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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銜接對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1-29 19:59:16     來源: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切實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銜接對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

近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切實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銜接對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對已取得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人才,全省企事業單位可根據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等情況,直接聘任相應職稱,無需換發職稱證書。符合晉升高一層級職稱標準條件的,可以持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直接申報評審或考試。

關于切實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銜接對應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航空港區黨工委組織人事部,省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深化職稱和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激發技能技術人才創新創業活力,依據國家關于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銜接對應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銜接對應問題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準入類、水平評價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直接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見附件1、2),并根據國家相關要求適時動態調整。

(二)國家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取得、現已停止考試的相關專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并可按規定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見附件3)。

(三)在對應范圍內,對已取得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人才,全省企事業單位可根據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等情況,直接聘任相應職稱,無需換發我省職稱證書。符合晉升高一層級職稱標準條件的,可以持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直接申報評審或考試。

二、關于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銜接對應問題

(一)具有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技能人才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農業技術、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藝術、體育、醫療技術、技工院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等10個系列的職稱評價。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由用人單位考核認定初級職稱:

(1)取得中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可考核認定員級職稱,或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可考核認定助理級職稱。

(2)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可考核認定助理級職稱。

(3)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可考核認定助理級職稱。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評審中級職稱:

(1)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2)在崗且從事本專業的“河南省技術能手”獲得者。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副高級職稱:

(1)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2)在崗且從事本專業的“全國技術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師”獲得者、“世賽獎牌”獲得者(含指導教練)、“國賽金牌”獲得者(含指導教練)。

4.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正高級職稱:

(1)在崗且從事本專業的我省“特級技師”、“首席技師”、“世賽金銀牌”、“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2)獲得“全國技術能手”或“中原技能大獎”的高級技師,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8年。

(二)在我省從業且取得工程技術、農業技術、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藝術、體育、醫療技術、技工院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等系列助理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職業技能評價條件的,可以參加與現崗位相對應的職業技能評價。

1.取得本專業助理級職稱滿1年,可申報高級工職業技能評價。

2.取得相應系列(專業)中級職稱,或取得相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滿3年,可申報技師職業技能評價。

3.取得相應系列(專業)副高級職稱,或取得相應系列(專業)中級職稱滿3年,可申報高級技師職業技能評價。

4.取得本專業正高級職稱,或取得本專業副高級職稱滿4年,可申報特級技師職業技能評價。

三、關于數字經濟領域技術技能人才培育項目等級證書與職稱銜接對應問題

參加國家和我省數字經濟領域技術技能人才培育項目,取得相應等級證書的人員,可按如下要求認定、申報相應職稱:

(一)取得初級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的,可直接認定為助理工程師。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的,可直接認定為工程師。

(三)取得高級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評審。

四、有關要求

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銜接對應工作,是深入推進河南人才高地建設,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專業技術人才成長、拓寬技能人才成長渠道的重要手段。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準確把握政策要求,加強政策執行的監督指導,切實抓好政策落實。用人單位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作用,對于符合對應條件的人員,要根據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需要,根據崗位聘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從獲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中對應相應層級擇優聘任。

以往同類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自本文下發之日起,《關于規范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職改〔2011〕11號)文件廢止。

附件:

1.準入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2.水平評價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3.國家清理規范前取得、現已停止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

準入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序號

職業資格名稱

政策依據

對應

1

房地產估價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房規〔2021〕3號)、《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社部規〔2020〕1號)

經濟師

2

造價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2020年第50號修訂)

造價工程師(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或經濟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二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3

注冊城鄉規劃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注冊城市規劃師(2014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

注冊城鄉規劃師(2014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4

執業藥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實施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5第13號,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28號修正)《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藥監人〔2019〕12號)

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

5

注冊安全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人發〔2017〕118號)、《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或經濟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取得):工程師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9年及以后取得):工程師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9年及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6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工程師

7

注冊驗船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A級:工程師

B級: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C級:助理工程師

D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8

注冊計量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一級注冊計量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9

注冊測繪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工程師

10

注冊消防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11

護士執業資格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護理初級(師),護理初級(士)

12

醫生資格(醫師、鄉村醫生、人體器官移植醫師、職業病診斷醫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關于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準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醫師:醫師

助理醫師:醫士

13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工程師

14

注冊電氣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工程師

15

注冊化工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工程師

16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航與航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工程師

17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工程師

18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工程師

19

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工程師

20

注冊環保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工程師

21

注冊結構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22

注冊建筑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一級注冊建筑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建筑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23

建造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

一級建造師:工程師

二級建造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24

監理工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規〔2020〕3號)、《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7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2006年第28號,根據水利部令2017年第49號修訂)

工程師

25

注冊會計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或審計師

26

船員資格(含船員、漁業船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關于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54號)

駕駛員(輪機員、船舶電子員、引航員)或助理駕駛員(助理輪機員、助理船舶電子員、助理引航員):初級

中級駕駛員(中級輪機員、中級船舶電子員、中級引航員):中級

27

執業獸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4號)

助理獸醫師

28

導游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助理經濟師

29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關于深化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9號)

二級播音員

30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新聞記者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2009年第44號)、《關于深化新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0號)、《關于印發新聞記者職業資格考試辦法和新聞記者職業資格考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新出發〔2022〕21號)

新聞記者證:助理記者或助理編輯

31

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助理經濟師

32

專利代理師

《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19年第7號)

助理經濟師

33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34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Ⅰ級對應員級工程師

Ⅱ級對應助理級工程師

Ⅲ級對應中級工程師

35

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Ⅰ級對應員級工程師

Ⅱ級對應助理級工程師

Ⅲ級對應中級工程師

36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操縱員:員級或助理級工程師

高級操縱員:助理級或中級工程師

37

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設施操縱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助理級或中級工程師

38

法律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級

39

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香港、澳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四級公證員

40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9年第47號,根據文化部令2017年第57號修訂)

助理經濟師

41

航空人員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助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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