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標代理手記(六)| 你禮貌嗎?如何禮貌地回復審查員的補正意見
近些天,一份關于《專利代理辱罵審查員貶低審查工作被全專協發布懲戒決定》的通知在業內引發了廣泛關注。胳膊擰不過大腿,以卵擊石只會咎由自取。毫無意義的謾罵非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會給代理人自己惹來麻煩。
確實,在代理機構日常工作中,常常會遇到和審查員“斗智斗勇”的情況。一方面,代理人需要積極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合理的訴求得到滿足和實現。另一方面,又要盡職盡責地傳達國家知識產權局下達的審查意見,并且按規按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申報資料。
無獨有偶,在商標領域也是如此。同樣的流程,同樣是面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只是分別歸類在不同的業務版塊和下屬機關。從這次事件的過程來看,網絡上流傳的過激言語系發生在第三次的補正階段。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業務辦理流程,第三次補正即是最后一次補正的機會。如果第三次補正提交的資料仍然不符合要求,該申請就會被下發不予受理通知書[1],相當于作廢處理,這就意味著在先的申請號也會同時喪失。無論是商標還是專利,都是遵循著“在先申請”的原則,搶占在先時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筆者看來,該機構的代理人員應該是在前兩次補正過程中已經發揮自己所長、提交了盡可能符合要求的補正資料,但是仍舊未能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的認可。最后氣急敗壞,索性將錯就錯、破罐破摔,才會出此下策。
既然如此,那么為何還會有多次補正依然未能核準的情況呢?其實,審查員既然會給出補正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那么就說明所提交的材料基本上還是符合規定的,只是有一小部分內容需要補充或完善的地方。而審查員出于保護申請人合法權利、同時便民辦事等因素的考慮,也會指出需要補充的位置或提出相應的修正建議。這就好像是犯了小錯誤的幼兒園小朋友,老師批評之后會給出3次的改正機會一樣。當然了,大家在處理事情的時候都期望能夠一路順風、一次性全通過,但在實務中又難免會有不盡人意的時候。而這種介于“受理”與“不予受理”之間的“補正”流程,往往是最容易被人忽視的重要補救環節。造成這種差錯的“重災區”主要來自以下幾種:
第一類問題主要是出在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委托書填寫或者上傳不正確,這也是比較常見的補正原因。由于網上電子申請對于文件的格式和大小有嚴格的限制,非PDF格式不能直接上傳、需要先行轉換,文件過小也許會導致圖片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文件過大則會無法在系統內進行上傳。亦或者是資料在填寫的時候輸入有誤,在形式審查階段中發現后也有可能會下發補正通知,相比較而言這類情況通常還是比較容易處理的。
第二類問題是出在商標圖樣或者是尼斯分類的選擇上。與第一類問題遇到的情況同理,商標的圖樣同樣也必須要按照規定的JPG格式和2M以內的大小進行上傳。此外,在進行商標分類選擇的時候,絕大部分人會直接勾選尼斯分類《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已經明確列出的標準名稱。不過其實分類表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商標局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對現有的分類進行修改調整,有新增的分類、有刪除的分類、也會有原本在A大類被移動至B大類的情況。可是,對于一些新興產業或者是在行業的細分領域內尚未明確的商品及服務,就需要采用“非標準商品”的方式進行申報。而這種形式大概率是會下發補正通知的,補正的時候則要求提供相關的產品說明書佐證。額外的流程會讓原本可以直接受理的商標申請變得更為復雜,如果是直接選擇現成的分類就能省去這一步驟。
第三類問題是對于政策的理解不同,以致于提交的資料與規定不符。這些就需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正如在此次事件中,當事人和審查員就是因為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解讀不同從而產生了較大的分歧意見。其實,無論是《商標法》還是《專利法》都是條款復雜且繁多的,一字一句都要仔細琢磨。所以必須要依據實際狀況一一對應。還有某些情形可能在法律條款中并沒有具體的操作流程或業務說明,但是在《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或者是其他相關的法規條文中已經有明確說法的,那就要遵照規定執行。
例如,在辦理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的時候,需要將注冊人名下全部的商標同時進行變更。在辦理商標轉讓的時候,也需要將轉讓人名下可能會構成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此前,筆者在辦理同一注冊人名下多件商標的代理人變更業務時,本以為可以按照商標注冊申請的簡化流程,將委托書中的商標一欄留空處理。可是卻被下發了補正通知,在補正回文中筆者附上了相關的政策規定作為說明。隨后,審查員又下發了第2次補正,對政策規定中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釋。筆者根據提示要求重新提交資料以后,最終得以受理。
無論是商標還是專利,都因為它享有的“專用權”讓人如此神往。作為商標代理機構,巴不得客戶提交的每一件商標、辦理的每一項業務都能夠得到準許。可是,無規矩不成方圓。倘若隨意什么商標業務都能夠無需審查直接通過的話,那么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會蕩然無存。而在這當中,一直守護著知識產權的“太陽神”,正是知識產權局的各位審查員們。雖說人無完人,審查員也難免會有犯錯誤的時候。但是申請人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甚至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等一套完整的行政和司法救濟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利。更何況補正還只是在這些流程尚未開始之前的環節,補正通知書并不代表說申請人就一定是做錯了什么,畢竟在補正說明中也有提到“將補正情況或對補正要求的不同意見在背面予以說明”,是允許有不同意見的。假借法定流程發泄情緒,既無意義、也沒必要。尊重審查員、理解審查工作,也是促進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發展的一種表現。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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