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為專利轉移轉化提供了新途徑新模式。”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新《專利法》中引入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其中用三個條款規(guī)定了開放許可的聲明與撤回,專利實施許可的獲得、年費減免與許可使用費,以及開放許可糾紛解決的處理。為了促進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落地實施,2023年5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fā)《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為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機制、平臺、項目等各方面準備。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為專利轉移轉化提供了新途徑新模式。對于研發(fā)型科研院所和高校來說,長期的科研活動積累了相當數量的專利,但由于轉移轉化難,大量專利處于沉睡狀態(tài),一方面無法實現專利的真正價值,另一方面形成逐年沉重的年費負擔,這兩個痛點有望通過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實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作為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一個關鍵因素,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如何確定成為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由于長期以來專利價值評估的復雜性,專利許可使用費如何確定一直以來都是難點,專利權人提供的專利評估值與市場期望價格往往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對此,上述《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方案》提出指導專利權人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發(fā)布的“十三五”期間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數據中的同行業(yè)平均許可金額或費率,實現合理、公允、低成本定價。對照這里所說的“十三五”國民經濟行業(yè)(門類)專利實施許可統(tǒng)計表(以下也稱為“十三五許可統(tǒng)計表”),筆者發(fā)現,在2023年度完成的一項專利許可使用費實證研究中評估得到的專利使用費金額與該統(tǒng)計表中的統(tǒng)計結果有相當程度的一致性。這表明該項實證研究中的專利評估方法是成功務實的,能夠使專利評估價值與市場交易價格趨向一致,也許能夠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評估值虛高、導致有價無市的問題。由此,筆者對課題成果進行分享,以期對于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的確定有所參考。
一、實證研究評估結果說明
本實證研究的目的是針對某重大科研項目進行專利許可使用費測算和列支,項目所在領域對應于十三五許可統(tǒng)計表中的“制造業(yè)”大類。研究過程為:通過專利分析篩選出8項必須使用的其他單位的專利,對該8項專利的使用費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將該8項專利的使用費列支到研究經費中。專利價值評估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三種基本方法。按照研究的需要,該8項專利中,4項采用成本法、2項采用市場法、2項采用收益法進行了評估。評估所需的基礎數據均由專利權人提供。8項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評估結果如下表所示。
專利編號 |
年許可費評估值 (萬元) |
評估方法 |
年均許可費 (萬元) |
“制造業(yè)”的總體平均值 |
1 |
21.06 |
成本法 |
22.33 |
24.09 |
2 |
21.66 |
|||
3 |
26.21 |
|||
4 |
20.39 |
|||
5 |
120 |
市場法 |
120 |
|
6 |
120 |
|||
7 |
138.24 |
收益法 |
122.54 |
|
8 |
106.84 |
上表中的最后一列為十三五許可統(tǒng)計表中“制造業(yè)”大類下專利使用費。十三五許可統(tǒng)計表是按照合同金額來統(tǒng)計的,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許可統(tǒng)計表的說明,其中涉及11371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共涉及專利31147件,即,每份合同平均涉及2.74件專利。十三五許可統(tǒng)計表中制造業(yè)大類的年均許可合同金額為66萬元,則每件專利的年均許可費金額可近似計算為24.09萬元。
從上表可以看出,按照成本法評估的年均使用費趨同于許可統(tǒng)計表中“制造業(yè)”的總體平均值,而市場法與收益法的評估結果較大地超過許可統(tǒng)計表的平均金額。究其原因,收益法是以專利權的未來預期收益為基礎分析測算使用費的方法,其前提是掌握專利權的歷史實施情況并預測未來應用前景。本實證研究中,專利權人提供了相同的未來5年預計產品銷售量。實際上,由于經濟形勢和技術迭代等各方面的因素,該類產品的市場銷量會產生較大波動,以目前銷量預測未來5年的銷量,會使測算結果存在較大差異。市場法是參照市場上相同或類似專利權的價格,通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測算專利權使用費的方法。本實證研究中,專利權人按照獲知的其他研究所的一項專利轉讓信息作為參考進行測算,由于可參考樣本的孤立性和不可比性,可能導致測算值與其市場價值存在較大差異。
與市場法與收益法的評估結果相比,成本法評估結果與市場交易均值極為相近。并且,其較低的評估值符合《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方案》中提出的低成本定價的原則。基于這兩點,可以考慮將本實證研究所設計的成本法作為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定價的一種可選方案。以下詳細介紹本實證研究的成本法評估方案。
二、成本法評估專利使用費方案
成本法是以專利的研發(fā)成本為基礎分析測算使用費的方法。本實證研究中,通過以合理的成本和利潤補償估算其重置成本而得到專利許可使用費。
計算公式如下:
專利使用費=專利成本補償費+利潤補償費
專利成本補償費=研發(fā)成本×成新率
成新率=剩余法定年限/所有法定年限×100%
利潤補償費按照成本補償費的5%進行測算,因此得到:
專利使用費=研發(fā)成本×(剩余法定年限/所有法定年限×100%)×(1+5%)
在該公式中,剩余法定年限與所有法定年限是已知的,需要確定的是研發(fā)成本。對此,在成本法評估過程中,4項專利涉及的兩個專利權人按照不同的方法提供了專利研發(fā)成本,但兩種方法的專利研發(fā)成本測算得到的使用費相差不大,說明兩種方法均是可行的。方法一:將專利研發(fā)成本在工資及勞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外協(xié)費等成本項目中的分攤金額進行加總來計算;方法二:計算專利權產生工時在研究總工時中所占比重,然后將工資總額與該比重相乘來計算。
要通過上述方法得到研發(fā)成本以用于后續(xù)的使用費測算或評估,需要專利權人在項目研發(fā)過程中對專利研發(fā)成本形成規(guī)范統(tǒng)一的會計登記和財務處理。具體來說,在產生專利權的科研項目的會計賬簿中,明確記載該專利權的研發(fā)成本,該成本可分攤于工資及勞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燃料動力費、外協(xié)費、差旅費或其它。其中,專利權作為智力活動成果,最主要的成本應當是工資及勞務費。在財務處理上,例如在工資費科目下列明專利權成本分攤金額,從而使專利權研發(fā)成本清晰明確地體現在財務會計賬簿中,作為后續(xù)進行使用費評估的客觀依據。
以上對某項專利使用費實證研究情況進行了介紹,如果專利權人希望進行專利開放許可或者其他形式的轉移轉化,則在專利產生的過程當中,可以有意識地對專利產生的成本進行記錄,后續(xù)根據需要,通過以成本法評估得到的使用費金額為基礎,根據技術需求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得到一個科學合理的使用費金額。例如,如果考慮采用專利開放許可的方式,以相對低的定價吸引更多的潛在被許可人,成本法評估結果可以作為保底的使用費金額。而在希望有一定的收益的情況下,可以成本法評估結果倍數的方式得到許可費金額。由此,專利權人在與被許可方談判使用費時,具有充分的定價依據和底線方案,從而切實實現自己的許可目標。
(原標題:從一項實證研究看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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