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都是我國企業走出去常選擇的目的國,同時也都是知識產權強國,有著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司法制度。對于出海的中國企業來說,這些國家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一把雙刃劍,既可能在周密布局自身知識產權的基礎上為我所用,在競爭中壓制對手;也可能在冒然投入海外市場的情況下為其所累,被競爭對手排擠出局。
為了幫助企業對這四個國家的知識產權體系有更多的了解,本文以下分四篇分別對四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及常用的維權措施進行介紹。
第四篇 日本篇
一、日本專利制度概況
日本作為亞洲最早開始近現代法制化的國家,其知識產權體制也較為完善,知識產權的種類與中國類似,分為商標、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版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每種權利有獨立立法。
另一方面,日本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分為行政、司法和執法三個分支,行政主要負責權利的授予和授權后審查,司法主要受理知識產權的侵權訴訟,執法主要是海關和警察的職能。
二、特許廳審理專利訂正和無效案件
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主要負責專利和商標的授權和授權后的訂正程序和無效程序。
專利訂正審判程序,是指專利在授權后,如果專利權人發現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對專利的權利要求等進行修改的程序。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是在專利權被授予后,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程序,對無效請求的審查由三至五名審判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對于無效請求所謂的“利害關系人”審查非常寬松,根據日本法律的規定,任何受到專利權存在的影響的公眾都可視為利害關系人,而不限于直接競爭者或者侵權訴訟的被控侵權方,而由于專利權是對世權,因此理論上任何公眾都可構成,實踐中通常只要是同行業的人士就認為是利害關系人。對于特許廳做出的無效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提出起訴。
三、專利權人常用維權手段
3.1、民事訴訟程序
日本訴訟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分別稱為一審、控訴審(二審)和上告審(三審),通常一審和二審對事實和法律問題均有涉及,三審只關注法律問題的爭議。
相應地,日本的法院也分為三級,第一級為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第二級是各地方高等法院和東京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最高級是日本最高法院,一審案件原則上由第一級法院受理。
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不受理知識產權訴訟,同時也并非所有的地方法院都對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享有管轄權。實際上,考慮到知識產權案件的技術性較強,在日本知識產權訴訟是專屬管轄的,一般由東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受理專利、實用新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一審案件,而商標、外觀等對技術要求不那么高的侵權一審案件所有的地方法院都可以受理。
二審案件由一審地方法院對應的高等法院管轄,而東京、大阪地方法院審理的技術性較強的上訴案件統一由東京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受理,以統一裁判標準,達到相似案件的判決具有更高的確定性的目的。
類似于美國的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東京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除了受理所有技術性較強知識產權侵權的上訴案件外,還受理不服特許廳針對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無效決定的行政案件一審。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合議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組成,重大案件的合議庭由五名法官組成。除此之外,法院還配備有法院調查官,專門對技術問題進行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同時法院還可以聘請非專職的專門委員,通常是在各個專門技術領域具有淵博知識的教授和研究人員,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技術知識進行說明和解釋。中國法院的技術調查官制度類似于日本法院調查官和專門委員的融合。
對各高等法院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裁決不服的,可上訴至日本最高法院。
3.2、臨時禁令程序
與德國和韓國類似,在日本,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可以單獨提起臨時禁令程序以制止侵權行為,該程序與普通的民事訴訟彼此獨立。
以專利侵權的臨時禁令程序為例,只有東京和大阪的地方法院對臨時禁令的一審享有管轄權。與普通的民事訴訟相比,在日本臨時禁令能夠獲得的救濟除了停止侵權行為,還有由法院保管侵權產品以等待最終的判決生效后對侵權產品進行處理。
與大多數國家對臨時禁令的要求類似,在日本,申請臨時禁令的權利人需要通過初步證據(prima facie)證明兩點以獲得禁令,1)勝訴可能性,需要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確落入專利保護范圍,而被訴侵權方可能通過證明專利權是無效的(例如正在向日本特許廳進行無效請求)或者侵權不成立等來反駁;2)臨時禁令的緊迫性,權利人證明其正在遭受嚴重的損害或緊迫的危害。
臨時禁令的一審程序通常會進行雙方參與的庭審,但也有例外情況,例如進行庭審會破壞禁令的效果的時候,不進行庭審也是可以的。臨時禁令的一審通常會需要幾個月可以獲得裁決。
如果一審裁決駁回了禁令的申請,權利人對裁決不服的,需要在2周內上訴至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如果一審裁決批準了臨時禁令,被禁令方不服的,可以向做出禁令裁決的法院提出異議(objection)。
對于已經批準的臨時禁令,如果在后的民事訴訟中被生效判決認定涉案的專利權無效或者被訴侵權不成立,那么申請臨時禁令的權利人需要賠償因錯誤申請臨時禁令而給被禁令方造成的損害,這一點與中國類似。
下圖對日本特許廳和三級法院構成的知識產權審理體系進行了總結。
圖片來源: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wi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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