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或運營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
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持有可運營專利數量1000件以上的,給予運營機構20萬元資助;
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持有可運營專利數量2000件以上的,給予運營機構30萬元資助。
代理我市專利申請,年授權量達到20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授權占比達60%以上的代理機構,按發明專利1000元/件予以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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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實施,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三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含在本市進行投資,并在本市申請專利的非本市居民),個別條款有特別說明的除外。本辦法所列資助項目均為后補助性質,所有項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資助金,是指根據知識產權業務需求,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適當安排,主要用于促進本市知識產權發展相關的資金。該項資金支出應控制在當年預算額度內。
知識產權資助金由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三亞市財政局、三亞市審計局的監督。
第四條 知識產權資助金實行無償資助和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五條 資助金申請人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商標或者地理標志,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或者地理標志第一申請人為資助金申請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資助金申請人;地理標志資助金申請人必須為社會團體。
第六條 鼓勵知識產權創造。發明專利根據申報人提供獲得專利權所繳納官方費用的票據憑證進行資助,每件資助金額為其所獲得專利權所繳納官方費用的50%,不包括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費。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不超過0.5萬元;向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交發明(標準)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注冊)的每件資助不超過0.5萬元;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按照歐洲、美國、日本每件不超過5萬元予以資助,其他國家(地區)每件不超過3萬元予以資助,每項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5個國家(地區)。
通過馬德里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并獲得注冊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對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30萬元資助。
第七條 鼓勵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對獲批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商標,每件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八條 鼓勵知識產權運用。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
支持企業專利成果轉移轉化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鼓勵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為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提供質押融資、擔保服務。具體補助、補償的標準和適用范圍將另行規定。
第九條 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規范化建設,引導企業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識產權強企。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且該單位有效發明專利達到3件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且該單位有效發明專利達到5件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第十條 深化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在全市中小學開展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的認定和培育工作。對列入國家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的學校,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經費支持;對列入市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的學校,分別給予5萬、10萬元經費支持。資金用于普及和支持知識產權教育、資助師生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強化知識產權服務。加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對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或運營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持有可運營專利數量1000件以上的,給予運營機構20萬元資助;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持有可運營專利數量2000件以上的,給予運營機構30萬元資助。代理我市專利申請,年授權量達到20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授權占比達60%以上的代理機構,按發明專利1000元/件予以資助。同一年同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經其他途徑已獲得過落戶或服務資助的,不重復給予資助。
第十二條 專利獎資助。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對獲得市級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資助。同一年因同一項目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獎項的,不重復資助。
第三章 申報、審核與發放
第十三條 資助金每年集中申報,資助金申請人應當根據當年公布的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
第十五條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報人提交的資助金申報信息和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報人,應對申報信息和材料進行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助金申報。
第十六條 通過審核的資助金發放名單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資助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如因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有誤而導致資助金轉賬失敗,該申請人將被視為放棄領取資助金,并取消當前申報周期的資助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知識產權已失效的;
(二)知識產權存在權屬糾紛的;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的;
(五)被列入企業異常名錄或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六)同一知識產權當年度已獲得省級、市級等其他財政支持的;
(七)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情形。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并接受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知識產權局)的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獲得資助的項目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所指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一經發現和核實,責令限期返還所獲得資助的費用,同時予以通報,并對其以后的資助申請不予受理。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發展資助金應當專款專用,用于沖抵相應知識產權的申請、實施等相關費用開支或者用于資助對該知識產權做出實質貢獻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受資助的單位應加強對資金的管理,使其在知識產權申請、實施、管理和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自實施之日起,2009年5月31日印發的《三亞市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09〕69號)廢止。
#上海市
《具有“專利代理師”“技術經紀人”雙證資質的業務骨干,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支持》
#上海浦東
《每人資助5/10萬元|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或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
#重慶高新區
《中國專利金獎每件獎勵100萬元,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總部設在本區予以50萬元資質》
#鄭州金水區
《認定為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給當事人5/10萬元補助》
#武漢東湖高新區
《給予100萬元,總部遷入或新設該地區;引進或培養專利代理師,給予10000元/人獎勵》
#珠海
《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知識產權師獎勵1萬!高級知識產權師獎勵2萬》
#浙江寧波
《獎勵50萬元,新落戶該地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獲得A級評價專利代理機構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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