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2024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備案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有關“分產業領域開展統一認定”專利密集型產品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3〕584號)》“自2023年起啟動并逐年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工作”的要求,中國專利保護協會依托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試點平臺(以下簡稱“試點平臺”),現啟動2024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條件
(一)對象范圍
2024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對象為2024年9月30日前,在試點平臺備案通過的全部產品,且選擇“參與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不受產業領域限制。
(二)數據要求
參與本次認定的產品備案信息應為2023年度數據信息。
(三)評價基準
本次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應為參照《企業專利密集型產品評價方法》T/PPAC402-2022),達到所屬產品分類評價基準,經濟效益高且專利保護強度高、專利價值貢獻高、產品競爭力對專利依賴度高的產品。
評價標準參考下方鏈接
《企業專利密集型產品評價方法》標準發布!即日實施
二、認定流程
(一)備案申報
1.未備案產品,若參與本次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應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在試點平臺完成產品首次備案。
2023年度(含)以前備案通過的產品(包括已認定的2023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若參與本次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應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產品備案信息年度更新。
逾期未通過備案或更新的產品不參加本次認定。
2.2023年度已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應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產品備案信息年度更新。
3.鼓勵各單位對2023年以來通過專利轉化運用形成的新專利產品進行備案和更新,包括:(1)將2023年以來授權的自有專利或通過許可、轉讓、作價投資等方式獲取的專利進行產業化,應用于已銷售產品;(2)實施了專利技術且2023年以來首次上市銷售的新產品。
(二)產品初篩
以團體標準為基礎,對備案產品進行初篩。初篩通過的產品,須進一步補充產品有關專利保護強度、專利價值貢獻、產品競爭力對專利依賴度等信息(試點平臺將通過郵件或短信另行通知),進入分產業認定環節。
(三)分產業認定
組織各產業領域專家,分產業對初篩通過的備案產品進行評價,根據專家推薦結果形成2024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公布及證書發放
對2024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產品,認定為2024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并在試點平臺上進行公布。相關單位可登錄試點平臺自行下載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證書。
三、相關要求
(一)誠信備案
參加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工作的備案單位,要按照誠實守信原則,確保產品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對于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將予以通報,撤銷已備案產品、取消本年度認定資格。
(二)規范填報
參加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工作的備案單位,應認真參閱附件1和2中的有關要求,規范填報,避免影響備案產品認定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操作指南
2.備案常見問題匯編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
2024年8月12日
圖8 2024年度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流程圖
附件 2
備案常見問題匯編
一、備案單位資格
備案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且是制造、銷售產品的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無備案資格,如: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不制造且銷售產品的大學或科研院所等。
二、備案產品資格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的《關于組織開展專利產品備案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2〕985號)規定,備案產品條件為“已取得較好的市場經濟效益”。若產品上年度未生產、銷售,即銷售額為0.則不符合備案要求。
三、產品名稱
(一)不屬于產品范疇
備案產品應是備案主體生產、制造的實物類產品或提供的技術服務類產品,“方法”、“技術”、“方案”、“工藝”等不屬于試點平臺規定的產品范疇,不符合備案要求。如:“數據處理方法”,不清楚具體產品是數據處理設備、軟件,還是數據處理服務。
(二)名稱范圍過大
產品名稱應當清楚限定具體的備案產品,有具體應用領域的應寫明產品具體應用領域,產品名稱范圍過大則導致產品名稱不清楚。如:“電器”不清楚具體為何種電器,應進一步具體到“電冰箱”、“洗衣機”等;“葉輪機葉片”不應寫成“葉片”;“電子煙外殼”不應結成“電子煙結構件”。
(三)產品名稱不符合單一產品備案原則
備案產品應為同一標準屬性的產品,產品名稱如果包含了不同的產品或者技術服務、或產品名稱可能被理解成多種產品,則不符合備案規定。如:“玻璃幕墻及其清洗維護服務”,包含了“玻璃幕墻”和“玻璃幕墻的清洗維護服務”兩種產品,需分開備案。但成套銷售不分開銷售的多種產品除外,如“乳液、精華套裝”。
(四)產品名稱直接采用了專利名稱
備案產品名稱應為具體產品名稱,而不是備案產品所使用的專利名稱。如:“一種含有乳酸菌的碳酸飲料”、“一種可旋轉拍攝的手機的制造方法”。
(五)產品名稱含有品牌商標、字母代號、無實際意義的形容性詞語、規格型號、“一種”、“等”表達不確定含義的詞語,或為英文名稱、自行命名的名稱產品名稱應為本行業通俗產品名稱,不可含有商標,如:“某某手機”;不可為字母代號,如:“PS”;不可含有無實際意義的形容詞,如:“制冷效果好的冰箱”;不可含有規格型號,如:“9英寸手機屏幕”;不可含有“一種”、“等”類似詞語,如:“一種椅子等家具”;不可為英文名稱,如:“table”;不可為自行名稱的名稱,如:“美麗肽”(實際為美容口服液)、“勇者無敵”(實際為游戲軟件)。含有業內熟知的簡稱,如:“LED 屏”,則符合備案規定。
四、規格型號
(一)型號填寫不規范
規格型號應填寫字母和/或數字構成的型號代碼,以區分具體的備案產品,不應包括產品名稱、專利分類號、產品介紹、商標、功能用途或其他無關信息。無規格型號的,可以不填,或填“無”。
(二)規格型號處填寫了多個型號,且并不屬于同一產品規格型號應填寫單一備案產品的規格型號,單一備案產品指屬于同一通用標準屬性的產品,可不考慮顏色、大小、配置、重量、容積等因素。如:某品牌手機P40系列(不同顏色、不同內存容量)為同一產品,但P40、P40Pro、P40Plus為不同產品;NaCl100ML、500ML為同一通用標準屬性的產品。填寫多個型號的,需陳述多個型號的產品符合同一產品的理由,多個型號的產品不應存在組分、材料、結構、零部件等實質性不同。
(三)規格型號包含“系列”、“等”不清楚詞語
規格型號處填寫了“系列”、“等”,不清楚“系列”具體包含哪些型號,“等”還包括哪些型號,不同型號產品之間有什么相同處和不同處。
五、產品分類和產業分類
備案產品應分類至最為接近、準確的產品分類和產業分類,實物類產品不可分類至技術服務類,技術服務類產品不可分類至實物類產品,中間材料類產品不可分類至終端產品類。如:黃牛不可分類為“肉制品”,應分類至“黃牛”;“汽車導航軟件”不可分類至“軟件設計服務”,應分類至“軟件產品”;“錳酸鋰”不可分類至“鋰電池”,應分類至“錳酸鹽”。
六、產品簡介
產品簡介應重點圍繞申報的備案產品,對實物類備案產品的組分、結構、材質、功能、應用領域及發展前景、技術優勢等情況進行簡要介紹。技術服務類產品應對所采用的具體技術、應用情況、技術優勢等進行簡要介紹。不應填寫廣告宣傳、專利介紹、單位介紹或其他與本產品無關的內容。
七、經濟證明材料
填報的備案產品經濟效益數據均需得到證明文件的支撐,證明文件應體現備案產品(單一產品)相關經濟效益數據,推薦使用試點平臺提供的“格式參考”模板。該模板需填寫產品名稱、產品規格型號、所填經濟數據,且均需和平臺所填保持一致,并注意加蓋財務章。若單位無財務章,可加蓋公章,但需另附說明文件,說明單位無財務章,并在該說明文件中加蓋公章。
八、產品主圖、其他圖片
產品主圖為必填項,限一幅圖;其他圖片非必填項,可上傳多張圖片。實物類產品須上傳實物圖,不能提供渲染圖、專利附圖等。若是軟件產品,可提供軟件界面圖。若是技術服務類產品,可提供能夠體現該項服務的合同首頁圖,且該合同需反映備案單位名稱及服務名稱。產品圖片所公開的信息不應和所填寫的其他產品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
九、關聯專利
備案產品所關聯的專利應為維持有效的中國專利,備案單位應為關聯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被許可人。備案產品附屬件產品所使用的專利不屬于備案產品使用的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應當與產品外觀相同或者無實質差異;進行備案的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應當與成套產品中的若干件產品相同或者無實質差異;進行備案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應當與組成此組件產品的所有單個組件整體相同或者無實質差異。一件產品可關聯多項專利,多件產品可關聯同一項專利。
十、產品信息更新
往年備案通過的產品在新一年度需進行產品信息年度更新,對產品經濟數據和經濟證明文件進行更新,其他信息如有變化可一并 進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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