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二審判決認定,在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設立前,無印良品(上海)行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和零售服務名稱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認定“零售服務”的名稱和用于“零售服務”的服務字號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應當予以保護。這與目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零售服務”上的相關權利無法在商標注冊申請、異議、無效宣告等程序中獲得行政保護形成鮮明對比。
2.二審判決在論述“推銷(替他人)”服務與被控侵權店鋪的侵權行為之間關系時,并沒有和以往的判決一樣簡單的論述兩者屬于相同還是類似服務,而是從是否造成消費者對服務內容和服務來源混淆誤認的角度評述兩者之間的關系。本案對“推銷(替他人)”服務與“零售服務”之間關系的論述邏輯清晰、條理分明,對其他同類型案件有比較高的指導意義。
3.二審判決認定,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及其股東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圍繞“無印”“良品”“企劃”以及時事熱點中的關鍵詞“每日優鮮”“江南STYLE”等申請了大量商標,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等公司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字號具有攀附故意和混淆與誤認的客觀事實,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號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蘇01民初727號 |
||||||
二審法院/案號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蘇民終356號 |
||||||
案由 |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
||||||
二審合議庭 |
審判長 袁 滔 審判員 張曉陽 審判員 劉 莉 |
||||||
法官助理 |
韓文津 |
||||||
書記員 |
石慧君 |
||||||
當事人 |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慧忠北里天創世緣D1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遠,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威,江蘇創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慧忠北里315號樓1804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遠,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夢茹,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紅軍營南路15號院1號樓-2至12層101內9層901C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遠,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夢茹,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東臺市海陵北路9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虞銀春,江蘇天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臧申秋,江蘇天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住所地日本國東京都豐島區東池袋4-26-3.
授權代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義彪,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磊,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601號35樓3501-3508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義彪,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敏鋒,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
|||||||
一審裁判結果 |
一、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第20類上第447126號、第21類上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第16類上第4471270號、第35類上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三、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無印良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四、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 五、駁回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
||||||
二審裁判結果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二審裁判時間 |
二○二四年八月八日 |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裁判文書
江 蘇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決書
(2022)蘇民終356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慧忠北里天創世緣D1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遠,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威,江蘇創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慧忠北里315號樓1804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遠,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夢茹,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紅軍營南路15號院1號樓-2至12層101內9層901C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遠,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夢茹,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東臺市海陵北路9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虞銀春,江蘇天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臧申秋,江蘇天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住所地日本國東京都豐島區東池袋4-26-3.
授權代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義彪,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磊,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601號35樓3501-3508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義彪,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敏鋒,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臺德潤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下簡稱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初7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3年2月21日、3月24日、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棉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遠、王威,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遠、張夢茹,東臺德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臧申秋,被上訴人良品計畫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義彪、龐磊(其中,黃義彪僅參加第一次庭審),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義彪、楊敏峰到庭參加訴訟(其中,黃義彪參加第一次庭審、楊敏鋒參加第二、三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上訴請求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以下合稱棉田等三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良品計畫同意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聲明并非由松崎曉本人當公證員面簽署,該份聲明不具有授權訴訟的效力,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二、一審判決關于馳名商標的相關認定錯誤。1.本案沒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以下合稱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侵權,無須以良品計畫35類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馳名為前提,可以通過與商標和不正當競爭相關的法律規定保護權利,且本案不存在需要跨類保護的情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本案中,對第4471277號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不應予以審查。2.一審判決錯誤理解第35類服務商標的內涵和外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意義上的35類服務商標中的“推銷(替他人)”服務是指幫助他人銷售商品,不包括經營者自己通過零售方式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3.本案缺乏認定第4471277號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事實。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的證據主要反映的是相關商品商標的使用及知名度情況,不能證明第4471277號商標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的使用和知名度情況。
三、一審判決關于相關商標的侵權判定有誤。1.關于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20類)。被訴侵權U型枕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系對棉田公司注冊申請在先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合法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并未提交此前三年關于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在其核定的“枕頭”商品上實際使用的證據,故即便被訴侵權U型枕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構成對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的侵害,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另一被訴侵權商品長條枕上使用的是棉田公司享有權利的“無印工坊”商標,只是在銷售發票上顯示為“無印良品枕頭”,這是開票系統對商品歸類錯誤造成的,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也不會造成誤認,并且該行為系東臺德潤公司所為,與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無關。2.關于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21類)。被訴侵權隔熱手套從其功能、外觀、原料等方面來看,與第4471267號商標核定使用的21類“清潔器具(手工操作)、掃帚”等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訴侵權隔熱手套更接近于棉田公司注冊的24類第14621213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具墊(非紙制)”商品,在被訴侵權隔熱手套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系對自有商標的合法合理使用。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并未提交此前三年關于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在其核定的21類商品上實際使用的證據,故即便被訴侵權隔熱手套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構成對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的侵害,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3.關于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商標(16類)。被訴侵權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與第4471270號商標核定使用的16類“紙巾”等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訴侵權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系對棉田公司注冊申請的24類第7494239號、第13036632A號“無印良品”商標的合法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4.關于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25類)。被訴侵權拖鞋上使用的系“無印工坊”標識,只是在銷售發票上顯示為“無印良品拖鞋”,這是開票系統對商品歸類錯誤造成的,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也不會造成誤認,并且該行為系東臺德潤公司所為,與棉田等三公司無關。
四、一審判決關于相關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有誤。1.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企業名稱均來自于對棉田公司注冊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授權的合法使用行為,無攀附故意。2.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企業名稱已經相關生效裁判認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3.良品計畫2014年就曾訴請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但沒有被法院支持。現再提起變更企業名稱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
五、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有誤。1.棉田公司在本案中僅有合法授權商標的行為,且與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沒有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意思聯絡,不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棉田公司與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不存在關聯公司關系,即便法院認定存在關聯關系,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各項要件進行審查,不能僅以關聯公司為由將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范圍擴展至關聯公司。3.一審判決認定東臺德潤公司侵害良品計畫6個商標專用權,而棉田等三公司共同侵害良品計畫5個商標專用權,侵權行為不同,但均被判決承擔50萬元賠償責任,責任分配不當。4.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一審訴訟請求實質是各被訴侵權人分別承擔侵權責任,一審也判決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就各自侵害的不同商標權分別承擔停止侵害責任,但同時又判決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連同棉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明顯超出訴請,且判項相互矛盾。
東臺德潤公司上訴請求: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對東臺德潤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東臺德潤公司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其與棉田等三公司除被授權開設被訴侵權店鋪之外,沒有其它事項聯系,不具有共同侵權故意,不構成共同侵權,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辯稱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二審辯稱,1.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作為被許可人,經過商標權人良品計畫明確授權情況下,可以提起本案訴訟,具備原告主體資格。2.在本案中認定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必要性,一審判決關于被訴侵權人實施的相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認定正確。3.棉田等三公司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良品計畫及其品牌“無印良品”知名度高,東臺德潤公司作為同行從業者,在知曉相關情況下開設被訴侵權店鋪,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故意,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其店內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侵害了良品計畫相應類別的商標專用權,與棉田等三公司等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請求判令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停止侵害第4471277號、第12128806號、第15098155號、第16240403號、第4471268號、第4471270號、第4471267號、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第1707559號“
”商標專用權。2.東臺德潤公司、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停止侵害“無印良品”字號權,包括東臺德潤公司停止在店鋪內外使用“無印良品”;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停止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名稱字號,并變更企業名稱。3.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停止模仿使用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知名服務特有裝潢裝飾。4.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連帶賠償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其中包括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及其名下公眾號(包括微信及其他平臺上的公眾號)上刊登30天的道歉聲明,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6.本案訴訟費由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共同承擔。一審審理中,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進一步明確訴訟請求:1.訴訟請求1中,第35類上第4471277號、第12128806號、第15098155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商標,第1707559號“
”商標,第20類上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涉及東臺德潤公司、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第16類上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商標涉及東臺德潤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第21類上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涉及東臺德潤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第25類上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涉及東臺德潤公司、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2.訴訟請求4中本案的賠償范圍限于東臺德潤公司銷售、宣傳使用涉案標識所造成的損失。3.第5項訴訟請求中公眾號(包括微信及其他平臺上的公眾號)是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開設的微信公眾號。
一審法院查明
一、與權利人及其所主張的權利相關的事實
良品計畫于1979年5月18日在日本成立。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5月18日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由良品計畫全資設立。
2002年1月28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1707559號“
”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涉及在線零售的商業管理輔助服務,涉及郵購的商業管理輔助服務,通過全球計算機網絡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廣告宣傳,通過全球計算機網絡替他人推銷商品和服務。經續展,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
2008年4月21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1類:烹飪鍋;烤盤(烹調用具);炸鍋;非電和非貴重金屬制咖啡壺;非電熱壺;非貴重金屬杯;飲水玻璃杯;非貴重金屬碟;瓶;飯盒;非貴重金屬餐具(刀、叉、匙除外);瓷制餐具(刀、叉、匙除外);梳;盥洗室器具;水桶;掃帚;拖把;刷子;家具撣;垃圾筒;噴壺;鞋拔;粉撲;非貴重金屬制隨身攜帶的粉餅盒;梳妝海綿;牙刷;毛刷;熨衣板;花盆;非貴重金屬燭臺;非貴重金屬花瓶;非貴重金屬家用托盤;筷子;廚房用切菜板;開瓶刀;飯勺;擦菜板(家庭用具);漆器餐具(刀、叉、匙除外);清潔器具(手工操作);紙制餐具(刀、叉、匙除外);洗衣器具(手工具)(截止)。經續展,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008年4月21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有抽屜的櫥;寫字臺(家具);桌子;椅子(座椅);鏡子(玻璃鏡);木制包裝容器;竹制包裝容器;塑料包裝容器;墊子(靠墊);枕頭;墊褥(亞麻制品除外);墊子(床墊);個人用扇(非電動);購物用非金屬筐;像框;非金屬工具箱(空);雜志架;書架;非紡織品制窗簾圈;窗簾軌;百葉窗;床;家具非金屬腳輪;掛衣架;沙發;裝有腳輪的臺車(家具);嬰兒學步車(截止)。經續展,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008年4月21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6類:紙;紙制包裝盒;紙巾;紙桌布;紙餐巾;日歷;日記本;照相架;紙制文具;書寫工具;文具或家用粘合劑(膠水);紙盒;橡皮擦;辦公用夾;印章(印);直角尺;文件夾;文具或家用膠條;文具;筆盒;信封(文具);鋼筆盒;手壓訂書機(辦公用品);筆記本;記事簿;雜志(期刊);目錄冊;包裝紙;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非紡織品標簽;皮質行李標簽;賀卡;海報;廣告招貼畫;卡紙板;印刷品;書籍裝訂材料;筆;鉛筆;彩色鉛筆;影集(截止)。經續展,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008年8月28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廣告;市場研究;進出口代理;通過互聯網推銷商品和服務(替他人);推銷食品、飲料、棉制品、服裝、服裝配件、文具、家具、室內裝飾、裝飾品、硬件、家庭日用品、醫藥制劑、文化教育用品、鐘表、眼鏡、電和電子設備、珠寶、貴重金屬、攝影器具、化妝品、娛樂和休閑產品、機械設備、自行車及其零件、三輪車及其零部件、洗浴用品、毛巾、臥室用品(替他人);郵寄訂單廣告;在線替他人推銷浴室用品、服裝及其附件、個人保養用品、旅行用具、玩具、桌子附件、文具、家庭用品、電器、廚房用具、餐具、貯存;在線推銷(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截止)。經續展,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
2009年3月7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服裝;羊毛衫;服裝袋(衣服);袖口(衣服);鞋;靴;涼鞋;茄克(服裝);襯衫;童裝;T恤衫;女式緊身衣;女用背心;汗衫;帶兜帽的風雪大衣;套服;褲子;外套;女士襯衫;絨衣;睡衣;帽;帽子(頭戴);內衣;雨衣;領帶;運動鞋;拖鞋;圍巾;襪子;圍裙(衣服);裙子;長統襪;手套(服裝);緊身衣褲(截止)。有效期至2019年3月6日。
2015年3月21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12128806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35類: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獸醫用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市場營銷;電話市場營銷;人員招收;商業企業遷徙;對購買訂單進行行政處理;會計(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
2016年3月28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35類:廣告材料設計;廣告牌出租;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補償項目的商業管理(替他人);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替他人寫簡歷;稅務申報服務;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截止)。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2017年4月14日,良品計畫獲準注冊第15098155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商業管理輔助;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進出口代理;職業介紹所;自動售貨機出租;尋找贊助;銷售展示架出租(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
良品計畫在中國獲準注冊除上述商標外多項“無印良品”“MUJI”等商標,涵蓋多項商品和服務類別。
2012年1月1日,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良品計畫將其持有的商標(以下統稱“無印良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用權授予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第2條第1款約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就‘無印良品品牌專賣店’經營的相關事宜,賦予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無印良品’商標的使用權,以及在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牌匾、宣傳資料、產品包裝上使用‘MUJI’和‘無印良品’字樣的權利。”
2019年10月8日,良品計畫出具聲明: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是其在中國大陸境內所有注冊商標“無印良品”的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良品計畫同意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以自己名義就侵害良品計畫公司在中國大陸注冊商標“無印良品”“MUJI”的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書籍《設計中的設計》記載“無印良品的概念,是田中一光先生從日常生活的審美意識中提煉而成”“無印良品在1980年的秋天得以創立”。書籍《無印良品的改革》記載“1980年12月,無印良品作為大型超市西友的自有品牌(privatebrand)問世了。”一審審理中,良品計畫解釋“無印良品”的來源:該品牌來自日本,在日本文字中無印是沒有品牌,良品是好的產品,組合起來即為沒有品牌的好產品之意。該品牌在日本的最初經營模式是百貨雜貨店,店里的所有產品均不打標簽。品牌創意與最初的經營模式一致。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無印良品MUJI》,對無印良品的誕生、產品特點、空間設計特點進行介紹,圖片顯示:部分店鋪店招為紅色底色上白色“無印良品”,部分店鋪的裝潢、產品陳設大量使用木質結構。購物袋為牛皮紙色,上有“MUJI無印良品”紅色文字。標簽底色為白色或牛皮紙色,上有紅色條紋。該書還印有名為“地平線”的圖片。一審審理中良品計畫提交的圖片顯示其店鋪中購物筐為灰色,上有白色的“MUJI無印良品”字樣。
良品計畫在中國以“無印良品”為字號的子公司、分公司已達100余家,區域覆蓋中國30個省份的多個大中型城市。
自2000年至2018年,《人民日報市場版》《北京青年報》《環球時報》《中國商報》《中國證券報》《新快報》《申江服務導報》《中國紡織報》《新民晚報》《南方都市報(全國版)》《中國服飾報》《錢江晚報》等百余家報紙對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進行宣傳報道。報道顯示,良品計畫在中國大陸自2005年起以開設直營店模式從事經營,至2010年,已經在上海、北京、南京、蘇州、成都等地開設“無印良品店”,2014年良品計畫在中國第100家“無印良品店”開業,至2018年店鋪數量已達200多家。
1994年至2018年,百余家期刊對良品計畫“無印良品”進行宣傳報道。其中《企業銷售》1994年刊載“‘無印良品’就是‘沒有牌子的優質產品’。”《中國物流與采購》2003年刊載“無印良品1980年誕生時,經營的品種只有40種,20多年內迅猛發展到包括日用品、服裝、家用電器、家具及裝飾用品等領域的5000多個品種。”《互聯網周刊》2017-2018年中記載“2016年度知名大眾品牌數字營銷價值排行榜”中“無印良品”居第7位,“2017快時尚品牌TOP100”排行中,“無印良品MUJI”居第23位,“2017知名時尚品牌數字營銷價值排行榜”中“無印良品”居第7位,“2018年快時尚品牌排行榜”中“MUJI無印良品”位居第32位。其中數篇文章中有“地平線”圖片。
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的排行榜中,“無印良品”2005年至2010年均在世界500強之列;2006-2015年、2017年、2018年均在亞洲500強之列,且除2014年外均在前300名之內。
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貓、京東平臺開設“無印良品MUJI”旗艦店,銷售商品涵蓋服裝、服飾、鞋帽、日用品、化妝品、玩具、文具、家用電器等日用百貨。
2005年、2010年、2015年、2018年良品計畫有價證券報告書顯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年度中國直營店的銷售額為16.78億日元(約1.087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47.7%;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年度中國直營店的銷售額為306.01億日元(約19.83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62.2%。《第一財經周刊》2016年刊載“中國無印良品近年營收狀況,2013年15.9億日元,2014年17.19億日元,2015年19.22億日元。”無印良品上海公司2005-2018年審計報告顯示,營業總收入2005年351萬余元,2011年4億余元,2017年40億余元。無印良品(北京)商業有限公司2008-2011年度審計報告顯示,該公司2008年1月成立,是良品計畫全資子公司。營業總收入2008年2299萬余元,2011年3826萬余元。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商評委)2015年7月22日作出商評字[2015]第49719號《關于第8883703號“無名良品”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被異議商標于2010年11月29日申請注冊”“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引證商標二(即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持續、廣泛的使用和大量宣傳,‘無印良品’品牌銷售范圍廣泛,‘無印良品’商標已為相關公眾熟知,據此,申請人注冊并使用在‘推銷(替他人)’等服務上的引證商標二‘無印良品’已成為《商標法》第十四條所指的馳名商標。”
國家商評委2015年8月31日作出商評字[2015]59535號《關于第8882970號“無名良品”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被異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冊申請注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二(即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于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在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上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認定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為‘推銷(替他人)’服務上的馳名商標。”
國家商評委2017年8月1日作出商評字[2017]第99125號第14062931號“無印本然及圖”商標不予注冊決定書和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在非類似服務上復制、摹仿和翻譯他人已注冊馳名商標”,引證商標中包含良品計畫的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作出的第12993982號“無印優品”商標、第13732771號“無印良品MUJI”商標、第13480408號“無印居品”商標、第15320587號“無印良品”商標、第15449603號“無印山房”商標、第20911269號“覓渡無印良品”商標、第21511945號“谷沐無印良品”商標、第21819026號“無印風”商標不予注冊決定書均載明:“異議人(即良品計畫)注冊并使用在‘推銷(替他人)’服務上的‘無印良品’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并曾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
良品計畫針對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北京知產法院)分別作出(2014)京知民初字第59號、60號、61號、62號、63號民事判決,認定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其中59號案涉及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60號案涉及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良品計畫均主張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并將其變更為不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兩判決未支持更名的訴訟請求,判令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停止在相關商品及其包裝上使用含“無印良品”文字的中文企業名稱。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就5案均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該院分別作出(2017)京民終第690號、688號、614號、691號、689號民事判決,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成都武侯市場監督工商處字[2018]00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回函、滬監管閔處字[2018]第1220180014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榮昌工商函[2019]21號關于投訴事項的回復函,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認定相關當事人構成對良品計畫或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良品計畫和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北京、包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朝陽銷售分公司銷售“長條舒適頸部枕套”“頸部枕套(旅行枕)?,案外人銷售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生產的“無印良品隔熱餐具墊”等侵害良品計畫“無印良品”商標權的行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一審審理中,棉田公司、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認可曾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根據中國機構改革部署,國家商標局、國家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申請撤銷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維持該商標有效的決定。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請求在本案中認定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為馳名商標。
二、與被訴侵權行為相關的事實
2019年2月25日,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向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公證處(以下簡稱亭湖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當日,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龐磊、李娟與公證人員來到東臺市海陵北路德潤廣場一樓內開設的“無印良品|NaturalMill”店鋪內,對該店鋪的店鋪商標、裝潢、商品擺設情況等進行了現場拍照。針對上述過程,亭湖公證處出具了(2019)鹽亭證經內字第1616號公證書。公證書附件顯示:內外店招均為紅底上白色“無印良品|NaturalMill”,店鋪內收銀臺的背景墻及另一側有“無印良品”字樣,廣告牌、收銀臺桌牌、購物筐上標有“無印良品”字樣。店鋪外側大幅圖片上有“無印良品”字樣。
2019年3月9日,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亭湖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當日,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豐與公證人員來到東臺市海陵北路9號(東臺市海陵北路德潤廣場一樓開設的“無印良品|NaturalMill”店鋪內),王豐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分兩次購買了店內出售的部分商品,商品名稱分別為:“頸部枕套(旅行者)灰色、大號舒適長條枕湖藍色、無印工坊涼拖鞋男款280深藍格、無印良品嬰幼兒無紡多用巾(濕用)80枚裝、全棉無紡布多用巾(柔巾)小盒裝、無印良品馬桶O型套綠色、無印良品隔熱織物灰色、無印小鹿點點收納袋小號米白、1421圈G黑卡灰本、無印良品環保紙袋大號”,并取得了該店出具的兩張購物小票,以及東臺德潤公司出具的編號為35624343的《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針對上述過程,亭湖公證處出具(2019)鹽亭證經內字第1617號公證書。公證書附件顯示:店鋪店招為紅底上白色“無印良品|NaturalMill”。東臺德潤公司出具的購物小票上記錄:“無印良品嬰幼兒無紡多用巾(濕用)80枚裝”“無印良品馬桶O型套綠色”“無印良品隔熱織物灰色”“無印良品環保紙袋大號”等。東臺德潤公司出具的《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記載:“無印良品枕頭”“無印良品拖鞋”“無印良品濕巾”“無印良品馬桶墊”“無印良品織物”“無印良品收納袋”“無印良品紙袋”“無印良品筆記本”等。
2019年3月13日,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上海市靜安公證處(以下簡稱靜安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當日,委托代理人曹春香、王浩飛、錢誠卿與公證人員來到位于上海市崧澤大道上的國家會展中心5.2H展館內的外觀標識為“無印良品NaturalMill”的“G46”展位進行取證。針對上述過程,靜安公證處出具(2019)滬靜證經字第532號公證書。公證書附件顯示:在中國國際家用紡織品及輔料(春夏)博覽會上,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展位顯示的《加盟政策》記載:“投資政策……7.公司工程部免費提供店鋪設計平面圖、效果圖、施工圖;店內道具由公司統一供應”。
一審庭審中,當庭拆封(2019)鹽亭證經內字第1617號公證書所附實物,內有:1.牛皮紙包裝袋一個,印有紅色“NaturalMill”,側方二維碼中有“無印良品”字樣。2.拖鞋一雙,吊牌顯示棉田公司出品,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經銷。3.U型枕一個,牛皮紙色吊牌上有“無印良品”“頸部枕套”標識以及四道橫杠,并標有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名稱。4.藍色長條枕一個,吊牌顯示棉田公司出品,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經銷。5.隔熱手套一副,水標上有“無印良品”“隔熱餐具墊”標識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名稱。6.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一盒,正面有“無印良品”標識,背面顯示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名稱。7.純棉無紡布多用巾(柔巾)一盒,正面標有“無印良品”標識,背面標有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名稱。8.黑色筆記本一本,封底粘貼的標簽為牛皮紙色上有四道暗紅橫杠,標有棉田公司名稱。9.馬桶墊一個,包裝為米白色,上有兩條紅色橫杠,標有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名稱。
就以上兩公證書附件顯示的涉案店鋪中,店招、店內張貼的宣傳畫、收銀臺背景墻、購物袋、購物筐、宣傳海報,發票,以及當庭拆封實物上使用的“無印良品”“無印良品”標識,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企業名稱,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發表商標侵權比對意見:上述“無印良品”標識與涉案主張權利的“無印良品”系列商標僅有漢字繁簡體的不同,兩者為相同商標。就商品和服務類別而言:1.U型枕和藍色長條枕,與第20類上第4471268號商標的“枕頭”為相同商品。2.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純棉無紡布多用巾(柔巾),與第16類上第4471270號商標的“紙巾”為類似商品。3.隔熱手套,與第21類第4471267號商標的“家具撣;清潔器具(手工操作);掃帚;拖把”均屬家務用具,商品用途、消費群體等相同或類似,構成類似商品。4.拖鞋,與第25類上第4833852號商標的“涼鞋;拖鞋”為相同、類似商品。5.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均主要從事日用雜貨商品的零售服務,與第35類上第4471277號馳名商標上“替他人推銷”為同類服務,屬于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同業競爭者。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注冊使用“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企業名稱,侵害了涉案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馳名商標權。6.東臺德潤公司開設的涉案店鋪中,從事的服務與涉案第35類上五商標尤其是其中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馳名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構成相同、類似服務。由此可見,各被訴侵權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和商品上使用與良品計畫涉案主張權利的系列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棉田等三公司發表商標侵權比對意見:認可其使用的“無印良品”標識與良品計畫涉案主張權利的商標為相同標識。一、關于涉案主張權利的商品商標。1.U型枕、藍色長條枕:被訴侵權商品是枕套,與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20類)核定使用的商品“枕頭”不是類似商品。2.隔熱手套:被訴侵權商品是隔熱墊,與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21類)核定使用的“清潔器具(手工操作);掃帚;拖把”等商品不屬類似商品。3.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純棉無紡布多用巾(柔巾):被訴侵權商品屬于第24類中的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手帕、紡織品洗臉巾、卸妝用紡織物,與涉案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商標(16類)核定使用的“紙巾”不屬類似商品。4.拖鞋:被訴侵權商品實物上沒有“無印良品”標識。二、關于涉案主張權利的第35類商標。被訴侵權人銷售的是自己的商品,與良品計畫本案主張權利的第35類商標上“替他人推銷”服務不屬同類服務。故棉田等三公司的涉案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東臺德潤公司發表商標侵權比對意見:其銷售商品的名稱應當以品牌名稱或掛牌名稱為準,而不能以發票名稱為準。其他意見同棉田等三公司。
一審審理中,東臺德潤公司主張涉案店鋪已于2019年4月28日關閉,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認可該店鋪已關閉。
另,良品計畫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糾紛涉及2019年3月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在上海國家會展中心舉辦的中國國際紡織品面料及輔料博覽會上參加展會的行為。該案已獲受理,案號為(2019)滬0107民初6794號。
三、與被訴侵權人及其抗辯相關的事實
東臺德潤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2月23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
棉田公司系成立于2000年7月27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100萬元。
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徐靖、馬濤、棉田公司,注冊資本1260萬元。
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12月31日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棉田公司、徐靖、馬濤,注冊資本500萬元。
案外人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南華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馬濤。2017年6月28日被吊銷(未注銷)。
2001年4月28日,南華公司獲準注冊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截止)。經續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2004年7月21日,棉田公司受讓該商標。
2011年7月21日,棉田公司獲準注冊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4類:織物;印花絲織品;印花棉布;家用亞麻布;絲綢(布料);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手帕;床罩;床墊遮蓋物;鴨絨被;褥墊套;蚊帳;床上用覆蓋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絲毯;定做的馬桶蓋罩(纖維)(截止)。有效期至2021年7月20日。
2015年7月28日,棉田公司獲準注冊第14621213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24類:法蘭絨(織物);布棚;非文具用膠布;布制標簽;金屬棉(太空棉);過濾布;油布(作桌用布);桌布(非紙制);杯墊(餐桌用布);餐具墊(非紙制)(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
2015年9月7日,棉田公司獲準注冊第13036632A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24類:裝飾織品;掛毯和刺繡用粗帆布;絲絨;緞子;內衣用織物;粗斜紋布;平針織物(纖維);毛織物;人造絲織品;繩絨線織物;牛津布;帆布;毛巾布;夏布羅紋;衛生絨布;紡織品洗臉巾;卸妝用紡織物;旅行毯(蓋膝用毯);被面;床沿;狹長桌布;家用塑料遮蓋物;杯盤墊(非紙質);旗幟;搓澡巾(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棉田公司還獲準注冊了多枚第24類商品上的“無印良品”商標。
自2006年起,棉田公司獲準注冊多枚“無印工坊”“NaturalMill”商標,類別涉及16類、24類、25類、35類。
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使用第1561046號、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項下全部商品,并負責該品牌的生產、銷售及宣傳工作。商標使用期限十年(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2018年1月1日,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在中國大陸使用以棉田公司為商標權人的“無印良品”“無印良品”“無印工坊”“NaturalMill”“無印工坊NaturalMill”注冊商標,使用范圍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具體以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品為準)。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相關商標進行再許可等。授權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審中東臺德潤公司提交了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營業執照》,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第13036632A號、第13130423號、第3766949號商標注冊資料,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的《授權書》,航空貨運單復印件、電腦系統打印件等,良品計畫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授權書》載明:“授權繆榮春為我公司在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銷售無印良品、NaturalMill、無印良品、無印工坊品牌的全部商品,相關業務委托其全權負責”,授權期限為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1999年至2000年期間,《北京晚報》《上海青年報》《揚子晚報》《南方都市報(全國版)》《河南日報》等報紙對“無印良品”樂隊進行報道。一審審理中,棉田公司對其使用的“無印良品”的由來解釋為:1.20世紀90年代歌星組合“無印良品”在中國大陸有較高的知名度,“無印良品”作為一個文化符號已為中國公眾知曉。2.棉田公司的關聯公司南華公司是從事紡織品業務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馬濤想打造無化學印染的紡織品,就借用該歌星組合的名稱,于2000年申請注冊“無印良品”商標。
2006年5月11日的《羊城晚報(全國版)》娛樂新聞欄目中“勁歌王歌手專訪系列之3:光良稱和品冠從沒‘組合’過”一文記載:“公司從我們的兩張專輯中挑了些歌做成一張專輯在臺灣發行,為了方便媒體炒作,又給我們套用一個日本品牌的名字‘無印良品’。”
網站360問答上“無印良品是組合嗎?有多少人~都是誰了!”一文記載:“1995年光良和品冠在馬來西亞出《掌心》專輯大受好評,于是臺灣滾石唱片公司便以日本品牌無印良品來命名他們的組合名字。”360個人圖書館相關問題回答網頁顯示“現有的MUJI無印良品這個牌子。印象中是光良、品冠組成樂團,兩個人的風格跟無印良品的產品那種清新自然的風格很相似,而且涵蓋了兩個人的名字,于是就叫這個名字了。”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于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19文本)》(以下簡稱尼斯分類2019文本)中,第20類部分記載,2013墊、枕:注:1.枕頭,羽絨枕頭與2406床單和枕套,枕套,裝飾用枕套類似。第24類部分記載,本類尤其不包括:紙制桌布和餐巾(第16類)。第35類部分記載,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于:(1)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者管理進行幫助;(2)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本類尤其包括:為他人將各類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客戶瀏覽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商店、批發商店、自動售貨機、郵購目錄或借助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子電視購物節目。
2019年6月26日,中國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出具證明:紡織品是紡織纖維經過加工織造而成的一種產品,按工藝分為梭織、針織和非織造。無紡布洗臉巾俗稱多用巾、柔巾、洗臉巾等,是非織造紡織品,不是紙制品。
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向柒佰(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購買自行車,在“MUJI無印良品”店鋪中進行銷售。“銀河”自行車(700Bike)網頁介紹:“可以看出,MUJI款銀河折疊車在配置方面與700Bike普通款并無差異,但因為是MUJI的定制款……而且售價上采用了MUJI的定價系……”。
棉田等三公司提供的照片顯示: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開設的店鋪中,部分店鋪的店招沒有采用紅底白字的形式,部分店鋪的貨架以木色為主,也有店鋪貨架采用其他色調;多家案外企業和品牌的店招使用紅底白字的形式,購物袋為印有文字或商標的牛皮紙袋。
2019年11月28日,北京知產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730號行政判決,認定良品計畫“無印良品”商標雖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僅憑在案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二(即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在訴爭商標注冊日(即2009年6月24日)之前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
四、與權利人主張的損失相關的事實
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顯示,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限度廣場店2011年營業收入18457728.81元,利潤3604273.58元。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因本案糾紛支出律師費15萬元、公證費6000元、樣品購買費507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為適格原告
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良品計畫是涉案“無印良品”商標的注冊人。2012年1月1日,良品計畫與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將其持有的包含涉案“無印良品”在內的商標授予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使用。2019年10月8日,良品計畫出具聲明,同意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以自己名義就侵害良品計畫在中國大陸注冊商標“無印良品”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字號為“無印良品”,良品計畫和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本案中訴請對“無印良品”字號權予以保護。
綜上,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可以就本案所涉糾紛提起訴訟,何況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為本案適格原告。
二、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為馳名商標
(一)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
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股東棉田公司持有第24類商品上的“無印良品”商標,且其中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于2001年即獲準注冊。因此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設立時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是否達到馳名狀態對于判斷兩公司將“無印良品”注冊為企業名稱是否具有攀附良品計畫該商標的商譽的故意,以及是否會導致混淆誤認有重要影響,故確有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性。
(二)馳名與否的認定
根據尼斯分類2019文本,零售商店提供的服務屬于第35類商標服務類別,良品計畫在國內開設的直營店以及東臺德潤公司開設的被訴侵權店鋪均從事日用百貨零售。隨著經濟發展,零售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越來越頻繁,其中既有替他人推銷,亦有如本案良品計畫一方經營的直營店及被訴侵權店鋪這種以自己的產品為主的店鋪。但不論是否銷售他人品牌產品,該種零售服務所獲得的商標保護顯然不可能依靠其銷售的某一類或幾類商品類別的商標來實現。在服務類商標中,無疑第35類商標上的“推銷(替他人)”適合于對商品零售企業提供商標保護。作為一般消費者,通常亦不對這兩種零售商提供的服務加以區分,視之為同一類服務。棉田等三公司以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等銷售的是自有品牌商品而非他人商品為由否認其對第4471277號商標使用的主張不能成立。
國家商評委、國家商標局等在眾多案件中已依據良品計畫提交的“無印良品”專賣店的宣傳、銷售等證據認定其第4471277號注冊商標構成“推銷(替他人)”等服務上的馳名商標,且在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對該商標提起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維持該商標有效。
綜上,良品計畫從事的日用百貨零售業務,屬于第35類商標中“推銷(替他人)”服務。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從事日用百貨零售業務的過程中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系使用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的行為。
“無印良品”品牌1980年在日本創立,為日文漢字,非中文固有詞匯,具有很強的獨特性和顯著性。2005年5月正式進入國內,至2010年,已經在上海、北京、南京、蘇州、成都等地開設“無印良品店”,截至2018年底,“無印良品”專賣店在中國大陸已覆蓋30個省幾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店鋪數量達200多家,除實體店鋪外,還設有“無印良品MUJI”天貓旗艦店、京東旗艦店,店鋪營收增長迅速。2005年起,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連續多年入選世界品牌500強、亞洲品牌500強。良品計畫“無印良品”在中國獲得持續、廣泛的宣傳和報道。國家商評委曾認為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在2010年11月25日、11月29日之前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多次獲得相關行政、司法機關的保護。
綜上,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在2011年6月21日即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成立日之前已經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系馳名商標,并且持續至今。
三、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良品計畫主張2019年3月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在上海國家會展中心舉辦的中國國際紡織品面料及輔料博覽會上,以“無印良品”為參展字號參加展會,該公司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相關行為構成侵權,因良品計畫已就上述行為另案提起訴訟,本案不予處理。
(一)商品商標
1.第20類上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U型枕標簽上印有“無印良品”標識,U型枕、藍色長條枕在發票的商品名稱中均記載為“無印良品枕頭”。兩被訴侵權商品與第4471268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枕頭”為同類商品。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實物是枕頭而非枕套,且商品銷售小票和發票也明確記載商品為“枕頭”,棉田等三公司辯稱其生產銷售的是枕套,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2.第16類上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商標。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的外包裝上均標有“無印良品”字樣,購物小票的商品名稱處記載“無印良品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發票記載“無印良品濕巾”。兩款多用巾的材質雖為無紡布,與良品計畫第4471270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紙巾”的材質不同,但兩者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因此屬于類似商品。
3.第21類上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被訴侵權隔熱手套的水標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隔熱手套”與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家具撣;清潔器具(手工操作);掃帚;拖把”均屬家務用具,兩者商品用途、消費群體等相同或類似,構成類似商品。棉田等三公司稱被訴侵權商品為隔熱墊而非手套,明顯與實物的形態、結構不符,不予采信。
4.第25類上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被訴侵權拖鞋發票上的商品名稱記載“無印良品拖鞋”。該商品與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涼鞋”屬類似商品,與“拖鞋”屬同類商品。
上述被訴侵權標識“無印良品”與良品計畫涉案商標“無印良品”相比,僅存在部分漢字的繁簡體之別,為相同標識。關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分別認定如下:(1)以上被訴侵權商品的吊牌或包裝顯示:U型枕、隔熱手套由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生產,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由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生產。以上兩被訴侵權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良品計畫涉案“無印良品”商標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和誤認,其中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侵害了良品計畫第20類上第4471268號、第21類上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侵害了良品計畫第16類上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棉田公司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第13036632A號、第14621213號“無印良品”商標相關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枕套”“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手帕”“紡織品洗臉巾、卸妝用紡織物”“杯墊、餐具墊”等,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將“無印良品”標識使用在枕頭、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隔熱手套上,超出了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故棉田等三公司使用自有商標的抗辯不能成立。(2)東臺德潤公司銷售上述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東臺德潤公司在發票中“藍色長條枕”“拖鞋”的商品名稱中使用了“無印良品”標識,該標識的使用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東臺德潤公司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涉案“無印良品”商標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和誤認,亦構成侵權。東臺德潤公司侵害了良品計畫第20類上第4471268號、第16類上第4471270號、第21類上第4471267號、第25類上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3)因被訴侵權藍色長條枕、拖鞋上均無“無印良品”標識,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棉田公司作為出品商,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作為銷售商,實施了侵害其第20類上第4471268號、第25類上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證據不足,不予采信。
(二)服務商標
1.被訴侵權店鋪對“無印良品”標識的使用
東臺德潤公司開設的被訴侵權店鋪在店招、店內張貼的宣傳畫、收銀臺背景墻、購物袋、購物筐、宣傳海報等上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該店鋪提供文具、洗漱衛生用品、床上用品、拖鞋等日用百貨的展示、銷售等服務,屬于日用百貨零售服務。如前所述,該類服務屬于第35類商標上“替他人推銷”服務,因此與涉案第35類上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的“推銷(替他人)?,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構成相同類別服務。東臺德潤公司開設被訴侵權店鋪,未經許可,在相同類別的服務上,使用與涉案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義務,看到被訴侵權“無印良品”店時,極易認為該店屬于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店鋪,或與良品計畫之間存在授權、加盟等特定關聯。東臺德潤公司侵害了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東臺德潤公司實施了與第1707559號“
”,第12128806號、第15098155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相同或類似的服務,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棉田等三公司侵害其上述三商標權,不予采信。
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權東臺德潤公司在江蘇省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銷售無印良品等商品,且(2019)滬靜證經字第532號公證書顯示,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展位顯示的《加盟政策》記載:“投資政策……7.公司工程部免費提供店鋪設計平面圖、效果圖、施工圖;店內道具由公司統一供應”,故東臺德潤公司對以上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來源于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的授權許可。由此,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亦侵害了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
棉田等三公司辯稱以上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是對其持有的第24類商標的使用,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納:其一,本案被訴侵權店鋪在店招、收銀臺背景墻、購物筐、宣傳海報等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文字與第24類商品之間不具有明確的指向或聯系,僅是表明銷售商品的服務提供者。其二,被訴侵權人在店招、背景墻、購物筐、宣傳海報等上使用“無印良品”商標,屬于在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等物品上使用商標的行為,應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行為。其三,被訴侵權店鋪中,銷售商品包括諸多類別,不限于棉田公司第24類商標核定使用范圍。
2.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將“無印良品”注冊為企業字號并使用
良品計畫曾以第4471268號、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為權利基礎,主張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并將其變更為不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業已生效的(2014)京知民初字第59號、60號、(2017)京民終第690號、688號民事判決對該爭議進行了處理。本案中,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以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為權利基礎,主張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將“無印良品”注冊為企業名稱并進行使用,以及授權東臺德潤公司使用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權利基礎不同,與前案不屬重復訴訟,對該項爭議依法進行審理。
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商品中,U型枕、隔熱手套標有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的全稱,藍色長條枕、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拖鞋、馬桶墊標有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的全稱。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以上商品上將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馳名商標作為商號使用,侵害了其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馳名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上述被訴侵權行為均非突出使用“無印良品”的行為,因此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要求就此按商標侵權追究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民事責任,不予支持。其次,雖然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股東棉田公司自南華公司受讓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于2001年獲準注冊,但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在2011年6月21日前已經馳名。在不同主體分別持有不同種類上的“無印良品”“無印良品”商標的情況下,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注冊企業名稱時應注意合理避讓,避免引起混淆和誤認,但兩公司仍注冊包含與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馳名商標相同的“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字號并進行使用,主觀上具有攀附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馳名商標商譽的故意,客觀上極易引起市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東臺德潤公司銷售以上商品,亦構成侵權。
(三)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和服務名稱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其字號權受侵害行為有:1.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字號進行注冊并予以使用;2.被訴侵權店鋪店招、宣傳畫、背景墻、購物筐、前臺擺放物標有“無印良品”。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其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受侵害系被訴侵權店鋪將“無印良品”作為店招。
一審法院認為,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的字號權受侵害行為1與前述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將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作為企業字號進行注冊并予以使用為同一行為,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的字號權受侵害行為2以及其服務名稱受侵害的行為,與良品計畫主張的被訴侵權店鋪使用“無印良品”商標侵害其第35類商標權為同一行為。因對以上侵權行為均已依法予以處理,不再依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和服務名稱重復處理。
(四)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其經營的店鋪基本采用統一的裝潢:采用日式裝修風格。店招為紅色背景,其上反白書有“無印良品”文字。購物紙袋采用淺黃色牛皮紙,其上印有紅色字體的“無印良品”文字。購物筐是深灰色的硬質塑料材質,其上反白印有“無印良品”文字。商品按照功能分區擺放。所售商品標簽統一采用硬質略微帶黃的牛皮紙色,上有四條紅色橫線,其中第一、三、四條線相對較粗,第二條相對纖細。以上營業元素通過“無印良品”店鋪在中國大陸的長期持續經營已形成相對穩定的營業形象,并與良品計畫之間建立唯一對應關系。良品計畫認為,東臺德潤公司經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權開設的被訴侵權店鋪使用了與以上包裝裝潢相同的裝潢元素,甚至使用了與良品計畫“地平線”圖片近似的大幅圖片,所形成的整體營業形象與良品計畫在中國設立的店鋪整體形象一致;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生產的U型枕的吊牌,棉田公司生產的筆記本的標簽,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生產的馬桶墊的包裝,均與良品計畫的標簽一致。
被訴侵權店鋪中前述包裝裝潢中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的行為,已按商標侵權進行處理。就去除該標識后其余包裝裝潢元素及其構成的整體營業形象而言,首先,日式簡約風為當前較為常見的裝修風格。其次,良品計畫于國內開設的各店鋪在裝修上存在差異,如棉田等三公司提交的良品計畫開設的店鋪照片顯示在店招、貨架上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再次,紅底白字的店招、規則貨架、牛皮紙色附帶文字的購物袋、牛皮紙色帶有橫線的標簽為諸多店家采用。綜上,良品計畫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整體營業形象,以及其中的標簽、紙袋與其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故其主張的包裝裝潢不構成法律上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關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侵權責任的承擔
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侵害了涉案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一)停止侵害
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應立即停止其實施的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東臺德潤公司涉案店鋪已于2019年4月28日關閉,其被訴侵權行為已經停止。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已經實現,無需再就此作出判決。
如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繼續使用包含“無印良品”字號企業名稱,與涉案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馳名商標共存,即使規范使用,對于市場而言,尤其是潛在購買者,仍極易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投資或者合作等關聯關系,因此應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無印良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
(二)損害賠償
東臺德潤公司雖獲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權,但僅能在授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內使用相關標識,其作為經營者,對于所售商品上的商標是否規范使用負有注意義務。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為馳名商標,東臺德潤公司作為銷售日用百貨的經營者,應知曉該商標,仍在其經營場所內外多處使用“無印良品”標識,在銷售帶有“無印良品”標識的被訴侵權商品的同時,還實施了將不帶“無印良品”標識的商品在發票商品品名上標注“無印良品”的行為。東臺德潤公司行為與合法來源抗辯的法律規定不符,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訴侵權“無印良品”店鋪由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權東臺德潤公司開設,店內所售被訴侵權商品來源于棉田等三公司。棉田等三公司從其股東構成、法定代表人及相互間的授權許可關系顯示,屬于關聯公司。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對于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具有共同侵權故意,構成共同侵權,應就涉案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良品計畫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損害及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的侵權獲利,請求適用法定賠償,予以準許。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賠償額:1.涉案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其中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為馳名商標。2.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侵害了良品計畫多枚商標權,且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3.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明確本案中的賠償范圍限于東臺德潤公司涉案店鋪所產生的損害。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舉證證明了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限度廣場店2011年的利潤為360萬元,該數據有一定參考價值,同時需考慮到該店鋪與被訴侵權店鋪在區域及規模上的差異。4.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為維權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樣品購買費等合理費用。
(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因已判令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承擔了賠償和停止侵害的責任,足以制止被訴侵權行為的后續影響。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第20類上第4471268號、第21類上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第16類上第4471270號、第35類上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三、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無印良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四、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五、駁回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800元,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負擔5800元,由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5000元。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二審中,東臺德潤公司未提交證據。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了(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和《美國商標審理指南》,后在訴訟中撤回上述證據,本院予以準許。
棉田等三公司提供以下證據:
1.國家商標局“關于國際分類第35類是否包括商場、超市服務問題的批復”(商標申字[2004]第171號);
2.(2017)最高法行申81號行政裁定書;
3.(2015)民提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
證據1-3用以證明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不包括“銷售、零售商品”服務。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用以證明相關司法判決對“大潤發”“樂購”“好又多”等大型超市從事的經營行為屬于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是因為這些大型超市均是向銷售商提供場地,并通過為銷售商銷售其品牌商品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服務獲得服務費用,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通過直營店鋪銷售自有品牌商品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屬于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
5.商評字[2021]第0000131108號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用以證明在商標撤銷復審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將良品計畫提交的在其直營店鋪開業及店內使用第4471277號商標、銷售自有品牌商品的銷售額與銷售記錄的相關證據材料作為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項目上使用的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撤銷第4471277號商標在“廣告、市場研究、郵寄訂單廣告”服務項目上的注冊。
6.商評字[2021]第0000256081號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用以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撤銷第1707559號商標在“涉及在線零售的商業管理輔助服務;涉及郵購的商業管理輔助服務;通過全球計算機網絡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廣告宣傳”服務項目上的注冊。
7.(2019)川01民初2802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第35類中的“推銷(替他人)”服務不包括經營者自己作為銷售主體通過零售或者批發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服務)以價格的差異獲取商業利潤的情形;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涉案商品上標注企業字號,并未構成突出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訴侵權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的原料不是紙,而是無紡布,兩者不構成類似商品,上述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是對棉田公司自有第24類商標核定范圍內的使用。
8.(2019)滬0107民初6794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良品計畫在其直營店中銷售700BikeMUJI款銀河折疊車,是以其自有品牌商品的名義進行的銷售,該行為顯然不屬于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范疇。
9.(2012)行提字2號行政判決書;
10.(2019)京行終8563號行政判決書;
11.(2021)京73行初4926號行政判決書;
12.(2020)京行終1737號行政判決書。
證據9-12用以證明在相關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程序中,良品計畫要求認定第4471277號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主張均未得到支持。棉田公司持有的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商標經歷各種行政司法程序后均被認定為有效。
13.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用以證明良品計畫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其商品尚未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無印良品”僅是作為一個樂隊組合的名稱被公眾知曉,不會被公眾視為商標。
14.系列商標的商標注冊證(涉及注冊在第24類上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第14130423號“無印良品”、第14621213號“無印良品”、第13036632A號“無印良品”商標);
15.系列商標的商標注冊證(注冊在第16類上第4495746號“無印工坊”、第5512197號“NaturalMill”商標,注冊在第20類上第4375157號“無印工坊”、第5512210號“NaturalMill”商標,注冊在第24類上第3766947號“無印工坊”、第4541940號“NaturalMill”商標,注冊在第25類上的第3766948號“無印工坊”、第4541939號“NaturalMill”商標,注冊在第35類上的第3766949號“無印工坊”、第5371646號“NaturalMill”商標)。
證據14、15用以證明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等在自有品牌商品專賣店鋪內的店招、背景墻、購物筐等店內裝飾裝潢上同時使用“無印良品”與“NaturalMill”,是對自有商品商標的使用;良品計畫在枕頭商品上持有第4471268號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晚于棉田公司持有的第1561046號商標5年,屬于在類似商品上申請相同商標的惡意注冊;棉田公司持有的第7494239號、第13036632A號“無印良品”商標均是對在先申請的第1561046號商標延續注冊行為。
16.中國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無紡布洗臉巾俗稱多用巾、柔巾、洗臉巾,是非織造紡織品,不是紙制品。
17.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關于啟用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22文本的通知》(以下簡稱尼斯分類2022文本)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官網上顯示的關于尼斯分類第35類服務的說明及翻譯,用以證明第35類服務對象必須是“他人”,即商品(服務)的經銷商(含提供者),而不是作為顧客的普通消費者。
18.(2017)京行終1436號行政判決書;
19.(2015)京知民終字第1828號民事判決書。
證據18、19用以證明“替他人推銷”服務僅是指為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等服務,該服務對象應為商品(服務)的經銷商(含提供者),通過零售或者批發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服務)以價格差方式獲得商業利潤的銷售商品(服務)的行為不屬于“替他人推銷”服務。
20.(2016)津01民終5791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零售店在銷售商品的門店店招、店內裝潢、包裝袋、宣傳材料上使用商標的行為容易讓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聯系在一起,而不是與“替他人推銷”的服務提供者聯系在一起。
21.(2021)京73行初11532號行政判決書,用以證明在針對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案的一審中,法院并未將良品計畫在其直營店中銷售自有品牌自行車的行為認定為該商標在第35類服務項目上的使用。
22.《美國商標審查指南》,用以證明良品計畫提供的證據并不能夠證明其在開設的直營店鋪中銷售自有品牌商品的行為符合《美國商標審查指南》有關服務認定的標準,同時該指南在中國不具有法律效力。
23.《關于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證明目的與證據1-4、8、17-21證明目的相同。
24.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官網上關于“過去的歷史信息”界面網頁截圖,用以證明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商標在2011年6月21日之前不可能構成在“替他人推銷”服務項目上的馳名商標。
25.(2022)京行終1718號行政判決書,證明目的與證據1-4、17-21、24證明目的相同。
26.棉田公司名下有效的“無印良品”“NaturalMill”商標注冊證書及統計表;
27.(2020)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0705號公證書及2000年3月南華公司攜“無印良品”品牌商品參加展會的照片;
28.南華公司及其“無印良品”毛巾商品獲獎證書;
29.棉田公司及其“無印良品”商品的獲獎信息統計表、獲獎證書58份;
30.無印良品北京投資公司的獲獎信息統計表、獲獎證書12份;31.無印良品北京家居公司的獲獎證書。證據26-31用以證明棉田公司最早注冊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取得時間早于良品計畫的相關商標,持有的多個注冊在第24類上的“無印良品”商標以及注冊在第3、16、20、21、23、24、25、28、29、31、43類上的“NaturalMill”商標核準使用范圍覆蓋了被訴侵權商標,棉田公司持續使用“無印良品”的時間長達25年,并且積累了較高的商譽和穩定的消費群體,被訴侵權行為系合法授權使用商標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32.《一次性純棉洗臉巾》團體標準(T/HOMETEX9-2019);
33.《紙巾》國家標準(GB/T20808-2022);
34.尼斯分類2022文本中第16類、第24類的內容。
證據32-34用以證明被訴侵權的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與第4471270號商標核定使用的16類“紙巾”不屬類似商品,上述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標識系對棉田公司持有的第7494239號、第13036632A號商標在核定范圍內的使用。
東臺德潤公司對棉田等三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無異議。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棉田等三公司提交所有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1-3、9-20、22、23、25-34的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4-8、21、24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
本院認證意見:1.對棉田等三公司二審提交所有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2.證據4、9、12-16、26中部分商標注冊證書、27中南華公司攜“無印良品”品牌商品參加展會的照片、28-31中部分獲獎證書系棉田等三公司在一審中提交,棉田等三公司引用證據8中的事實已為一審判決所查明記載,故以上證據不屬于二審新證據,本院不予重復接受。3.證據2、3、18、19、20所涉當事人及案情與本案不同,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一審判決并未認定棉田等三公司侵害了證據6所涉良品計畫第1707559號商標,且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也未就此提起上訴,故證據6與本案二審爭議無關聯性;證據7系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證據22系域外國家商標審查規范,在我國不具有法律效力;證據24僅為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官方網站其中一個頁面的截圖,信息內容并不完整,該證據中另附的一頁顯示的內容系“21世紀商業評論”期刊“2010年6月號”第63頁的內容打印件,該頁內容所屬的文章及其標題、撰寫者身份均未顯示,該打印頁面中關于“直到2008年,無印才以上海南京路店為起點重新進入內地市場”的記載與本案其他大量正規媒體報道、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審計報告等證據記載的良品計畫自2005年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事實不一致,該證據缺乏證明力,本院不予采納;證據32系團體標準,且棉田公司系起草單位之一,證據證明力較弱,故上述證據本院不予采納。4.對其余證據的關聯性及證明力將在判決理由部分闡述。
一審法院除對棉田公司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獲準注冊時間查明有誤外,其余事實查明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另查明
一、關于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獲準注冊時間
棉田公司一審提交的第1561046號商標信息和商標流程顯示,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初審公告日期為2001年1月28日,注冊公告日為2016年11月28日。
二、棉田等三公司的企業基本信息
棉田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馬濤,股東為徐靖(持股比例50%)、馬濤(持股比例50%),經營范圍:銷售針紡織品、化妝品、I類醫療器械;銷售食品。兩北京無印良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徐靖。
三、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設立前,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國開設分公司情況
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在此之前,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國開設了如下分公司和分店:杭州分公司(2009年7月7日)、杭州萬象城店(2010年4月13日)、蘇州姑蘇區分公司(2011年4月12日)、南京分公司(2008年10月7日)、廈門分公司(2010年12月2日)、蘇州分公司(2009年8月20日)、無限度廣場店(2009年2月4日)、西藏北路店(2010年12月17日)、北京東城第一分公司(2010年12月13日)、寧波銀泰百貨店(2010年7月16日)、青島百麗廣場店(2010年6月12日)、北京東城第二分公司(2010年12月13日)、北京西城第一分公司(2010年12月13日)、南京西路店(2009年10月16日)。
四、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理由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明確,其主張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是上述行為侵害了其享有商標權且構成馳名的第4471277號商標、有一定影響的“無印良品”字號以及“無印良品”服務名稱。
五、良品計畫與棉田等三公司之間的糾紛情況
1.良品計畫針對棉田公司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申請的情況2001年4月26日,良品計畫對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注冊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2004年1月7日,國家商標局作出(2004)商標異字第00020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良品計畫不服上述裁定,向國家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2009年3月9日,國家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09]第04991號《關于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良品計畫不服上述裁定,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1810號行政判決,判決維持該裁定。良品計畫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2010年9月20日,北京高院作出(2010)高行終字第338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良品計畫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知行字第13號行政裁定,決定提審。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行提字第2號行政判決,認定:良品計畫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標在日本、中國香港地區等地宣傳使用及知名度情況,并不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中國大陸境內實際使用在第24類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響的事實,據此,維持北京高院(2010)高行終字第338號行政判決。
2.良品計畫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對棉田公司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申請撤銷情況
2014年2月7日,良品計畫針對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國家商標局經審查,認為棉田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良品計畫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關于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不予撤銷的決定。良品計畫不服上述決定,于2015年3月20日向國家商評委申請復審,2016年5月26日國家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6]第47675號《關于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決定該商標在“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商品上予以維持,在“棉織品、蓋墊、坐墊罩”商品上予以撤銷。良品計畫不服上述決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為(2016)京73行初5434號。在該案中,棉田公司辯稱,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是在2016年11月28日才進行注冊公告,提起商標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程序應當自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三年后,但良品計畫是在2014年2月7日提出的商標撤銷申請,明顯違反法定程序。北京知產法院認為,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注冊公告日為2016年11月28日,后又于2017年2月27日對該商標予以更正公告。因此,良品計畫于2014年2月7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時,棉田公司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良品計畫尚無權以該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起商標撤銷申請。故國家商標局本不應當受理良品計畫針對該商標的撤銷申請,而國家商評委在上述商標撤銷復審程序中對此亦未予糾正,屬程序違法。2019年5月30日,北京知產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字[2016]第47675號《關于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良品計畫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案號為(2019)京行終8563號。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國家商標局曾于2001年4月28日發布了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注冊公告,但由于良品計畫已于此前的2001年4月26日針對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提出了異議申請,故該商標的注冊公告之日不能以2001年4月28日為準。此后,該商標經過異議、異議復審、一審、二審以及再審,最終被注冊公告的時間為2016年11月28日。因此,良品計畫針對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起算日應為2016年11月28日。良品計畫于2014年2月7日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時,該商標尚未被注冊公告,故北京知產法院認定正確,遂于2020年7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針對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等商標申請撤銷情況
在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針對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起的商標權撤銷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商評字[2021]第131108號《關于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認定“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2017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間(簡稱指定期間)內在‘推銷(替他人)’服務上進行實際使用,訴爭商標在‘廣告;市場研究;郵寄訂單廣告’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在其余核定服務上予以維持”。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產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532號行政判決,駁回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3年3月1日北京高院作出(2022)京行終1718號行政判決,認為:良品計畫提交的其他證據顯示,其在指定期間內通過線上的方式對“日本手工品牌SUNFELT”“新星出版社清酒”“太平猴魁”等其他主體的商品進行了宣傳介紹,并安排講師、提供活動場地組織線下活動,且顯示有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此外,良品計畫提交的宣傳報道以及他人名下的“荒島書店”注冊商標信息等證據顯示,在無印良品門店內通過提供場地、擺放宣傳海報的方式對他人的“荒島書店”商品進行了宣傳和推銷,其門店顯示有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在指定期間內良品計畫在“推銷(替他人)”服務上對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4.涉及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前案處理情況
2014年,良品計畫以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相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5起訴訟,立案案號分別為(2014)京知民初字第59號、60號、61號、62號、63號。在其中的(2014)京知民初字第59號、60號兩案中,良品計畫主張權利的商標分別為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20類)、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25類),除請求法院認定相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請求判令停止侵害外,良品計畫訴訟請求還包括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并將其變更為不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該兩案中,良品計畫提交的若干公證書顯示,線上線下的消費者已經對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和良品計畫的主體形成了混淆和誤認。比如,取證人員張*波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開設在“王府井百貨(大興店)”五層的“無印良品”實體店的線下消費者的對話摘錄如下:“張*波:這是個什么牌子?這是中國的牌子還是?男顧客:我記得是日本的,因為我媳婦就喜歡這個東西。她跟我說是北京的”“張*波:您知道無印良品這個品牌嗎?女顧客:是日本的應該是。張*波:這個是日本的牌子?您覺得上邊五樓的無印良品是日本牌子的專賣店?女顧客:啊,不是嗎?”又如,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開設在淘寶網上的“無印良品旗艦店”的線上消費者的評價留言內容部分摘錄如下:“質量很好沒有氣味,但廠家是北京無印良品,不知和日本的無印良品是一家么,日本好多城市都有無印良品店,但商品種類很多。”“此無印良品非比(彼)無印良品,各位客觀(官)看仔細了,東西倒是沒什么問題,但心里很不舒服!”“買的時候以為是日本的無印良品,結果不是,名字打了一個擦邊球。比較貴,袖子超大,質量還行吧。還有售后服務短信。”“太坑了無印良品!還以為是muji!原來是山寨!!!”“第一次在網上買muji十分不錯的枕頭。”此外,取證人員還登錄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在京東商城開設的“無印良品官方旗艦店”(http://mujihome.jd.com)進行了公證取證,以證明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使用行為已經對消費者形成了混淆誤認。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在該案的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中文企業名稱“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主觀上具有攀附良品計畫第4471268號、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知名度的目的,客觀上也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良品計畫和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提供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誤認為二者存在關聯關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應停止該行為。至于良品計畫關于“將企業名稱變更為不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考慮到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在第24類商品上享有第1561046號商標和第7494239號商標的相關權利,且第1561046號商標早在2000年4月6日就已經提出注冊申請,故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注冊并使用中文企業名稱“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具有相應的權利基礎,但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使用該中文企業名稱。2017年7月24日,北京知產法院對上述二案作出判決,判項除了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立即停止相關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在相關電子商城上發表消除侵權影響的聲明以及賠償損失外,還包含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立即停止在被訴侵權商品及其包裝上使用含“無印良品”文字的中文企業名稱,但對良品計畫關于“將企業名稱變更為不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京民終690號、68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訴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15年,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以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為被告,以其生產銷售的抹布、面巾、浴巾等商品和在床褥、毛毯等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無印良品”,分別侵害其第1561046號和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為由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產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分別作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764號民事判決,判決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北京高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8)京民終171、172號民事判決維持了前述判決。在上述兩判決中,北京高院正告雙方:在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多個“無印良品”商標與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個“無印良品”已在不同類別商品上分別予以核準注冊的情況下,作為分別擁有兩商標的不同市場主體,應當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在各自商標專用權項下規范行使權利,盡量劃清商業標志之間的界限,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于超出己方商標專用權邊界、侵犯對方商標標志專用權的行為均應予以制止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其他糾紛情況
除本案及前述糾紛外,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與棉田等三公司還有多起互為原被告的商標行政授權確權糾紛、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另外,雙方之間還曾就相關域名產生糾紛。2014年5月28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作出裁決,裁決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注冊的爭議域名mujihome.cn、mujihome.com.cn、mujihome.net.cn、mujihome.中國應轉移給良品計畫。同年6月10日,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作出裁決,裁決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注冊的mujihome.com、mujihome.net轉移給良品計畫。
六、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使用“無印良品”標識情況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一審提交的(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1514號公證書記載和顯示: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在天貓購物平臺開設“無印良品中國官方旗艦店”,該網店店鋪內展示了各個系列的“毛巾”“枕芯”“浴巾”“枕巾”“頭巾”“小方巾”“床上用品四件套”“馬桶墊”“被芯”“浴袍”等商品,在上述商品名稱前,各自冠有“無印良品”“無印良品正品”“無印良品官方正品”或“良品企劃”等文字標識。該網上店鋪中銷售的一款“無印良品正品森林夏季純棉素色毛巾吸水洗臉加厚成人男士面巾”商品月成交記錄233件,累計評價1945.評價內容絕大部分為簡單評價,如“特別好”“好”“看著不錯”“不錯,質量很好”“很好,喜歡!”“還行吧”“實物顏色比圖片里偏暗一些,手感不錯,整體滿意”“的確比較薄。看看使用情況吧……希望不會掉毛”等,也有部分對商品和品牌質疑的評論,如“很不滿意,之前沒用過無印良品的毛巾不敢隨便評判我也不知道是真貨還是假貨但是能確定的是這個毛巾真的很差勁和酒店毛巾差不多毛巾邊上的線縫合很粗糙不像大品牌的質量所以真的很懷疑是真貨還是假貨”,又如“包裝讓人看上去,嚴重懷疑這不是muji,而且毛巾很薄,色差也嚴重,這明顯不是桃粉色,二是橡皮粉色”“質量倒是還可以,懶得折騰所以沒退,但是不是上海的無印良品”。對于上述負面和質疑的評價,網店客服基本作如下統一解釋:“感謝親購買‘無印良品’產品,我們是中國的無印良品,與其他品牌沒有關系,所有中國市場銷售的無印良品的紡織品及家用紡織品大都為我公司出品,‘無印良品’的理念來源于中國古代‘大染無印大愛無疆’的道家思想,這一思想被亞洲漢字國家廣泛運用到文學、藝術和經營之中。中國是無印良品品牌的原創國,于上世紀以來就廣泛在紡織品領域內使用,只是在2005年某國品牌進入中國后在相關領域大量非法盜用和曲解其義,給廣大消費者帶來了很大誤解,對此我們深感遺憾和憤怒,我們已通過合法渠道責令其停止侵權,還原‘無印良品’品牌的真實面貌,也希望親一如既往的支持正宗‘無印良品’,熱愛原創‘無印良品’”。
七、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情況
根據良品計畫一審提交的中國商標網查詢結果,在2000年-2019年期間,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除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無印良品”“無印良品”“無印工坊”“NaturalMill”“無印工坊NaturalMill”等百余件商標外,還在多個類別上大量申請注冊“無印良品風”“無印良品道”“無印良品HOME”“無印”“良品企劃C-CREATION”“良品優選”“良品建設”“MUJIHOME-CN”等商標,還在2012年申請了“江南STYLE”商標、在2016年-2019年期間大量申請“每日優選”“每日優選BEAUTIFULDAY”商標。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1.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被訴侵權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3.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使用“無印良品”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4.東臺德潤公司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5.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是否正確。
二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棉田等三公司認為,良品計畫同意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聲明并非由松崎曉本人當公證員面簽署,該份聲明不具有授權訴訟的效力,故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本案中,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作為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并非單獨提起訴訟,而是與商標注冊人良品計畫共同提起訴訟,且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良品計畫從未對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提出過異議,故良品計畫與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共同起訴行為本身即已表明,良品計畫已明確授權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可針對涉案被訴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其在本案中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關于棉田等三公司質疑的相關公證聲明,無論是否具備授權訴訟的效力,均不影響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此外,棉田公司還以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原告主體資格存疑為由主張本案中止審理,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訴侵權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一)關于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第20類)
首先,關于被訴侵權U型枕。棉田等三公司上訴認為其在被訴侵權U型枕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系對棉田公司注冊申請在先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合法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對此本院認為,良品計畫擁有的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在包括枕頭在內的第20類商品上,而棉田公司擁有的第1561046“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4類,包括棉織品、枕套。在此情況下,本案中應當結合被訴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狀態以確定被訴侵權商品的類別,并在此基礎上判斷侵權與否。被訴侵權U型枕隨附標簽載明的商品名稱為頸部枕套,但其實際銷售時系已經填充枕芯的枕套,故被訴侵權U型枕并非單獨銷售的枕套,而是以枕套、枕芯預先配套填充完畢以整體出售的方式銷售,在此情況下,應認定在被訴侵權U型枕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超出了第1561046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而屬于在良品計畫第4471268號商標核定的枕頭商品上的使用,故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生產、東臺德潤公司銷售被訴侵權U型枕侵害了良品計畫的第447126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其次,關于被訴侵權長條枕。棉田等三公司上訴認為被訴侵權長條枕上使用的是棉田公司享有權利的“無印工坊”商標,只是在銷售發票上顯示為“無印良品枕頭”,這是開票系統對商品歸類錯誤造成的,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不會造成誤認,且僅是東臺德潤公司的行為,與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無關。對此本院認為,發票作為商業交易的正式憑證,上面標注的商標文字或圖形能夠明確指示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商,從而發揮商標的區別和標識功能。本案中,被訴侵權長條枕在發票的商品名稱明細列表記載為“無印良品枕頭”,該種使用方式起到了指示和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東臺德潤公司在相同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良品計畫“無印良品”商標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和誤認,構成侵權。需要指出的是,一審判決也因被訴侵權長條枕上沒有“無印良品”標識,未認定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實施了侵害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的行為。
(二)關于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第21類)
棉田等三公司上訴認為,被訴侵權隔熱手套從其功能、外觀、原料等方面來看,與第4471267號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1類“清潔器具(手工操作)、掃帚”等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訴侵權隔熱手套更接近于棉田公司注冊的第24類第14621213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具墊(非紙制)”商品,在被訴侵權隔熱手套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系對自有商標的合法合理使用。對此本院認為,雖然被訴侵權隔熱手套的標簽標注商品名稱為“隔熱餐具墊”,但從該商品實物的形狀、功能、用途來看,被訴侵權隔熱手套整體呈手套狀,可以在需要端持或移動高溫餐、廚具的場合下佩戴在手上使用。至于將隔熱手套置于餐具底部用作隔熱墊使用,并非其應有用途。因此,被訴侵權隔熱手套作為家務用具,與良品計畫第4471267號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1類“清潔器具(手工操作)、掃帚”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構成類似商品,而與棉田公司第14621213號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4類“餐具墊(非紙制)”商品在功能和用途方面不同,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訴侵權隔熱手套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超出了第14621213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構成商標侵權,棉田等三公司關于被訴侵權隔熱手套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系對自有商標的合法合理使用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三)關于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商標(第16類)
棉田等三公司上訴認為,被訴侵權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與第4471270號商標核定使用的16類“紙巾”等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訴侵權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系對棉田公司注冊的24類第7494239號、第13036632A號“無印良品”商標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對此,本院認為,首先,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及東臺德潤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商品外包裝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以及消費群體方面與良品計畫第4471270號商標核定使用的“紙巾、濕紙巾”等商品存在極大重合,構成類似商品。其次,雖然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經授權許可,有權使用第7494239號、第13036632A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但第7494239號、第13036632A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手帕等”“紡織品洗臉巾;卸妝用紡織物等”并不包含被訴侵權商品,故應認定被訴侵權商品上的“無印良品”標識系不規范使用。需指出的是,本院并未將被訴侵權嬰幼兒無紡布多用巾(濕用)、無紡布多用巾(柔巾)認定為紙巾,且上述兩款被訴侵權商品并不在尼斯分類2022文本第24類列明的商品類目之內,故棉田等三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33《紙巾》國家標準以及證據34尼斯分類2022文本關于第16類、第24類的內容達不到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綜上,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良品計畫核定在第16類“紙巾”等商品上的第4471270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棉田等三公司對此主張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關于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25類)
棉田等三公司上訴認為,被訴侵權拖鞋上使用的系“無印工坊”標識,只是在銷售發票上顯示為“無印良品拖鞋”,這是開票系統對商品歸類錯誤造成的,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不會造成誤認,且僅是東臺德潤公司的行為,與棉田等三公司無關。對此本院認為,東臺德潤公司在被訴侵權拖鞋的銷售發票上使用“無印良品”標識構成對第4833852號商標的侵犯,具體理由同前述本院針對被訴侵權長條枕商品構成侵權的回應,此處不再贅述。同樣地,一審判決也因被訴侵權拖鞋上并未標注“無印良品”,未認定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實施了侵害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的行為。
綜上,棉田等三公司關于一審判決對相關被訴侵權商品的商標侵權判定錯誤的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棉田等三公司以及東臺德潤公司的相關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另需要指出的是,關于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服務商標(35類)。本案中,東臺德潤公司向終端消費者提供文具、洗漱衛生用品、床上用品、拖鞋等日用百貨的零售服務,從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來看,該服務與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推銷(替他人)?服務具有高度類似性,兩者僅存在為他人商品作推銷還是銷售商品的區分,但對普通消費者而言不易區分。東臺德潤公司在提供上述零售服務的過程中,在經營場所的店招、店內的宣傳畫、收銀臺背景墻、購物袋、購物筐、宣傳海報等上使用與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商標相同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其所接受的服務來源于良品計畫及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構成商標侵權。東臺德潤公司在提供被訴侵權服務過程中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及其布置方式,均由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權、設計和提供,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亦侵害了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第16240403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關于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使用“無印良品”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本案中主張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是上述行為侵害其構成馳名商標的第447127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有一定影響的“無印良品”字號以及“無印良品”服務名稱。對此,本院認為:
(一)在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設立前,無印良品上海公司
的企業字號和零售服務名稱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首先,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系良品計畫在中國開設的全資子公司,自2005年起就開始以“無印良品”為字號在中國各大城市開設分公司、分店,至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成立的2011年6月21日,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開設的各分公司、分店已遍布北京、上海、杭州、南京、青島、寧波、蘇州、廈門等城市,尤其是在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注冊地北京市,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2011年6月21日之前就開設了三家分公司。因此,上海無印良品公司的“無印良品”企業字號的影響力已覆蓋中國眾多重要城市。其次,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國開設的各分公司、分店均使用“無印良品”字號,并在其經營場所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廣泛持續使用“無印良品”。再次,從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來看,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國內就有相關期刊媒體對良品計畫名下的“無印良品”系列商標進行持續而廣泛的報道和宣傳。在相關機構發布的品牌排名中,2005年至2010年,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商標已經處于亞洲地區和世界品牌榜的前列,包括第4471277號商標在內的系列“無印良品”商標早已為中國消費者所熟知。綜上,鑒于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和良品計畫“無印良品”系列商標知名度,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無印良品”企業字號以及“無印良品”零售服務名稱在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成立前就已經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使用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字號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使用與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相同的企業字號對外進行招商加盟,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開設的線上、線下店鋪提供的零售服務中大量不規范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標識,以及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標注企業名稱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與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系,造成混淆。事實上,從前案涉及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及本案中良品計畫提供的證據來看,已經存在消費者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開設的線上、線下店鋪誤認為是良品計畫和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開設的店鋪,存在事實上的混淆和誤認。
(三)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主觀目的更多地是出于攀附。在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設立之前,即2011年6月21日之前,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及其在國內眾多城市開設的分公司和分店已開展多年經營活動,其“無印良品”企業字號以及其從事的“無印良品”零售服務名稱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作為同行業經營者,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在確定并注冊企業名稱時理應知曉良品計畫以及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企業字號以及其所從事的零售服務的知名度,在此情況下,為避免顯而易見會發生的混淆和誤認,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在確定企業名稱時理應合理避讓。結合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及其創始股東棉田公司在2000年-2019年期間圍繞“無印”“良品”“企劃”等關鍵詞申請了大量商標、還將時事熱點中的關鍵詞“每日優選”“江南STYLE”申請商標的行為等因素一并考慮分析,本院有理由認為,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及此后成立的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目的,更多地是為攀附當時已有一定影響力的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企業字號以及“無印良品”零售服務名稱的知名度,而非僅是對授權使用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合理使用。
(四)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不具備成為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企業字號正當性來源的前提條件。棉田公司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于2000年4月6日申請、2001年1月28日初審公告,之后經過異議、異議復審、一審、二審以及再審,最終被核準注冊的時間為2016年11月28日。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棉田公司取得該商標專用權的起算時間為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即2001年4月28日,但同時,上述條款還作如下規定: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作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故在2016年11月28日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核準注冊之前,該商標在商標法領域內尚未受到完全保護,難以成為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的企業字號的正當性來源。棉田公司第7494239號、第14621213號、第13036632A號等“無印良品”商標獲準注冊時間均晚于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的設立時間,故均不足以成為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企業字號正當性的依據。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設立時間晚于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棉田公司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及其他相關商標亦不足以成為其企業字號正當性的來源。
綜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擅自使用良品計畫和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有一定影響的“無印良品”零售服務名稱和企業名稱,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鑒于本院已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和企業字號的規定,對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字號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了認定,故對于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企業名稱是否構成對第4471277號商標的侵害不再予以重復處理,棉田等三公司針對第4471277號商標是否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及馳名與否的上訴理由,本院不再予以評述。
此外,在前兩案[(2014)京知民初字第59號、60號]中,法院根據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的攀附故意和混淆與誤認的客觀事實,認定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將“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并不存在棉田等三公司上訴主張的“早已有生效判決認定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企業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事實。由于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企業字號侵權行為一直在持續,故針對該持續侵權行為提起的變更企業字號的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四、關于東臺德潤公司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
東臺德潤公司上訴主張,其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商標法規定的被訴侵權人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一是主體身份限于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對于其他侵權主體不適用合法來源抗辯;二是無主觀過錯,銷售者必須能夠證明自己在銷售商品時并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該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也就是說銷售者對其銷售的商品須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三是提供明確的來源,銷售者應披露侵權商品的供應商信息,以便于權利人進一步追溯源頭侵權者。本案中,首先,在主觀過錯方面,東臺德潤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3日,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作為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并專門從事商場經營的企業,對于授權使用的商標權利狀況負有較高注意義務,尤其是在經銷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上使用與良品計畫具有極高知名度的“無印良品”商標、字號等商業標識相同標識時,應對被授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被授權商標是否存在訴訟進行相應審查。然而,本案二審開庭中,東臺德潤公司表示,其對于良品計畫與棉田等三公司存在的爭議一概不知,反映其對所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務是否與授權相符、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未盡審查義務,持漠視心態,存在主觀過錯。因此,東臺德潤公司雖提供了被訴侵權商品的明確來源,但其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五、關于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是否正確
(一)關于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是否應變更企業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本案中,良品計畫與棉田公司在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各自核準注冊了字形上無實質性差異的“無印良品”和“無印良品”商標,即便在核定范圍內規范使用各自商標的情況下,也難以保證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事實上,在本案之前的糾紛處理中,人民法院曾不止一次在判決中正告雙方當事人應當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在各自商標專用權項下規范行使權利,盡量劃清商業標志之間的界限,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在前兩案中,法院認定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使用“無印良品”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令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立即停止在被訴侵權商品及其包裝上使用含“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但雙方之間關于“無印良品”商標和企業名稱的糾紛并未因此而平息。再結合北京無印良品投資公司在天貓、京東上經營“無印良品中國官方旗艦店”“無印良品官方旗艦店”,以及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大型展會上對外招商,吸引投資者加盟其品牌等情況,如果再允許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繼續使用“無印良品”字號和包含有“無印良品”文字的企業名稱,與良品計畫開設在中國的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及各地直營店的字號共存,對于潛在消費者以及潛在加盟合作經銷商,將更容易產生混淆,誤認為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與良品計畫之間存在投資或者合作等關聯關系,不僅無謂地提高了相關公眾的識別成本,也會使得雙方市場界限越來越模糊,從而引發更多的糾紛。因此,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變更企業名稱是防止進一步混淆與誤認、劃清市場邊界和降低糾紛發生可能性的必要措施。
另需指出的是,本案與前兩案相比,所涉及的權利基礎不相同。前兩案中,良品計畫主張的權利基礎是第4471268號、第4833852號“無印良品”商標,本案中良品計畫主張的權利基礎是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和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和企業字號;所涉及的訴訟主體存在差異,本案被訴侵權人還增加了北京無印良品家居公司以及東臺德潤公司,故本案應基于良品計畫主張的權利基礎和具體案情對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定性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作出裁判,前兩案判決就該案中的侵權事實所確定的侵權判定以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不當然影響本案的裁判。
(二)關于棉田公司、東臺德潤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徐靖,股東成員也相同,均為棉田公司、徐靖、馬濤;而棉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馬濤,股東為徐靖、馬濤,由此可見,棉田等三公司的股東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存在高度重合,再加上棉田公司與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之間還存在商標授權許可關系,在此情況下,可以推定這三個公司在日常經營管理、行動決策和公司及股東利益方面存在高度關聯性和一致性,由此決定了其在實施本案侵權行為方面具有意志與行為上的共通性與協調性。
其次,東臺德潤公司對于其經營場所銷售的商品未盡基本的注意和審查義務,同時其還存在其他未經許可使用良品計畫涉案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其主張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東臺德潤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以及店鋪內被訴侵權標識來源于棉田公司等,其在本案中與棉田公司等在各自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上存在關聯性。
綜上,雖然表面上看棉田等三公司和東臺德潤公司各自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但實際上四被訴侵權人主觀上具有共同侵權的故意,客觀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一審判決棉田等三公司與東臺德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棉田公司認為其與兩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之間沒有關聯關系,且本案不能將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范圍擴展至關聯公司,但其僅是向本院提出上述簡單的抗辯理由而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或者推翻本院前述推定,故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三)關于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是否適當
棉田等三公司主張,一審判決認定東臺德潤公司侵害良品計畫6個商標專用權,而棉田等三公司共同侵害良品計畫5個商標專用權,侵權行為不同,但均被判決承擔50萬元賠償責任,責任分配不當;另外,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并未提交此前三年關于第4471268號、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在各自核準的第20類、第21類上使用的證據,故其即便構成侵權,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一審判決并非根據各被訴侵權人侵害商標權的商標數量確定本案賠償額,也未在逐一計算單件被侵權商標應獲賠償額的基礎上累加確定總賠償額,而是在各被訴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的基礎上,根據良品計畫適用法定賠償的請求,綜合考慮良品計畫主張商標的知名度、被訴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標權人店鋪獲利的參考價值與被訴侵權店鋪在區域和規模上的差異、權利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東臺德潤公司、棉田等三公司連帶賠償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50萬元經濟損失,并無不當。棉田等三公司對此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結果
綜上,棉田等三公司、東臺德潤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訴請求均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東臺市德潤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袁 滔
審 判 員 張 曉 陽
審 判 員 劉 莉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韓 文 津
書 記 員 石 慧 君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