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引言
隨著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技術的不斷發展,集成電路應用領域不斷擴展,集成電路產業蓬勃發展,對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重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是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具有獨創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進行保護的一種知識產權,它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一樣,都是知識產權的重要分支。
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所謂“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則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因此,具有獨創性是布圖設計獲得保護的先決條件。
我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采用備案登記制,申請人只要提交的材料和辦理手續符合法律規定,即可以獲得備案登記。在備案登記過程中,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并沒有經過審查。因此,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侵權訴訟中,在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犯布圖設計專用權之前,必須先判斷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
在當前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實踐中,對于如何判斷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并沒有明確的操作指南和規范,因此對于如何判斷一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在業界存在著很多空白和有爭議的地方。
2024年公布的(2022)最高法知民終565號判決書涉及深圳某公司、佛山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侵害某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民事糾紛。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涉及布圖設計獨創性的判斷,這對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領域的實踐有很大的指導意義。本文結合(2022)最高法知民終565號判決書中的相關意見對判斷布圖設計獨創性時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討論。
PART02、相關案情介紹
深圳某某公司經調查發現,佛山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未經許可,制造和銷售型號為某4054某(RoHS)的芯片(以下簡稱被訴侵權芯片),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與深圳某某公司名稱為線性鋰電池充電器、登記號為某.165007060的布圖設計(以下簡稱本布圖設計)非常相似,于是向法院提起相關侵權訴訟。
1、一審相關情況
深圳某某公司提出本布圖設計具有三個獨創點,該公司經過剖片分析,認為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與本布圖設計相似度達100%,完全復制該公司布圖設計的全部及三個獨創點,被訴侵權芯片落入本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
在一審過程中,上海某公司認為本布圖設計具有三個獨創點不成立,深圳某某公司所稱的獨創點一和獨創點二都屬于元器件位置的擺放結構,本布圖設計所采用的元器件擺放結構屬于通常做法或普通人員容易聯想到的;深圳某某公司所稱的獨創點三涉及電流方向,為設計思想,不屬于保護范圍。
為了證明獨創點一至三不具備獨創性,上海某公司主要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①:某224芯片相關證據,其中包括該芯片的封裝說明書以及封裝壓焊圖一張;
證據⑤:某281芯片相關證據,其中包括該芯片的封裝說明書以及封裝壓焊圖一張;
證據⑧《某設計與綜合》一書,該書第32頁記載 “在放電時某網絡上的電流分布越均勻,某器件結構的面積利用率越高,從而使電路設計的魯棒性越高”,該書第90頁記載“某鉗位元件中提供一致的電流分布的區域的設計必須滿足設計對稱性”,“提供一致的電阻分布的設計對稱性”;
證據⑩:某204芯片相關證據,其中包括該芯片的封裝說明書以及封裝壓焊圖一張。
關于獨創點一,深圳某某公司主張本布圖設計將修調熔絲擺放在某的兩邊,使得修調熔絲不再另行占用一排位置放置,也不分別擺放在FUSEPAD兩側,同時無需專門通過燒熔絲測試即可與常規某復用,可以實現燒斷修調熔絲并節省芯片面積、降低芯片成本的目的。一審法院認為,證據①所涉及的某224芯片的修調熔絲排布確實設置在某的兩邊,其客觀上能夠使得熔絲不另行占用一排位置放置,可以節省芯片面積和降低芯片成本。另外,雖然深圳某某公司還指稱本布圖設計的修調熔絲集中擺放在某兩側,可以更進一步節省芯片面積,且不影響修調熔絲燒斷,深圳公司提供的相關對比報告未體現深圳某某公司所稱的獨創點一是如何進一步節省芯片面積的同時不影響修調熔絲燒斷,故對深圳某某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上海某公司提交的證據①公開了深圳某某公司所主張的獨創點一,深圳某某公司所主張的獨創點一不具有獨創性。
關于獨創點二,深圳某某公司主張將某電阻設置在某和某之間,既能滿足某和某之間保持足夠距離以免發生閂鎖效應,又能節省芯片面積降低芯片成本。一審法院認為證據⑤所涉及的某281芯片在某和某之間通過留空區域放置隔離環以防止發生閂鎖效應,客觀上某281芯片在某和某之間留空位置可以減少甚至避免閂鎖效應,同時在某和某之間放置元器件需要用到的電阻,可節省芯片面積降低芯片成本。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證據⑤公開了深圳某某公司所主張的獨創點二,故深圳某某公司所主張的獨創點二不具有獨創性。
關于獨創點三,深圳某某公司主張本布圖設計的某器件為獨創的某管源極連線布圖設計,其某管的源極從某引出,最先到達最左邊的某管源極,最后到達最右邊某管源極,使得最左邊某管的源極連線最小,等效阻抗最小,最右邊的某管源極連線最長,等效阻抗最大,這樣在其最右邊某管源極連線最短等效阻抗最小、最左邊某管源極連線最長等效阻抗最大的情況下,可以使得某管從最左邊到最右邊的某管的等效阻抗基本相等,故能實現某期間均勻導通,提高某器件性能。一審法院認為:證據⑧書籍相應內容僅指出電流導通均勻性和電阻分布設計對稱性對某器件的影響,但并未具體指出深圳某某公司的本布圖設計中具體通過漏極連線和源極連線等效阻抗互補的方式實現等效阻抗均勻的技術手段。在證據⑩所涉及的芯片某204中,由于某管對應兩個不同的PAD,不能保證最終某管的等效電阻接近相等,故不能保證某期間的均勻導通。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上海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尚不足以推翻深圳某某公司提出的獨創點三,深圳某某公司提出的獨創點三作為獨創點應受保護。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深圳某某公司主張的獨創點一、二不成立,獨創點三成立。此外一審法院還判定,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相應部分與本布圖設計中深圳某某公司所主張的獨創點三實質相同,存在復制關系,上海某公司和佛山某公司構成侵權。
2、二審相關情況
深圳某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中,深圳某某公司認為一審判決關于其主張的獨創點一和獨創點二不成立的認定錯誤。而上海某公司認為深圳某某公司對于本布圖設計主張保護的范圍限于三個獨創點,深圳某某公司未能證明相關常規設計及其獨創性的狀況。獨創點三中某的設計在有關技術書籍中有明確的設計對稱性要求,對應的布圖設計屬于相應領域內一般技術人員容易聯想到的常規結構。
二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深圳某某公司主張的獨創點一、二指向區域與證據①涉及的某224芯片的相應部分以及證據⑤所涉及的某281芯片的相應部分并非完全相同。對于獨創點一,雖然上海某公司提交的某224芯片的相應部分中在兩條修調熔絲分別擺放在某兩邊,但是與修調熔絲另一端連接的FUSEPAD僅設置有一個。而本布圖設計中,五根修調熔絲集中的擺放在某的兩邊,某左邊的三根修調熔絲通過金屬線連接到左邊的三個FUSEPAD,某右邊的二個FUSE通過金屬線連接到右邊的二個FUSEPAD,兩個FUSEPAD之間并沒有放置修調熔絲,相鄰的FUSEPAD相較于常規的將熔絲置于FUSEPAD之間的布局方式更為緊湊,因而可以節省芯片面積。二者在修調熔絲的條數、修調熔絲和FUSEPAD的布局上存在明顯差異。對于獨創點二,某281芯片在某和某之間設置有電阻,同時該區域還設置有多條隔離環,但本布圖設計在某和某之間僅設置一條接地隔離帶,該區域的整體三維配置不完全相同。上海某公司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本布圖設計并非權利人深圳某某公司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又不能證明本布圖設計系屬于公認的常規設計,僅此并不足以否定獨創點一、二的獨創性。關于獨創點三,《某設計與綜合》一書雖有“在放電時某網絡上的電流分布越均勻,某器件結構的面積利用率越高,從而使電路設計的魯棒性越高”、“某鉗位元件中提供一致的電流分布的區域的設計必須滿足設計對稱性”、“提供一致的電阻分布的設計對稱性”等記載,但該記載僅闡明了技術原理和設計思想,并未載明具體的三維配置,因此并不足以證明獨創點三為公認的常規設計。此外二審法院最終認定一審判決中上海某公司復制了本布圖設計、上海某公司和佛山某公司構成侵權的判定并無不當。
PART03、關于獨創性判斷中一些問題的討論
如前所述,迄今為止,對于如何判斷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并沒有明確的操作指南和規范,相關的司法案例也很少。(2022)最高法知民終565號判決書中關于獨創性的判斷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踐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1、關于獨創點的確定以及舉證責任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關于獨創點的證明,權利人首先負有舉證責任,但也不能過分加大其舉證責任;相比而言,被訴侵權人的“反證”與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能力更相適應,其只要能夠提供一份公開在先的常規布圖設計就足以推翻權利人的獨創性主張。因此,被訴侵權人的相關“反證”應予重點審查。
本案中,深圳某某公司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本布圖設計登記時提交了登記申請表、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用以確定布圖設計的內容。本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在本案中具體體現為深圳某某公司主張的三個獨創點,即三個獨創點在本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圖樣紙質件中的對應內容。
深圳某某公司在本案中將本布圖設計的獨創點與常規設計進行對比,對其獨創性進行了說明。深圳某某公司對三個獨創點說明及其中所涉技術術語的含義,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本布圖設計的圖樣和獨創點的內容可以知曉的,可以據此確定其在布圖設計中對應的部分。
此外,二審法院同樣認為: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如欲否定登記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則需舉證證明該布圖設計并非權利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或證明其屬于公認的常規設計。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對于一個布圖設計,需要保護的獨創點的具體構成和具體位置需要由布圖設計專有權人指出,并且布圖設計專有權人還需對各個獨創點進行相應的說明。但法院并不會過度強調布圖設計專用權人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如果被訴侵權人認為布圖設計專有權人提出的所謂獨創點不具備獨創性,則需要提供公開在先的證據去證明其觀點,這與專利無效過程中關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舉證類似。布圖設計專有權人和被訴侵權人二者相比,被訴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明顯更重一些。
2、關于獨創性的判斷的實際操作
在本案中,對于布圖設計專有權人所聲稱的獨創點是否具有獨創性,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的部分意見。具體地,二審法院認為:侵權訴訟中進行布圖設計的比對時,其比對對象應是獨創性說明指向區域具體的三維配置。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審法院嚴格比對了獨創點一、獨創點二與證據①所涉及的某224芯片以及證據⑤所涉及的某281芯片相應部分的圖形細節,得出了獨創點一、二具有獨創性的結論。關于獨創點三,二審法院認為《某設計與綜合》一書中雖有一些文字性記載,但這些記載僅闡明了技術原理和設計思想,并未載明具體的三維配置,因此并不足以證明獨創點三為公認的常規設計。
我們可以看到,在判斷獨創點是否具有獨創性時,比對對象應是獨創性說明指向區域具體的三維配置,這恰恰是“布圖設計是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的有力體現。在此判例中,布圖設計獨創性判斷采用的標準類似于版權侵權判斷的標準,即單純圖形的比對,并不延及到技術原理和設計思想,這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本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是完全吻合的。此外,在判斷獨創性時,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比對標準相對嚴格,更為偏向布圖設計專用權人的利益。
另外,由于采用類似于版權侵權的判斷方式,挑戰一個區域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證據應為相應圖層的圖形證據。在上述案例中,教科書中的文字性說明沒有被作為布圖設計是常規設計的證據。
PART04、結論
根據(2022)最高法知民終565號判決書,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案件中,布圖設計專有權人需要指出相應獨創點的具體構成和具體位置,并對各個獨創點進行相應的說明。被訴侵權人如欲否定登記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則需舉證證明該布圖設計并非權利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或證明其屬于公認的常規設計。此外,在判斷獨創性時,比對對象應是獨創性說明指向區域具體的三維配置,并采用類似于版權侵權的判斷標準,不延及到技術原理和設計思想。
參考文獻:
1.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2. (2022)最高法知民終565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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