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8月12日前,圍繞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制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8月1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圍繞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三、傳真:010-62083681.
四、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綜合業務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
2.《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1: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提高規章質量,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指導思想和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五條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程”、“指南”,不得稱“條例”。
第六條 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規章內容復雜的,可以分章、分節。必要時,可以有目錄、注釋、附錄、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單位認為需要制定、修改規章的,應當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條法司報送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應當列明項目名稱、立項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部門單位、前期準備情況、項目負責人、項目承辦人、進度安排和完成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條法司對各部門單位提出的立項申請進行研究論證,擬訂國家知識產權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制定立法工作計劃應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充分論證。立法項目根據問題導向、社會需要和實際條件可列為兩類,第一類為緊迫性強、社會需求度高,條件較為成熟,在基本概念、職能劃分、法律責任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爭議的;第二類為有立法需求,但立法條件相對不夠成熟,需抓緊工作待條件成熟后盡快提請審議的。
第九條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嚴格執行。起草部門單位3應當抓緊推進起草工作,其中被列為第一類立法項目的,起草部門單位應當在3月1日前按照第十六條的要求提交規章送審稿及相關材料。
條法司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立法項目進展,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起草部門單位認為規章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或者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可以商請條法司提前參與。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規定時限完成的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單位應當說明原因并報請局有關負責同志同意后,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條法司。
第十條根據工作實際,確有必要增加立法項目的,由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立項申請并說明理由,報請局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后納入當年立法工作任務。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條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規章,由提出規章立項申請的部門單位負責起草工作。規章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的,由一個部門單位牽頭起草,相關部門單位配合。綜合性的規章可以由條法司組織起草或者組織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起草。起草部門單位應當向條法司通報起草工作進展情況。
起草專業性較強的規章,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局公職律師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承擔起草任務。
第十二條起草規章,應當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綜合運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集體討論等方式。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并將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在規章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征求局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并主動協調一致;經充分協調,與局有關部門單位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當報請局有關負責同志決定。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還應當充分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的意見。
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權范圍,需要聯合制定規章的,應報請局有關負責同志同意。起草部門單位應當與有關部門就相關條款充分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四條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規章草案及其說明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征求時間應當不少于三十日。依法需要聽證的,起草部門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單位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對規章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規章送審稿,經起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正式報送條法司審查,涉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應當會簽有關部門單位。
第十六條報送規章送審稿時,起草部門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規章送審稿,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主管機關或者部門、適用原則、具體管理措施和程序、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責任、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二)規章送審稿的說明,主要包括:制訂規章的必要性、可行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其協調處理情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上位法規定的情況,與有關規章的協調和銜接情況以及適應改革需要的情況等;
(三)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
(四)其他有關材料,包括依據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調研報告、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筆錄和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修改稿的新舊條文對照表、意見采納情況對照表、所規范領域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數據等。
按照規定應當對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等評估論證、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自評估、科技創新一致性審查的,起草部門單位應當提供自評估材料。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七條規章送審稿由條法司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三)是否符合規章制定的法定權限和程序;
(四)是否與有關規章協調、銜接;
(五)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七)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條法司可以予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單位:
(一)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或者局有關部門單位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或者對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單位未進行充分協商力求達成一致的;
(三)規章的結構、內容或者立法技術上存在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調整和修改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審查材料的;
(六)其他不宜提請局務會議審議的情況。
被退回的規章送審稿經起草部門單位修改,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于退回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重新送條法司審查。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送審,或者送審稿及其說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再按照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執行。
第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條法司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將規章送審稿或者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
(二)就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調研,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三)針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規章送審稿,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等多種形式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條規章送審稿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7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起草部門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舉行聽證會的,條法司報局有關負責同志批準后,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條法司可以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條法司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會同起草部門單位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審議稿及其說明。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章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確立的主要措施以及與有關部門單位的協調情況等。
規章審議稿及其說明經條法司司務會集體研究通過后,按程序提出提請局務會議審議的建議。
第五章 審議、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應當由局務會議決定。局務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由條法司負責人作起草說明,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起草部門單位作補充說明。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并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應當經局務會議決定,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后,送聯合制定的其他部門簽發。
由國務院其他部門主辦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條法司會同相關司局提出審查意見后,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局主要負責人以及聯合制定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辦機關的命令序號。
第二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應當包括規章的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局主要負責人署名和公布日期等內容。
對僅涉及部分內容修改的規章,可采取僅對修改部分予以發布的形式。
規章標準文本的公告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上刊載,并應當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國知識產權報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上刊載。
第二十五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自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條法司應當依照《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國務院備案。條法司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所發布的規章目錄報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備查。
第六章 解釋、修改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 規章解釋權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
(一)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
規章解釋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由規章起草部門單位提出解釋草案,條法司提出審查意見,按程序提請局務會審議公布。規章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予以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實踐的需要,有必要增減內容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依據修改或者廢止而應作相應修改的;
(三)規定的主管機關或者執行機關發生變更的;
(四)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規章中有規定并且規定不相一致的;
(五)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繼續實施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規章修改的程序,參照本規定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廢止:
(一)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者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依據廢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據的;
(三)同一事項已被新規章規定,并發布施行的;
(四)主要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五)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相抵觸的;
(六)其他需要廢止的情形。
第三十條 規章的修改或者廢止,應當經局務會議通過,由局主要負責同志簽署國家知識產權局令予以發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起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工作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規章發布后,可以適時開展立法后評估,并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規章的重要參考。
起草部門單位負責立法后評估工作的具體實施。必要時,條法司可以自行或者會同起草部門單位共同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以來高度重視立法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要求“要以立法高質量保障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要“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知識產權規章制定工作是知識產權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為更好推動新修訂的《立法法》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切實提升我局規章制定的質量,經研究論證,形成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原《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21號)于2001年12月31日發布實施,對貫徹落實《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范規章制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4月,因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號),廢止了原《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當前,黨的二十大對新時代新征程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了重大決策部署,新修訂的《立法法》進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的制度安排和頂層設計,新修訂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對部門規章制定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新一輪機構改革后,知識產權局重新具有規章制定權,規章制定需求增加,亟需制定關于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同時將實踐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條款。
二、指導思想和主要思路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有關知識產權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推動《立法法》各項規定的落地實施,加強規章制定工作的規范性和體系性,主要把握以下工作思路:
一是結合我局規章制定工作實際和特點,將《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中的原則性條款作細化規定。
二是針對規章制定工作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及時將實踐中運行良好、各方認識較為一致的經驗做法上升為規定,同時也借鑒其他部委較為成熟的制度做法。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三十三條,按照規章制定的時序排列。主要內容如下:
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立法依據(第一條)、適用范圍(第二條)、規章制定的原則(第三、四條)、規章名稱和體例(第五、六條)。
立項章節主要規定了申請立項的時間、需報送的材料(第七條),對立法項目的分類(第八條)以及立法項目的增加(第十條)。
起草章節主要規定了起草部門應當征求意見的要求和對象(第十二-十五條)、提交的材料要求(第十六條)。規章制定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應當充分國務院其他部門、本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的意見。
審查章節主要規定了法制部門審查的內容(第十七條)、開展的工作(第十九-二十二條)和緩辦退回的情形(第十八條)。
審議、公布和備案章節主要規定了提請審議的程序(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和規章發布實施的要求(第二十五、二十六條)。
解釋、修改和廢止章節主要規定了規章需要解釋的情形(第二十七條)、需要修改和廢止的情況(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
附則部分主要規定規章立法后評估(第三十二條)和施行日期(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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