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是中國共建“一帶一路”合作中最重要的戰略協作伙伴之一,中國與俄羅斯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也逐漸深化。俄烏沖突爆發,使俄羅斯成為全球的關注中心,美國等西方國家與俄羅斯的一系列制裁與反制裁措施對俄羅斯乃至全球知識產權環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一、專利概況
俄羅斯是歐亞專利組織(EAPO)的成員國,因此俄羅斯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通過俄羅斯國家申請和歐亞專利組織申請兩種方式進行。俄羅斯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和海牙協定的成員國,對于俄羅斯國家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申請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PCT途徑和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直接申請途徑進行;工業外觀設計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直接申請途徑和根據《海牙協定》指定在俄羅斯進行生效。
筆者分析了自1992年俄羅斯聯邦成立之始,俄羅斯國家申請及歐亞專利組織專利申請量的逐年變化趨勢,如圖1所示。
圖1. 俄羅斯國家申請及歐亞專利組織專利申請量(1992-2020年)
*incopat數據庫中歐亞專利組織數據僅更新到2022年3月31日,因此圖中2020年歐亞專利組織的申請量并不準確。據歐亞專利組織發布的2020年年度報告,與2019年相比,2020年專利申請量僅下降了3%。
受到蘇聯解體所致政治經濟環境不穩定的影響,俄羅斯專利申請量在最初幾年處于緩慢發展的趨勢,專利申請量在每年2-3萬件之間波動。自1998年開始,特別是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俄羅斯專利申請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申請量逐年上升,在2006年超過了6萬件。此后十年間(2006-2015年),發展略微放緩,但專利申請量基本保持在相對高位。然而,自2016年開始,俄羅斯專利申請量逐年下降。盡管尚無法獲取近兩年的數據,但可以想見,受到全球疫情和俄烏戰爭的影響,俄羅斯的專利申請量勢必會進一步下降。
另外,自1996年開始,一部分申請人選擇通過向歐亞專利局遞交申請的方式來獲得包括俄羅斯在內的各成員國的專利權。相對于俄羅斯總申請量,歐亞專利局的申請量始終處于相對低的比例(5%左右),這說明相對于歐亞專利組織的其他幾個國家,俄羅斯始終是最為重要的專利布局市場。從圖1中可見,歐亞專利局的專利申請量整體上與俄羅斯保持一致,但是在近幾年,歐亞專利局的申請量并未像俄羅斯一樣逐年明顯下降,而是相對穩定,這似乎表明各國申請人對于歐亞專利組織或對于其成員國的發展持相對穩定的態度和信心。
另外,筆者分析了2011-2020年這十年間,俄羅斯專利局和歐亞專利局專利申請的產出國別,如圖2和圖3所示。
圖2. 俄羅斯國家專利申請產出國別分布(2011-2020年)
圖3. 歐亞專利組織專利申請產出國別分布(2011-2020年)
從圖2可見,在向俄羅斯專利局遞交的專利申請中,俄羅斯本國的申請占絕對主導。外國申請人中,美國以10%的比例占據第一位,德國、日本、法國和中國分列二至五位。在申請量前十位的國家中,歐洲國家占大多數,歐洲國家的申請量總和超過了美國。
從圖3可見,在向歐亞專利局遞交的專利申請中,美國以32%的比例占絕對優勢,俄羅斯僅以6%的比例位列第二,英國、德國和中國分列三至五位。與圖2中相對集中的分布不同,歐亞專利局的申請人國別分布相對比較分散,但是從整體上看,外國申請人中仍是美國、歐洲、中國和日本占據主要地位。
盡管美國和歐洲與俄羅斯在政治上交鋒激烈,但是從專利申請量來看,美國和歐洲仍然視俄羅斯為重要的專利布局市場。
二、俄羅斯專利法律制度
在蘇聯解體后俄羅斯聯邦成立初期的一段時間內,俄羅斯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依據1992-1993年間頒布的六部主要單行法:《俄羅斯聯邦專利法》、《俄羅斯聯邦商標、服務標志和商品原產地名稱法》、《俄羅斯聯邦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法律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律保護》、《俄羅斯聯邦版權和鄰接權法》和《俄羅斯聯邦育種成果法》。
2006年12月18日,俄羅斯聯邦總統簽署了第230號“關于《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聯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廢除知識產權領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單行法,此后,《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即“知識產權編”成為俄羅斯全部和唯一的知識產權立法,俄羅斯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法律關系將完全由這個一法律調整。自此,俄羅斯成為當時世界上唯一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全民法典化的國家。
2014年3月12日,俄羅斯總統簽署第230-FZ號聯邦法律,對《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做出多項修改,此次修訂的大部分內容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此次修訂增加了許多與歐洲專利局(EPO)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類似的新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新增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之間相互轉化的規定。
2.第三方可在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對申請的專利性提出異議。
3.要求申請的說明書描述應充分詳盡。
4.對實用新型進行實質性審查(新穎性、工業實用性和披露充分性)。
5.外觀設計申請的寬限期從6個月延長到12個月。
6. 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處理備案程序簡化。
7. 詳細規定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侵權可用的補救方法,更容易使侵權人做出賠償。
2020年7月31日,俄羅斯總統簽署第262-FZ號聯邦法律,修訂了民法典中有關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實質審查的部分條款,此次修訂的大部分內容于2021年8月1日生效。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可專利性初步檢索及報告
申請人可以向俄羅斯知識產權局認可的任何學術或研究所請求對專利的可專利性進行初步檢索和出具專利性報告。俄羅斯知識產權局可以使用該檢索結果和報告來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且僅收取50%的審查費。
2、對免費申請的限制
如果專利權人在提交申請的同時,簽署了在市場條件下向任何有興趣的國家居民出讓所授予的專利的義務,依舊需要支付一筆官方費用。
3、增加主動修改的機會
民法典第1378條增加在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時進行主動修改的機會。
三、專利授權確權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350條發明專利、第1351條實用新型、第1352條工業品外觀設計指導俄羅斯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根據民法典,發明的可專利性條件包括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實用新型的可專利條件包括新穎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的可專利性條件包括新穎性和原創性(也譯為“獨創性”,originality)。
俄羅斯發明專利的申請和審查程序與我國大同小異,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階段。提交的申請首先經形式審查,在形式審查合格后,申請將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開。申請人應在申請日3年內提交實審請求。在實審階段,專利局發出審查意見,申請人應在發文日起3個月內答復審查意見,專利局在收到答復后發出授權通知或者駁回決定。
在收到駁回決定(發文日起)7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向專利爭議委員會上訴,經聽證程序后,專利爭議委員會發出最終決定。在收到最終決定(發文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
俄羅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和審查程序與我國的最大區別在于,俄羅斯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采用實質審查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后,繼續接受實質審查。與發明申請類似,經審查意見和答復后,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或者駁回決定。同樣,申請人后續可以發起上訴和起訴程序。
自專利申請最初提交日起算,俄羅斯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藥品和農業相關發明專利可延長至多5年);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是10年;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是15年,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5年,最長保護期限為25年。
民法典第1398條規定了專利可被宣告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情況。對于任何類型的專利,任何人如果對授予專利權的決定不服,均可以依照行政程序向專利爭議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該專利授權無效。法典并未規定行政程序是司法程序的必要前置程序。依據主管機關的決定或生效法院判決宣告專利權全部或部分無效。
中俄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于2012年7月1日啟動,雙方申請人可以向中俄兩局提出PPH請求。2023年5月24日中俄會談后在背景簽署了一攬子文件,其中包括關于延長《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審查高速路試點計劃》的意向聯合聲明。根據所簽署的文件,從2023年7月1日起,兩部門間的《專利審查高速路試點計劃》無限期生效。
四、專利維權
俄羅斯民法典第1359條規定了不屬于專利侵權的情況:臨時過境;科研或實驗;在非常情況下(自然災害、慘禍、事故)實施發明創造,在最短時間內告知專利權人,并隨后支付相應補償;為滿足個人、家庭、居家或其他非經營目的的使用;按醫生處方在藥房應用發明一次性地配制藥品;權利用盡情況下的使用。
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對專利權的幾項限制:國防安全需要使用;在先使用;強制許可。關于國防安全需要使用,民法典規定,俄羅斯政府可以為國防安全需要,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但應及時通知權利人并給予相應補償。
俄羅斯民法典引入了強制性知識產權糾紛審前爭端解決程序,規定權利人在提起與侵犯專有權相關的損失賠償訴求之前,需要向潛在的被告方發送要求函。作為例外,民法典允許不尋求經濟賠償的原告略過這樣的審前程序。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權利人會向涉嫌侵權人尋求某種形式的賠償,因此在訴諸法院之前必須向潛在侵權人發出要求函。
俄羅斯民法典第1358條對專利侵權做出了規定,即未經許可,也缺乏免責理由,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侵犯專有權的行為。民法典具體規定了與專利權保護有關的爭議可以交由法院予以處理,包括確定專利持有人爭議、侵犯專有權爭議、專利轉讓合同和使用許可合同爭議、在先使用權爭議、后來使用權爭議和支付補償金的爭議等。
五、歐亞專利申請
作為俄羅斯專利申請途徑之一,《歐亞專利公約》簽署于1994年并于1995年8月1日生效。根據協議,1996年成立了歐亞專利組織(EAPO),為在締約國生效的歐亞發明專利實行統一的法律保護。
盡管同為區域性專利合作組織申請途徑,歐亞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局(EPO)專利申請并不完全相同,其中最大的區別在于,歐亞專利在授權之后無需經過生效程序,而自動在各個成員國獲得保護,專利權人只需繳納相應國家的年費即可,程序更為簡單。
EAPO總部位于俄羅斯莫斯科,審查工作由俄羅斯專利局進行,官方語言為俄語。EAPO目前包括8個成員國:俄羅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土庫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摩爾多瓦作為前成員國,于2012年申請退出,但是退出之前授權的歐亞專利依然在摩爾多瓦生效。
對于非成員國申請人來說,可以通過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申請歐亞專利。目前,歐亞專利僅涵蓋兩種類型,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即實用新型專利不能通過歐亞專利途徑獲得保護。
與發明專利相比,歐亞專利組織的外觀設計法律保護體系建立相對較晚。2019年9月9日,在努爾蘇丹舉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歐亞專利公約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議定書》,歐亞專利局于2021年6月1日開始受理歐亞設計專利申請。迄今為止,《議定書》已在除土庫曼斯坦之外的七個歐亞專利組織成員國生效。
俄羅斯國家專利與歐亞專利申請實踐的主要區別如下:
1、專利并存
俄羅斯:具有相同優先權的相同發明和/或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有效并存。如果不同的申請人就相同的主題以相同的優先權提出了幾件申請,則只能授予一件發明專利。只能授予一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應在注冊相同主題的發明專利之前由專利權人撤銷)。
歐亞:具有相同優先權的發明或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歐亞專利和俄羅斯專利可以并存。如果屬于不同的專利權人,則在使用時應注意所有各方的利益;如果屬于同一專利權人,則應一并許可。
2、外觀設計
俄羅斯:對一件申請中提出的外觀設計的單一性要求嚴格;對所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專利性進行實質性審查。
歐亞:在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情況下,一件申請中最多可以提交100件外觀設計;歐亞專利局默認不對專利性(新穎性和原創性)進行審查。
3、異議/無效
對于歐亞專利,第三方可以在專利公布后6個月內通過歐亞專利局對歐亞專利提起異議;此后,可以向締約國的主管當局根據國家程序提起異議/無效。
4、費用
通常情況下,如果目的國包含兩個或更多個成員國,則采用歐亞專利途徑比單獨進入兩個或多個國家更節省申請費用。
5、侵權
與侵犯歐亞專利有關的爭議在各成員國按照國家程序審理,但以歐亞公約和專利條例為基礎。賠償責任根據適用于國家專利的相同規則確定。
2018年4月1日起,EAPO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之間的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正式啟動。2023年,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亞專利局的共同決定,將自2023年4月1日起無限期延長中歐亞PPH試點項目。此次延長后的中歐亞PPH試點將在原有常規PPH合作的基礎上增加PCT-PPH合作模式,雙方申請人可以利用PCT國際階段的工作結果向中歐亞兩局提出PPH請求。
六、中俄專利制度比較
中國與俄羅斯專利制度的主要區別在于以下幾方面:
1、職務發明創造
中國專利法在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主要基于“執行職務”和“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條件”這兩個原則,而俄羅斯民法典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完全遵循“執行職務”原則。對于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問題,俄羅斯民法典的歸屬模式是“約定優先”,由此,俄羅斯民法典的規定則更加注重保護公民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權益,更能夠調動公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傳統上,中國專利法的歸屬模式是“雇主優先”,由此,中國專利法的規定最大限度地考慮了發明單位的利益,并保證技術能夠迅速投入市場,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在第四次專利法修改中,修改了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法條。學者認為,第四次修改對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制度的發展路徑,是在延續“雇主優先”模式的基礎上,通過增加對相應處置權的授權規定,賦予當事人在實現“雇員優先”方面更為廣泛的意思自治空間,對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的認定也能夠更為靈活。由此,可以體現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實施中有更為平等的權利義務,使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機制能更好地反映當事人在科技成果研發與實施過程中的貢獻度。
2、當然許可與開放許可
俄羅斯民法典規定了當然許可制度。當然許可,是指由專利權人向專利主管部門提出許可任何人實施專利并支付相關費用申請的一種許可制度。當然許可制度可以構建資金和技術的對接機制,促進專利的轉化和實施。在第四次專利法修改之前,中國專利法中并沒有當然許可制度。第四次修改時,引入了“開放許可”相關規定(第50-52條)。當然許可和開放許可實質上都是促進專利實施運用,推動專利權經濟價值實現的制度。中俄開放許可/當然許可制度的運行模式和原理大體相同,在開放許可/當然許可的申請、使用費、撤回條件等細節上存在一些區別。
3、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審查
中國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只在事后救濟的時候才進行實質審查,而俄羅斯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行實質審查制。因此,在中國的有效專利構成中,處于不穩定狀態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占多數,高質量的發明專利占少數。相對而言,在俄羅斯的有效專利構成中,發明的比重遠遠大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七、最新動向
1、關于“強制許可”的新法案
2021年6月11日,聯邦法第212-FZ修正案在民法典中附加了一條新條款(第1360條第(1)款),授權政府決定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并給與適當補償)使用專利發明來制造出口到其他國家的藥物。該修正案基于TRIPs協議第31條之二,旨在為最不發達國家提供重要的醫藥產品。
2022年6月4日,俄羅斯聯邦政府第947號法案正式生效,該法案對如何在未經專利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做出生產決定的規則、如何確定專利權的歸屬、如何向專利權所有人支付賠償金以及如何進行支付等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制定該法案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落實上述第212-FZ聯邦法案所提出的要求。
根據這部有關“強制許可”的法案,俄羅斯政府將會有權根據其所簽訂的國際條約來決定是否需要在未獲得專利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在本國境內使用相應的發明成果來生產藥物,并以此來用于出口目的。同時,俄羅斯也會向專利權所有人發出通知并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一般來說,專利權所有人可以獲得的補償金將會是相應藥品出口價格的0.5%。
2、俄烏沖突對俄羅斯知識產權環境的影響
俄烏沖突爆發以來,美國等西方國家與俄羅斯之間采取了一些列制裁與反制裁措施,對俄羅斯的知識產權環境乃至國際知識產權環境產生了顯著的影響。
2022年3月1日,歐洲專利局(EPO)在官網上宣布,EPO決定立即凍結與俄羅斯聯邦、白俄羅斯國家專利局及歐亞專利組織的合作活動。
2022年3月4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官網上宣布,USPTO終止與俄羅斯負責知識產權的機構、俄羅斯知識產權局(Rospatent)官員以及與歐亞專利組織的業務往來。
2022年3月7日,俄羅斯修改了法律中關于專利賠償金的規定,如果專利持有人來自“不友好國家和地區”,其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則所需支付的賠償金為生產和銷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務的實際收益的0%,即無需為非授權使用專利做出任何賠償。俄羅斯批準的不友好國家和地區名單包括美國、歐盟成員國、英國、烏克蘭、日本和其他一些國家及地區。
2022年3月11日,USPTO宣布不再批準基于俄羅斯專利局提出的全球專利審查高速路(GPPH)申請。2022年5月5日,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發布了第31號通用許可證,在現行的制裁制度下OFAC允許俄羅斯專利權人在美國申請專利、維權。
2022年6月21日,俄國家杜馬(議會下院)全體會議批準了由俄聯邦政府提交的一項法律修正案,規定“平行進口”在俄羅斯合法化。該法律修正案規定,對“平行進口”商品中體現的專利成果、品牌標志的使用不構成侵權,未經知識產權持有人許可“平行進口”商品的俄羅斯公司不承擔相關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6月22日,俄聯邦委員會(議會上院)審議并快速批準了這項名為《俄羅斯聯邦平行進口商品合法化法草案》的法案。6月28日,普京總統簽署該法律草案,標志著俄政府、社會完全有權通過“平行進口”來抗衡“不友好國家”對俄羅斯實施的制裁。
美國等西方國家與俄羅斯之間的制裁和反制裁措施對俄羅斯乃至全球的知識產權環境帶來了更多的風險和挑戰。可能面臨的風險事項包括在俄專利等權益受到損害,技術跨境傳輸受阻,在俄專利費用支付與續費,限制或阻止俄羅斯專利的申請、起訴和維護等等。但是筆者從處理俄羅斯知識產權業務的事務所了解到,目前至少在專利的常規業務中,包括授權、確權和維權,俄羅斯國內的運行基本上保持正常,俄羅斯法院的判決也并未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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