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商標品牌協會發布了上海好商標評定管理辦法(修訂版)。經認定好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好商標評定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更好地打造上海的“四大品牌”,上海市商標品牌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組織開展上海好商標的評定工作。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上海好商標(以下簡稱“好商標”),是指為公眾知曉,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評定的本協會會員所持有的商標。
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
本協會組織設立上海好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好商標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委員由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具體包括:
(一)有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的代表;
(二)經濟、法律、知識產權等領域的專家;
(三)主要媒體代表;
(四)有關部門的代表。
評審委員會的委員產生方式、任期以及評審規則,由本協會制定,并向會員公布。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本協會指定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好商標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
好商標的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會員依法申請商標注冊,提高商標知名度,打造品牌,爭創好商標。
第五條 (責任主體)
好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所使用好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可靠、安全,并不斷完善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好商標評定
第六條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標注冊人可以申請評定好商標:
(一)商標注冊人是本協會會員;
(二)商標權屬無爭議,在中國境內注冊滿2年,或注冊未滿2年但實際使用滿3年,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或服務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銷售額、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五)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質量投訴和糾紛處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六)商標注冊人已建立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七)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近3年無嚴重違法行為,且企業信用信息體系無不良記錄。
非營利性質的商標注冊人申請評定好商標,不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第七條 (提出申請)
協會在每年年初發布公告,明確當年好商標申請的期限、申請受理等事項。
會員申請評定好商標,應當提交評定申請書和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受理審查)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好商標評定申請的受理、審查工作。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并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 (核實情況)
評審辦公室應當在收到遞交的申請材料后3個月內,對評定申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調查核實情況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及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第十條 (網絡投票)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網絡投票,客觀反映商標品牌公眾知曉度。
第十一條 (集中評審)
評審委員對評定申請材料進行集中評議和表決。
出席評審的委員人數應當占評審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并以無記名表決產生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評定申請經占出席評審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認定為好商標。
第十二條 (書頁承諾和回避)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簽署承諾書,嚴格遵守評審規則等工作規范,保守申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評審的過程信息。
出席評審的委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申請回避。評審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決定;評審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認定結果公示)
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評審結果,發布擬認定好商標的公示。
自擬認定好商標的公示發布之日起7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提出異議,并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評審辦公室接到異議及證明材料后,應當在30日內調查核實,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認定公告和證書)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異議不成立的,由本協會依據評審結果,認定好商標,并發布認定公告、頒發好商標證書。
好商標認定證書應當載明商標注冊人名稱、經認定的商標以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五條 (有效期)
經認定好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延續和轉讓)
好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好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本協會提出延續申請。
好商標所有人在認定有效期內轉讓其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重新申請認定好商標,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申請延續好商標、重新申請評定好商標的條件、程序、有效期等,適用本章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七條 (免費評定)
評定好商標協會不收取費用。
評定過程中產生的第三方服務費用及培訓宣傳等活動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章 好商標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好商標使用規范)
好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認定的商品和服務(以下稱“好商標商品和服務”)包裝、裝潢、廣告等載體上使用“上海好商標”的字樣和標識;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上海好商標”的字樣和標識。
第十九條 (變更注冊事項的備案)
好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應當自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本協會備案。
第二十條 (好商標名錄)
本協會編制發布上海好商標名錄,并將名錄推薦給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納入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并抄告本市及外省市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品牌委員會成員)
經認定的上海好商標單位成為本協會品牌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好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可以向本協會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好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書面告知本協會。
第二十三條 (好商標商品質量跟蹤)
本協會應當定期收集相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關于好商標商品質量信息,有重點地開展好商標商品質量跟蹤調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督促好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及時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好商標的撤銷)
好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審定,由本協會撤銷該好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消費者投訴集中的、未妥善處理的;
(二)違規使用“上海好商標”的字樣、標識,或涂改、出借評定證書等證明文件的;
(三)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好商標評定的;
(四)因好商標商品質量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六)自動退會、因故被取消會員資格、商標轉讓給非會員單位的。
好商標因前款第(一)、(二)項原因被撤銷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好商標;因前款第(三)、(四)、(五)項原因被撤銷的,不得重新申請評定好商標。
評審委員會對是否撤銷好商標存在重大爭議的,可以決定設立觀察期,由評審辦公室進行跟蹤調查,并將調查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的責任)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撤銷其委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參與評審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違反回避、保密等工作規范,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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