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一、案例介紹二、無效、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中技術啟示的認定三、同日申請發明專利技術啟示的認定四、實審、復審無效、行政訴訟一審、二審中技術啟示的認定小結五、啟示
01、案例介紹
02、無效、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 2.1無效程序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證據1-CN2O418O289U,公開了一種削片式陶瓷PTC加熱器,雖然公開了鋁管與散熱片為一體化結構,提高了鋁管與散熱片之間的傳熱效率,但是,由于PTC片、引出電極和絕緣膜組成的PTC加熱芯整體在鋁管中的位置空間過大,在壓制鋁管時會出現PTC加熱芯不在寬度方向的中間位置,導致壓制鋁管時寬度方向鋁管受力不均勻,PTC加熱芯和鋁管上下內壁的接觸的一致性較差,影響了PTC加熱芯向鋁管傳熱的均勻性,長時間的使用容易造成功率衰減較大。
證據2-CN203951634U,散熱器主體1的左右兩側具有槽狀延伸體12.
證據3-CN104797015A,導熱管11的外側面上設有兩條半圓形的凹槽12 (參見說明書第0056、0057段以及圖5和圖8)
合議組認為:證據2中還公開了:延伸體12的槽內設置有導流條6.導流條6具有嵌入槽內的基體61和伸出基體61頂部的山脊狀的導流部62.流體進入散熱器主體時,被導流條6自然分流,可以減低風阻,提高流體流速功率。因此,證據2中的槽狀延伸體12是為了增大散熱面積、提升加熱效果而設置,且槽內設有導流條,無法起到權利要求1中的“槽狀結構”為壓制腔體時提供向外的變形空間的技術效果。因此,證據2中的槽狀延伸體并不能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槽狀結構,即證據2并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槽狀結構。并且,證據2并沒有給出與證據1結合的技術啟示。
證據3還公開了以下內容(參見說明書第0040段),包括:在導熱管側面的二條向內凹陷弧形槽因具有在壓制時自然向中心均勻收縮的效果,使得穿裝間隙導致向寬度方向的延伸全部被凹槽所抵消,二條凹槽的收縮量確保了發熱體內部貼合緊密的前提下,寬度方向無任何延伸,從而保證了壓制后發熱體的寬度仍和散熱條的寬度一致。由此可見,證據3中的弧形槽并不能起到本專利中的槽狀結構在壓制腔體時能夠提供向外的變形空間的技術效果,證據3中的弧形槽并不會向外形變,而是在寬度方向上無任何延伸。因此,證據3中的“弧形槽”并不能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槽狀結構”,因此,證據3并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槽狀結構,并且,證據3也沒有給出與證據1結合的技術啟示。
由此可見,從上面的內容來看,在無效階段,證據2和3公開的產品結構有槽狀結構(從附圖看出),但是其與本專利中槽狀結構的功能均不相同,不能為壓制腔體時提供向外的變形空間的技術效果,解決的技術問題不相同,不存在技術啟示。
? 2.2行政訴訟一審程序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針對證據1存在的上述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即可分析出該技術問題是由加工過程中腔體向內運動使得加熱組件與腔體內壁相接觸所導致。因二者之間是否接觸與二者之間是否有足夠空間直接相關,而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如果在擠壓過程中,腔體兩壁向內運動,將無法確保足夠的空間。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會尋求腔體兩側向外運動的技術手段。為使腔體向外側運動,將內壁兩側設置為向外凸的弧面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技術手段。此外,在將內壁設置為向外凸的結構的同時,將外壁設置為槽狀結構,以為外壁兩側在受壓過程中的變形提供相應的形變空間,進一步避免發熱組件與腔體內壁相接觸,亦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技術手段。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1的基礎上,基于其所掌握的本領域知識及能力,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即可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據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由此可見,在行政訴訟一審中,否點了無效決定的結論,直接將本專利的發明點“槽狀結構”認定了公知常識;在默認否定證據2和3技術啟示的同時,將專利的發明點“槽狀結構”直接認定為公知常識,否定了其創造性。
? 2.3行政訴訟二審程序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證據1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PTC加熱芯整體在鋁管中的位置空間過大,在壓制鋁管時會出現PTC加熱芯不在寬度方向的中間位置,導致壓制鋁管時寬度方向鋁管受力不均勻。為了使PTC加熱芯放置在鋁管中時在寬度方向上居中,證據1在側壁上設置了定位條限制PTC加熱芯在鋁管寬度上的移動空間。如果在壓制時證據1側壁整體向外凸出,則定位條必然向外移動,定位條與PTC加熱芯之間的距離將增大,PTC加熱芯在鋁管中的活動空間也會增大,將難以在鋁管寬度方向上居中,有悖證據1的發明目的。結合證據1圖3外表面為向內凹的弧面結構,證據1定位條之間的腔體內表面雖然也為向外凸的弧面,但不會產生腔體側壁受力后向外變形的技術效果,進而也不存在側壁向外變形后需要容納空間的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1的基礎上,不會產生在兩側外壁上設置槽狀結構以提供向外變形后的容納空間的改進動機,郭某某所主張的現有技術既未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槽狀結構也沒有給出技術啟示,亦沒有證據表明在腔體外壁設置槽狀結構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技術手段。
由此可見,在行政訴訟二審程序中,認定不存在技術啟示,且不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否定了行政訴訟一審的結論。證據1與本專利雖然技術領域相同,但二者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證據1為了PTC加熱芯的定位,要避免在寬度方向上形變;本專利為了避免PTC加熱芯受到剛性壓力被壓碎,要在寬度方向上形變提供容納空間。證據1與本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不管證據1是否公開槽狀結構(證據1的側面為圓弧狀),其結構所實現的功能完全不同,二者事實的認定過程,就不能認定證據1公開了槽狀結構;再討論證據1的技術啟示問題,證據1中為了保證PTC加熱芯在寬度方向的中間位置定位,設置定位條限制PTC加熱芯在鋁管寬度上的移動空間;也就是說證據1出發,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去擴大寬度上的移動空間破壞PTC加熱芯的定位,不會產生在兩側外壁上設置槽狀結構以提供向外變形后的容納空間的改進動機,言外之意證據1不適合作為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適合作為改進本專利的起點;更不用提與證據2和3的結合。
03、同日申請發明專利技術啟示的認定
? 3.1同日發明實審程序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對比文件1: CN104797015A(同無效證據3),導熱管11的外側面上設有兩條半圓形的凹槽12 (參見說明書第0056、0057段以及圖5和圖8)。
第二次審查意見指出:本申請的導熱管的側壁上的槽狀結構也具有在壓制時自然向中心均勻收縮的創造效果,這是向內凹陷的槽狀結構本身具有的變形規律,因為當有外力施加時,圓弧狀就會癟下去,但是球心位置是不會發生180度變化的,也就是說當施加壓力時,向內凹陷的圓弧槽自然會向內收縮,故本申請和對比文件1的凹槽的變形情況是一樣的,是為了減少發熱元件在寬度上的變形量,而非申請人在說明書第0006段記載的使得PTC發熱組件的側邊不受到側壓力,相反,不想讓PTC發熱元件受到側壓力,此時的槽狀結構應該為向外突出的槽狀結構,而非本申請附圖1記載的向內彎曲的槽狀結構。
駁回決定指出:對比文件1中矩形空腔的左側和右側的外壁均為沿矩形空腔長度方向延伸的槽狀結構12.
由此可見,駁回決定中直接認定對比文件1公開了槽狀結構,且認定了本申請的槽狀結構與對比文件1具有相同的功能,減少發熱元件在寬度上的變形量,完全忽略了說明書中對槽狀結構功能的描述“在壓制腔體時,腔體的左側和右側受力后將向外變形,槽狀結構18提供了變形的空間,對PTC發熱組件的側邊不會受到側壓力”,實審階段面對沒有創造性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權利要求也進行修改了,和無效后保留的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1對比來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已發生變化,實審階段的尺度偏嚴格,在審查精準度不夠的情況下,加上審查員與代理人處于不對等的地位,此時權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合理不做討論。
? 3.2同日發明復審程序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第173254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10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其中,對于復審請求人的意見,第173254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避免壓制腔體時PTC發熱組件被壓碎,容易想到將定位筋也設置在位于腔體的頂部、底部的內表面上,以便該定位筋對頂面及底面均進行加強、腔體無法向內側變形,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選擇,其技術效果是可預期的。
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避免壓制腔體時PTC發熱組件被壓碎、PTC發熱組件的側邊不受到側壓力,在對比文件1公開的弧面的基礎上,還容易想到將對比文件1公開的弧面進行變形,使得兩條第一定位筋之間的容納腔的左側內表面為一個向外凸的弧面,且弧面的開口是朝向容納腔的,兩條第二定位筋之間的容納腔的右側內表面為向外凸的弧面,采用腔體的左側和右側受力后將向外變形、槽狀結構提供變形的空間的方式,給容納腔一定的變形空間,使得PTC發熱組件的側邊不受到側壓力,防止PTC發熱組件壓碎,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選擇,其技術效果是可預期的。因此,復審請求人的意見陳述缺乏說服力。
由此可見,在復審程序中,復審審查員改變了實審審查員關于“槽狀結構”的認定,認為對比文件1未公開槽狀結構,轉變為直接認定槽狀結構為公知常識,進而否定其創造性。
? 3.3同日發明復審行政訴訟一審程序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第(2019)京73行初6985號行政判決,其中認為: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給予支持。
由此可見,復審行政訴訟一審程序中,法官同樣采用說理方式認定槽狀結構為公知常識,與復審審查員觀點一致,同樣認為不具有創造性。
? 3.4同日發明復審行政訴訟二審程序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對比文件1雖然說明書附圖8公開了凹槽12.但權利要求1中所述槽狀結構為“腔體的左側和右側的外壁均為槽狀結構”,結合本申請說明書的附圖可知,本申請的容納腔的側外壁相對于腔體呈整體凹陷,而對比文件1的凹槽12為同一外壁的上下兩條、間隔有未凹陷的一條凸起,在結構上顯然不同于本申請的描述。從實際發揮的技術功能和效果來看,本申請的槽狀結構可以使得容納腔側壁上的外凸弧面(弧面開口朝向容納腔)受力后向外變形的部分仍處于槽狀結構空間中;而對比文件1的凹槽12未對應腔體側壁的外凸弧面,相反該外凸弧面對應的是凸起,對比文件1控制側壁變形的方法在于以凹槽12所對應的前述“向內凹陷弧形槽”內凹來抵消壓制后外凸弧面及外壁凸起在容納腔寬度方向的延伸。因此,對比文件1中的槽狀結構和相應的外凸弧面部分所構成的部分技術方案屬于不同的發明構思,兩者在結構和位置上完全不同,所實現的技術功能和效果也不同。
由此可見,在復審行政訴訟二審程序中,否定行政訴訟一審的結論,肯定了其創造性。從槽狀結構的結構不同、功能不同,認定二者不屬于相同的發明構思,認為對比文件1未公開槽狀結構的同時,認為槽狀結構不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04、實審、復審無效、行政訴訟一審、二審中技術啟示的認定小結
05、啟示
上述案例是一個典型的走完了實審、復審、復審行政訴訟一審、復審行政訴訟二審、無效、無效行政訴訟一審、無效行政訴訟二審的稀有案例,技術啟示的判斷在不同階段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結合上述案例及平常工作中的實踐經驗談談該案件的啟發。
首先,向發明人/申請人致敬,沒有你們的堅持就沒有今天這個案例;并不是所有企業為了獲得專利權投入這么大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企業這種不折不撓的勇氣值得所有申請人面對不公正審查、不公正的駁回復審、不公正的無效等情況下,要相信自己的技術,相信正義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從目前階段復審、復審行政訴訟、無效、無效行政訴訟的數據來看,大部分駁回或無效的專利沒有選擇救濟,對于一些經濟價值比較高的專利還是比較可惜的,選擇了公開而未獲取保護;對于權利人敢于維權,權利是爭取來的而不是讓步來的,尤其是專利權,通過文字來概括背后復雜的技術方案,文字表達的有限性加上技術方案和游戲規則的復雜性,這場文字版權利的游戲需要更大的勇氣和專業一步步去爭取穩定的專利權。
其次,向代理人、律師、審查員、法官等職業共同體致敬,沒有代理人在申請文件中對槽狀結構功能的描述,沒有審查員檢索的對比文件、沒有無效請求人檢索的現有技術證據、沒有法官嚴謹的對比分析說理,同樣也很難這么清晰的展示為什么槽狀結構的功能不同、結合技術啟示有障礙等復雜問題;不管是申請階段代理人、還是審查授權階段審查員、復審無效確權階段審查員、行政訴訟維權階段法官,還是希望能夠不斷的向審查標準一致靠近。
其次,承認在授權、確權、維權不同階段的差異;技術啟示的判斷、公知常識的認定本身就是難點,對于實審審查員來說,時間緊任務最重,對事實的認定可能不夠準確,公知常識一筆而過;對于復審確權環節,目前案件量積累越來越多,審查周期越來越長,對事實的認定更多是向無效看齊,而不是向實審靠攏;對于復審無效確權環節,案件量相對沒那么大,對事實的認定相對精細;對于行政訴訟的維權環節,案件量更少,理論上審判更要精細;維權階段尤其是行政訴訟二審代表了國家最高的審判水準,是專利權人最后的救命稻草,對于不公正的審查要敢于糾偏。
最后,審視下國內專利的維權生態環境;千辛萬苦取得的專利權,能不能給專利權人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決定了企業選擇創新還是模仿,進而影響了創新的生態環境;對于該案實用新型的有效期10年,該案申請日2015.08.03.走完無效、無效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到2023年12月11日,其生命周期也僅僅剩下1年多的光景,還從何而談通過專利維護市場的權利;更不用說在維權階段舉證難、周期長、執行難等問題;整個知識產權的生態環境改善要通過訴訟倒逼,訴訟改變企業觀念,訴訟讓專利代理回歸市場,訴訟讓整個職業共同體回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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