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發布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保全典型案例
日前,南京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南京中院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保全典型案例,并介紹《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保全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進行保護,以保證其證明力的一項措施。南京知識產權法庭是全國首批跨區域集中管轄發明專利、技術秘密等技術類案件的專門審判法庭,知識產權民事證據保全工作始終是南京知識產權法庭的強項,通過在案件中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全面、充分、及時保護了科技企業的創新創造成果。
本次出臺的《工作指引》是在總結南京中院證據保全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工作指引》共四個部分30條,包括:一般規定、證據保全申請的審查、證據保全的執行、證據保全相關法律責任。
第一部分“一般規定”。明確了證據保全的兩個目的:一是盡力解決權利人取證難題,依法及時有效固定證據,查明侵權事實;二是防止權利濫用,維護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部分“證據保全申請的審查”。對申請審查因素,證據保全的必要性、可行性、正當性,保全擔保以及可能涉及的聽證程序進行細化規定。明確了證據保全應滿足四個法定必備要件:主體適格、權利穩定、基礎事實證據具備、符合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
第三部分“證據保全的執行”。規定了保全參與人員由“法官+法官助理+技術調查官或第三方技術專家或技術輔助專家”組成;采取證據保全,應當預先制定具體的保全方案或具體步驟,應當以有效固定證據為限,盡量減少對保全標的物價值的損害和對證據持有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并對樣品、產品技術特征、商業標識、化學物質、生物材料、計算機軟硬件、商業秘密等對象的具體保全方法作出指引性規定。
第四部分“證據保全相關法律責任及救濟”。對保全異議、訴前保全后不起訴、保而不用、妨礙保全、破壞證據、保全錯誤的各類型法律后果進行了詳細規定。
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徐新發布了南京中院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保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南通某機械制造公司與如皋某書刊機械公司、南京某印刷廠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某(瑞士)公司與無錫某股份公司、揚州某科技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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