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是許多公司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關鍵部分,包括歐盟在內的許多領先組織認為它是“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核心”。
盡管在去年COP28上為增加可再生能源容量三倍和提高效率一倍設定了雄心勃勃的目標,但CDP最新的報告顯示,企業在可再生電力方面的參與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報告發現,只有10%的公司明確承諾使用100%的可再生能源。
企業責任
作為一個領先的環境非營利組織,CDP從全球超過24.800家公司收集數據。這些公司代表了全球資本市場的很大一部分公司,消耗了全球商業用電量的大約四分之一。
CDP的報告強調,大量公司在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方面缺乏緊迫性。這種進展的缺乏帶來了嚴重的影響,波及到了更廣泛的范圍3排放。
CDP氣候變化總監Amir Sokolowski表示:“盡管轉向可再生電力符合他們的商業利益,但大多數公司仍然進展得過于緩慢。隨著COP29呼吁緊急加快氣候行動,我們的數據突顯了企業在可再生能源使用上的巨大、未被挖掘的潛力。沒有這一點,全球能源轉型可能會陷入停滯。”
對CDP收集的數據深入分析后,揭示了一個令人擔憂的趨勢:盡管少數公司采用了可再生能源戰略,約53%的能源來自可再生能源,但絕大多數公司甚至沒有接近這一水平。
僅有5%的企業設定了提高能源效率的具體基準——這是一個關鍵且經濟上有利的戰略。此外,報告強調了重大的透明度問題。盡管許多公司報告稱29%的電力使用來自可再生能源,但只有16%的數據能夠被驗證。
這種差異在形成健全的能源市場和支持新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發展中造成了重大障礙。
主要電力消費者的角色
這份報告的分析涵蓋了近10.000家公司,其中682家被歸類為“超級用戶”。
這些超級用戶消耗了披露的總電量的75%以上,每家公司每年使用超過1太瓦時——足以滿足約95.000個美國家庭的電力需求。盡管他們有能力推動重大變革,但這些超級用戶平均只報告了33%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與報告平均47%的小公司形成鮮明對比。
一些領先的公司,如德國電信、微軟和羅伯特·博世展示了他們能夠實現的成就,每家公司報告稱超過90%的能源來自可再生能源。這些例子展示了強有力的企業承諾的重大影響,并突出了這些大型參與者可以持有的關鍵影響力。
通過領導可再生能源倡議,他們可以顯著推動整個能源行業朝著更可持續的運營發展,并幫助實現全球氣候目標。
展望未來:迫切需要迅速行動
將可再生能源解決方案果斷納入運營的需求怎么強調都不為過。
為可再生能源的采購和提高能源效率設定清晰、可驗證的目標對于取得實質性進展至關重要。今年的COP29凸顯了如果不采取迅速行動所涉及的高風險。
“前進的道路要求各種規模的公司優先考慮可驗證的可再生能源使用和購買目標以及能源效率目標。透明度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基礎,”Amir 強調。
對于推動這一轉型的公司來說,可以獲得經濟效益和減排的雙重好處。
然而,如果今天的企業領袖延遲轉向可持續模式,之前COP峰會上提出的雄心勃勃的能源目標就有無法實現的風險。作為電力的重要消費者,他們立即采取的行動對于促進一個有韌性的零碳經濟至關重要。
以下是報告的關鍵發現:
1、代表 3.571 太瓦時 (TWh) 年電力采購量(或全球發電量的近 13%)的 9.551 家公司通過 CDP 報告其電力采購和基于地點的范疇 2 排放量。這些公司中僅有 7% 的子集占整個集團電力采購量的 76% 以上。
2、這些公司目前平均聲稱購買了 29% 的可再生電力 (RE),低于目前全球可再生發電資源的平均水平。
3、只有 936 家公司(占所研究公司的 10%)設定了 100%消費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并選擇了 2033 年作為兆瓦時加權平均目標年,這些公司每年的電力采購量為 647 太瓦時。有這些目標的公司目前聲稱使用 53% 的可再生能源。報告所研究的 75% 的電力采購來自沒有設定增加可再生能源采購目標的公司。這種雄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 2030 年將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增加兩倍的目標不夠一致。同樣,在所研究的公司中,只有不到 5%的公司宣布有能源效率目標,這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 2030 年將年度能源效率提高一倍的目標不夠一致。
4、雖然各公司聲稱購買了 29% 的可再生能源,但各公司披露的詳細情況僅足以讓 CDP 確認 16% 的能源是“可再生能源”。
5、許多公司,無論是否聲稱擁有可再生能源,都沒有披露基于市場的范圍 2 排放。
6、在所研究的 4595 家公司中,電力購買協議(PPA)提供了 34% 的可再生能源采購,這些公司提供了有關其可再生能源主張的更透明的詳細信息。然而,這些協議絕大多數集中在本報告所研究的少數最大電力用戶中。購買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方式是與電力供應商簽訂合同。
對于這種情況,報告給出了6點結論和建議:
1、CDP 在電力需求方面有很大的覆蓋面,可以捕捉到一些最大的電力用戶。向 CDP 報告用電情況和基于地點的范圍2排放的公司約占全球電力需求的 13%。考慮到工商業電力用戶占全球電力需求的 50% 以上,報告涵蓋的電力使用量占所有工商業電力使用量的四分之一。電力需求主要集中在少數超級用戶身上。在所研究的公司中,7% 的公司占整個集團購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十大電力用戶(占所研究公司的 0.1%)占整個集團電力采購量的 10%。
2、企業目前的可再生能源主張缺乏雄心。報告所研究的企業集團目前的可再生能源采購比例合計為 29%,低于當今全球發電量中可再生資源所占的比例。每十家公司中就有四家沒有聲稱使用任何可再生能源,而每十家公司中就有六家聲稱總體上使用了 35% 的可再生能源。與規模較小的公司相比,規模較大的電力用戶更傾向于宣稱使用可再生能源。
3、很少有公司同時制定可再生能源和能效目標。報告所研究的四分之三的電力采購與那些沒有設定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目標的公司有關。國際能源機構(IEA)發現,在 2022 年至 2030 年間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增加兩倍的全球目標并未如期實現,即使可再生能源的部署速度之快已經超過了各國政府的現有目標。企業的更大雄心和政府的更大雄心可以讓 2030 年的目標重回正軌。在所研究的企業中,只有不到 5%的企業宣布了提高能效的目標。
4、只有一半左右的公司在其聲明中提供了了解其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機制和可信度的基本信息,其影響難以量化。雖然公司報告的可再生能源比例為 29%,但只有 16%的可再生能源得到了國家/地區層面的信息披露和有關提出申請所使用機制的信息(如 PPA、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或未捆綁的 EAC 購買)的支持。一些公司的聲明并不可信,例如,從電網組合中進行聲明,或不遵守市場界限進行聲明。
5、缺乏對可再生能源聲明所用工具的第三方核查。可再生能源聲明與減少公司基于市場的 “范圍2 ”排放清單所使用的工具相同。在不同市場中運營的公司眾多,第三方核查機構的作用對于使公司的聲明具有可比性和可信性至關重要。報告顯示,首先,許多公司未能完全報告基于市場的(Market-based)范圍2清單。在公司沒有聲稱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情況下,這種錯誤更為常見。然而,公司是否購買可再生能源的決定并不影響其報告基于市場的 “范圍 2 ”清單的要求:幾乎所有公司都必須報告基于市場的 “范圍2”清單,除非它們完全在無法使用市場工具的國家或地區運營。其次,在所研究的公司中,只有 22% 的公司對其基于市場的范圍2 排放進行了某種形式的第三方驗證。
6、強制性披露正在擴大對公司與能源相關的法定披露要求。在歐洲,《歐洲氣候變化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ESRS E1)規定了披露地點和基于市場的范圍2 排放、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耗以及相關目標的披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也將實施類似的披露規則,雖然將能源消耗排除在報告要求之外,但確實提到披露者必須說明在其范圍 2 排放報告中是否以及如何使用 EAC。它還可能包括在有限水平上對第三方保證聲明的要求。
對 CDP 做出回應的公司能夠更好地應對未來的披露法規以及由此帶來的投資者更嚴格的審查。除能源外,CDP 還發布了高質量強制披露原則,旨在支持政策制定者和金融市場監管者制定最健全、最有影響力的環境披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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