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性實驗數據對于專利申請的意義---商標注冊,商標轉讓,商標交易,專利申請,專利變更
對于一件專利申請而言,是否具備創造性顯然是其能否獲得授權的關鍵因素之一。而在針對創造性的爭辯過程中,對于申請人及其代理人而言,體現和發揮發明之有益技術效果的作用,往往是答辯的一種重要手段。
《專利審查指南》中指出,有益效果可以通過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之結構特點的分析和理論說明的結合,或通過列出實驗數據的方式予以說明,但不得只斷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對于機械、電氣領域中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結合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結構特征和作用方式進行說明。但是,化學領域中的發明,在大多數情況下不適于用這種方式說明其有益效果,而多需要借助于實驗數據來說明。在實際應用中,利用實驗數據的說明方式在化學領域中是較為普遍的,然而在機械或電氣領域中,這一方式卻常常容易被申請人及代理人忽略。有感于此,本文將通過一些機電領域中的示例,闡述實驗數據——特別是綜合性實驗數據——在專利申請中的重要性。
正面例證
發明1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配備有嵌釘的車輛冬季輪胎,其中在每一米輪胎滾動圓周上所述車輛冬季輪胎中的嵌釘的數量超過50個,其特征在于,所述嵌釘的形狀連同所述車輛冬季輪胎的橡膠復合物的彈性一起使得所述嵌釘上的穿透力小于120N并且所述嵌釘的末端的橫截面面積小于3.14mm2”。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征為“所述嵌釘上的穿透力小于120N”和“所述嵌釘的末端的橫截面面積小于3.14mm2”,但這兩個區別技術特征分別被對比文件2和3披露,因此,通過結合對比文件1、2、3,能夠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
類似于發明1的保護客體的各種特性限定的特征,往往會被一些現有技術單獨披露。面對上述審查意見,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答辯重點通常在于各個對比文件是否能夠進行結合,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容易想到進行這樣的結合。
在本案中,對比文件1中的特征僅考慮了嵌釘數量,對比文件2中的特征僅考慮了嵌釘上的穿透力大小,而對比文件3中的特征僅考慮了嵌釘末端的橫截面積大小,三者都是僅針對單一方面而提出的。然而,權利要求1中所公開的特征綜合考慮了上述三方面特性,進而確定合理的數值范圍,從而更好地獲得了降低磨損并增加抓地力的技術效果。實驗數據證明,該車輛冬季輪胎在分別根據上述三方面特性而設定不同數值時,表現出不同的性能;想要獲得性能良好的車輛冬季輪胎,就必須綜合考慮三方面特性,通過測試而獲得最佳方案。因此,僅通過簡單地結合對比文件1、2、3的特征,而不考慮對三方面特征之參數范圍進行測試分析,則本領域技術人員實際上并不能認識到同時考慮上述三個方面特性所能得到的合適參數范圍。因此,該案的創造性高度是通過綜合考量而獲得的技術構思所體現,而發明人所付出的創造性努力完全能夠通過實驗數據,并認可了該案的創造性。由此可見,在機電領域的專利申請中,實驗數據會對有益技術效果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從而對申請人/代理人的創造性爭辯過程起到一定的補強作用。
反面例證
該發明2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機罩隔音物,所述機罩隔音物具有:多孔基底,以及表層材料,所述表層材料附接至所述多孔基底的表面,其中,所述表層材料包括所述無紡布和所述微細共振層,所述微細共振層包括多個穿孔,并且所述微細共振層布置在所述無紡布上”。權利要求1實際上僅具體限定了機罩隔音物的大體結構布置,審查員由此指出其相對于對比文件而言缺乏新穎性。在后續答辯中,申請人試圖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添加進一步特征。代理人注意到,發明2的實際技術效果,主要體現在機罩隔音物的各種特性選擇上,比如表層材料的厚度范圍、表層材料的透氣性范圍、微細共振層的基重的范圍、穿孔率的范圍等等,這些特征都分別不相關地限定于從屬權利要求之中。然而,雖然該發明的說明書對這些特性的選擇思路和原理都有明確的說明,并分別提供實驗數據加以佐證,但這些特性實際上還是本領域中眾所周知的,其涉及的單獨的優選范圍較容易通過本領域技術人員進行有限的實驗而得到;將這些特征單獨結合到獨立權利要求中,通常難以說服審查員。
綜合性實驗數據的重要性
在實踐中,申請人/代理人往往能夠預期其發明的各種特征之間可能存在相互影響。如果申請人/代理人能夠預先進行實驗測試,通過相應的實驗數據得到相關結論以作為進一步的實施例,則有可能基于此綜合考量的構思而作出更有力的創造性爭辯。對于創造性高度的爭辯,成功與否往往僅在一念之間。多一分考慮、多進行各方面的綜合實驗采集,就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發明的創造性高度,從而提高授權的可能性。
而且,在近期公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也體現了官方對這種綜合考量的構思之于創造性貢獻的認同。該《指南修改草案》中對于第二部分第四章增加了如下內容: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也就是說,對于一項權利要求中的多個特征,是不應該割裂來看的,而更應該關注這些特征之間是否有足夠的關聯性。如果這些特征之間存在足夠的關聯性,就應該考慮這些特征所保護的技術方案具有一定的創造性高度。而如何體現這些特征之間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利用綜合性實驗數據進行佐證,就像上述的正面例證中所例示的那樣,在原始公開文件中就考慮到了多個區別技術特征之間的關聯性并進行了實驗加以佐證其能夠產生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這樣的綜合性實驗數據就是為技術方案帶來創造性的關鍵證據。
專利申請中的補充實驗數據
實驗數據是代理人在機電領域的專利申請撰寫中比較容易忽略的一個方面。如果在交底書中,申請人提供了相應的實驗數據,代理人往往僅直接將其寫入說明書中,而很少會對綜合性實驗數據給予足夠重視。但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即便在申請人未曾慮及時,也應提示其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這樣的實驗,并補充相關的實驗數據。
那么,如果已經遞交申請之后是否還能補充實驗數據呢?原《專利申請指南》明確給出了否定答案,但修訂后的、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申請指南》卻指出,“對于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的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也就是說,申請人/代理人所補充的實驗數據能否在答辯期間被審查員接受,取決于其是否在原說明書中清楚寫明了技術效果,以及其所補充的實驗數據是否是為了支撐和補強這一技術效果。由此可見,在專利申請的撰寫期間,清楚寫明技術效果是尤為重要的,這為后續補充實驗證據提供了基礎。如在案件編號為4W105696的“含有纈沙坦和NEP抑制劑的藥物組合物”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的判例中,由于原說明書中明確記載了技術效果結論以及具體的給藥量、給藥方案及實驗方法,所以發明人后續補入的證實上述結論的定性或定量的實驗數據,得到了專利復審委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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