定取消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不再受理其寶安區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
(1)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2)采取欺騙、隱瞞、造假或其他手段騙取高層次人才資格的;
(3)任期內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4)任期內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2. 寶安區高層次人才退休或調離寶安不再享受有關政策。高層次人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區人力資源局報告人才工作業績和工作變化情況。必要時,主管部門可向用人單位核實,以便動態調整和管理,如發現瞞報情況,應當取消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優惠待遇,并視情況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3. 寶安區高層次人才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
二、 杰出人才配套獎勵補貼
(一)政策依據:
對杰出人才按所獲得市獎勵補貼額度1:1的比例給予600萬元配套獎勵補貼。
(二)申報對象:
杰出人才。
(三)申報條件:
1.已經納入寶安區高層次人才庫;
2.申請人已根據《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9號)獲得600萬元獎勵補貼。
(四)政策待遇:
按所獲得市獎勵補貼額度1:1的比例給予600萬元配套獎勵補貼。
(五)申請材料:
1. 《杰出人才配套獎勵補貼申請表》(附表2);
2. 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身份材料)
3. 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原件);
4. 申請人已享受深圳市杰出人才獎勵補貼的證明材料;
5. 如因工作變動,申請人應提供勞動(聘用)合同;
6. 如人才銀行卡變更,申請人應重新提交銀行卡及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電子版,其他材料未標明原件的,均驗原件存復印件,推薦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六)責任部門:
區人力資源局職員與雇員管理科(地址: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539室,電話: 29999778)。
(七)受理時間:
全年工作日。申請人應在市獎勵補貼發放的一年內提出首次申請。
(八)審定程序:
1. 杰出人才配套獎勵補貼根據市獎勵補貼發放次數配套發放,首次審定程序如下:
(1) 符合條件的杰出人才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加具推薦意見、蓋章后報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申請;
(2)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受理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合格的,由申報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報;
(3)政務服務大廳通知區人力資源局領取申報材料;
(4)區人力資源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5)區人力資源局將資助對象和資助情況在區政府網站、區人才工作網和區人力資源局網站公示 5 個工作日;
(6)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人力資源局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7)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人力資源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2.杰出人才配套獎勵補貼分批發放的,后續審定程序與首次審定程序相同。
(九)補充說明:
1. 申請人首次申請寶安區配套獎勵補貼,應在市獎勵補貼發放的一年內提出首次申請,如未能按時申請,該批次獎勵補貼不再發放。
2. 如申請人落戶寶安的當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區享受過同類獎勵補貼的,其配套獎勵補貼不再重復發放,次年開始發放。
三、 企事業單位設立的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配套資助
(一)政策依據:
對企事業單位設立的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在市開辦經費資助基礎上,給予等額配套資助。
(二)申報對象:
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龍華新區,下同)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三)申報條件:
1. 申請單位為與院士(科學家、專家)聯合建設院士工作站(室)的企事業單位;
2. 設立的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已獲得市開辦經費資助。
(四)政策待遇:
在市開辦經費資助基礎上,給予市資助額100%、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
(五)申請材料:
1.《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配套資助申請書》(附表3);
2.申請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申請單位為企業,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3.申報單位獲得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市開辦經費資助的證明材料;
4.設立的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的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電子版,其他材料未標明原件的,均驗原件存復印件,所在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六)責任部門:
區科技創新局創新促進科,(地址: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四樓東側,電話:29998349)。
(七)受理時間:
一年一次,統一辦理。
(八)審定程序:
1. 申報單位向區政務服務大廳提交材料申請;
2. 區政務服務大廳受理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合格的,由申報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報;
3. 政務服務大廳通知區科技創新局領取申報材料;
4. 區科技創新局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同時征求區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核查情況和區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區科技創新局提出擬立項資助方案;
5. 將擬立項資助方案在區政府網站、區人才工作網和區科技創新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6.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科技創新局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7.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科技創新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四、 市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追加獎勵補貼
(一)政策依據:
對市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A類、B類、C類人才,按所獲得市獎勵補貼額度1:1的比例追加獎勵補貼。
(二)申報對象:
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與海外高層次人才。
(三)申報條件:
1.已經納入寶安區高層次人才庫;
2.申請人按所獲得市獎勵補貼額度1:1的比例追加獎勵補貼,配套獎勵從寶安區繳納社保之后開始計算。
(四)政策待遇:
按所獲得市獎勵補貼額度1:1的比例追加獎勵補貼。
(五)申請材料:
1. 《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追加申請表》(附表4);
2. 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身份材料);
3. 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原件);
4. 深圳市高層次人才證書;
5. 申請人已享受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獎勵補貼的證明材料;
6. 如因工作變動,申請人應提供勞動(聘用)合同;
7. 如人才銀行卡變更,申請人應重新提交銀行卡及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電子版,其他材料未標明原件的,均驗原件存復印件,推薦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六)責任部門:
區人力資源局職員與雇員管理科(地址: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539室,電話: 29999778)。
(七)受理時間: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辦理。
(八)審定程序:
1. 高層次專業人才或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套獎勵補貼根據已發放的市獎勵補貼追加發放,首次審定程序如下:
(1) 符合條件的高層次專業人才或海外高層次人才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加具推薦意見、蓋章后報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申請;
(2) 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受理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合格的,由申報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報;
(3)政務服務大廳通知區人力資源局領取申報材料;
(4)區人力資源局審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5) 區人力資源局將資助對象和資助情況在區政府網站、區人才工作網和區人力資源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6)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人力資源局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7)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人力資源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2.高層次專業人才或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套獎勵補貼分批發放的,后續審定程序與首次審定程序相同。
(九)補充說明:
1. 如申請人落戶寶安的當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區享受過同類配套獎勵補貼的,其配套獎勵補貼不再重復發放,次年接受申請。
2. 為深化實施“鳳凰工程”,在本方案發布之前已認定為寶安區高層次人才的市海外高層次人才,按《關于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的意見》(深發[2011]9號)文件獲得獎勵補貼的,在寶安區繳納社保滿3年后,如仍具有深圳市和寶安區高層次人才資格,可申請享受1:1比例的追加獎勵補貼。
五、 區級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一)政策依據:
對區認定的區級高層次人才給予20萬元獎勵補貼。
(二)申報對象:
寶安區級高層次人才。
(三)申報條件:
根據《寶安區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6年修訂版)》新認定的區級高層次人才,且需入戶我區并在我區繳納社保。
(四)政策待遇:
給予20萬元獎勵補貼,分三年發放,發放比例為5:3:2。
(五)申請材料:
1.《區級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申請表》(附表5);
2.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身份材料);
3.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原件);
4.戶籍證明材料;
5. 如因工作變動,申請人應提供勞動(聘用)合同;
6. 如人才銀行卡變更,申請人應重新提交銀行卡及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電子版,其他材料未標明原件的,均驗原件存復印件,推薦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六)責任部門:
區人力資源局職員與雇員管理科(地址: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539室,電話: 29999778)。
(七)受理時間: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統一審核發放。
(八)審定程序:
1. 高層次人才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加具推薦意見、蓋章后報各街道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申請;
2. 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受理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合格的,由申報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報;
3. 政務服務大廳通知區人力資源局領取申報材料;
4. 區人力資源局審核,審核通過后,將申報對象情況在區政府網站、區人才工作網和區人力資源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6.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人力資源局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7.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人力資源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九)補充說明:
1. 此前已根據“鳳凰工程”《寶安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進行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符合《寶安區加強高層次人才綜合保障的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條件,已申請過生活補貼,但未發放完畢的,由原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繼續發放。
2. 已認定過的高層次人才任期結束后,再次認定的,不再享受該項獎勵。
六、 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及團隊配套補貼
(一)政策依據:
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項目落戶我區的,給予深圳市資助經費5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國家“千人計劃”、“特支計劃”專家、廣東省領軍人才到我區創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創業企業10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深圳市“孔雀團隊”,落戶我區開展科技項目攻關的,給予市級資助經費50%、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對市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預備項目團隊,給予市級資助經費50%、最高25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
(二)申報對象:
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龍華新區,下同)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三)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該企業為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或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深圳市“孔雀團隊”創辦企業或依托企業;申請配套資助的,需已取得市級的資助補貼;
2. 該企業為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預備項目團隊在寶安區創辦企業,申請配套資助的,需已取得市級的資助補貼;
3.該企業為國家“千人計劃”、“特支計劃”專家、廣東省領軍人才到我區創辦的企業,且上述人才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超過50%
(四)政策待遇:
1.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項目落戶我區的,給予上級資助經費5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
2.國家“千人計劃”、“特支計劃”專家、廣東省領軍人才到我區創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創業企業10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
3. 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深圳市“孔雀團隊”,落戶我區開展科技項目攻關的,給予市級資助經費50%、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
4. 對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預備項目團隊,給予市級資助經費50%、最高25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
上述資助不可疊加,項目升級時按同級資助標準補齊差額。
(五)申請材料:
1.《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及團隊配套補貼申請書》(附表6);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或團隊認定文件、立項資助文件、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撥款經費進賬憑證或相關證明;
4.企業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查詢單(包括股東構成等基本情況,加蓋單位公章);
5.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或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合作協議。團隊成員為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
6.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或團隊核心成員身份證或護照、學歷學位證書。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電子版,其他材料未標明原件的,均驗原件存復印件,所在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六)責任部門:
區科技創新局創新促進科,(地址: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四樓東側,電話:29998349)。
(七)受理時間:
一年一次,統一辦理。
(八)審定程序:
1. 申報向區政務服務大廳提交材料申請;
2. 區政務服務大廳受理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合格的,由申報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報;
3. 政務服務大廳通知區科技創新局領取申報材料;
4. 區科技創新局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同時征求區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核查情況和區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區科技創新局提出擬立項資助方案;
5. 將擬立項資助方案在區政府網站、區人才工作網和區科技創新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6.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科技創新局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7.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科技創新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七、 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及團隊配套場租補貼
(一)政策依據:
對以上獲得配套資助的人才或團隊創業企業,給予30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3年、每月每平方米實際租金不超過50元的場租補貼。
對獲得高層次人才創業或成果轉化資助的企業,給予5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3年、每月每平方米實際租金不超過40元的場租補貼。
(二)申報對象:
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龍華新區,下同)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三)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該企業為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或國家“千人計劃”、“特支計劃”專家、廣東省領軍人才,或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深圳市“孔雀團隊”在寶安區創辦企業,且該企業已獲得寶安區相應配套資助;
2.該企業已獲得寶安區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創業資助或成果轉化資助。
(四)政策待遇:
對獲得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及團隊(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項目,國家“千人計劃”、“特支計劃”專家、廣東省領軍人才,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深圳市“孔雀團隊”) 配套補貼的創業企業,給予30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3年、每月每平方米50元且不超過實際繳納租金的場租補貼。
對獲得區高層次人才創業或成果轉化資助的企業,給予5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3年、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且不超過實際繳納租金的場租補貼。
(五)申請材料:
1.《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場租補貼申請書》(附表7);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或團隊認定證書;
4.單位租房合同和繳納房租發票;
5. 申請單位已獲得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及團隊配套補貼、創業或成果轉化資助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電子版,其他材料未標明原件的,均驗原件存復印件,所在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六)責任部門:
區科技創新局規劃建設科(地址: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四樓東側,電話:29993450)。
(七)受理時間:
一年一次,統一辦理。
(八)審定程序:
1. 申報向區政務服務大廳提交材料申請;
2. 區政務服務大廳受理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合格的,由申報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報;
3. 政務服務大廳通知區科技創新局領取申報材料;
4. 區科技創新局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同時征求區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核查情況和區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區科技創新局提出擬立項資助方案;
5. 將擬立項資助方案在區政府網站、區人才工作網和區科技創新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6.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科技創新局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7.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科技創新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八、 基礎教育領域的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一)政策依據:
對基礎教育領域的高層次人才,經評審認定后,作為校長的可給予100萬元—300萬元獎勵補貼,作為教師的可給予40萬元—150萬元獎勵補貼。
(二)申報對象:
寶安區屬公辦中小學校(包括職業技術學校)、教育科研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寶安區高層次人才。
(三)申報條件:
根據以下A-D類標準,由區教育局組織開展評審:
A類:
1.省級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評定的名校長、校長工作室主持人,且獲得特級教師稱號的現任校長;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且獲得特級教師稱號的現任校長、教師。
B類:
1.省級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評定的名校長、名師或校長、教師類工作室主持人,且為現任校長、教師;
2.副省級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評定的名校長、名師或校長、教師類工作室主持人,且獲得特級教師稱號的現任校長、教師;
3.享受副省級城市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貼,且獲得特級教師稱號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現任校長、教師;
4.近5年,被評為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現任教師。
C類:
1.近5年,副省級城市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評定的名校長、名師或校長、教師類工作室主持人,且為現任校長、教師;
2.近5年,獲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特級教師榮譽稱號、或全國優秀班主任榮譽稱號的現任校長、教師。
D類:
1.近5年,省級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評定的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且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教師;
2.具有全日制博士學歷和學位,且具有教師資格證人員。
享受寶安區基礎教育領域獎勵補貼的,新引進人才在寶安區教育系統服務年限不得少于5年;存量人才需已 在寶安教育系統服務5年及以上。
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可申報校長序列人才類別,教科研人員可申報教師序列人才類別。
(四)政策待遇
1.A類人才:校長可獲得獎勵補貼300萬元;教師可獲得獎勵補貼150萬元。
2.B類人才:校長可獲得獎勵補貼260萬元;教師可獲得獎勵補貼130萬元。
3.C類人才:校長可獲得獎勵補貼200萬元;教師可獲得獎勵補貼100萬元。
4. D類人才:校長可獲得獎勵補貼100萬元;教師可獲得獎勵補貼40萬元。
5. 獎勵補貼分五年逐年發放,每年發放總額的20%。
(五)申請材料:
1.《寶安區基礎教育領域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申請表》(附表8);
2. 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身份材料)
3. 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原件);
4. A-D類評審所需的證明材料;
5. 所在單位的請示及會議紀要(原件);
6.申請人與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電子版,其他材料未標明原件的,均驗原件存復印件,推薦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六)責任部門:
區教育局人力資源科(地址:寶安區寶民一路1號寶安區教育局C306室,電話: 27755718)。
(七)受理時間: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統一審核發放。
(八)審定程序:
1.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加具推薦意見、蓋章后連同請示、會議紀要報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申請;
2. 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受理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合格的,由申報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報;
3. 政務服務大廳通知區教育局領取申報材料;
4. 區教育局對材料進行復審,并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認定;
5. 專家評審認定結果由區教育局進行審定,并將申報對象情況在區政府網站、區人才工作網和區教育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6.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教育局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核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7. 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教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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