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市場服務標準咨詢
1.目的和范圍
1.1為推進全國“三綠工程”建設,促進綠色市場認證工作,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網絡體系,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和《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綠色市場認證受理、審核和評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本規則適用的認證對象包括:蔬菜批發市場、水果批發市場、肉禽蛋批發市場、水產品批發市場、糧油批發市場、調味品批發市場等專營批發市場和農副產品綜合批發市場;食品生鮮超市等專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市場,以及大型綜合超市大賣場、倉儲式商場、便利店等兼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場所。
2.認證準則
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
GB/T19220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
GB/T19221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標準審核細則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標準審核細則
3.認證機構
3.1認證機構設立條件
3.1.1認證機構的設立應符合《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要求。
3.1.2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單位應熟悉農副產品流通行業組織的管理結構、經營環境、設施設備、商品準入過程和信用管理等狀況,熟悉食品安全、環境安全管理,熟悉該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
3.2.1設立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3.2.2國家認監委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與商務部共同進行初審。
3.2.3初審合格者,由國家認監委批準設立。
3.3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和本規則要求從事綠色市場的認證活動。
3.4認證機構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4認證人員
4.1認證機構中從事與綠色市場認證相關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教育、工作經歷,具備農副產品批發或零售市場相關工作的經驗或進行相關內容的培訓,并具有與市場所經銷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相應的質量、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4.2綠色市場認證的人員培訓由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組織。認證審核人員應通過審核能力培訓,并獲得審核員證書。培訓內容應包括標準知識、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環境管理、流通知識、市場管理以及現場審核技巧。
4.3綠色市場認證培訓教材由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組織編寫。
5.認證程序
5.1認證受理
5.1.1認證機構應向申請綠色市場認證的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明確其認證要求和相關信息:
a)認證工作程序;
b)認證業務范圍;
c)認證收費標準;
d)認證準則;
e)認證受理的條件。
5.1.2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市場硬件設施、資產狀況、信用等級、經營情況等;
b)委托人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證明其合法經營的其他資質證明復印件;
c)委托人的市場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文件;
d)經營場所平面布置結構圖;
e)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有關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f)保證執行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聲明;
g)其他需要的文件。
5.1.3認證機構應根據有關程序及時進行合同評審,并確保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和認證范圍在已認可的業務范圍內。
5.2文件審查
認證機構應根據綠色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法規的要求,對委托人提交的管理體系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
5.3預訪問(適宜時)
認證機構可根據需要,對申請認證的市場所交易的商品質量、市場硬件設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資質、管理體系及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初訪,以確定是否可以進行現場審核。
5.4現場審核
5.4.1審核時間(審核人日數)
認證機構應參考委托人的經營規模(分市場的個數、經營產品的品種等)、營業面積和員工人數確定。
5.4.2審核要求
認證機構依據綠色市場認證準則的要求,對委托人實施審核。
5.4.3審核結果
5.4.3.1項目審核結果
現場審核項目結果分為符合、一般不符合和嚴重不符合;不適用的項目應注明“不適用”。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基本相符時,該項目判為符合。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對系統不會產生重要影響時,該項目判為一般不符合。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且造成系統性失效或可造成嚴重后果時,該項目判為嚴重不符合。
5.4.3.2現場審核結論
現場審核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推遲判定。
當所有項目審核結果均為符合時,現場審核結論為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有嚴重不符合項時,現場審核結論為不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存在一般不符合項,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時,現場審核結論為推遲判定。
獲得推遲判定結論的委托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并經認證機構驗證其有效性。對于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為“合格”;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糾正措施不能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為“不合格”。
5.5抽樣檢驗
5.5.1對委托人所經銷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是認證審核的一部分。
5.5.2認證機構應依據其對委托人信譽的信任程度,策劃對委托人經銷的產品的抽樣檢驗,并形成方案。產品抽樣檢驗的方案應包括抽取的產品種類、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樣本量與判定準則、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能力、檢驗設備和檢驗周期等內容。
5.5.3認證機構應依據有關標準從進入市場銷售的農副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的樣本。
5.5.4認證機構應針對不同的產品及其特性,以及對安全的影響程度確定產品的全部或部分檢驗項目。
5.5.5認證機構應指定有能力的檢測機構對樣本完成確定項目的檢驗。
5.6認證決定
5.6.1認證機構應對審核結果與抽樣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認證決定。
對于合格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并準予委托人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
對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書面通知其不能頒證的原因。
5.6.2認證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副本報國家認監督委和商務部備案。
5.6.3國家認監委與商務部定期聯合公布綠色市場名單。
5.6.4委托人對認證決定如有異議,可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托人。
5.6.5如果委托人對認證機構做出的處理仍有異議,可向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投訴。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托人。
5.6.6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商務部進行調查,情況屬實者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獲證后的監督
5.7.1監督內容
監督內容至少包括:
a)質量體系運行情況;
b)顧客的投訴;
c)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
d)監督檢查前是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項的關閉情況;
f)內部質量審核和管理評審。
5.7.2監督頻次
為確保獲證方的管理體系與相應標準的持續符合性,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機構每年應實施不少于一次的監督審核。
發生下述情況時,認證機構應考慮增加監督頻次:
a)獲證方受到消費者投訴;
b)獲證方發生重大變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場地環境、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商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相關影響企業符合性的質量體系更改等);
c)認證準則變化;
d)認證機構管理制度變更等其它情況。
5.7.3獲證后的抽樣檢驗
認證機構可在必要時對獲證方的產品實施抽樣檢驗,作為監督審核的一部分。
5.7.4結果評價
對于監督審核合格的獲證方,認證機構將保持其認證資格和允許其繼續使用認證標牌(志);否則,應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證書,停止其使用認證標牌(志),并對外公告。
5.8復評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認證機構應進行復評,以確定獲證方與認證準則的持續符合性,并延長其認證資格。復評的程序應與初評程序一致。
6.認證證書和認證標牌(志)
6.1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6.2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以下簡稱認證標牌(志))的使用應符合《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
6.3認證標牌(志)的基本圖案
6.4認證標牌(志)的制作
認證標牌(志)分為標準規格標牌和非標準規格標志。
標準規格標牌為60cm×37cm銅牌,顏色為金色底版,綠色圖案,由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統一監制;
承擔統一制作標準規格標牌的企業必須對其制作技術和防偽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的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統一制作的標準規格標牌和制作工具。
非標準規格標志可由獲證方自行制作,其規格可根據需要按基本圖案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6.5認證證書和標牌(志)的注銷、暫停和撤消
認證證書和標牌(志)的注銷、暫停和撤消按《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7.認證變更
7.1變更內容
認證機構應將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經營場所、經營產品種類或產品、場地環境、設施和設備、商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其他影響企業質量體系符合性的變更情況及時通報認證機構。
7.2變更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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