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成都市雙流區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資助(獎勵)辦法》的通知提到: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人才獎勵
支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對注冊地在雙流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在職且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獲得知識產權師證書,按正高級知識產權師5000元/人、高級知識產權師3000元/人、知識產權師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所在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獎勵(同一人獲證,按照最高額獎勵給予補貼差額);獲得專利代理師證書,按照3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所在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獎勵。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雙流區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資助(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成都市雙流區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資助(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激發創新活力,促進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結合雙流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經費來源
資助(獎勵)所需資金納入每年全區企業扶持資金管理,由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
第三條 資助(獎勵)對象
主要經營場所、統計關系在雙流實際管轄區內、依法經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稅收繳納在雙流實際管轄區內的自然人(共同申請的為第一權利人)。
第四條 不予支持情形
1.有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所列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主體,對其專利不予資助(獎勵)。
2.申報主體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管理;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或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單位。
3.申報主體不符合申報要求、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知識產權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門檢查評估、不按期完成項目驗收、不按要求整改的。
4.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規定不應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五條 資助(獎勵)限額
同一年度內,單個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組織領取資助(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單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超過60萬元,單個自然人不超過5萬元(專利獎配套獎除外)。同一事項符合區內多個優惠政策支持條件的,由申報主體自主申報,不重復享受。
第六條 管理部門
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資助(獎勵)項目的申報、審核、公示、上報、資金撥付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助(獎勵)類型、標準
第七條 專利資助(獎勵)
1.專利獎配套獎勵
對中國專利(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分別給予專利權人50萬元、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省專利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創新創業獎,分別給予專利權人3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專利多次獲獎,不重復獎勵,按獲得的最高獎項給予補貼差額。
2.高價值專利培育(育成)中心資助
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定的高價值專利培育(育成)中心,按省級50萬元、市級3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3.專利池建設獎勵
企業有效發明專利達到30件、60件、100件,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60萬元獎勵;高校、科研機構有效發明專利達到100件、300件、600件,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60萬元獎勵。(該年度新增有效發明專利占比不低于50%)
4.專利轉移轉化獎勵
(1)高校、科研機構向雙流區企業轉讓(或許可)專利,且在雙流成功轉化(產品上年度銷售額500萬元以上),按協議總金額分別給予轉讓方、受讓方、中介方4%、3%、3%的獎勵,同一項目給予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最高獎勵均不超過100萬元。
(2)企業實施自有發明專利(上年度授權),且運用該專利生產的產品上年度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每個實施項目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商標獎勵
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商標金獎的商標權利人,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地理標志資助
1.對申報資金來源為非財政資金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申請單位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權利人,每個給予30萬元資助。以上兩項,同一產品只資助一次。
2.對新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國際互認互保、地理標志商標國際注冊的主體,每個給予5萬元資助。
第十條 版權獎勵
1.優秀版權作品(不含計算機軟件、設計領域類),獲得國家級版權作品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權利人,按每個8萬元、5萬元、3萬元標準給予獎勵;獲得省級版權作品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權利人,按每個5萬元、3萬元、2萬元標準給予獎勵。
2.計算機軟件、設計領域的作品,獲得市級以上部門認定,同時填補了國內在該技術領域空白或在技術領域取得突破,并獲得國家級政府獎或相關部門認定的成果獎,給予5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助
新獲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按3000元/件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每家單位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農作物新品種資助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農作物新品種,分別一次性給予1萬元、3000元的資助。
第十三條 標準制訂(修訂)資助
1.標準起草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制訂(修訂),第一承擔單位資助40萬元,第二承擔單位資助20萬元。
2.標準起草單位參與國家標準(含軍用標準)制訂(修訂),第一承擔單位資助25萬元,第二承擔單位資助15萬元。
3.標準起草單位參與行業標準制訂(修訂),第一承擔單位資助15萬元,第二承擔單位資助10萬元。
4.標準起草單位參與地方標準制訂(修訂),第一承擔單位資助5萬元,第二承擔單位資助2萬元。
5.單戶標準起草單位年度內最高累計獎勵100萬元。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金融資助
企業利用專利、商標進行質押融資,按其實際發生貸款利息額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每個企業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已享受上級相關資助的項目不再資助。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維權資助
1.區內企事業單位作為原告(或請求人)主動維權,解決專利、商標侵權糾紛和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經法院判定或裁定后勝訴并已生效的,給予作為原告(或請求人)的案件代理費資助20%,每件案件最高資助 15 萬元,每家單位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2.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幫助轄區內企事業單位作為原告(或請求人)主動維權,解決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侵權糾紛,經法院判定或裁定后勝訴并已生效,并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國家級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一次性給予該機構30萬元資助。
第十六條 提升知識產權綜合能力資助
1.對貫徹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并首次獲得“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能力評價證書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資助;對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GB/T29490-2023)》國家標準貫標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的資助。
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培育企業,按30萬元、20萬元標準給予資助;對新認定的省級知識產權強企,給予20萬元資助;對新認定的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按10萬元、5萬元的標準給予資助。獲得上述稱號的企業,復核合格后,均給予5萬元資助。同一年度符合本條規定2個以上條件的,只能申請一次資助,資助金額按最高標準執行。
3.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或通過復核)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給予5萬元資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人才獎勵
支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對注冊地在雙流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在職且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獲得知識產權師證書,按正高級知識產權師5000元/人、高級知識產權師3000元/人、知識產權師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所在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獎勵(同一人獲證,按照最高額獎勵給予補貼差額);獲得專利代理師證書,按照3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所在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信息利用資助
1.企業上年度購買知識產權數據庫(含數據庫賬號),按照實際支出金額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資助,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10萬元。
2.企業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實施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等項目,經組織中級職稱及以上知識產權師進行評審認定后,一次性給予合同費用的20%(最高5萬元)的資助。同一企業一年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 商業秘密保護資助
支持園區、協會、企業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對首次入選成都市、四川省商業秘密保護基地的,按晉級補差原則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扶持,對首次入選四川省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企業的,給予1萬元扶持。
第三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條 異議受理和期限
對初審通過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自項目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個人提供本人簽字、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證明材料送交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并提供聯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經區政府審核批準的資助項目,自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撥付經費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該資助。有關資助(獎勵)的標準,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二十一條 調查處理
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異議協調處理,必要時由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有配合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的義務。處理結果應及時通知異議雙方。
第二十二條 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并接受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對截留、擠占、挪用資助(獎勵)資金,以及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資助資金的,終止資助(獎勵)并全額追回已資助資金,一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該主體提出的資助申請,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納入不良信用行為名錄,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附則
1.本政策由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2.本政策的申報方式、時間、細化標準、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或指南為準。
3.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內容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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