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引 言
對于專利權人來說,專利權作為保護智慧成果的一種重要手段能夠起到制止侵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作用。一份好的專利申請文件,需要經受住確權、維權的考驗。企業IP工作者和專利代理師該如何撰寫軟件類專利,從而更有效地維權?為了解答這個問題,筆者結合以下軟件類專利侵權判例探討“如何更好地撰寫軟件類專利申請”,以期幫助更多專利工作者獲得相關撰寫啟示。
PART 2、四種不同類型軟件類專利侵權判例的啟示
步驟順序
軟件類專利侵權判例
案例一:來電科技VS云充吧科技
來電科技基于專利ZL201580000024.X,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系統及租借終端,起訴云充吧科技侵犯專利權。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
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動終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
移動終端接收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的身份識別號碼;
移動終端向云端服務器發送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務器判斷發送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的用戶是否有租借移動電源的權限;如果有權限,則云端服務器對所述身份識別號碼對應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中移動電源的數量進行核對,如果移動電源租借終端有庫存,則由云端服務器向所述身份識別號碼對應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發送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以由移動電源租借終端傳出移動電源,所述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攜帶了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的身份識別號碼;
移動終端接收云端服務器發送的處理結果;
移動終端提示處理結果;
所述云端服務器向所述身份識別號碼對應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發送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具體包括:
云端服務器根據預先存儲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中的所有移動電源的狀態信息生成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所述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攜帶可供租借的移動電源的身份識別號碼;
云端服務器向所述身份識別號碼對應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發送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
二審判決書[1]中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租借移動電源的步驟流程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步驟順序不同,如圖1所示,且被訴侵權產品的實現流程既保證在有可借移動電源的情況下,不會要求用戶先支付押金具備租借權限,也可以保證在用戶支付了足額押金具備租借權限的情況下一定能借出移動電源,一定程度上優化了用戶體驗;同時,也能避免云端服務器在無庫存移動電源時因接收租借指令、判斷用戶權限、接收及退還用戶押金等操作步驟被占用系統資源,獲得不同于涉案專利的有益效果,兩者不相同也不等同。
由上述可知,對于存在不同執行順序的技術方案若存在不同的技術效果,且在專利申請中若權利要求中未布局包含不同順序的實現方案,則在后續維權時無法被保護到。為此,在專利申請階段,若發明人僅提供了一種執行順序時,需要考慮:“執行順序是否可以調換?調換后會產生什么樣的技術效果?”隨后,對其作出相應擴充,并在布局權利要求時覆蓋到更多可能的情形。
此外,該案帶來的啟示還在于“布局權利要求時,不需要添加不必要的限定順序的表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范圍限縮”。
界面交互
軟件類專利侵權判例
案例二:搜狗VS百度
搜狗基于ZL200810116190.8.一種輸入過程中刪除信息的方法及裝置,起訴百度侵犯專利權。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
一種輸入過程中刪除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輸入區域包括編碼輸入區和字符上屏區,所述方法包括:
當輸入焦點在編碼輸入區時,接收刪除鍵的指令,刪除已輸入的編碼;
當所有的編碼全部刪除完時,暫停接收所述刪除鍵的指令;
當所述刪除鍵的按鍵狀態達到預置條件時,繼續接收刪除鍵的指令,刪除字符上屏區中的字符。
根據二審法院的判決書[2]中記載可知:
搜狗科技公司在一審庭審中,針對百度輸入法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進行當庭演示,即在一部手機上安裝百度輸入法,并采用該百度輸入法進行輸入字符和刪除字符操作,通過當庭演示能夠直接確定產品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的差異。
由該案的庭審過程及判決內容可知:
對于涉及界面交互類軟件案,在專利申請時盡量采用容易做侵權比對的技術特征進行描述,在后續維權時則方便將產品所具有的特征與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從而為侵權的取證降低難度。進一步延伸,對于一項發明創造而言,在專利申請階段的權利要求布局盡量采用容易取證的技術特征(即可視化技術特征)描述是很有必要的。技術特征按照取證的難易程度,可以包括直觀感受的技術特征、容易檢測到的技術特征等。
“不清楚”
軟件類專利侵權判例
案例四:小i機器人VS蘋果公司
小i機器人基于專利權ZL200410053749.9.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起訴蘋果公司侵犯專利權。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
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至少包括:
一個用戶;
和一個聊天機器人,該聊天機器人擁有一個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務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務器及其對應的數據庫,該聊天機器人還擁有通訊模塊,所述的用戶通過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與聊天機器人進行各種對話,其特征在于,該聊天機器人還擁有查詢服務器及其對應的數據庫和游戲服務器,并且該聊天機器人設置有一個過濾器,以用來區分所述通訊模塊接收到的用戶語句是否為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言,并根據區分結果將該用戶語句轉發至相應的服務器,該相應的服務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
蘋果公司對該專利權提起了無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最終維持了專利權有效。在無效訴訟過程對該專利權發起的訴訟理由除了新穎性和創造性外,還包含了權利要求不清楚、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權利要求未得到說明書支持、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等,如游戲服務器是否公開充分、清楚等。
對此,再審判決書[3]中記載的判決依據是: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實現發明技術方案是判斷說明書公開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腳點。同時,也引用了2001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節規定,“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或者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一般來說可以不作詳細描述,但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以及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應當足夠詳細地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技術方案為準。”
基于該案的判決結果,可以考慮:
在專利申請階段,布局權利要求和撰寫說明書實施例需要確保技術特征描述要明確清楚,對于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需要提供足夠的實現方式以支持,避免出現公開不充分的問題,對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可以適當的提供一些示例性現有實現方式作為指引,以避免成為爭議焦點,延長訴訟周期。
此外,該案的獨權權利要求撰寫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引入了“用戶”這個不屬于聊天機器人系統的部分,導致維權困難,在權利要求中需要避免引入非必要的技術特征。
多端交互
軟件類專利侵權判例
案例一:西電捷通VS索尼移動
西電捷通基于專利ZL02139508.X,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起訴索尼移動侵犯專利權。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
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認證過程包括如下步驟:
步驟一,移動終端MT將移動終端MT的證書發往無線接入點AP提出接入認證請求;
步驟二,無線接入點AP將移動終端MT證書與無線接入點AP證書發往認證服務器AS提出證書認證請求;
步驟三,認證服務器AS對無線接入點AP以及移動終端MT的證書進行認證;
步驟四,認證服務器AS將對無線接入點AP的認證結果以及將對移動終端MT的認證結果通過證書認證響應發給無線接入點AP,執行步驟五;若移動終端MT認證未通過,無線接入點AP拒絕移動終端MT接入;
步驟五,無線接入點AP將無線接入點AP證書認證結果以及移動終端MT證書認證結果通過接入認證響應返回給移動終端MT;
步驟六,移動終端MT對接收到的無線接入點AP證書認證結果進行判斷;若無線接入點AP認證通過,執行步驟七;否則,移動終端MT拒絕登錄至無線接入點AP;
步驟七,移動終端MT與無線接入點AP之間的接入認證過程完成,雙方開始進行通信。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4]中認為:
涉案專利系方法專利,除需要在移動終端內置WAPI功能模塊外,還需要AP和AS兩個設備共同作用。由此可見,涉案專利系典型的“多主體實施”的方法專利,該技術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多個主體參與,多個主體共同或交互作用方可完整實施專利技術方案。本案中,由于索尼中國公司僅提供內置WAPI功能模塊的移動終端,并未提供AP和AS兩個設備,而移動終端MT與無線接入點AP及認證服務器AS系三元對等安全架構,移動終端MT與無線接入點AP及認證服務器AS交互使用才可以實施涉案專利。因此,本案中,包括個人用戶在內的任何實施人均不能獨自完整實施涉案專利。同時,也不存在單一行為人指導或控制其他行為人的實施行為,或多個行為人共同協調實施涉案專利的情形。在沒有直接實施人的前提下,僅認定其中一個部件的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不符合上述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而且也過分擴大對權利人的保護,不當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由上述判決可知,對于多端交互的方案: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若布局的權利要求涉及多個執行主體交互過程,則很難找到方案對應的直接實施人;
在沒有直接實施人的前提下,則無法確定幫助侵權者,進而無法合法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為此,針對多端交互類的技術方案,在布局權利要求時,需要考慮實施權利要求方案存在對應的直接實施人,通常采用單側撰寫權利要求。
單側布局示例如下:
移動終端側 | 無線接入點側 | 認證服務器側 |
一種移動終端通信接入的認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
||
移動終端將第一證書發往無線接入點提出接入認證請求;其中,所述無線接入點用于將所述第一證書與第二證書發往認證服務器提出證書認證請求,所述第一證書表征所述移動終端的證書,所述第二證書表征所述無線接入點的證書;所述認證服務器用于對所述第一證書和所述第二證書進行認證,并將所述第一證書的認證結果以及所述第二證書的認證結果通過證書認證響應發給所述無線接入點;若所述第一證書認證未通過,所述無線接入點拒絕所述移動終端接入; |
||
通過上述單側布局方式,對于移動終端、無線接入點、認證服務器,都可能存在單一主體來實施對應的技術方案,在維權階段容易確定單一侵權主體,從而維護合法權益。
PART 3
結 語
通過上述四種不同類型的判例,我們可以看到專利申請后需要經受住授權、確權、維權的考驗。那些能夠給專利權人帶來戰略、市場、經濟等價值的專利才能稱得上是高價值專利。
為了提升軟件類專利的價值,筆者認為在專利申請階段,根據不同案件類型可以從不同方面進行提升,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1)軟件類通常涉及步驟流程,因此在理解技術交底時,可多思考“一些步驟順序是否可以調整、一些步驟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替換”等問題,以實現方案的擴充;
(2)權利要求描述時,盡量采用容易取證的技術特征進行描述,特別是涉及前端交互以及后臺處理的案件,可以優先考慮布局前端交互特征,再布局后臺處理過程;
(3)涉及多端交互的方案,采用單一執行主體角度描述方案,以實現權利要求能夠覆蓋直接侵權對象;
(4)權利要求需要避免引入不必要的技術特征,造成范圍限縮;
(5)權利要求和說明書描述要清楚,說明書公開要充分,對于與發明點相關的技術特征需要相應的具體方案以達到公開,對于與發明點無關的技術特征提供一些現有實現示例作為指引,以避免成為公開不充分的爭議焦點。
上述觀點僅為筆者基于以上四件判例作出些許總結,若有不足之處,歡迎探討交流。
參考資料:
[1]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粵知民終61號
[2]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民終498號
[3]上海智臻智能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專利行政管理專利再審行政判決書,(2017)最高行再34號
[4]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與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京民終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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