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一詞已經十四歲了,早已超過限制民事責任年齡,甚至比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大兩歲。
另外,還有“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一詞,確切說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其還不滿2個月,但殺傷力十足!
這兩個詞基本是混
但是,“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是不是具有本質性的區別?
很顯然,文義解釋即能體現本質區別:前者沒有名詞“非正常專利”,后者有名詞“非正常專利”。
當“非正常專利”名詞存在后,一旦“非正常專利”作出某行為就會帶來結果。
每個行為都會產生行為結果,但不是每個行為都會產生法律后果,而且法律后果有二種,一種是守法行為后果;一種是違法行為后果。
“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屬于行為結果、守法行為后果和違法行為后果中的哪一種?
十四年了,我國的知識產權泰斗和法律學者們,有研究的嗎?
如果不屬于違法行為后果,則行政無權干涉;如果屬于違法行為后果,則按“四段論”來論述。
大前提:法是合法制定的
中前提:法規定了違法行為
小前提:某某做了該行為
結論:某某的該行為是違法的
現實情形是:大前提不成立,中前提成立一半,小前提成立待定,則結論是不成立的。
中前提成立一半是指“規定了違法行為”,不成立的一半是指“法”。
目前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規定只是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效力低于國務院部門的規章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更低于法律。
小前提成立待定是因為成立生效應當由法院來裁判。法院是不僅僅依據實體公正而且依據程序公正,特別是對于行政機關的行為,應當嚴格適用程序公正。
很多學者認為,行政法就是程序法,而不是實體法。
當實體和程序都缺位時,基于“非正常專利”的任何行為并不構成違法,除非能適用《民法典》和《專利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原則僅在窮盡規則時方得適用且有權適用主體應當是司法機關。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規定清單
1、《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2007)(局令第45號)
2、《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2017)(局令第75號)
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
4、《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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