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務認證證書可以用作評審因素嗎
近日,有粉絲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后臺留言:“售后服務認證證書可以作為評分項嗎?”
回答
據了解,售后服務認證證書類似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在實踐中,這類證書為常規認證證書,隨著認證證書的常態化,目前,絕大多數供應商都有類似認證證書,尤其是在家具、電梯行業。
“售后服務認證證書拉不開差距,也體現不了企業的綜合實力。”江蘇省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金壇分中心工作人員張銳表示,目前,如果在一采購項目中,有3家以上投標供應商具有售后服務認證證書,他們就不考慮排他性和傾向性了。
記者從側面了解到,現在供應商們都很“卷”,看到別的供應商有某售后服務認證證書,就立即跟風辦理。
但有的供應商會質疑:“售后服務認證證書和采購需求、合同履行有關嗎?”
對此,張銳建議,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他經營者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是不合規的。采購人在將售后服務認證證書設為評審因素時,分值不宜過大,并且應當將此因素編寫到采購需求中或者和合同履行有關的服務條款中。
在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2號案例)中,也出現過類似問題。比如,將與企業經營年限及范圍等掛鉤的守信“紅名單”作為評審因素。
現在,“市面”上還存在著五花八門的信用評價、信用記錄,如,通過設置考核等相關指標形成的市場主體負面清單;與經營規模、財務指標掛鉤的“星級”供應商名單;建立稅務信用積分制度,納稅信用好、稅務信用積分高的納稅人可以享受更多便利化服務;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黑名單”“紅名單”等。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信用評價都和企業經營規模、范圍等有關。有觀點認為,只要不和企業經營規模、范圍等掛鉤,這樣的信用指標不構成對供應商的歧視性待遇。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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