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追覓創新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追覓公司針對專利1、4提起涉案2起專利侵權民事訴 訟不屬于惡意訴訟
……
二、追覓公司針對專利2、4提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電商平臺投訴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電子商務法相關條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誠信原則是市場主體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一方面,它鼓勵和支持經營者通過誠實勞動積累社會財富,創造社會價值,并保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財產性權益以及基于合法、正當目的支配該財產性權益的自由和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為保障并鼓勵權利人保護其知識產權,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在適用誠信原則對當事人濫用權利的行為予以制約時,有必要區分惡意行使權利與正當合理維權,對正當維權、依法維權的行為不應過于苛責,對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則違反了誠信原則,屬于權利濫用,該行為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具體到本案,追覓公司針對專利2、4提起的相關行政處理、電商投訴、民事訴訟行為并非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難以否認系其維權之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追覓公司在維權時涉案專利均為有效狀態,國家知識產權局亦出具了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2、4現亦處于有效狀態,追覓公司依法取證并制作了侵權比對說明,按照相關要求提交投訴材料,不能僅憑提起行政處理、電商投訴后又撤回的行為,認定其維權行為并非為維護自身權利而是以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現有證據亦尚不足以證明追覓公司維權行為存在明顯惡意。追覓公司基于對專利權的合理信賴,在有一定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基礎上進行維權,在提起行政處理、電商投訴、民事訴訟過程中并沒有明顯超過正當維權目的,有違法律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或者違反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秩序的不當行為,也無證據表明具有超出維權本身的其他不當目的。因此,追覓公司上述行為的主觀狀態難謂惡意和具有可苛責性,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追覓公司針對專利3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電商平臺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專利法規定,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其中,新穎性要求實用新型不能屬于現有技術。而本案中,添可公司芙萬2.0系列產品已于2021年4月份公開銷售,證據表明追覓公司也于2021年4月份、9月份購買到了芙萬2.0系列產品,追覓公司已經通過購買公開銷售產品的方式實際接觸掌握了現有技術,卻在2021年11月10日將早已公開的現有技術申請專利3.隨即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電商平臺投訴,其申請專利及提起行政投訴、電商平臺投訴的行為具有不當性。一是追覓公司對專利權的獲取具有僥幸心理,利用了實用新型專利無需實質審查,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二是雙方處于同區域同行業,競爭激烈,訴訟多發;三是追覓公司有專業團隊,理應知曉該權利基礎存在問題。綜上,追覓公司具有不當利用專利審查授權制度打擊銷售同類產品的競爭對手的目的,該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主觀上具有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關于侵權責任判定
如前所述,追覓公司針對專利3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電商平臺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該行為實際造成添可公司商品暫時被封禁、扣除積分等不利結果,給添可公司造成了一定損失,添可公司為應對行政處理、電商平臺投訴及本案訴訟亦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對此,追覓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本院綜合考慮行為性質、主觀故意程度、持續時間、影響范圍,損害結果以及添可公司合理維權支出等因素,酌定追覓公司賠償添可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對于添可公司要求追覓公司賠償商譽損失并在相關報紙、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電商平臺進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請,添可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商譽方面受到實際損失,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書摘要
法院/案號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5民初1333號 |
案由 |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
合議庭 |
審判長 管祖彥審判員 范曉榮審判員 楊金瓊 |
書記員 |
袁 慧 |
當事人 |
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愷凱,科沃斯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事務部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倪佳奇,科沃斯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事務部律師。 |
被告:追覓創新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蘇州吳中區。委托訴訟代理人:尹臘梅,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傅鋼,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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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
一、被告追覓創新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二、駁回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時間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
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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