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源市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升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處理能力,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GB/T39550-2020)《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GB/T42293-2022)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結合本市電子商務領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開展商品銷售、服務提供等經營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條 各級商務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共同推進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根據部門職責加強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管理,指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組織和支持開展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業務培訓,對平臺經營者處理疑難、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予以指導。
第五條 電子商務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監督和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 平臺經營者
第六條 平臺經營者應按照《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GB/T 39550-2020)《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GB/T42293-202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要求》(GB/T29490-2023)國家標準的各項規范要求,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落實電子商務平臺相關主體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平臺經營者應建立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條件的可設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或委托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代為管理,提供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維權咨詢等服務,強化平臺內經營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與應對能力。
第八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治理措施、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平臺經營者制定或修改所經營平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以及對違反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警告、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處理措施的,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九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平臺用戶準入管理制度,對用戶入駐電子商務平臺時進行知識產權信息備案,與用戶簽訂平臺準入協議,明確告知入駐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服務,禁止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與服務信息,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務信息檢查監控機制、投訴舉報機制、糾紛解決機制、誠信評價機制等。
第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暢通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受理渠道,受理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在線投訴系統、投訴受理郵箱、投訴受理信函地址、投訴舉報熱線等形式,并在平臺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應通過在線投訴、電子郵件、信函等書面形式向平臺經營者發送通知,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造成進一步侵權損失。
侵權通知內容應包含:
(一)知識產權權利證明;
(二)知識產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三)能夠實現準確定位的涉嫌侵權商品、服務或內容的信息或網址;
(四)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
(五)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其中,通知涉及專利權的,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侵權比對說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評價報告等材料。通知涉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平臺經營者可以要去權利人提供相應的商標權或者著作權侵權鑒定等材料。
第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在收到侵權通知后,應及時完成對侵權通知是否符合要求的初步審查。對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的侵權通知,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被投訴平臺內經營者。
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結合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成立的可能性、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等因素考量確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投訴平臺內經營者作出回應,刪除、屏蔽、斷開相關商品、服務的侵權鏈接,移除相關侵權信息等。
第十四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記錄和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配合商務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提供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商品、服務的數據信息。發現重大侵權違法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數據管理機制,用于對相關信息進行存儲、管理、追溯、核查等。
第三章 平臺內經營者
第十五條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或委托專業服務機構負責處理知識產權的申請與管理、風險監測和預警、糾紛處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主動識別及防范各類知識產權風險,在銷售商品之前,核查該商品包含的知識產權,保留商品的供應商注冊備案信息、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文件等,確定知識產權權利狀態,甄別商品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止構成侵權行為。
第十七條 平臺內經營者應知曉并遵守電子商務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對銷售的商品所包含的知識產權采取主動保護措施。若發現疑似侵權線索,應當及時搜集并保存涉嫌侵權的各類信息,必要時可尋求相關部門協助,或者依法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整個證據搜集和保存的過程中,務必遵循法律法規,確保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八條 根據證據是否充分、侵權損失大小、維權成本高低、維權難易程度等因素,平臺內經營者可選擇采取溝通協商、申請平臺干預或調解、發出警告函、提起訴訟等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第十九條 平臺內經營者在收到投訴舉報、涉嫌侵權轉送通知等維權主張時,應當積極配合平臺經營者進行調查,及時對維權主張進行核實和客觀評價,做好糾紛應對工作。在充分評估侵權可能性的前提下,可選擇如下方式處理:
(一)認為不存在侵權行為,可向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
(二)在構成侵權可能性較小時,通過平臺提供的正規渠道進行申訴,要求恢復因投訴而被刪除的商品列表、鏈接及相關信息等;商品已被扣押的,可依法向市場相關監管部門申請解除扣押;已被起訴的,應當積極應訴。
(三)在構成侵權可能性較大時,主動下架商品,積極與權利人溝通協商達成和解。
第二十條 平臺內經營者應積極采取措施,如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等,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確保合規經營;并應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標注商品或服務的知識產權信息,確保清晰、準確、無誤。
第二十一條 因被投訴導致商品鏈接被斷開,平臺內經營者評估認為不及時恢復商品鏈接,將可能對其合法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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