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中關于“疑似職業病”的相關規定
2001年10月27日頒布的《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將有關情況報告有關部門。
診斷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第49、63和65條規定了疑似職業病的告知、診斷、費用承擔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制度。2011年12月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修訂1次。不作任何修改(除非監管機構發生變化)。
在《職業病防治法》的配套法規中,如《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涉及疑似職業病的條款很少,并且《職業病防治法》的條文幾乎都是重述﹐沒有對疑似職業病的定義、報告、費用承擔等作進一步的明確或細化規定。
職業衛生標準是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已頒布的職業衛生標準中沒有出現與之相關的名詞術語和診斷標準。
實際上,有人提出,可以引用信春鷹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釋義》等相關解釋條款,說明疑似職業病的含義和費用范圍。將卞耀武、張懷西等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條文釋義》,黃永順2也確認為疑似職業病的相關法律法規。
這兩部著作由權威機構組織專家編寫,無疑有較高的參考價值,但作者認為,這些并非法規文件,也非正式的法律解釋(法定解釋),沒有法律的普遍約束力,也不應被視為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標準組成部分,這些條文解釋是非正式的(學理解釋),是學術性的或知識性的,不應被當作執法的直接依據。
綜觀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體系,除了《職業病防治法》中關于疑似職業病報告、告知、診斷、費用承擔和違法處罰等原則性規定外,其他幾乎都是空白,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難以找到明確的法規、標準依據,從而不可避免地引發糾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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