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人社規〔2017〕8號
各有關單位:
為實行更具競爭力的高精尖人才培養引進政策,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發放工作,根據《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9號)、《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和《關于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的意見》(深發〔2011〕9號,以下簡稱《孔雀計劃》)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一)獎勵補貼。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后我市新當選的兩院院士和新引進的杰出人才(以下簡稱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經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稱為高層次人才),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工作經費。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當選的兩院院士和引進經認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單位可作為申請人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
二、發放條件
(一)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合同約定每年在深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2.未享受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還應當在人才認定的有效任期內。
(二)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
2.在我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首次申請的,不少于3個月(不含補繳,下同);申請續發的,每次連續繳納不少于12個月。
3.在人才認定(確認)的有效任期內。
4.未享受我市購房優惠政策。
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還應當具有我市戶籍。
(三)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用人單位申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的,應當同時符???以下條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
2.與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職工作。
三、發放標準及方式
(一)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放1次,每次發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二)工作經費。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放至用人單位。
四、發放流程
(一)提出申請。
1.獎勵補貼。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申請表》一式兩份;
(2)與深圳的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收復印件并驗原件);
(3)市住房建設部門出具的購房優惠政策享受情況證明;
(4)我市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5)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臺胞證等,收復印件并驗原件)。有效身份證明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獎勵補貼應當在認定后1年內首次申請(2016年度認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請),并在其后4個年度內連續分別申請完畢,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該年度獎勵補貼。每人每任期年度僅限申請1次,不符合發放條件的不予發放該年度獎勵補貼。
2.工作經費。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單位申請工作經費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其他單位提供注冊登記證書或法人證書(需按相關要求完成年檢,收復印件并驗原件);
(3)與全職在深圳工作的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收復印件并驗原件)。
工作經費應當在兩院院士當選或杰出人才認定后1年內申請(2016年度當選或認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
(二)受理審核。
申請材料齊備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并在接收材料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公示。
對審核合格的,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四)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在次月將獎勵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指定賬戶。
五、終止發放
申請人在有效任期內終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層次人才資格的,獎勵補貼終止發放。
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終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認定資格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將工作經費支出及結余情況書面反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并按規定退回剩余工作經費。
六、部門職責
(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編制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的年度預算、決算,配合市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報材料,發放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可對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相關的情況開展調查,并做出相應的處理;對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績效評估,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政策規定。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審核、批復高層次人才資金年度預算、決算;按規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監督管理資金預算執行,指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三)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購房優惠政策享受情況、審核2016年3月22日前認定且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處于任期內的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申請情況,并出具相應證明。對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獎勵補貼的國內高層次人才,終止發放其2016年3月23日后剩余任期的購房補貼。
七、監督和管理
(一)申請人及用人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申請的,取消其發放資格,并將不良行為記錄提供給相關征信機構。如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尚未發放,應當取消其申請資格;如已發放,還應當責令其退還或追繳,并對其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同時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的申請。申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申請人及用人單位退還已領取資金的,應當按規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賬戶,并將退款憑證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
(二)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發放資金過程中存在違反有關規定,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其他
(一)2016年3月22日前認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處于任期內,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規定享受購房補貼的國內高層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計劃》規定享受獎勵補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按新標準發放剩余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不再重復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規定的購房補貼和《孔雀計劃》規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認定的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若正在領取購房補貼或房改住房補貼,可在市住房建設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申請改領獎勵補貼。核發獎勵補貼金額時應當扣減其已領取的購房補貼或房改住房補貼金額。變更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三)2016年3月23日后新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已領取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的,可按新標準補差。
(四)高層次人才類別和等級變更的,可按新類別、新等級獎勵補貼標準予以發放,但應當扣除原類別、原等級已領取的獎勵補貼或購房補貼。
(五)同時為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不能重復享受獎勵補貼。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不能同時申請獎勵補貼和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六)外地轉入我市的“千人計劃”人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七)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由高層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由所在單位按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用于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科研工作。
(八)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下達后,原則上只允許結轉使用兩年,所在單位應當據此做好支出計劃;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單位為預算管理單位的,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直接下達資金指標到所在單位;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單位非預算管理單位的,工作經費撥至所在單位監管銀行賬戶,按支出范圍和用款計劃使用。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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