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8月9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chanyechu@zscqj.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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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7月11日
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認定與管理,按照“自愿申報、擇優認定、梯度培育、動態管理”原則,重在培育企事業單位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中心工作的能力,發揮知識產權工作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支撐保障作用。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統籌組織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認定與管理,包括申報、評審、認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知識產權戰略意識,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三)參照相關管理規范,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工作管理體系;
(四)重視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持續推動知識產權實施和轉化運用;
(五)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近三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況。
第五條 申報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的,在滿足第四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部門和人員設置;
(二)持續加強創新活動,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保持增長;
(三)持續開展知識產權創造,擁有一定的專利申請量和有效發明專利;
(四)持續推動知識產權運用,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于40%;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的,近三年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于100萬元。
第六條 申報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在滿足第四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單位,或已具備知識產權試點單位認定條件;
(二)具有知識產權工作管理部門,且專職人員在3人(含)以上;
(三)持續加強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整體持續增長,滿足知識產權戰略和規劃實施的需要;
(四)近三年專利申請量整體持續增長,其中申請發明專利占比不低于30%;
(五)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識產權產品及服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性質的,近三年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于10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程序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和工作實際確定每年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申報及認定的具體安排,發布通知公告。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述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申報。按照市知識產權局通知的要求及方式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申報書;
(二)符合本辦法所述申報條件的說明材料。
第九條 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評審和認定程序如下:
(一)初審
各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對本區域內申報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情況進行形式審查,形成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報送至市知識產權局。
(二)核驗
市知識產權局對各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材料和審查情況進行核驗,核驗通過的進入后續程序。
(三)評審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申報的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公示和認定
市知識產權局進行綜合評議,擇優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
第十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在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評審中給予優先或加分。
(一)積極參與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部署的知識產權工作,且成效突出;
(二)擁有與主營業務關聯的、技術先進性和抗風險能力較突出的、具備市場化潛力和社會效益的高價值專利;
(三)相關授權發明專利進行專利產品備案或被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
(四)相關專利技術獲得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的認定或獎勵,或擁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積極學習《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或國家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在工作中應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專利非正常申請行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受到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有其他重大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名單,建立實施“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已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不需重復申請。資格有效期內,應按要求參加年度考核,提交考核工作材料。有效期滿應按要求參加資格復審。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指導各區對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資格復審的參考依據??己藘热葜饕ǎ郝鋵崌液捅本┦胁渴鸬闹R產權工作情況、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成效;知識產權工作相關數據統計等。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三年組織對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開展復審。復審合格的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維持原相應資格,有效期延長三年。復審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復審的,相應資格失效。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發生單位名稱變更的,應自正式變更單位名稱之日起30日內向市知識產權局和所在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經審核確認后,保留原資格。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發生合并、重組、破產、解散、轉業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市知識產權局和所在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審核確認,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企業吸收合并其他企業、轉業或重組,仍然滿足原資格條件的,維持原資格;不再滿足條件的,原資格失效;
(二)企業破產、解散、與其他企業合并或重組且不再以原單位名義繼續經營的,終止原資格;
(三)發生其他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參照第一、二項原則處理。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不得承繼。其他關聯關系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或冒名使用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各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稱號使用進行不定期抽查。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三年之內不得重復申請。
第五章 支持與保障
第二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創新發展,對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戰略規劃、轉化運用、糾紛處理以及專利挖掘創造、信息利用、轉讓許可、風險防范等方面提供咨詢指導,同時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本市知識產權專項資助。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北京市知識產權獎勵或獎項,優先推薦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培育。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的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及其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主要人員,知識產權業績突出的,由市知識產權局予以表揚。
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主要人員,符合條件的,優先入選北京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和北京市知識產權系統各類人才培養計劃。
第二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鼓勵各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中關村科技園、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制定實施促進本區域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培育工作的相關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2023年度及以前已認定且處于資格有效期內的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單位保留原稱號,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改稱北京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有效期到期后自動失效,復審時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原《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20〕171號)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以及《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市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要求要求,進一步規范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制定思路
規范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重在培育企事業單位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中心工作的能力,發揮知識產權工作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支撐保障作用。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申報條件、申報及認定程序、考核與管理、支持與保障、附則,共六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說明《辦法》的制定依據、認定與管理原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說明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條件。
第三章申報及認定程序。說明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申報、評審和認定程序。
第四章考核與管理。說明了對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考核與管理要求。
第五章支持與保障。說明了對知識產權試點優勢單位有關工作的支持與保障。
第六章附則。說明了對原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資格的延續管理方法;對本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日期進行規定。原《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20〕171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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