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增城區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進,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完成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按不超過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扶持,專利代理機構應將不低于50%的資金獎勵給首次執業的專利代理師。
廣州市增城區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增知規〔2023〕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開發區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增城區知識產權局反映。
廣州市增城區知識產權局
2023年11月22日
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區戰略,促進我區知識產權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廣州市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廣州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和《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區實際,設立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強化廣州市增城區和增城開發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服務、保護和管理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預算編制、資金撥付、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前補助和后補助方式對項目進行扶持。
前補助是指區知識產權部門投入財政資金,并由區知識產權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方式,約定工作內容任務、績效目標、完成時限、資金投入、驗收方式等內容,在項目執行前先行投入財政資金,待合同到期后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的財政扶持方式。
后補助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績效,由區知識產權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后,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
第五條 對國際專利授權進行資助:
獲得歐洲專利局發明專利權的,資助6000元/件;獲得美國、日本發明專利權的,資助3000元/件;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權的,資助750元/件。
用款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專利資助總額不得高于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且用款單位年度獲得區級專利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個人年度獲得區級專利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六條 對國際商標授權進行資助:
(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商標注冊證,并經各指定國核準注冊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750元,每件商標資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
(二)取得歐盟知識產權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且該項同一申報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超過3件。
(三)在單一國家取得國外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750元,且該項同一申報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超過3件。
對商標續展、變更、轉讓、移轉等行為不予資助。
用款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商標資助總額不得高于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商標代理服務費總額,且年度獲得區級商標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七條 對申報周期內獲得指定獎項或達到特定條件的高價值專利、商標給予扶持,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獲得中國專利獎的,金獎每項不超過100萬元、銀獎不超過5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20萬元。同一專利已獲得廣東省專利獎扶持的,按不超過上述標準進行差額扶持。
(二)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金獎每項不超過50萬元、銀獎不超過2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10萬元。
(三)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給予一次性扶持,每項不超過100萬元。
(四)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扶持,每項不超過50萬元。
(五)獲得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等省級或以上獎項的,金獎每項不超過20萬元、銀獎不超過1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5萬元。
第三章 知識產權運用
第八條 對申報周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的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及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領域出口基地重點機構(企業)給予扶持,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每項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支持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對在知識產權交易場所完成轉讓、許可,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登記的授權專利,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企業吸納轉讓許可專利。支持中小微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從國內高校、科研機構、醫院、國有(控股)企業吸納專利成果。企業吸納的專利成果按照每件專利實際支出的轉讓費、許可費不超過5%的標準予以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高校、科研機構專利轉讓許可。支持高校、科研機構、醫院向企業轉讓、許可專利成果,在申報周期內轉讓、許可達到30件(次)以上的給予扶持10萬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專利轉讓許可服務。對在申報周期內促成廣州市企事業單位實現專利轉讓、許可達到200件(次)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扶持5萬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支持專利導航,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服務機構以及重點園區等開展產業規劃或研發活動專利導航。產業規劃類每項扶持不超過80萬元,研發活動類每項扶持不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專利轉化工程。支持公益推廣中小企業共性所需的機械化、信息化或新能源、新材料專利技術,提高全區企業普用性技術運用水平,提高全區生產效率,以前補助項目進行扶持,每年項目經費安排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支持知識產權金融,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企事業單位首次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活動所產生的利息、評估費用等進行扶持,按不超過所質押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實際貸款額2%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享受的各級補助合計不得超過質押融資成本。
(二)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保險。對企事業單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進行扶持,按照不超過實際投保費用50%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扶持險種由區知識產權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開展地理標志和區域品牌培育、運用,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項目。對獲得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項目予以配套:
(一)對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按10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500萬元。
(二)對省級知識產權項目,按7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300萬元。
(三)對市級知識產權項目,按5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100萬元。
第四章 知識產權服務
第十五條 支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一)支持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按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
(二)支持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運行,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在國家、省、市完成備案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服務能力突出、服務效果顯著的,每個網點扶持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支持園區、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產業園區、行業協會管理單位,在園區、行業協會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或商標品牌指導站,通過園區、行業協會自身或引入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園區企業、協會成員提供知識產權托管、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信息、商標品牌培育等服務,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服務內容、服務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 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服務,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托管企業數量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25萬元。
第十八條鼓勵引進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品牌培育機構、品牌機構的全資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分別不超過50萬元、25萬元、10萬元。
第十九條支持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進,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完成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按不超過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扶持,專利代理機構應將不低于50%的資金獎勵給首次執業的專利代理師。
第二十條 重點工作項目。按照當年度區委區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國家、省、市明確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識產權重大項目,設立相應的重點工作項目。支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知識產權創造、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擴大知識產權交流合作、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和文化建設等重點工作,具體項目設置和扶持金額經區知識產權部門集體研究后確定,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第五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自然人的知識產權維權,以后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發明專利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享受的各級補助合計不得超過維權成本。
(二)涉外知識產權維權。發明專利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8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應對國外權力機構開展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調查并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享受的各級補助合計不得超過維權成本。
第二十二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機制建設,強化知識產權跨部門聯合執法、跨區域協作保護、建立健全社會共治模式,在行政、刑事司法、仲裁、調解等案件處理中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援助和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發展項目及金額:
(一)支持在重點產業、新領域、新業態等建設知識產權保護或維權援助機制;
(二)支持相關機構協助馳名商標、老字號、知名品牌保護,為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保護老字號、知名品牌知識產權提供專業服務;
(三)支持相關機構協助建立完善廣州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為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侵權預警、人才培訓、咨詢指導等服務。
第六章 資金預算與撥付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知識產權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方向:
(一)《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所扶持的各類項目,以每年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
(二)為實施本辦法委托各類專業機構提供論證、評審、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以及開展知識產權服務、產業調研等相關活動的費用。
(三)為吸取知識產權發展先進經驗,組織相關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企事業單位到高校、先進地區知識產權示范點學習培訓,開展合作交流的費用。
(四)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的其他知識產權支出事項。
第二十五條各項目的申報范圍、立項數量、具體扶持標準和申報周期由區知識產權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和財政資金情況確定。后補助項目經費采取一次性撥付方式;符合“免申即享”條件的事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撥付。前補助項目的經費可采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撥付的,撥付方式和撥付金額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項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每年集中申報。區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申報指南、項目評審標準,定期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指南應明確資金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申報人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的,不予受理。
(二)區知識產權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審核。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第三方機構每年通過采購方式確定,其出具的項目審查結果和意見為項目立項決策、驗收的重要依據;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改進措施及時反映區知識產權部門。
(三)區知識產權部門將項目審查結果提交局黨組會審議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知識產權部門確定立項結果,按照區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各項目申報指南由區知識產權部門另行編制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指南為準。申請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指南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增城區、增城開發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具有增城區戶籍或者持增城區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的自然人,個別項目根據實際需要可擴展至全國范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申報人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具有完成專項資金項目的工作基礎和實施條件,有知識產權工作基礎和財務管理制度,自然人除外;
(三)專項資金項目對申報人有其他條件要求的,由區知識產權部門在項目申報指南中明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管理辦法要求的;
(二)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四)三年內有承擔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前補助項目驗收未通過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條對已確定立項的向社會公開征集前補助項目,由知識產權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撥付項目資金并組織項目實施。合同執行期滿后,由區知識產權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按合同約定組織項目驗收。
不通過首次驗收的,應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項目承擔單位完成整改后應當申請二次驗收,并承擔驗收費用。二次驗收仍未通過的,終止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對于終止合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上繳尚未使用和未按規定使用的財政經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區知識產權部門職責:區知識產權局全面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包括:預算管理、項目細化、資金撥付、績效目標編制;發布申報指南,審核專項資金項目,制訂明細分配方案;對項目實施、專項資金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跟蹤監管,開展專項資金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專項資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職責:區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報批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平臺的信息公開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用款單位和個人,負責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包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按合同約定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弄虛作假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要求受扶持單位退回獲得的扶持資金,對違規情況予以公示,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關于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知悉。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超過”的表述,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增城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增府辦規[2019]1號)有效期間內申請并審核通過的事項,按照原文件規定辦結。
附:
《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區戰略,促進我區知識產權事業全面發展,提升財政經費使用效益,增城區知識產權局起草出臺《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以問答形式對《管理辦法》進行解讀。
一、《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各級黨委、政府把知識產權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國家、省、市和兄弟區均紛紛出臺了知識產權扶持政策保障文件,如省知識產權局印發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印發了《廣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根據區委區政府要求,對標先進地區的經驗做法,增城區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起草編制工作。
二、《管理辦法》制定依據有哪些?
在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下,我區知識產權扶持政策自2016年增城區科工信局印發《增城區知識產權專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首次實施;2019年區府辦修訂并印發《關于印發增城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有效期3年至2022年1月11日結束。區委常委會連續兩年同意重新出臺知識產權扶持政策;《廣州市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第25條也明確提出“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等全鏈條服務體系,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區委辦《關于制定<廣州市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第二批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在今年出臺知識產權扶持政策以落實《廣州市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管理辦法》共分七章三十九條,具體包括“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第三章 知識產權運用”“第四章 知識產權服務”“第五章 知識產權保護”“第六章 資金預算與撥付”“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一)第一章。明確文件依據、資金用途、適用范圍、補助方式等相關內容,共4項條款。
(二)第二章。明確國際專利、國際商標、高價值專利、商標等資助內容,共3項條款。其中高價值專利、商標包括專利獎、中國商標金獎、馳名商標、灣高賽等5類。
(三)第三章。明確國家試點示范單位、轉讓許可、專利導航、中小企業專利轉化、知識產權金融、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和配套政策等資助內容,共7項條款。
(四)第四章。明確信息公共服務、園區公共服務、中小微企業托管、引進機構、人才培育和重點項目等資助內容,共6項條款。
(五)第五章。明確知識產權維權、保護機制建設等資助內容,共2項條款。
(六)第六章。明確預算安排、使用方向、申報方式、程序管理、申報指南、申報條件、限制條件、項目管理等相關內容,共8項條款。
(七)第七章。明確知識產權部門、財政部門、申報單位各自職責,弄虛作假、違背承諾、失職瀆職等問題錯誤的處理,共6項條款。
四、《管理辦法》主要亮點是什么?
(一)突出目標導向。為實現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目標,學習先進地區進行專利布局搶占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高點,加強園區孵化器平臺建設;為促進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設置中小企業專利轉化工程,讓我區廣大中小企業低成本用上國內科研院校先進技術;
(二)解決實際困難。針對企業普遍反映的快速申請、專利轉化運用水平低、維權難等問題,設立區域品牌和地理標志指導站,加大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小微企業集中托管、快速調解等公共服務提供力度;
(三)程序更加合理。《管理辦法》經多輪修訂和征求意見修改完善,第一輪重點針對當前知識產權目標、存在問題和任務設置項目;第二輪考慮每個項目成本和收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第三輪完善政策出臺到兌現整個操作流程,盡量設置客觀因素,項目盡量后置審核制,減少資金使用風險。
(四)部分實行免申即享。為提升落實政策的針對性、務實性和高效性,市最新文件明確提出“對‘資助范圍明確、審核標準清晰、比對數據齊全’的后補助項目,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管理辦法》參照市文件有關規定,對“資助范圍明確、審核標準清晰、比對數據齊全”且無需評審立項的政策性獎勵(補助)等項目,一律采取“免申即享”方式,讓政策直達快享,進一步優化我區創新創業環境。
五、《管理辦法》什么時候執行?
《廣州市增城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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