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中醫藥振興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近日,省法院出臺《全省法院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十五條司法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推動中醫藥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全省法院
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十五條司法措施
1.加強涉中醫藥專利保護。正確把握中藥組合物、中藥提取物、中藥劑型、中藥制備方法、中醫中藥設備、醫藥用途等不同主題專利特點,結合中醫藥傳統理論和行業特點,合理界定中醫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權比對時,綜合考慮中醫藥專利權利要求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處方藥味替換、用量配比增減、制備工藝變更等方面的差異及對療效的影響等因素,依法認定是否構成相同或等同侵權。
依法支持市場主體研制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經驗方、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等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新藥,研發先進的中醫器械和中藥制藥設備,運用新技術、新工藝以及體現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的新劑型改進已上市中藥品種,推動中醫藥技術煥新升級。
2.加強涉中醫藥商業標識保護。依法打擊侵犯中醫藥老字號、傳統品牌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惡意將中醫藥老字號、品種名稱搶注為商標,或將商標注冊為企業字號,并進行使用的,結合中醫藥老字號、品種名稱、商標影響力程度、積累的商譽以及搶注行為是否具有搭便車的主觀過錯、是否產生混淆誤認或有混淆可能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依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審理因國企改制、公私合營、企業分立等引發的涉老字號、傳統品牌侵權案件時,應當厘清中醫藥品牌歷史傳承脈絡,綜合考量權利來源、對知名程度的貢獻、使用現狀等因素,準確確定各方權利邊界,促進中醫藥品牌的傳承發展。
3.加強中藥材資源保護。依法支持通過地理標志保護道地中藥材,制止非法使用地理標志造成混淆的商標侵權行為,服務保障中藥材產業規范健康發展,助力打造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市場信譽好的中醫藥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推動中藥材地理標志與地方特色產業、文旅融合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有機結合。依法加強中藥材植物新品種權等保護,推動健全系統完整、科學高效的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體系。
4.加強涉中醫藥著作權保護。準確把握作品認定標準,依法保護對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成果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匯編、注釋等形成的成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和利用。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中醫流派研究和建設,推動中醫藥文化傳承與繁榮發展。
5.加強涉中醫藥商業秘密及國家秘密保護。準確把握中醫藥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認定標準,處理好整體秘密與部分秘點、公有領域與個人獨創、中醫藥傳承發展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關系,依法認定中醫藥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名老中醫學術經驗、藥材炮制方法、傳統工藝等依附于傳承人的傳統知識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等。準確把握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關系,依法保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藥因上市注冊、上市后變更、藥品再注冊、中藥品種保護申報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機關披露的相關信息。準確把握中醫藥商業秘密保護與中醫藥領域從業者合理流動的關系,依法認定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的效力,實現商業秘密權利人和中醫藥領域從業者合法權益的平衡保護。加大對依法認定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和生產工藝的保護力度,嚴懲竊取、泄露中醫藥國家秘密行為。
6.加強中藥品種保護。依法保護中藥保護品種證書持有者合法權益,打擊仿冒中藥保護品種名稱、仿制中藥保護品種、偽造中藥品種保護證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以及其他侵害中藥品種保護證書持有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促進完善中藥品種保護制度,鼓勵企業研制開發體現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的中藥品種,提高中藥產品質量,促進中藥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7.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權益保護。依法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以及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支持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傳承與傳播。依法保護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等進行整理、研究形成的數據資源,支持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建設,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銜接。
8.維護中醫藥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依法懲治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中醫藥企業名稱、藥品名稱、包裝、裝潢以及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中醫藥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預防和制止中醫藥領域壟斷行為。加強對中醫藥領域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懲治,強化中醫藥行業公平競爭意識。對當事人達成的由專利權人向被訴侵權人支付費用,或承諾以其他優惠條件作為放棄專利無效申請對價的協議,應當主動加強審查、妥當處理,依法及時制止壟斷行為,必要時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移送涉嫌違法線索,促進中醫藥行業公平競爭。
9.妥善處理涉中醫藥知識產權技術合同糾紛。遵循中醫藥行業的特點和發展規律,依法審理涉中醫藥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審慎認定合同無效、合同解除,促進中醫藥技術交易和轉讓許可實施。準確界定技術委托或合作開發、轉讓、許可等環節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合理分配風險和責任承擔,促進中醫藥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
10.妥善處理中醫藥成果權屬糾紛。加強中醫藥科研人員利益保護,準確認定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臨床研究與中醫藥研發人員的智力勞動對中醫藥技術成果形成所發揮的作用,依法界定職務發明的范圍,有效平衡單位與科研人員的利益。尊重當事人對成果權屬的約定,依法支持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以及對完成、轉化中醫藥技術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依法保障科研人員經費使用自主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營造鼓勵創新、守護創新的良好環境。
權屬爭議期間,因登記的專利權人過錯致使專利權終止、無效或面臨即將終止、無效的相關風險,損害或即將損害實際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充分利用財產保全、行為保全、侵權認定、責任確定等,對權利人的創新成果提供及時有效保護。
11.加大對侵犯中醫藥知識產權行為懲治力度。依法采取行為保全、先行判決等措施,及時有效阻遏中醫藥領域侵權行為。依法適用證據保全、調查取證、證據披露、舉證責任轉移、舉證妨礙等制度,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判決賠償力度以及刑事保護措施等,嚴懲嚴重侵犯中醫藥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等,提高中醫藥知識產權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依法及時將相關線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辦案機關。
12.完善中醫藥案件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健全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技術鑒定等多元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充分運用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資源優勢,建立中醫藥專家咨詢庫,聘請中醫藥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咨詢專家、人民陪審員、技術調查官等,規范中醫藥技術人員出庭、接受詢問等程序,準確查明中醫藥知識產權案件涉及的技術事實。
13.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深入推進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探索在中醫藥產業聚集區、糾紛集中區的法院設立專門審判團隊,不斷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加強與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中醫藥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協調配合,健全資源共享、線索移送、研判會商等工作機制,實現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高效順暢銜接。深化中醫藥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中醫藥行業協會、中醫藥專家在糾紛調處中的作用,大力推進訴調對接,持續開展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推動中醫藥糾紛源頭預防、綜合治理。依托長三角知識產權一體化保護機制,進一步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區域司法保護協作,統一裁判標準,形成保護合力。
14.積極營造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治氛圍。開展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等走訪調研,建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名錄,引導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前瞻性問題開展延伸研究,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為科學決策與社會治理提供智識支撐。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中醫藥領域深層次問題,適時發送切實可行的司法建議,有效堵塞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管理、產業發展、文化傳承等方面的漏洞。及時通過典型案例發布、工作通報、專題報道等方式加強法治宣傳,為相關市場主體提供明確的規則導向和價值指引,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良好氛圍。
15.服務保障中醫藥國際化發展。積極探索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機制,吸收國際有益經驗,不斷提升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質量和水平。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妥善審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積極參與中醫藥領域國際知識產權規則構建,增強中醫藥國際競爭優勢,促進中醫藥文化的國際傳播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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