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AS18001體系相關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OHSAS18001體系相關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裝卸、搬運工安全規程
1. 嚴禁遵守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物品裝卸運輸的有關規定。裝卸粉散材料及有毒氣散發的物品,應配戴必要的防護用品。
2.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
3. 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固。
4. 人工搬運、裝卸物件應視物件輕重配備人員。杠棒、跳板、繩索等工具必須完好可靠。多人搬運同一物件時,要有專人指揮,并保持一定間隔,一律順肩,步調一致。
5. 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適當,對易滑動件要用木塊墊塞。不準將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內。
6. 用機動車輛裝運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超高、寬、長裝運時,應按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顯標志。
7. 裝車時,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車輛行駛時,不準站在物件和前攔板之間。車未停妥不準上下。
8. 裝卸貨物應掛規定吊點,起吊裝箱件時應先檢查箱體腳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線標志吊掛,并經試吊確認穩妥后方能起吊。
9. 使用卷揚機、鋼管滾動滑移貨物時,要有專人指揮,路面要堅實平整,繩索套結要找準重心,保持直線行進,有棱角快口部位應設墊襯,卸車或下坡應加保險繩,貨物前后和牽引鋼絲繩邊不準站人。
10. 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不準吸煙。車箱內不準坐人。
11. 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站在吊物下面。
12. 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廂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一米五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準在車廂底下或頂上休息。
13. 在高攔板車廂裝卸貨物起重駕駛員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
載貨電梯操作工安全規程
1. 使用前進行潤滑并檢查電氣剎車、安全裝置及鋼絲繩是否良好。
2. 電梯不得超載使用。所載重物安放應均衡,載貨重心不要太偏心。
3. 上下時不得乘人,電梯在上面時,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底層。
4. 貨物裝好后、應關門起動,與對方聯絡信號系統失靈時,不準使用電梯。
5. 載貨電梯應指定專人操作及管理,使用后將電源斷開。
6. 檢修或停用時應將電梯落到底層。
7. 所沒避雷針和接地線要定期檢驗和檢查。
行車工(天車工)安全規程
1. 行車工須經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 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 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 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擋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6. 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反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7. 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 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
11. 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 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 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 運動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 澆鑄前,應先看好鋼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澆注時,下降速度要緩穩。
16. 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 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8. 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19. 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防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20. 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吊;
(2) 超負荷不吊;
(3) 光線暗淡信號看不清,重量不明不吊;
(4) 吊車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5)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6) 斜拉工件不吊;
(7) 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
(8)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9) 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0) 違章指揮不吊。
21.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手葫蘆安全規程
1. 懸掛葫蘆構架必須牢固可靠。工作時葫蘆的掛勾、肖子、鏈條、剎車等裝置必須保持完好。
2. 起吊用的葫蘆,不準超負荷使用。
3. 起吊物件時,除操作葫蘆的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靠近被起吊的物件。
4. 起吊物件時,必須捆縛牢固可靠。吊具、吊索應在允許負荷范圍。
5. 用兩個葫蘆同時起吊一物件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分擔,操作人員動作要協調一致。
6. 放下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不允許自由落下。
起重卷揚機工安全規程
1. 卷揚機操作工在工作前必須檢查機件安放益是否妥當牢固,工作場所周圍有無障礙。
2. 卷揚機在啟動前,必須檢查鋼絲繩、剎車和機件各部分的電氣和機械裝置、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
3. 用卷揚機吊運物件時,必須檢查工具。索具是否完好。操作人員必須聽從專人指揮。
4. 嚴禁超負荷吊運。不得將吊物在半空中懸掛。吊物下禁止人員逗留或行走。
5. 卷揚機運物吊架不準與載人升降機混合使用。不準乘卷揚機上下。載人在升降機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6. 卷揚機在升降極限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兩圈以上。
7. 工作完畢后,必須將控制開并恢復“0”位,并切斷電源。
電動葫蘆工安全規程
1. 凡有操室的電動葫蘆吊必須有專人操作,嚴格遵守行車工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2. 開動前應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鋼絲繩、吊鉤、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3. 不得超負荷起吊,起吊時,手不準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吊物上升時嚴防撞頂。
4. 起吊物件時,必須遵守掛勾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捆扎應牢固,在物件的棱角快口處,應設墊襯保護。
5. 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啟動,絕緣必須良好,正確按動電鈕,注意站立位置。
6. 單軌電動葫蘆在軌道轉彎處或接近軌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
起重掛鉤工安全規程
1. 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種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熟煉掌握指揮信號,并遵守行車工的“十不吊”。
2. 起吊工具要經常檢查,確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準隨地亂丟,不準超負荷使用。
3. 起吊物件的指揮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不準戴手套指揮,起吊大型重噸位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高于0.5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4. 起吊物件必須捆縛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圍人員動向。
5. 用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應按行車額定載重量合理分配,統一指揮步調一致。
6. 不準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 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度。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8. 多人吊運重物、應有專人指揮,不得遠距離或不引路指揮吊物運行。
9. 吊運物件應按規定地點妥善堆放,不準將重物堆放在動力輸送管線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 行車掛勾工統一手勢:
(1) 手心向上表示吊勾向上;
(2) 手心向下表示吊勾向下;
(3) 手心向前表示大車向前;
(4) 手心向后表示大車向后;
(5) 手心向左表示小車向左;
(6) 手心向右表示小車向右;
(7) 小指向上表示吊勾小起;
(8) 小指向下表示吊勾小落;
(9) 兩手交叉表示停止;
(10) 起吊手勢應有哨音信號配合。
電瓶車司機安全規程
1. 駕駛員必須由勞動、技安部門審核、批準,經體檢,訓練和考試合格者,發給操作證后方準駕駛車輛。駕駛員有權制止其他人員動用車輛,嚴禁非司機開車。
2. 駕駛員必須經常注意維護保養車輛及時潤滑、加油。開車前要檢查剎車、喇叭、轉向、燈光等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每周大檢查一次。發現問題立即修理,不準開帶病車。
3. 駕駛員不準酒后開車,行駛中精神要集中,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4. 電瓶車嚴禁出廠行駛,在廠區內必須按規定路線靠右側行駛,行駛速度規定:
(1) 道路寬直,視線良好,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2) 通過路口、轉彎、狹路、交會車、行人眾多、雨、雪、霧天,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并注意鳴笛,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不準爭道搶行。
5. 進出廠房大門,在車間、倉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并注意鳴笛。
6. 電瓶車駕駛室只準乘兩人(包括司機)無扶手或攔板的車廂嚴禁載人,裝運物件車上嚴禁載人。行駛中任何人不準爬上,跳下。電瓶車嚴禁帶小孩。
7. 裝運物件左右不得超過去時0.5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2米;長度前后各不得超過車身1米。超出部分不得觸及地面,嚴禁超負荷運載。
8. 凡需載運超寬,超高、超長、超重物件時,必須有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隨車負責安全監護,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車上嚴禁載人,(除司機外)。
9. 裝運物件必須放置平穩,容易滾動和大件物品必須捆扎牢固。
10. 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地點,取下鑰匙,保養和清掃車輛。
2. 駕駛員必須經常注意維護保養車輛及時潤滑、加油。開車前要檢查剎車、喇叭、轉向、燈光等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每周大檢查一次。發現問題立即修理,不準開帶病車。
3. 駕駛員不準酒后開車,行駛中精神要集中,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4. 電瓶車嚴禁出廠行駛,在廠區內必須按規定路線靠右側行駛,行駛速度規定:
(1) 道路寬直,視線良好,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2) 通過路口、轉彎、狹路、交會車、行人眾多、雨、雪、霧天,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并注意鳴笛,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不準爭道搶行。
5. 進出廠房大門,在車間、倉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并注意鳴笛。
6. 電瓶車駕駛室只準乘兩人(包括司機)無扶手或攔板的車廂嚴禁載人,裝運物件車上嚴禁載人。行駛中任何人不準爬上,跳下。電瓶車嚴禁帶小孩。
7. 裝運物件左右不得超過去時0.5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2米;長度前后各不得超過車身1米。超出部分不得觸及地面,嚴禁超負荷運載。
8. 凡需載運超寬,超高、超長、超重物件時,必須有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隨車負責安全監護,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車上嚴禁載人,(除司機外)。
9. 裝運物件必須放置平穩,容易滾動和大件物品必須捆扎牢固。
10. 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地點,取下鑰匙,保養和清掃車輛。
電動平板車操作工安全規程
1. 電動平板車必須有專人操作和維護保養,非操作人員不準隨便動用。
2. 操作人員在工作前,必須檢查軌道上有無障礙物,電氣線路和控制開關是否安全可靠。
3. 電動平板車必須鳴鈴后才能平穩啟動,并注意周圍有無異常情況,隨時作好停車準備。不得碰撞軌道終點擋鐵。
4. 運行中應緩速行進,不準快速度變換行進方向。
5. 電動平板車在運行中,禁止進行檢修和清潔工作。
6. 在裝動物件時,不準超載使用,物件堆放平均分布。
7. 電動平板車在大修后,必須經過使用單位驗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才準使用。
8. 工作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將控制開關恢復零位,工作完畢后,必須切斷電源。卸下負荷,清掃設備。
作業指導書/車輛修理鉗工安全規程
1. 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以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 修理車輛底盤部分時,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并墊穩木枕或鐵凳。
3. 修理翻斗車、鏟吊車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 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份以防打傷頭
9. 凡在夜晚或天色暗淡視線不佳情況下,在廠內外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 車輛須氣割燒焊動用明火時,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手。
5. 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執照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后有無車輛。無駕駛執照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準原地發動。
6. 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注機油入口處和加汽油場所試驗以防失火或爆炸。
7. 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 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未停妥嚴禁上下。
11. 電瓶車試車或駕駛電瓶車,必須經組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玻璃工安全規程
1. 在高空作業應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程”。
2. 在割玻璃時,不要用力過猛,手指不能接觸玻璃邊緣移動,以免傷手。裁配大量玻璃應固定地點,碎玻璃要集中堆放。
3. 在高空作業安裝玻璃時,必須二人操作并須設有防止玻璃及工具掉下的防護措施,垂直下方禁止行人或工作。
4. 將玻璃割完時,必須搗棱,以免安裝時割手。安裝玻璃時應將玻璃放置穩妥。安裝門窗玻璃時,應檢查門窗是否牢固,然后再上玻璃,以免門窗傾倒傷人。禁止將梯子靠在門窗或玻璃上梯子。
5. 高空作業時必須下面設人往上遞玻璃,嚴禁自己隨帶玻璃上梯子。
6. 工作完了必須檢查所使用的工具,完整的放在指定地點,不得亂扔。將工作場地清理干凈,方可離開工地。
搗振器、風鎬工安全規程
1. 振動棒和震搗器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并要有專人負責。
2. 在振動當中不可超過棒頭,和鋼筋不能相碰以免損壞。
3. 振動器的電機不準接觸水泥和浸水,防止人身觸電和損壞電機。
4. 使用風鎬時按說明按規定和要求來用,如發現缺少機件和有損壞處及時進行修理,否則不能使用。
5. 禁止帶風(不閉風閥)裝卸風鎬和帶風清洗風鎬。
6. 各種設備未經有關負責人的允許,任何人不準擅自開動或關風送電。
7. 各種設備用完后要清洗干凈妥善保管。
高空作業安全規程
1. 熟悉掌握本工種專業技術及規程。
2. 年滿18歲,經體格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高空作業。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禁止登高作業。
3. 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應視為高空作業。
4. 防護用品要穿戴整齊,褲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準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夠強度的安全帶,并應將繩子牢系在堅固的建筑結構件上或金屬結構架上,不準系在活動物件上。
5. 登高前,施工負責人應對全體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6. 檢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防護板、安全網)必須安全可靠,嚴禁冒險作業。
7. 高空作業區地面要劃出禁區,用竹籬笆圍起,并掛上“閑人免進”、“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 靠近電源(低壓)線路作業前,應先聯系停電。確認停電后方可進行工作,并應設置絕緣檔壁。作業者最少離開電線(低壓)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壓線下作業。
9. 高空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擲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不準打鬧。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另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以防落下傷人,上下大型另件時,應采用可靠的起吊機具。
10. 要處處注意危險標志和危險地方。夜間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否則禁止施工。
11. 嚴禁上下同時垂直作業。若特殊情況必須垂直作業,應經有關領導批準,并在上下兩層間設備專用的防護棚或者其他隔離設施。
12. 嚴禁坐在高空無遮欄處休息,防止墜落。
13. 卷揚機等各種升降設備嚴禁上下載人。
14. 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時,要用梯子等物墊在瓦上行動,防止踩破石棉瓦墜落。
15. 不論任何情況,不得在墻頂上工作或通行。
16.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270公斤,如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適當加固。
17. 超過3公尺長的鋪板不能同時站兩人工作。
18. 進行高空焊接、氧割作業時,必須事先清除火星飛濺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器。
19. 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應隨時清掃。如有泥、水、冰、雪,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經安全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開工。當結凍積雪嚴重,無法清除時,停止高空作業。
20. 遇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進行高空作業。
21. 使用梯子時,必須先檢查梯子是否堅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60°為宜。梯底寬度不低于50公分,并應有防滑裝置。梯頂無搭勾,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必須牢固。
建筑油漆工安全規程
1. 油漆工的作業場地嚴禁存放易燃等物品工作場地不準吸煙。還必須備有消防用具。不準進行焊接和一切明火作業。
2. 無論是噴油漆或刷油漆作業時,嚴禁踏在噴刷漆未干的構件上,以防滑倒。
3. 工作時使用的梯子、跳板必須堅實,要有防滑措施,否則不準使用。
4. 油漆涂料凝結時,不準用火烤。
5. 兩人在同一工作件上作業時,應互相協作,防止碰撞。
6. 在離地3公尺以上高空作業和二層以上窗扇外面刷油漆時,應戴好安全帶,并須把安全繩拴在可靠的安全地點。氣管、屋架、屋面板等油漆和刷漿,應搭懸空腳手架。室內凈高4.5米以上天棚刷油漆,應搭滿堂架子。不準在暖氣片或設備管線,配件上搭設跳板操作,在車輛行人經過的地方操作時,在附近設臨時擋物,警示標志或派人監護。
7. 刷有毒性油漆時,應通風良好,并使用必要的防護用品。在容器或封閉的地溝內刷防銹漆或揮發性油類時,應輪換作業,并采取通風措施。
8. 油漆原料、稀釋劑,應由專人妥善保存管理,注意防火。油紗一定要放在桶內,不得亂拋。
9. 機器在轉動中,不準進行刷油漆和噴漆工作。
10. 在涂刷油漆時必須避免油漆滴在腳手板上,如有油滴須抹凈,并用干灰吸干以免滑倒傷人。
11. 處理廢酸廢物,或廢舊煤油、汽油、松節油、硝漆等易燃物時,必須由有經驗的工人擔任。
12. 煎熬油臘向熔化物投放揮發性溶劑時,須先熄滅,以減低溶化劑的溫度,不使它達到沸點。
13. 用鍋熬油漆不得超過容量的四分之三。鍋內不能沾水。熬漆工作結束后,應將鍋下余火熄滅。
14. 工作結束應做好現場和個人的清潔衛生下班或餐前一定將手洗凈,涂凡士林部位也應全部洗凈。
15. 登高作業必須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程。”
送料工安全規程
1. 工作前,檢查工具、車輛是否齊備完好。
2. 多人使用車輛送料時,要思想集中,專人指揮,相互配合,步調一致。
3. 送料時,不準亂堆亂放。要按照用料單位規定的地點堆放平穩、整齊。通道保持暢通。
4. 送料時,路經生產區域嚴防碰撞機床及其它設備。作業區人員多及拐彎處時應呼號示意。
5. 使用機動車輛送料時,嚴禁超長、超高、超重。駕駛員必須是經過培訓考核并持有駕駛證者。
6. 工作完畢后,應將使用的工具檢查清理好并放在規定的地方。
金屬割料工(往復鋸、園鋸)安全規程
1. 使用前空運轉檢查運轉情況,潤滑、冷卻部分及虎鉗是否正常。
2. 鋸割的材料裝夾要牢固,特別是多件裝夾要檢查是否全部緊固。
3. 鋸割的材料如果彎曲較大,則不應多件裝夾,應單件進行裝夾牢固后切割。
4. 根據材料的品種和硬度選擇適當的切削規范,硬度過高的材料應退火后再鋸。
5. 吊卸長料要注意周圍是否有人,長于床面的要裝托架,二人以上操作應由一人指揮。
6. 鋸條歪斜應及時校正,裝入鋸弓松緊要合適,防止斷裂。
7. 鋸條中途折斷要關閉電源后再換,并要翻轉工件,另割新鋸口。
8. 園鋸片要罩好防護罩。注意頭手不要接近運轉中的鋸片。
9. 鋸好的坯料要分類堆放整齊、平穩,防止墜落,倒塌和影響通道暢通。
砂輪切割工安全規程
1. 開車前檢查機床的防護罩是否齊全牢固,吸塵裝置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方能開車。
2. 注意清查工作場所,如易燃、易爆物離機床較近,有危險的,必須立即搬開后方能進行操作。
3. 開車前應檢查砂輪的安裝是否穩固,砂輪是否有缺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 操作時,砂輪與工件接觸要慢,讓砂輪與工件接觸正常后再均勻用力切割工件。
5. 在砂輪下料機上嚴禁切割鎂合金。
6. 更換新砂輪,應遵守磨工一般安全規程。砂輪的夾板要適當,一般不能小于砂輪直徑的三分之一。
車間清掃工安全規程
1. 工作前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安全,所用的小車要按時加油。
2. 如發現危險事故時(如火警,工傷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3. 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掛有“禁止入內”或“危險地區”等區域內。
4. 未經允許不得開動或關閉任何電鈕開關,不得觸摸電纜、電線、電動機、電氣儀表等設備,并不得用腳踏蹬設備。
5. 在設備之間行走時,謹防被轉動部份掛住衣服以及鐵屑的傷害。
6. 嚴禁在吊車吊起的工件下行走或工作。
7. 堆放工件時應排列整齊,不可超過高度,不可阻塞人行道、行車道。在機床設備旁邊堆放物件時,至少要留一條寬通道。
8. 不得在設備運轉時清掃鐵屑。必須清掃的地方,應事先得到設備操作者的同意,方可進行。
9. 經常保持人行道,車行道的暢通及安全。發現其他人員在人行道、車行道邊堆放工件或工作時,應及時制止。
10. 在搬運產品、另部件、原材料、垃圾等物時,應事先作好安全搬運的準備,按照指定地點堆放平穩,不得亂放亂倒,防止發生事故。搬運中應走安全暢通地區。
11. 二人以上工作時,應事先互相聯系,防止事故發生。
12. 消除的邊角余料及鐵屑應分類存放在指定的地方。
13. 高空清掃應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程”。
裝箱工安全規程
1. 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的工具,設備等是否完好,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好。
2. 吊運機器或已裝箱機器時,鋼絲繩要套緊、套牢,不得搭角。起吊要求平穩,在吊運有尖銳棱角的物件時,必須用襯墊加以保護,以防鋼絲繩或繩子損壞或斷裂。
3. 注意朝天園釘,有園釘的木料禁止亂扔。場地要經常打掃,清除鐵釘,碎木頭等雜物,保持場地整治和道路暢通。
4. 使用的各種大小榔頭手柄要裝牢固,防止滑出傷人。
5. 吊運時,不得超重。嚴禁在吊物上站人和在吊物下站立。
6. 在工作場內嚴禁煙火和各種火爐、電爐。工作場內不得電焊,確實需要用電焊時,需要有專人監護。離人時,必須檢查電源是否斷開。
7. 在使用各種機械設備時,應嚴格遵守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8. 登高作業時應有相應安全措施。
綠化工安全規程
1. 在植樹挖坑時,應避開地下管道、電纜等障礙物。
2. 在登高和電線下作業時,都要有安全措施。
3. 在噴打藥水時,應載好口罩,人應站在上風向。
4. 在使用有毒、有害藥水時,必須嚴格遵守該毒物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5. 用刀鋸修枝時,手不準擋在鋸口的下方。使用高竿拉剪時要防止接觸或誤剪著架空電線。還要防止樹桿落下傷人。刮大風時禁止修樹。
炊事員安全規程
1. 炊事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好防護用品,講究公共和個人衛生,工作時間要戴口罩,不準吸煙、嚴禁赤膊赤腳和有傳染病的人進入食堂。
2. 遵守勞動紀律。切菜、磨刀等工作時,思想要集中,不得邊工作邊談笑,防止劃、碰、擠、壓、砸、割、打、燙、燒傷。
3. 往水里面放東西必須緩慢,不準沖擊;用油炸食物時,油溫不準過高,防止著火;用器皿盛湯、稀飯等、不得過滿,防止濺出燙傷。兩人以上抬搬東西,要步調一致,協同配合,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操作。
4. 食用堿和明礬等物,要妥善保管,不準亂放,更不準放在爐灶上或爐灶附近,防止誤用、誤飲。
5. 使用機械設備(電磨、切菜機、壓面機、合面機等)、應遵守下列規程:
(1) 對設備不熟練者,不準單獨操作;
(2) 一臺設備如兩人操作,要有主有從(工人服從班組長、低技工服從高技工),并要保持設備上的防護裝置(防護罩等)完整無缺。
(3) 工作前,對設備傳動部位、電氣部份、防護裝置、所用工具等必須全面進行檢查,確保完整良好。如有問題,要及時處理,否則不準開車;
(4) 操作時精神要集中。女工發辨要放在帽子內。依褲要扣緊,不準飄拂;
(5) 開動電磨前,首先要取下磨上擺放的一切東西,先把料上好,并注意周圍有無其它故障;
(6) 操作切菜機時,不準用手接觸刀刃部分,以免傷手;
(7) 使用壓面機不準把手伸到料斗里去和面,以免發生危險;
(8) 和面機操作時,先把面放入攪拌箱內,然后澆水,蓋好蓋后開車。如需反轉,必須先停車。防止損壞設備;
(9) 工作完畢,首先切斷電源,將設備沖洗干凈,收拾工具,整理工作環境。
食堂用汽須知
1. 蒸汽從主管到接分管時應設減壓閥。進入室內應安裝壓力表。
2. 所有蒸汽閥門均應有人負責,其他人不得任意亂動。
3. 蒸飯取飯前必須關閉進氣閥門,待余氣消散方向取飯,以防余汽傷人。
4. 任何人不得隨決亂接蒸汽管道,如需要接,應提前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5. 不許管道有漏汽現象,如發現漏汽要停用修理,不準遷就使用。
6. 使用汽鍋,必須安裝安全閥。開氣之前必須放凈余水。無安全閥的汽鍋,放余水的閥門不得關閉過緊,以免形成密閉的受壓容器而發生爆炸。
7. 所有伐應全部設明顯標記,以標明正、反開關。
茶爐間安全規程
1. 茶爐必須有安全裝置,對閥門安裝要適當。
2. 茶爐間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3. 對茶爐和管道應經常檢查,以防污水流入。
4. 水必須燒開(水溫達100℃)。
5. 工作時間內不準喝酒和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必須隨時注意開、關水龍頭。
6. 茶桶加鎖,茶爐定期清洗,保證飲水衛生。
曬圖室安全衛生要求
1. 曬圖機工作中,應隨時注意勿使電流、電壓超過額定值。特別是在市電低峰時,電壓會突然升高超過220伏,應及時調整。
2. 曬圖機門打開時,勿直視石墨燈管,如確實需要,必須戴防護眼鏡。防止光電眼病。
3. 進入熏圖房、事先做好熏圖準備工作,應戴好口罩(加溫),取、放圖紙要迅速,開箱時間不宜過長,以減少氨氣溢散。圖紙放入熏圖箱后,開啟氨氣一~二分鐘即隨手關閉氨氣閥門。
4. 氨氣瓶必須放到陰涼處,不準靠近電源或放置在日光爆曬的地方,以防止氣體膨脹引起爆炸。
5. 曬圖機調換燈管和保險絲時應先切斷電源。調好后再仔細檢查有否碰線等情況才可合閘。
6. 下班時切斷曬圖室總電源。
總機室安全要求
1. 機械室地線每半年檢測一次,保證在四歐姆之下。試驗臺要經常檢查,保證試驗的準確性。
2. 對消防工具、地線、避雷器等要定期檢查。嚴格禁止在雷雨天動避雷器和在機房充電室吸煙。嚴格禁止加大保險,以免引起火災。
3. 機械室、電池室、充電室嚴格禁止帶入易燃品、腐蝕性強的物品。
4. 使用電源繼電器設備應首先校對額定壓、電流、功率、相線,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5. 清掃配電盤和機器運轉部份時應斷開電源,確認無電時,方可進行工作。工作后周密檢查,然后送電。
6. 經常使用的帶電工具,如電烙鐵、作業燈等,使用前必須檢查絕緣是否良好。
7. 機械室、電源室、應放有二氧化碳滅火機,并注意保存和定期檢查。
8. 電池室:
(1) 電池室人員工作時必須配戴好防護用品;
(2) 配硫酸時,嚴禁將水倒入硫酸;
(3) 開充電機時,首先將直流配電盤開關合好,嚴禁整流器空載運行;
(4) 定期檢查充電機、直流盤報警設備,保證性能良好;
(5) 電池組上嚴禁亂放東西及導體。
9. 室外作業:
(1) 保證分線箱、保安設備作用良好;
(2) 廠區架空電纜、電話分機引入線跨越公路或人行道口時,對路面安全距離保證在5.5米;
(3) 架空弱電電纜或弱電明線與電力線路垂直距離最小間隔為:1千伏以下1.25米;1-10千伏的線路有防雷措施的2米,無防雷措施的4米;35-110千伏的線路,有防雷措施的3米,無防雷措施的5米;凡與10千伏電力線合桿架設通迅電纜時,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5至2米。施工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將電力線停電作業;
(4) 雷雨天氣,嚴禁桿上作業;
(5) 施工梯子要豎牢,下面要有人看護,并有防滑措施;
(6) 高空作業時,首先全面檢查工作地區、附近障礙物、電力線、機械等情況,并檢查好安全帶、腳扣等。
10. 電話機及電纜分線盒不允許裝在有爆炸危險的車間內,如需要安裝,必須采取安全措施。裝設防爆式分線盒防爆式電話機。接線頭時,必須在排除爆炸危險的條件下進行。
11. 電話機房應保持清潔、安靜,機房內不準睡覺、就餐、會客和打鬧。值班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一般倉庫安全要求
1. 材料、工具、另部件設備堆放在安全道以外,要分類擺放整齊、穩固,高度要適當。精密工具、量具應妥善放置。
2. 搬運刃口、毛刺或涂油的工具及零件,一定要戴手套,放置穩當,貨物不準露出貨架。
3. 工具、零部件不準放在電器開關附近或壓在電線上。
4. 不可在光滑或涂油的零部件上行走。所用梯凳,不可有油垢,放置要牢固。
5. 夜間搬運零件、工具時,應有充分照明,道路暢通。應根據物件重量和體力強弱進行搬運,以防發生事故。
6. 兩人一起搬運物件,應互相配合,步調一致,用電瓶車運輸零部件,應放平穩、牢固。
7. 加熱后的零件必須冷卻后再進行點數、運輸和存放。必須將熱物件運輸時,須用適當容器,并裝設“熱活”標志,以防燙傷。庫內應通風良好。
8. 貨物堆放距屋頂、墻壁、燈具不得少于50厘米,距屋柱或貨垛之間不得少于20厘米。
9. 采用吊車、行車、或其它起重機械,作室內搬運時,應遵守相應的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并應與起重工、掛勾工、行車工密切配合。
油料庫安全要求
1. 油庫內除保管員,上級領導和經領導許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禁止入內。
2. 所有人員進入油庫區內,絕對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發火物和易燃物。
3. 油庫區內禁止吸煙,油庫周圍50公尺以內禁止使用明火。庫內應保持通風良好。
4. 油庫如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報告,并充分使用現場消防設備進行滅火。禁止用水滅火。
5. 油庫所有一切電器設備,應按設計規范采用防爆密閉型設備,夜間停電應用手電筒,不準用明火燈。
6. 啟閉油罐(桶)的入孔、油蓋、測量液面和取樣等作業時,禁止使用黑色金屬或石頭等發火花的工具。在進行上述作業時,操作人應戴口罩站在上風,避開揮發氣體。
7. 禁止使用滲漏或注油孔不嚴的罐或桶儲存四乙基鉛汽油。
8. 予警系統應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9. 不同油料應分開存放。
易燃、易爆庫安全要求
#S 20020221
#C
1. 易燃易爆倉庫應遠離其它建筑物,通風要良好。倉庫周圍應有圍墻并裝置大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2. 倉庫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識。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等帶入庫內。
3.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中,不得隨意亂放。存放電石應注意防潮。
4. 庫內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5. 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過期變質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時處理。
6. 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收發物品要有嚴格的登記手續。
7. 必須配備充分、完好、合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方便的地方。
8. 倉庫內不準用一般的電機、電氣設備、必須按設計規范采用密閉防爆型設備。并要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倉庫人員不得拆卸。
9. 予警系統必須良好,并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10. 運送各種易燃、易爆物品時,蓋要擰緊,容器要豎直放穩。運送人員禁止吸煙,沿途須距離火種5米以外。運送電石時,先要把桶蓋松開放出氣體,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準裝運電石。
11. 各種壓力氣瓶的存放、使用和運輸,必須遵守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地下油庫安全要求
1. 嚴禁閑人進入院內和油庫。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本部門領導批準,由保管員配合方可進庫。
2. 油庫和院內嚴禁煙火,并禁止放置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除汽車進院上油外,禁止其它帶電和易發火星的機動設備、工具、電器等在院內操作。必要時,要經有關部門研究批準,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工作。
3. 油料發放設備,只許保管專人操作,不準他人亂動。操作者在放發時,要集中精神細心地看準油門、氣閥,不得麻痹大意。
4. 在交接班時,必須有兩人配合,進行油庫上下和院內各角落全面的安全檢查(包括各個油門、氣動閥門和油柜、氣包、管路是否漏油、漏氣)。如發現一般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并將每天檢查情況和發生的一切問題詳細紀錄。
5. 工作前,必須將氣包灌好,同時檢查安全閥、氣壓表的靈敏情況(絕對不準超過氣壓規定負荷)。下班時要將氣包、油柜內的空氣全部放出,并將各部位油門、氣閥關緊,拉下總電門,關好門窗,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6. 油庫工作人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喝酒上班,不準穿戴釘鞋進庫,防止事故發生。
毒品庫安全要求
1. 毒品必須設專用倉庫存放,嚴禁與食品、生活用品存放一處。庫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2. 毒品庫必須與食堂、糧庫、飲水源保持一定距離。通風要良好。
3. 保管人員必須具有毒品安全管理知識。
4. 收存和發放毒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清點、檢查制度。
5. 盛裝毒品的空瓶等容器,應及時回收,統一處理。
6. 接觸毒品,應根據情況使用適當的防護用品。
7. 配制稀釋酸類只許緩緩將酸倒入水中,嚴禁將水傾入酸液中。
8. 敲碎燒堿和配制去脂溶液時,動作要輕防止堿液飛濺傷人。
9. 運送各種酸類要安放平穩,防止沖撞,運行應緩慢,防止容器震壞,酸液濺出,損害人身和衣物。
10. 運送燒堿、容器周圍要保持干燥。
11. 萬一酸液濺到人身,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
廢品庫安全要求
1. 廢品從各單位入庫后,必須立即進行分類,如分成金屬、非金屬、易燃易爆品等。
2. 易爆品、油料、化學品等不得存放在廢品庫,應分送各有關庫房進行處理。
3. 整理廢料時應隨時留心,勿使重物碰傷或壓傷而發生人身事故。
4. 車間交庫的油棉紗及沾有油脂的棉布、紗手套等應放入通風良好的庫內,并及時定期處理,不得堆積過多或存放過久,否則容易自燃。棉紗庫內嚴禁煙火。
5. 在洗油棉紗時,應先關好蒸汽,后撈取。工作完后須關閉蒸汽閥門。
6. 洗衣機在使用前,先檢查運轉是否正常。使用完畢、應立即切斷電源及關閉開關。
7. 化鋁工具須烘熱使用,在放料下爐時,應分清類別,不同類別的材料不得混合下爐。
8. 將鋁屑送入爐內時,應在上風位置,并與熔爐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發生危險。在刮大風及下大雨時應立即停爐。
9. 在開機器打包時,應思想集中。在擠壓時,前面不能站人。機器開動時,不能用手從下面撈取鐵屑和其它東西。
10. 將鐵屑放入打包機內時,不要用手在箱內工作。在開打包箱機蓋子時應先停車。機器在運轉時操作人員嚴禁在機器運轉范圍內工作。
鍋爐工安全運行規程
1. 司爐人員必須對鍋爐的受壓容量及其所有附件,都要徹底的熟悉和掌握。
2. 鍋爐升火前,鍋爐檢修和清洗完畢后,鍋爐的出汽管、給水管、及排氣管上的臨時堵板、和堵頭,必須拆除。
3. 安裝人孔和手孔蓋前要徹底檢查,爐內有無工具及雜物,同時要檢查煙道,完全無誤時再關嚴,螺絲必須緊固。
4. 水位表的氣水考克要在開啟位置,排污考克要在關閉位置上,玻璃管要經常保持清潔透明。
5. 所有安全閥及氣壓表要經常校驗,保證有效。
6. 要經常檢查、排氣管及池水管,必須保持暢通。
7. 輸氣管道,要經常檢查,發現漏氣現象,要及時進行修理,嚴格禁止代氣壓操作。
8. 開火時,要對燃料進行細致的檢查,發現爆炸物及時匯報領導處理。嚴禁加入爐內。
9. 開火嚴禁使用強烈揮發性的油類和爆炸性的物料作引火物。
10. 升火時不可火力太猛,必須使鍋爐墻和鍋爐本體慢慢的加熱,和均勻的膨漲。
11. 水管鍋爐必須保證膨漲水箱的正常狀態。
12. 司爐人員,在鍋爐升火后,要經常檢查水位表的水位,嚴禁水位超過標準線。
13. 鍋爐在運行中,司爐人員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并禁止非司爐人員參加工作。
14. 司爐要嚴格根據氣壓規定標準,進行工作,嚴禁超氣壓。
15. 鍋爐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小修,每一年必須進行一次大修,每周要進行一次試驗。
16. 司爐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值班時間內接班。
17. 如接班人員沒到,在班人員嚴禁離開工作崗位。
18. 交班人員在交班前,應該清爐、清除爐渣和爐灰,對鍋爐附件設備進行檢查,將發現的問題詳細交代接班人。
19. 鍋爐房內嚴禁存放易燃物品,并要經常保持室內清潔寬暢。
20. 鍋爐有門禁制度,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蒸汽包安全運行規定
1. 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予熱爐上每只伐門和主要接頭附件是否完備、正常、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2. 每班應將水位表沖洗,試驗一至二次,安全伐試驗一次、排污一至多次。如發現異常情況,立即檢查,并向負責人匯報,及時解決。
3. 汽包水位不得過滿,更不可缺水。在發現缺水時,應“叫水”,“叫水”無效,應通知緊急停爐、排汽措施。
4. 鍋爐汽包應加強維護保養,定期清洗檢查,并按照“蒸汽鍋爐安全運行規程”定期進行超壓水壓試驗。
5. 如遇緊急情況時,專職操作人員有權通知停爐,并速報有關部門和填寫值班記錄。
空壓機安全運行規程
1. 開車前檢查一切防護裝置和安全附件應處于完好狀態,否則不準開車。
2. 檢查各處的潤滑油面是否合乎標準。
3. 壓力表每年校驗一次,貯氣罐、導管接頭外部檢查每年一次,內部檢查和水壓強度試驗三年一次,并要作好詳細記錄。在儲汽罐上注明工作壓力、下次試驗日期。
4. 安全閥需每月做一次自動啟動試驗和每六個月校正一次,并加鉛封。
5. 當檢查修理時,應注意避免木屑、鐵屑、拭布等掉入汽缸、儲氣罐及導管里。
6. 用柴油清洗過的機件必須無負荷運轉10分鐘,才能投入正常工作。
7. 機器在運轉中或設備有壓力的情況下,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工作。
8. 經常注意壓力表指針的變化,禁止超過規定的壓力。
9. 在運轉中若發生不正常的聲響、氣味、振動或發生故障,應立即停車檢修好才準使用。
10. 水冷式空壓機開車前先冷卻水閥門,再開電動機。無冷卻水、或停水時,應停止運行。如系高壓電機,啟動前應與配電房聯系,并遵守有關電氣安全操作規程。
11. 非機房操作人員,不得入機房,因為工作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機房內不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12. 工作完畢將貯氣罐內余氣放出。冬季應放掉冷卻水。
冷凍機安全運行規程
1. 操作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并嚴禁煙火。
2. 冷凍系統所用閥門、儀表、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并定期校正,保證經常處于靈敏準確狀態,水、油、氨管道必須暢通,不得有漏氨、漏水、漏油現象。
3. 機器在運轉中,不準擦拭,撫摸運轉部位和調整緊固承受壓力的另件。
4. 機器運行中,操作者應經常觀察壓各力表、溫度表、氨液面、冷卻水水情況,并聽機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
5. 機器運轉過程中,發現嚴重缺水或特別情況時,應采取緊急停車。立即按下停止按鈕迅速將高壓閥關閉,然后關上吸氣閥、節流閥攪拌器開關,15分鐘后停止冷卻水。
6. 充氨操作時必須遵守以下事項:
(1) 將氨瓶放置在專用傾斜架上,氨瓶咀與充氨管接頭連接時,必須墊好密封墊,接好后檢查有無漏氨現象,打開或關閉氨瓶閥門時,必須先打開或關閉輸氨總閥。操作人員應站在適當的位置。
(2) 充氨量應不超過充氨容積的80%。
煤氣站一般規定
1. 煤氣站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煤氣特性及煤氣中毒救護知識。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度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本規程。
2. 檢修、清理設備,必須有二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3. 值班崗位及工作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嚴禁瞌睡;嚴禁吸煙;工作地區應掛有煤氣及易燃氣體濃度報警器或鴿子、共雀等生物,并隨時觀察它們的異常狀態。
4. 進入煤氣危險區,處理煤氣事故或帶煤氣作業時,應有領導指揮,有煤氣護救員在場并戴氧氣呼吸器或其它防護面具、但不得使用過濾性面具。
5. 煤氣設備及管道場地照明應采用密閉防爆型燈具,其電壓不超過36伏。工作行燈應采用12伏安全燈具。電氣故障應由電工處理。壓力器件、安全閥及儀表應定期校驗和試驗。
6. 一切機電設備的聯軸節、飛輪、皮帶輪等高速運轉部件必須有防護罩;嚴禁在機件運轉時擦試;及時對設備加注潤滑油,保持潤滑狀況良好。
7. 一切水溝、水池、樓板留孔的蓋板或防護欄桿應完好。禁止在蓋板上行走、跳躍。
8. 檢查漏氣禁止用鼻子嗅或用明火試。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允許超過0.03毫克/升。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堆放在現場。
剪切機械安全規程 GB 6077-85
1 總則
1.1 為保護工人在剪切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剪切設備安全生產,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液壓剪切機械中剪切鋼板、型材、鋼坯和類似紙質材料等普通及專門化的剪切機械(以下簡稱剪切機)。
1.3 本標準是剪切機設計、制造、使用、維修和管理等部門的安全基本法規。
當地安全監察部門對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1.4 剪切機的設計制造,應按本標準和現行有關技術條件等規定進行,必須保證安全、可靠和操作維修方便。
1.5 新設計制造的剪切機,進行技術鑒定時,必須對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結論,鑒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產。
鑒定會須有國家勞動安全部門授權的剪切機安全技術管理單位和地方安全監察部門參加。
1.6 剪切機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向使用單位提供安全技術說明(包括搬運、安裝、使用及維修時應采取的安全與衛生措施和易損件明細表等)。
1.7 劈切機在設計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術措施和經濟利益發生矛盾時,必須優先考慮安全技術的要求。
2 主要結構、部件的安全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在不影響功能的情況下,機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準有鋸齒狀及銳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險部分。
2.1.2 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臺面的高度應便于操作,一般應在750 ̄900mm之間。
2.1.3 主要受力構件,如機架、刀架、壓料裝置等用焊接連接時,必須保證結構強度要求,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氣孔、夾渣、弧坑等缺陷,焊縫的內在質量應檢查。
2.1.4 主要受力構件的焊接,必須在0℃以上的環境溫度中進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區引弧。焊后應進行退火處理。
2.1.5 剪切機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銷釘等緊固件,必須采取嚴格的防松措施。
2.2 機架與刀架
2.2.1 機架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2.2.2 機架與刀架的導軌間隙,應調整方便、鎖緊可靠。
2.2.3 刀架(指運動刀架或滑塊,以下簡稱刀架)應滿足設計所規定的剛度、強度和刀片承壓面的抗壓強度。
2.2.4 刀架操縱機構動作應相互協調,所有工作規范內的動作應平穩、靈活、可靠。當離合器脫開后刀架應可靠地停留在設計所規定的位置。在設計上,必須排除刀架自行滑車的危險性。 2.2.5 刀架和壓料裝置的危險部位,必須至少設置一種可靠的安全裝置
2.3 壓料裝置
2.3.1 剪切過程必須有先壓緊而后剪切的順序動作。應有足夠的壓料力和足夠數量的壓料腳,其底面應平直、完整。
2.3.2 對于剪切厚度小于6.3mm的剪板機,壓料防護裝置在高度上必須是可以調整的,底面與工作臺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被剪鋼板厚度+8mm。
2.4 擋料裝置
2.4.1 擋料裝置(包括前、后擋料裝置)應具有擋料準確可靠,送料方便和安全的結構
2.4.2 擋料裝置應便于剪料,應設有當被剪材料卡死時,不直接用手搬動就能順利排除的后擋料退讓機構。
2.4.3 必要時前擋料裝置應設有角度擋料器,以便剪切帶有角度的工件。
2.4.4 擋料裝置應設有便于讀數的標尺或數字顯示機構。
2.5 托料裝置
2.5.1 剪板機應設有托料裝置。前托料裝置按剪切需要可以有旋轉、升降等動作,但必須是安全可靠的結構。
2.5.2 棒料剪切機應有分料裝置及托送料裝置,以消除人工清除斷料時的事故隱患。
2.6 離合器與制動器
2.6.1 離合器與制動器在工作時,聯鎖必須可靠。
2.6.2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
2.6.2.1 氣動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聯鎖控制動作應靈活、可靠、不得相互干涉。
2.6.2.2 氣動摩擦制動器的制動彈簧,工作性能應可靠,并應防止螺栓折斷彈簧飛出。
2.6.2.3 氣動摩擦制動器應有能防止油脂、水等進入摩擦面上的結構設施。
2.6.2.4 氣動摩擦制動器的主軸制動角在設計時不得大于30°,實際制致力角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2.6.2.5 氣動摩擦離合器中氣動摩擦片(或塊)的比壓,工作溫升及線速度,應在摩擦材料允許的范圍內。
2.6.2.6 電磁離合器應設有冷卻潤滑系統(干式除外)。
2.6.2.7 電磁離合器必須防止剪切離合器和制動離合器同時吸合的可能性。
2.6.3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
2.6.3.1 離合器中承受沖擊(轉鍵、滑銷、牙嵌等)的零件,其沖擊韌性和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必要時應對其內在質量進行無損探傷檢查。
2.6.3.2 轉鍵離合器的操縱機構應具備:
a. 擋塊應與轉鍵的鍵尾接觸良好。
b. 凸輪擋塊與其轉軸的連接必須可靠,并應裝設緩沖機構。
c. 轉鍵在鍵槽內的轉動應靈活、可靠。
2.6.3.3 滑銷離合器的操縱機構應具備:
a. 月牙叉應在與滑銷完全脫離接觸后,主動部分才能帶動從動部分旋轉運動。
b. 滑銷、月牙叉在滑槽內的移動應靈活、可靠。
c. 月牙叉在單次行程操作后,應能及時復位。
d. 月牙叉在非操作的情況下,應不會被外力推動而壓下。
2.6.3.4 剛性離合器操縱機構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須安裝正確、牢固、不得因受振動而產生松動。
2.6.3.5 與剛性離合器相聯鎖的各種帶式制動器,主軸的制動角在設計時不得大于10°,實際制動角度符合有關的規定。
2.6.3.6 制動帶的實際接觸面積應滿足制動要求。
2.6.4 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系統
2.6.4.1 控制離合器的連桿機構,在失去平衡控制時,必須能防止離合器自動嚙合;在消除施加在離合器上的作用力時離合器應能自動脫開。
2.6.4.2 在使用由氣動元件控制的離合器和制動器時,排出的氣體不允許指向操作位置。
2.6.4.3 在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氣路的系統中,必須裝有安全保險裝置,當有故障時,應能自動地使離合器脫開并使刀架停止運行。在未排除故障時,不能實現重新啟動。
2.6.5 聯鎖裝置
2.6.5.1 離合器應在主機啟動前不能接合。
2.6.5.2 離合器與制動器必須設計成有聯鎖的結構形成,可以是機械聯鎖、電器聯鎖或氣動聯鎖,避免產生不協調動作。
2.6.5.3 當配備有手控及腳控、連續及單程等雙重控制時,必須設計成每次只能操縱其中之一的互鎖結構。
2.7 傳動系統
2.7.1 對于露在床身外,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5m以下的傳動齒輪、皮帶輪、飛輪、
杠桿、聯軸節等傳動零、部件,均應裝設防護罩或擋板。
2.7.2 傳動系統應設有超載保護裝置。
2.7.3 飛輪應轉動平穩,其圓跳動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2.7.4 飛輪應用紅色箭頭表示轉動的方向。
2.7.5 當飛輪未進入正常運轉時,不允許進行剪切工作。
2.8 刀架平衡裝置
2.8.1 剪切機一般應設有氣動(或液壓、彈簧和重錘等)式的刀架平衡裝置。
2.8.2 刀架平衡裝置應具有活塞、拉桿、彈簧、連桿、重錘、鏈條、平衡杠桿等零件斷裂、松脫或破損時,防止危險的安全結構和保護措施。
2.8.3 刀架平衡裝置應能不靠制動器的作用,當連桿斷裂,供氣中斷,液壓不足或傳動系統其他故障斷開時,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對刀架實現可靠的平衡,保證刀架不致于突然落下。
2.9 刀片間隙調整裝置
2.9.1 上、下刀片間隙調整裝置應具有調整準確、鎖緊可靠的結構。
2.9.2 聯合沖剪機的沖孔部分應有對刀裝置。
2.10 刀具
2.10.1 剪切機的刀片在安裝或更換時,必須正確、牢固、可靠、安全、省力。
2.10.2 對于象聯合沖剪機等使用多片式組合刀片的剪切機,必須采用相應的保護裝置,如次只使用一個剪切位置的剪切機,不使用的剪切位置必須是被遮擋的,或設有保險裝置。
2.10.3 對于使用旋轉刀片的剪切機、如飛剪,圓盤剪、在剪切位置前面必須設有滾動送料及壓緊裝置。在剪切位置后面應裝設有工件導出裝置。
2.11 腳踏及操縱裝置
2.11.1 腳踏板應靈活可靠,應有防滑板或在板上貼有防滑墊,并應保證腳踏板的自由行程不小于45mm。
2.11.2 為了防止行人或偶然落下物體觸碰腳踏板而啟動,必須在其上部及兩側采用防護罩,并應能防水、防潮、防止高溫。
2.11.3 腳踏板(桿)或腳踏開關應用彈簧復位,當去除操作人員的腳踏壓力時,必須能自動復位。
2.11.4 新設計的剪切機不應再采用機械式硬性腳踏杠桿操縱裝置。
2.11.5 操縱剪切機運行的手動開關、手柄等,應當安裝在操作者便于操縱的范圍內,高度應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1-1.5m為宜。
2.11.6 操縱用手柄、手輪、腳踏裝置等應保證操作單一、快速、省力、靈活、可靠。
2.11.7 操縱裝置的操縱方向應與操縱對象所需運動方向一致。
2.11.8 操縱裝置的形狀、顏色應便于操作者區分,其性能及用途以通用的國際標準文字、符號表示出來。
2.12 梯子、平臺及欄桿
2.12.1 不能在地面上調整和檢修剪切機的部位屬高處作業范圍時,必須設梯子、平臺及欄桿等,并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2.12.2 為防止意外啟動,梯子上離站立平臺1m高處,應有一節腳踏桿與操縱控制系統相聯鎖。當合上腳踏桿時,應斷開主傳動控制。
2.13 其他
2.13.1 剪切機上應有潤滑、操縱和安全等各種標牌和標志。對無法加保護裝置的危險部位,應有必要的危險標志。
2.13.2 熱狀態剪切的剪切機,必須對灼熱的加工件設置適當的屏蔽。
2.13.3 與主機配合的輔機(或附屬裝置)的運動應與主機協調一致,凡輔機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應設置保護裝置或采取保護措施。
2.13.4 為了防止剪切機(特別是棒料剪切機)的剪切料頭或碎片和迸濺飛出,必須在其危險區加設防護擋板(或防護網)。
2.13.5 剪切機在空載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聲壓級,應符合國家噪聲標準的規定。
3 電氣控制、氣動、液壓系統
3.1 電氣控制
3.1.1 對于電力傳動與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4064-83《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及有關的規定。
3.1.2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應與電源電壓、載荷情況及環境情況相適應,在安裝前應做必要的檢查,安裝后需進行安全可靠性試驗。
3.1.3 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牢固,線路連接應當接觸良好,導線接頭應當有防止松脫的措施需要防震的電器及保護裝置應有減振措施。
3.1.4 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并應有明確標志。
3.1.5 對于影響安全控制、顯示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雙回路設計。
3.1.6 剪切機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緊急事故開關,安裝在所有的控制點或給料點。對于在控制點看不見全貌的自動生產線或聯合機組,應配置開車預備音響報警裝置等信號。
3.2 氣動與液壓
3.2.1 在氣動及液壓系統中所提供的最大油壓或氣壓不得超過系統內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壓力。液壓和氣動元件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
3.2.2 氣動系統中應設有油水分離裝置。氣動、液壓、潤滑、冷卻系統中不允許有滲漏現象。
3.2.3 氣動、液壓系統應設有防止過載和沖擊的安全裝置。
3.2.4 在氣動及液壓系統中,當氣壓或液壓突然失壓或供氣、供液中斷,應有保護措施或必要的顯示裝置
3.2.5 壓力儲氣罐,筒和壓力油儲油筒的設計、結構和制造工藝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4 安全裝置
4.1 安全裝置應符合的條件
剪切機的安全裝置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4.1.1 在設備運轉過程中,使操作者的身體任一部分不可能接近運轉中的可動零、部件及進入危險界限。
4.1.2 在刀架動作過程中,當手離脫操縱刀架用的按鈕或操縱桿后,直到進入危險界限之前,刀架應能停止動作。
4.1.3 在刀架動作過程中,當手一旦接近危險界限時,刀架能夠停止動作。
4.2 遮擋式安全防護裝置
4.2.1 對剪切機刀架和壓料裝置的危險部位應設置防護柵欄、防護擋板、防護罩、防護網之類的遮擋式防護裝置。遮擋式防護裝置的結構形式可分為:固定式、活動式、可調式和局部式等。
4.2.2 遮擋式防護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防止手或手指從裝置的上下左右前后或者穿過裝置進入操縱危險區。
b. 裝置互相搭接必須可靠,并不與設備運轉部位相觸碰。
c. 用不易被操作者拆卸的緊固件組裝。
d. 要便于觀察、檢修,并不得成為危險發生源。
4.2.3 固定式遮擋裝置在刀架和其他運動部分運行時不得開啟,必須牢固、耐用。
4.2.4 活動式遮擋裝置必須設計成只有發閉裝置后刀架才能運動,打開時刀架即停止運動的聯鎖結構。
4.2.5 可調式遮擋裝置,根據需要可以調整下部縫隙。
4.2.6 局部式遮擋裝置,可防止操作者由工作臺兩側或喉口部進入危險區,并能便于剪切比刀片更長的板料。
4.2.7 遮擋式安全防護裝置上控制刀架的限位開關,不準與人體、材料以及該裝置以外的其他任何物件相接觸。
4.2.8 防護裝置的防護長度,一般可按該剪切機的工作臺面的長度進行設計。
4.2.9 采用金屬網做防護裝置時,其網眼不大于30mm,如采用透明材料做防護裝置時,可選用3-6mm厚的有機玻璃。
4.3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
4.3.1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對操作者無任何危險。
b. 所采用的線路及電子元器件,應能確保安全裝置的功能、強度及壽命。
c. 照明源或其他環境因素的變化都不能影響控制裝置。
d. 具有完善的監控功能。
e. 當人體的某一部分遮斷光線并向危險區域接近時,能使刀架立即停止動作。
4.3.2 投光器與受光器組成的光軸數超過兩條以上時,其光軸間的距離應不大于50mm。
4.3.3 若干光軸所組成的垂直平面,距工作危險界限的距離超過500mm時,光軸間的距離應不大于70mm。
4.3.4 在刀架行程的范圍內,投光器和受光器應保證在操作時能有效地動作。
4.3.5 凡采用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剪切機,應采取適當的消振措施。
4.3.6 投光器內使用白熾燈作光源時,其受光器應對在離光軸50mm以上的位置,用100W的白熾燈照射時,安全裝置的工作不受影響。
4.3.7 凡是不使用白熾燈作投光器光源時,其受光器必須對來自投光器以外的光線不發生感應。
4.3.8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不允許用作剪切機的啟動或停止刀架運行的操作機構。
4.3.9 允許設計成剪切機的刀架向下運行時起作用,向上運行時不起作用。
4.3.10 電子控制部分,應設有防止陽光直射和對磁場進行屏蔽的裝置。
4.3.11 采用的電器元件以及成套外購的安全控制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的標準。
4.3.12 必須選擇與剪切機行程長度相適應的光軸數和恰當的安裝位置。
4.3.13 該裝置在剛性離合器的剪切機上使用時,要與其他安全裝置配合使用。
4.4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
4.4.1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應具備一次行程一次停止的機構。
4.4.2 只有在雙手同時操作兩個控制按鈕或兩個操縱桿時,刀架才能動作。
4.4.3 在每一行程中,只有操作者的雙手都離開控制按鈕或操縱桿,剪切機才能進行再次啟動。
4.4.4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的兩個控制按鈕或兩個操縱桿的內側之間的最短距離,應不小于300mm,最大不大于600mm。
4.4.5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兩個控制按鈕,應裝設在開關箱(或按鈕盒)內。其按鈕的頂端不凸出于該開關箱(或按鈕盒)的表面。
4.5 安全距離
雙手操作按鈕(或光電、紅外投射所形成的感應區)與工作危險區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下式計算的數值:Ds=1.6(T1+T2)
式中:Ds-安全距離,mm;
1.6-手的伸進速度,m/s;
T1-雙手放開按鈕(或者手與身體遮斷感應響應區)開始,至電磁控制裝置動作時止的時間,ms;
T2-從制運器開始制動到刀架停止運動的時間,ms。
4.6 安全控制裝置的標記
安全控制裝置在專門的制造廠出廠時,應有下列各項標記;
a. 型號及制造編號;
b. 制造廠名稱;
c. 制造(出廠)日期;
d. 安全裝置適用的剪切機種類及性能、剪切厚度及刀片長度;
e. 光線式安全裝置,應標有自手遮斷光線起,到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時的時間(單位:ms),并標有有效距離和防護高度(單位:m m);
f.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應標有;
(a) 自手離開按鈕起,到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的時間(單位:m s);
(b) 自按下按鈕起,到刀架到達下死點時所需的最大時間(單位:m s)以及相對應的安全距離(單位:mm);
(c) 安全裝置適用的停止時間(指自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到刀架停止時的時間,單位:ms)以及與停止時間相對應的安全距離。
注:①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的安全距離—系統按鈕等與危險界限的距離。
② 光線式安全裝置的安全距離—系指光軸與危險界限的距離。
③ 有效距離—系指投光器和受光器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的極限距離(單位:mm)
5 檢驗規則
5.1 安全性能檢驗
剪切機制造廠的技術檢驗部門在對出廠的剪切機按專業標準進行檢驗的同時,應對剪切機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驗。
5.1.1 剪切機空運轉試驗,在空載下試驗設計性能范圍內的全部動作是否正常,并對安全裝置的可靠性進行重點檢查。
5.1.1.1 空運轉時間的規定,參照有關技術條件執行。
5.1.1.2 檢驗離合器、制動器順序動作的靈活性、可靠性、在單次行程規范中不允許有連車現象。
5.1.1.3 檢驗剛性離合器、制動器與其操縱機構配合動作的正確性,轉鍵、滑銷不得卡死、折斷,彈簧應外于正常工作狀態。
5.1.1.4 檢驗摩擦離合器制動器及電磁控制氣閥聯鎖控制的靈敏可靠、相互協調情況。運轉中摩擦片(塊)不準有燒損現象。
5.1.1.5 檢驗制動器的制動狀態,檢測實際制動角不得大于規定數據。
5.1.1.6 檢驗剪切機的刀架、壓料裝置、平衡裝置操縱機構及互鎖裝置等動作的協調、準確與可靠性,當刀架停止運動時,應可靠地停止在設計所規定的位置。
5.1.1.7 檢驗外露的傳動部分的安全防護情況。
5.1.2 剪切機負荷、超負荷試驗
5.1.2.1 剪切機所有機構、工作系統在負荷試驗中動作應協調可靠、安全。
5.1.2.2 在負荷試驗后,應對剛性離合器進行抽樣拆件的檢查。
5.1.2.3 檢驗平衡裝置的可靠性。
5.1.2.4 剪切機的滿負荷試驗,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1.2.5 剪切機應按公稱剪切力的120%進行超負荷試驗,試驗方法按有關技術條件進行。在超負荷試驗中,檢驗其機械結構,上刀架等部位強度變形情況,考核驗證設計的正確性、安全性。
5.1.2.6 在超負荷試驗中,檢驗電氣、液壓、氣動、潤滑和冷卻系統及其附屬裝置的工作情況,檢查安全裝置的可靠性。
5.1.3 安全裝置的檢驗
5.1.3.1 檢驗固定或活動式防護柵欄的開閉動作及安全聯鎖情況。
5.1.3.2 檢驗固定或活動式防護柵欄調節與使用的可靠性、防護的高度及長度。
5.1.3.3 檢驗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安裝情況、安全距離及操作功能。
5.1.3.4 檢驗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接通后的工作狀態,當工作進入正常后,對其安全保護功能的試驗不少于10次。
5.1.3.5 檢驗受光器不受外界光源干擾的情況。
5.1.3.6 檢驗投光器與受光器的安全距離,感應區域及安裝的穩固性。
5.1.3.7 檢驗每根光軸的有效動作的反應時間。
5.1.3.8 檢查主要電子器件安全使用期限。
5.1.4 檢驗安全監督控制裝置及顯示裝置的有關控制電路的可靠性、顯示的正確性。
5.1.5 電氣、液壓與氣動系統的檢驗,按第三章的要求進行。
5.1.6 剪切機噪聲檢驗應符合國家噪聲標準的規定。
5.2 安全定期檢驗
使用剪切機的單位,須對剪切機實行安全定期檢驗。
5.2.1 剪切機的安全定期檢驗,應每年不少于一次。
5.2.2 安全定期檢驗時應對剪切機的機架結構、主要零(部)件、離合器、氣動液壓潤滑系統、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等進行全面檢查,驗收標準應符合制造廠有關技術要求。
5.2.3 安全定期檢驗應進行詳細記錄并應整理歸入設備檔案。
6 管理與使用
6.1 管理
6.1.1 企業的技術安全部門和設備主管部門必須參加剪切機安裝、大修后試運轉的驗收工作及安全定期檢驗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2 對每臺剪切機要進行編號、登記、建立完整的設備檔案。設備檔案應包括:制造廠名稱、安裝單位及檢修、改造中所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和技術資料,使用中發生設備、人身事故的情況。
6.1.3 建立剪切機安全操作規程和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定期檢驗與檢修制度、事故登記與報告制度等,并嚴格執行。
6.1.4 嚴禁拆卸和損壞安全裝置。
6.1.5 操作者必須年滿18
1.1 為保護工人在剪切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剪切設備安全生產,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液壓剪切機械中剪切鋼板、型材、鋼坯和類似紙質材料等普通及專門化的剪切機械(以下簡稱剪切機)。
1.3 本標準是剪切機設計、制造、使用、維修和管理等部門的安全基本法規。
當地安全監察部門對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1.4 剪切機的設計制造,應按本標準和現行有關技術條件等規定進行,必須保證安全、可靠和操作維修方便。
1.5 新設計制造的剪切機,進行技術鑒定時,必須對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結論,鑒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產。
鑒定會須有國家勞動安全部門授權的剪切機安全技術管理單位和地方安全監察部門參加。
1.6 剪切機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向使用單位提供安全技術說明(包括搬運、安裝、使用及維修時應采取的安全與衛生措施和易損件明細表等)。
1.7 劈切機在設計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術措施和經濟利益發生矛盾時,必須優先考慮安全技術的要求。
2 主要結構、部件的安全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在不影響功能的情況下,機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準有鋸齒狀及銳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險部分。
2.1.2 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臺面的高度應便于操作,一般應在750 ̄900mm之間。
2.1.3 主要受力構件,如機架、刀架、壓料裝置等用焊接連接時,必須保證結構強度要求,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氣孔、夾渣、弧坑等缺陷,焊縫的內在質量應檢查。
2.1.4 主要受力構件的焊接,必須在0℃以上的環境溫度中進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區引弧。焊后應進行退火處理。
2.1.5 剪切機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銷釘等緊固件,必須采取嚴格的防松措施。
2.2 機架與刀架
2.2.1 機架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2.2.2 機架與刀架的導軌間隙,應調整方便、鎖緊可靠。
2.2.3 刀架(指運動刀架或滑塊,以下簡稱刀架)應滿足設計所規定的剛度、強度和刀片承壓面的抗壓強度。
2.2.4 刀架操縱機構動作應相互協調,所有工作規范內的動作應平穩、靈活、可靠。當離合器脫開后刀架應可靠地停留在設計所規定的位置。在設計上,必須排除刀架自行滑車的危險性。 2.2.5 刀架和壓料裝置的危險部位,必須至少設置一種可靠的安全裝置
2.3 壓料裝置
2.3.1 剪切過程必須有先壓緊而后剪切的順序動作。應有足夠的壓料力和足夠數量的壓料腳,其底面應平直、完整。
2.3.2 對于剪切厚度小于6.3mm的剪板機,壓料防護裝置在高度上必須是可以調整的,底面與工作臺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被剪鋼板厚度+8mm。
2.4 擋料裝置
2.4.1 擋料裝置(包括前、后擋料裝置)應具有擋料準確可靠,送料方便和安全的結構
2.4.2 擋料裝置應便于剪料,應設有當被剪材料卡死時,不直接用手搬動就能順利排除的后擋料退讓機構。
2.4.3 必要時前擋料裝置應設有角度擋料器,以便剪切帶有角度的工件。
2.4.4 擋料裝置應設有便于讀數的標尺或數字顯示機構。
2.5 托料裝置
2.5.1 剪板機應設有托料裝置。前托料裝置按剪切需要可以有旋轉、升降等動作,但必須是安全可靠的結構。
2.5.2 棒料剪切機應有分料裝置及托送料裝置,以消除人工清除斷料時的事故隱患。
2.6 離合器與制動器
2.6.1 離合器與制動器在工作時,聯鎖必須可靠。
2.6.2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
2.6.2.1 氣動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聯鎖控制動作應靈活、可靠、不得相互干涉。
2.6.2.2 氣動摩擦制動器的制動彈簧,工作性能應可靠,并應防止螺栓折斷彈簧飛出。
2.6.2.3 氣動摩擦制動器應有能防止油脂、水等進入摩擦面上的結構設施。
2.6.2.4 氣動摩擦制動器的主軸制動角在設計時不得大于30°,實際制致力角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2.6.2.5 氣動摩擦離合器中氣動摩擦片(或塊)的比壓,工作溫升及線速度,應在摩擦材料允許的范圍內。
2.6.2.6 電磁離合器應設有冷卻潤滑系統(干式除外)。
2.6.2.7 電磁離合器必須防止剪切離合器和制動離合器同時吸合的可能性。
2.6.3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
2.6.3.1 離合器中承受沖擊(轉鍵、滑銷、牙嵌等)的零件,其沖擊韌性和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必要時應對其內在質量進行無損探傷檢查。
2.6.3.2 轉鍵離合器的操縱機構應具備:
a. 擋塊應與轉鍵的鍵尾接觸良好。
b. 凸輪擋塊與其轉軸的連接必須可靠,并應裝設緩沖機構。
c. 轉鍵在鍵槽內的轉動應靈活、可靠。
2.6.3.3 滑銷離合器的操縱機構應具備:
a. 月牙叉應在與滑銷完全脫離接觸后,主動部分才能帶動從動部分旋轉運動。
b. 滑銷、月牙叉在滑槽內的移動應靈活、可靠。
c. 月牙叉在單次行程操作后,應能及時復位。
d. 月牙叉在非操作的情況下,應不會被外力推動而壓下。
2.6.3.4 剛性離合器操縱機構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須安裝正確、牢固、不得因受振動而產生松動。
2.6.3.5 與剛性離合器相聯鎖的各種帶式制動器,主軸的制動角在設計時不得大于10°,實際制動角度符合有關的規定。
2.6.3.6 制動帶的實際接觸面積應滿足制動要求。
2.6.4 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系統
2.6.4.1 控制離合器的連桿機構,在失去平衡控制時,必須能防止離合器自動嚙合;在消除施加在離合器上的作用力時離合器應能自動脫開。
2.6.4.2 在使用由氣動元件控制的離合器和制動器時,排出的氣體不允許指向操作位置。
2.6.4.3 在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氣路的系統中,必須裝有安全保險裝置,當有故障時,應能自動地使離合器脫開并使刀架停止運行。在未排除故障時,不能實現重新啟動。
2.6.5 聯鎖裝置
2.6.5.1 離合器應在主機啟動前不能接合。
2.6.5.2 離合器與制動器必須設計成有聯鎖的結構形成,可以是機械聯鎖、電器聯鎖或氣動聯鎖,避免產生不協調動作。
2.6.5.3 當配備有手控及腳控、連續及單程等雙重控制時,必須設計成每次只能操縱其中之一的互鎖結構。
2.7 傳動系統
2.7.1 對于露在床身外,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5m以下的傳動齒輪、皮帶輪、飛輪、
杠桿、聯軸節等傳動零、部件,均應裝設防護罩或擋板。
2.7.2 傳動系統應設有超載保護裝置。
2.7.3 飛輪應轉動平穩,其圓跳動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2.7.4 飛輪應用紅色箭頭表示轉動的方向。
2.7.5 當飛輪未進入正常運轉時,不允許進行剪切工作。
2.8 刀架平衡裝置
2.8.1 剪切機一般應設有氣動(或液壓、彈簧和重錘等)式的刀架平衡裝置。
2.8.2 刀架平衡裝置應具有活塞、拉桿、彈簧、連桿、重錘、鏈條、平衡杠桿等零件斷裂、松脫或破損時,防止危險的安全結構和保護措施。
2.8.3 刀架平衡裝置應能不靠制動器的作用,當連桿斷裂,供氣中斷,液壓不足或傳動系統其他故障斷開時,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對刀架實現可靠的平衡,保證刀架不致于突然落下。
2.9 刀片間隙調整裝置
2.9.1 上、下刀片間隙調整裝置應具有調整準確、鎖緊可靠的結構。
2.9.2 聯合沖剪機的沖孔部分應有對刀裝置。
2.10 刀具
2.10.1 剪切機的刀片在安裝或更換時,必須正確、牢固、可靠、安全、省力。
2.10.2 對于象聯合沖剪機等使用多片式組合刀片的剪切機,必須采用相應的保護裝置,如次只使用一個剪切位置的剪切機,不使用的剪切位置必須是被遮擋的,或設有保險裝置。
2.10.3 對于使用旋轉刀片的剪切機、如飛剪,圓盤剪、在剪切位置前面必須設有滾動送料及壓緊裝置。在剪切位置后面應裝設有工件導出裝置。
2.11 腳踏及操縱裝置
2.11.1 腳踏板應靈活可靠,應有防滑板或在板上貼有防滑墊,并應保證腳踏板的自由行程不小于45mm。
2.11.2 為了防止行人或偶然落下物體觸碰腳踏板而啟動,必須在其上部及兩側采用防護罩,并應能防水、防潮、防止高溫。
2.11.3 腳踏板(桿)或腳踏開關應用彈簧復位,當去除操作人員的腳踏壓力時,必須能自動復位。
2.11.4 新設計的剪切機不應再采用機械式硬性腳踏杠桿操縱裝置。
2.11.5 操縱剪切機運行的手動開關、手柄等,應當安裝在操作者便于操縱的范圍內,高度應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1-1.5m為宜。
2.11.6 操縱用手柄、手輪、腳踏裝置等應保證操作單一、快速、省力、靈活、可靠。
2.11.7 操縱裝置的操縱方向應與操縱對象所需運動方向一致。
2.11.8 操縱裝置的形狀、顏色應便于操作者區分,其性能及用途以通用的國際標準文字、符號表示出來。
2.12 梯子、平臺及欄桿
2.12.1 不能在地面上調整和檢修剪切機的部位屬高處作業范圍時,必須設梯子、平臺及欄桿等,并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2.12.2 為防止意外啟動,梯子上離站立平臺1m高處,應有一節腳踏桿與操縱控制系統相聯鎖。當合上腳踏桿時,應斷開主傳動控制。
2.13 其他
2.13.1 剪切機上應有潤滑、操縱和安全等各種標牌和標志。對無法加保護裝置的危險部位,應有必要的危險標志。
2.13.2 熱狀態剪切的剪切機,必須對灼熱的加工件設置適當的屏蔽。
2.13.3 與主機配合的輔機(或附屬裝置)的運動應與主機協調一致,凡輔機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應設置保護裝置或采取保護措施。
2.13.4 為了防止剪切機(特別是棒料剪切機)的剪切料頭或碎片和迸濺飛出,必須在其危險區加設防護擋板(或防護網)。
2.13.5 剪切機在空載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聲壓級,應符合國家噪聲標準的規定。
3 電氣控制、氣動、液壓系統
3.1 電氣控制
3.1.1 對于電力傳動與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4064-83《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及有關的規定。
3.1.2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應與電源電壓、載荷情況及環境情況相適應,在安裝前應做必要的檢查,安裝后需進行安全可靠性試驗。
3.1.3 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牢固,線路連接應當接觸良好,導線接頭應當有防止松脫的措施需要防震的電器及保護裝置應有減振措施。
3.1.4 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并應有明確標志。
3.1.5 對于影響安全控制、顯示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雙回路設計。
3.1.6 剪切機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緊急事故開關,安裝在所有的控制點或給料點。對于在控制點看不見全貌的自動生產線或聯合機組,應配置開車預備音響報警裝置等信號。
3.2 氣動與液壓
3.2.1 在氣動及液壓系統中所提供的最大油壓或氣壓不得超過系統內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壓力。液壓和氣動元件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
3.2.2 氣動系統中應設有油水分離裝置。氣動、液壓、潤滑、冷卻系統中不允許有滲漏現象。
3.2.3 氣動、液壓系統應設有防止過載和沖擊的安全裝置。
3.2.4 在氣動及液壓系統中,當氣壓或液壓突然失壓或供氣、供液中斷,應有保護措施或必要的顯示裝置
3.2.5 壓力儲氣罐,筒和壓力油儲油筒的設計、結構和制造工藝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4 安全裝置
4.1 安全裝置應符合的條件
剪切機的安全裝置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4.1.1 在設備運轉過程中,使操作者的身體任一部分不可能接近運轉中的可動零、部件及進入危險界限。
4.1.2 在刀架動作過程中,當手離脫操縱刀架用的按鈕或操縱桿后,直到進入危險界限之前,刀架應能停止動作。
4.1.3 在刀架動作過程中,當手一旦接近危險界限時,刀架能夠停止動作。
4.2 遮擋式安全防護裝置
4.2.1 對剪切機刀架和壓料裝置的危險部位應設置防護柵欄、防護擋板、防護罩、防護網之類的遮擋式防護裝置。遮擋式防護裝置的結構形式可分為:固定式、活動式、可調式和局部式等。
4.2.2 遮擋式防護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防止手或手指從裝置的上下左右前后或者穿過裝置進入操縱危險區。
b. 裝置互相搭接必須可靠,并不與設備運轉部位相觸碰。
c. 用不易被操作者拆卸的緊固件組裝。
d. 要便于觀察、檢修,并不得成為危險發生源。
4.2.3 固定式遮擋裝置在刀架和其他運動部分運行時不得開啟,必須牢固、耐用。
4.2.4 活動式遮擋裝置必須設計成只有發閉裝置后刀架才能運動,打開時刀架即停止運動的聯鎖結構。
4.2.5 可調式遮擋裝置,根據需要可以調整下部縫隙。
4.2.6 局部式遮擋裝置,可防止操作者由工作臺兩側或喉口部進入危險區,并能便于剪切比刀片更長的板料。
4.2.7 遮擋式安全防護裝置上控制刀架的限位開關,不準與人體、材料以及該裝置以外的其他任何物件相接觸。
4.2.8 防護裝置的防護長度,一般可按該剪切機的工作臺面的長度進行設計。
4.2.9 采用金屬網做防護裝置時,其網眼不大于30mm,如采用透明材料做防護裝置時,可選用3-6mm厚的有機玻璃。
4.3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
4.3.1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對操作者無任何危險。
b. 所采用的線路及電子元器件,應能確保安全裝置的功能、強度及壽命。
c. 照明源或其他環境因素的變化都不能影響控制裝置。
d. 具有完善的監控功能。
e. 當人體的某一部分遮斷光線并向危險區域接近時,能使刀架立即停止動作。
4.3.2 投光器與受光器組成的光軸數超過兩條以上時,其光軸間的距離應不大于50mm。
4.3.3 若干光軸所組成的垂直平面,距工作危險界限的距離超過500mm時,光軸間的距離應不大于70mm。
4.3.4 在刀架行程的范圍內,投光器和受光器應保證在操作時能有效地動作。
4.3.5 凡采用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剪切機,應采取適當的消振措施。
4.3.6 投光器內使用白熾燈作光源時,其受光器應對在離光軸50mm以上的位置,用100W的白熾燈照射時,安全裝置的工作不受影響。
4.3.7 凡是不使用白熾燈作投光器光源時,其受光器必須對來自投光器以外的光線不發生感應。
4.3.8 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不允許用作剪切機的啟動或停止刀架運行的操作機構。
4.3.9 允許設計成剪切機的刀架向下運行時起作用,向上運行時不起作用。
4.3.10 電子控制部分,應設有防止陽光直射和對磁場進行屏蔽的裝置。
4.3.11 采用的電器元件以及成套外購的安全控制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的標準。
4.3.12 必須選擇與剪切機行程長度相適應的光軸數和恰當的安裝位置。
4.3.13 該裝置在剛性離合器的剪切機上使用時,要與其他安全裝置配合使用。
4.4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
4.4.1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應具備一次行程一次停止的機構。
4.4.2 只有在雙手同時操作兩個控制按鈕或兩個操縱桿時,刀架才能動作。
4.4.3 在每一行程中,只有操作者的雙手都離開控制按鈕或操縱桿,剪切機才能進行再次啟動。
4.4.4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的兩個控制按鈕或兩個操縱桿的內側之間的最短距離,應不小于300mm,最大不大于600mm。
4.4.5 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兩個控制按鈕,應裝設在開關箱(或按鈕盒)內。其按鈕的頂端不凸出于該開關箱(或按鈕盒)的表面。
4.5 安全距離
雙手操作按鈕(或光電、紅外投射所形成的感應區)與工作危險區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下式計算的數值:Ds=1.6(T1+T2)
式中:Ds-安全距離,mm;
1.6-手的伸進速度,m/s;
T1-雙手放開按鈕(或者手與身體遮斷感應響應區)開始,至電磁控制裝置動作時止的時間,ms;
T2-從制運器開始制動到刀架停止運動的時間,ms。
4.6 安全控制裝置的標記
安全控制裝置在專門的制造廠出廠時,應有下列各項標記;
a. 型號及制造編號;
b. 制造廠名稱;
c. 制造(出廠)日期;
d. 安全裝置適用的剪切機種類及性能、剪切厚度及刀片長度;
e. 光線式安全裝置,應標有自手遮斷光線起,到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時的時間(單位:ms),并標有有效距離和防護高度(單位:m m);
f.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應標有;
(a) 自手離開按鈕起,到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的時間(單位:m s);
(b) 自按下按鈕起,到刀架到達下死點時所需的最大時間(單位:m s)以及相對應的安全距離(單位:mm);
(c) 安全裝置適用的停止時間(指自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到刀架停止時的時間,單位:ms)以及與停止時間相對應的安全距離。
注:①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的安全距離—系統按鈕等與危險界限的距離。
② 光線式安全裝置的安全距離—系指光軸與危險界限的距離。
③ 有效距離—系指投光器和受光器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的極限距離(單位:mm)
5 檢驗規則
5.1 安全性能檢驗
剪切機制造廠的技術檢驗部門在對出廠的剪切機按專業標準進行檢驗的同時,應對剪切機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驗。
5.1.1 剪切機空運轉試驗,在空載下試驗設計性能范圍內的全部動作是否正常,并對安全裝置的可靠性進行重點檢查。
5.1.1.1 空運轉時間的規定,參照有關技術條件執行。
5.1.1.2 檢驗離合器、制動器順序動作的靈活性、可靠性、在單次行程規范中不允許有連車現象。
5.1.1.3 檢驗剛性離合器、制動器與其操縱機構配合動作的正確性,轉鍵、滑銷不得卡死、折斷,彈簧應外于正常工作狀態。
5.1.1.4 檢驗摩擦離合器制動器及電磁控制氣閥聯鎖控制的靈敏可靠、相互協調情況。運轉中摩擦片(塊)不準有燒損現象。
5.1.1.5 檢驗制動器的制動狀態,檢測實際制動角不得大于規定數據。
5.1.1.6 檢驗剪切機的刀架、壓料裝置、平衡裝置操縱機構及互鎖裝置等動作的協調、準確與可靠性,當刀架停止運動時,應可靠地停止在設計所規定的位置。
5.1.1.7 檢驗外露的傳動部分的安全防護情況。
5.1.2 剪切機負荷、超負荷試驗
5.1.2.1 剪切機所有機構、工作系統在負荷試驗中動作應協調可靠、安全。
5.1.2.2 在負荷試驗后,應對剛性離合器進行抽樣拆件的檢查。
5.1.2.3 檢驗平衡裝置的可靠性。
5.1.2.4 剪切機的滿負荷試驗,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1.2.5 剪切機應按公稱剪切力的120%進行超負荷試驗,試驗方法按有關技術條件進行。在超負荷試驗中,檢驗其機械結構,上刀架等部位強度變形情況,考核驗證設計的正確性、安全性。
5.1.2.6 在超負荷試驗中,檢驗電氣、液壓、氣動、潤滑和冷卻系統及其附屬裝置的工作情況,檢查安全裝置的可靠性。
5.1.3 安全裝置的檢驗
5.1.3.1 檢驗固定或活動式防護柵欄的開閉動作及安全聯鎖情況。
5.1.3.2 檢驗固定或活動式防護柵欄調節與使用的可靠性、防護的高度及長度。
5.1.3.3 檢驗雙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裝置的安裝情況、安全距離及操作功能。
5.1.3.4 檢驗光線式安全控制裝置接通后的工作狀態,當工作進入正常后,對其安全保護功能的試驗不少于10次。
5.1.3.5 檢驗受光器不受外界光源干擾的情況。
5.1.3.6 檢驗投光器與受光器的安全距離,感應區域及安裝的穩固性。
5.1.3.7 檢驗每根光軸的有效動作的反應時間。
5.1.3.8 檢查主要電子器件安全使用期限。
5.1.4 檢驗安全監督控制裝置及顯示裝置的有關控制電路的可靠性、顯示的正確性。
5.1.5 電氣、液壓與氣動系統的檢驗,按第三章的要求進行。
5.1.6 剪切機噪聲檢驗應符合國家噪聲標準的規定。
5.2 安全定期檢驗
使用剪切機的單位,須對剪切機實行安全定期檢驗。
5.2.1 剪切機的安全定期檢驗,應每年不少于一次。
5.2.2 安全定期檢驗時應對剪切機的機架結構、主要零(部)件、離合器、氣動液壓潤滑系統、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等進行全面檢查,驗收標準應符合制造廠有關技術要求。
5.2.3 安全定期檢驗應進行詳細記錄并應整理歸入設備檔案。
6 管理與使用
6.1 管理
6.1.1 企業的技術安全部門和設備主管部門必須參加剪切機安裝、大修后試運轉的驗收工作及安全定期檢驗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2 對每臺剪切機要進行編號、登記、建立完整的設備檔案。設備檔案應包括:制造廠名稱、安裝單位及檢修、改造中所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和技術資料,使用中發生設備、人身事故的情況。
6.1.3 建立剪切機安全操作規程和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定期檢驗與檢修制度、事故登記與報告制度等,并嚴格執行。
6.1.4 嚴禁拆卸和損壞安全裝置。
6.1.5 操作者必須年滿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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