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規定
(2024年8月27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維護公平競爭,激發創新活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活動。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推動建立健全企業商業秘密自我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一體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加強相關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和財政保障。
第四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服務指導工作。其他有關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相關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商業秘密保護工作職責的單位應當通過宣傳培訓、規范引導、創新試點、案例警示等方式,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并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條 企業應當強化商業秘密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建設,根據自身行業特點、技術要求、競爭優勢,按照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涉密信息、涉密區域、涉密人員、涉密載體等的商業秘密保護內部控制和規范管理。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合法擁有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進行核查、識別,確定需要納入商業秘密管理的商業信息范圍,并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視頻和音頻等方式記錄商業秘密。
第七條 企業應當采取與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相適應、合理且具有針對性的保密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
(二)對涉密信息及其記錄載體和其他承載商業秘密的物品標明保密標識,采取相應隔離、防護或者加密等防范失密措施;
(三)在研究、開發、生產等商業秘密涉密場所明示對企業員工以及供應商、客戶等來訪者的保密要求,采取出入審核登記、權限管控、專人陪同、安裝安防設備等防范失密措施;
(四)對采集、產生、存儲、使用、處理、傳輸、銷毀商業秘密的計算機、通信、辦公自動化等設備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存儲、復制、打印等防范失密措施;
(五)對商業秘密關鍵信息使用密碼、代碼或者替代表述;
(六)與企業相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保密的內容和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其他保護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合理措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擅自接觸、占有或者復制由企業控制、尚未為公眾所知悉的,包含商業秘密或者能從中推導出商業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電子數據等獲取企業商業秘密;
(二)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企業商業秘密;
(三)通過高薪聘請或者提供財物、無形利益等方式,賄賂企業員工或者他人獲取企業商業秘密;
(四)通過人身威脅、設計陷阱等方式,脅迫、騙取企業員工或者他人獲取企業商業秘密;
(五)采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或者商業道德的不正當手段獲取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
實施前款規定的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對依據職權或者通過公眾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線索,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核查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負有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職責的單位應當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情況會商、案件移送、證據調用、執法聯動的企業商業秘密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加強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行政執法協作以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負有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職責的單位應當探索創新企業商業秘密爭議糾紛的提前介入、指導幫扶、快速響應、及時辦理、爭議調處和便利企業有效維權等相關措施。
第十條 企業向行政機關、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的資料、信息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顯著標識或者書面說明,并可以提出明確的保密要求;商業秘密不屬于必須提供內容的,企業有權不予提供,也可以采取隱藏或者刪除涉密信息、對涉密信息進行模糊化處理等隱密措施。
行政機關、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對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取的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資料、信息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鑒定評估、檢驗檢測等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商業秘密保護專業化服務。
支持企業與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組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聯盟。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指導作用,引導會員企業規范商業秘密保護,為會員企業提供相關知識培訓、風險評估、糾紛調解、維權援助等服務或者協助。
鼓勵大眾傳播媒介加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公益宣傳。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務、國際貿易促進、工商聯等部門和單位統籌相關領域涉外專家、信息、溝通渠道等資源,向企業提供國際公約和境外法律咨詢、政策指導、跟蹤研判、風險預警、維權支持等服務,指導企業開展商業秘密境外保護,支持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市場主體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的商業秘密保護活動,參照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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