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曲者以歌曲作者身份主張侵權索賠獲法院支持
編曲是音樂創作不可或缺的環節,但在音樂和法律領域,“編曲”一詞沒有明確定義,導致一些編曲者付出了大量的勞動卻無法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地位和收入。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著作權侵權案件,原告之一的蘇某某作為編曲者以音樂作品作者的身份主張權利,最終法院認定涉案音樂作品的編曲具有獨創性,該原告享有涉案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據了解,原告方某、蘇某某主張對其二人合作完成的涉案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該作品由方某清唱歌詞后交由蘇某某進行編曲創作。被告某技術公司是某綜藝節目的出品公司。二原告認為,被告未經二原告許可,在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二原告的涉案音樂作品作為綜藝節目舞蹈背景音樂,侵害了二原告對涉案音樂作品享有的署名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對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某技術公司辯稱,原告蘇某某作為編曲者,不屬于涉案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已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達成一攬子合作協議,由協會負責聯系音樂作品權利人并代為支付著作權使用費,被告并無侵權故意。涉案節目使用涉案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時長較短,未侵犯二原告所謂的表演權;歌曲知名度較低且存在捆綁銷售情形,二原告主張賠償的金額過高,不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最終,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某技術公司賠償原告方某、原告蘇某某經濟損失50000元及合理開支5000元,并在涉案綜藝節目官方社交媒體賬號發表聲明向原告方某、蘇某某致歉,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持續時間不少于24小時;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決義務,則由法院選擇確定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刊登本案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某技術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某技術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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