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第三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指導案例(9-11號)理解與適用。為便于地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機構在辦理類似案件時更好地參照執行,現就案例的推選經過、指導意義、案件要點等進行詳細解讀和說明。
第三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指導案例(9-11號)理解與適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決策部署,統一執法標準,提高辦案水平,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業務指導工作,2023年12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第三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指導案例(9-11號)。這批案例對專利無效后行政裁決的處理,商標侵權案件處理中行政處罰與行政調解的銜接,以及對市場主辦方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認定等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為便于地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機構在辦理類似案件時更好地參照執行,現就案例的推選經過、指導意義、案件要點等進行詳細解讀和說明。
第三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指導案例(9-11號)理解與適用.doc
附件:
指導案例9號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用于重新定位牙齒
基本案情
上海友慧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請求人)是名稱為“用于重新定位牙齒的系統及其制作方法”(專利號:ZL201180028187.0)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2022年11月1日,請求人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稱被請求人北京瑞程醫院管理有限公司、愛齊(四川)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北京瑞程醫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醫院分公司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經審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于當日立案。
2023年1月11日,針對被請求人愛齊(四川)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對涉案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此時,行政裁決案件尚在審理中。
2023年2月1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在涉案專利權已被宣告全部無效的情況下,駁回請求人提出的行政裁決請求,同時指出:若有證據證明針對涉案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請求人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決請求;當事人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理解與適用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案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該案例在對專利無效后行政裁決案件的處理方面具有指導意義,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3年12月,該案例經審議通過,作為第三批指導案例發布。
該案是對“先行裁駁,另行請求”審理模式相關規定的適用。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被請求人通常會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審查決定作出后,案件還可能會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如果案件審理機關一律中止處理,等待專利權確權行政訴訟的結論,則會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過長。
“先行裁駁,另行請求”的審理模式考慮了專利行政確權程序對專利權效力的確定,并同時保障了如果無效審查決定被撤銷后的訴權。一方面,這種做法體現了行政裁決處理的高效性,有效地縮短了專利侵權糾紛的案件審理周期;另一方面兼顧了公平與效率,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障了行政和司法標準的一致性,對于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
二、案件要點的解讀與說明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專利權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后,面臨周期長、專利權不穩定等問題,引入“先行裁駁,另行請求”的審理模式,解決了專利權不穩定給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的影響,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為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實現了公平與效率。
(一)提升專利行政保護的高效性。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作為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具有專業性強、效率高、成本低等特點,有利于促成專利侵權糾紛的快速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行政裁決是專利行政保護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內容,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專利侵權糾紛解決途徑。根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的有關規定,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可以申請中止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但是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長期處于中止程序對被請求人可能造成不利的影響。案件通過先行裁駁的方式審結案件,有效避免了長期中止導致審理周期過長的問題,實現了通過行政途徑對專利侵權糾紛的高效處理。
(二)保障行政裁決和司法審判標準的一致性。
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專利進行授權確權,當事人對相關授權確權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先行裁駁,另行請求”的處理方式與司法審判已有做法一致,實現侵權糾紛與確權程序的銜接,促進行政裁決和司法審判的良性互動,有利于統一行政和司法等審理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第二條規定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制度,“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在司法保護體系下,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法院便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無需等待專利無效案件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并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給予專利權人司法救濟途徑。
該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關于無效條款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相關專利被宣告無效后,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時,同樣可以直接裁定駁回。上述做法既能提升行政裁決辦案效率,也能體現專利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標準的一致性。
(三)實現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的公平與效率。
專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案件中雖然因涉案專利權被無效,但若有證據證明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專利權人可以另行請求行政裁決,其合法權益仍然可以得到有效維護。另一方面,若在專利權狀態不穩定的情況下確認落入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則很有可能損害市場競爭主體的權益。
該案實踐中,行政裁決決定雖然駁回了請求人的請求,但也明確告知如果涉案專利權依法恢復,權利人仍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決程序。對于請求人而言,基于涉案專利的侵權糾紛停止處理,可以集中力量解決涉及專利效力的行政訴訟案件,如果宣告無效的決定被撤銷,可以再次提出維權請求。對于被請求人而言,被訴侵權案件的先行解決,無需繼續消耗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可以進行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此審理模式既初步解決了由于專利確權程序產生的案件周期長問題,又保障了權利人的后續訴權,實現了糾紛處理的公平和效率。
指導案例10號
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洞子”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商標(注冊號:3278749)及“洞子”商標(注冊號:18634764) 的商標注冊人,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投訴時合法有效。
2022年8月,王某某向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渝中區局)投訴,稱重慶洞味鮮老火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在店鋪招牌上使用“”標識,所用點菜單及員工圍裙上印制有“洞子”字樣,涉嫌侵犯其在第 43 類“餐廳”等服務上的“”“洞子”注冊商標。2022年8月11日,渝中區局予以立案調查。案件查辦過程中,權利人同時向渝中區局請求對商標侵權糾紛以及相關賠償數額爭議進行調解。
2022年9月6日,渝中區局組織雙方調解,經雙方達成一致,出具調解書,當事人停止在餐飲服務活動中使用涉案商標、賠償商標注冊人1萬元。
2022年10月21日,渝中區局認定:當事人未經許可在服務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當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主動停止使用涉案商標,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列明的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渝中區局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罰款3000元。
理解與適用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案由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該案例在處理商標侵權糾紛過程中,監管部門綜合運用行政處罰和行政調解強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對查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具有指導意義,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3年12月,該案例經審議通過,作為第三批指導案例發布。
該指導案例采取了行政執法案件查辦和民事糾紛行政調解并行的解決機制,既有力震懾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權益、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又滿足注冊商標權利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并獲得侵權賠償的雙重訴求, 保護了權利人合法權利。執法人員將行政調解中的主動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金額作為行政處罰數額的考量因素,認定糾紛調解成果是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也是對行政處罰案件精準裁量的體現。
二、案件要點的解讀與說明
該案中,通過行政查處與行政調解聯動,即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行政查處與行政調解中,充分考慮了所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內容,將停止侵權和賠償具體金額作為行政處罰裁量幅度和具體處罰金額的參考依據。
(一)案件處理應當兼顧對商標私權和公共利益的保護。
商標兼具私權屬性和公共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對各類知識產權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上述條款都將商標權或商標的可被注冊、轉讓、許可界定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充分體現了其作為財產權的私權屬性。而商標在使用中可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當其被投入市場使用之后會產生區別于原始私權利的附加公共屬性,其中與消費者知情權相關的屬性就是一種典型的公共屬性。商標中凝結的品牌價值和商譽通過直觀的商標進行交流展示,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知悉程度和認同水平都會反映在對商標的認知上,直接選擇商標來選擇商品或服務,這是商標公共屬性的具體表現。其公共屬性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條和第七條中關于“保障消費者利益、防止消費者被欺詐”的規定和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七條中關于“容易導致混淆”的規定中體現。商標的雙重屬性意味著執法部門既需要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專用權,也需要兼顧社會公眾涉及商標的公共利益,綜合運用行政調解和行政查處提高商標行政保護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為法定的商標侵權糾紛處理部門,對侵權行為實施行政查處同時,也有開展行政調解的職權。行政執法案件查辦在有力打擊侵權行為、規范市場經營行為的同時,通過行政調解也可以有效解決權利人民事訴求,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提高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水平,對于案件事實較清楚、危害后果較輕微、當事人調解意愿較強的侵權糾紛,應當充分考慮行政查處和行政調解的合理并行,避免“一罰了之”或“以調代罰”。
(二)行政處罰裁量應當考慮行政調解結果。
商標權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公共屬性,但私權屬性是其基本屬性。按照注冊制度,商標經注冊后,權利人就擁有該商標的專用權,而行政調解中達成的賠償等協議就是對權利人商標權被侵犯的民事糾紛的回應和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該案中,基于注冊商標的私權屬性考慮,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進行處罰時,將侵權行為得到注冊商標權利人諒解,且相關當事人系初犯作為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來考量,認定上述情形是減輕和從輕的裁量因素。其次,侵權人履行的民事賠償責任和承擔的行政違法責任均是針對同一侵權事實,所以也存在一定性質的重合,將二者剝離開來看顯然有失公正,調解結果的合理運用有助于化解投訴舉報人和被投訴舉報人的對立情緒。
實踐中,執法人員充分考慮糾紛調解成果,將行政調解中的賠償、停止侵權等行為和賠償具體金額作為行政處罰裁量幅度和具體處罰金額的參考依據之一,認定糾紛調解成果是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體現,作出了減輕的行政處罰,既堅持了執法的嚴謹性,也解決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調解的平衡性問題。
指導案例11號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天津市麥購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麥購休閑廣場商標侵權案理解與適用
基本案情
天津市麥購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麥購休閑廣場(以下簡稱麥購廣場)是經營化妝品、服裝、飾品、餐飲、娛樂等的大型商業綜合體。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簡稱“和平區局”)接到舉報,稱麥購廣場內商戶銷售假冒商品,執法人員對涉案商戶予以查處,要求麥購廣場落實主體責任。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和平區局對麥購廣場內相關18個商戶作出18次行政處罰。在對涉案商戶進行查處的同時,對麥購廣場也進行約談。在執法人員兩次約談告知后,麥購廣場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制止。
2021年4月7日,和平區局對麥購廣場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發現麥購廣場在日常經營活動時,因管理不到位,未盡到巡查與監控的責任,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市場內商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2021年5月21日,和平區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參照《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相關規定,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理解與適用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案由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該案例在處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過程中,對市場主辦方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認定具有指導意義,可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3年12月,該案例經審議通過,作為第三批指導案例發布。
該案是一起因市場主辦方在經執法部門通知后,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市場內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發生,其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的指導性案件。該案中,市場主辦方在兩次被約談后,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結果上與直接侵權人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具有統一性,其行為最終被認定為具有幫助侵權的故意,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侵權行為。
二、案件要點的解讀與說明
市場主辦方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因素:一是在市場內的經營者是否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直接侵權行為;二是市場主辦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經營者交易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三是市場主辦方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例如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在和銷售者簽訂的合同中是否加入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要求銷售者提供銷售商品的商標注冊證或者商標所有人授權證明文件,在發現侵權行為后是否主動報告相關監管部門等。
(一)對于直接侵權行為的認定。
涉案市場主辦方位于天津市和平區濱江道核心商業區,當事人怠于履行管理義務的行為,事實上給商標侵權留下了空間,不僅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2020年至2021年,和平區局對市場主辦方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管理的廣場內多次發現商戶銷售假冒商品,并曾連續提示市場主辦方和相關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不得銷售侵權假冒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上述行為屬于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直接侵權行為,且直接侵權行為經查證屬實。一旦直接侵權行為不成立,該間接侵權行為亦不成立。該案中,在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間,和平區局針對商標侵權行為對麥購廣場內18個商戶作出18次行政處罰。多個商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經立案調查終結,均認定直接侵權行為成立。
(二)對于市場主辦方明知或應知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進一步規定“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辦案機關認為上述行為的認定包括三個方面的情形。
第一,市場經營單位在收取商戶的商品來源證明文件并建立商戶經營商品商標檔案過程中,發現商戶未取得相關授權,市場經營主體未及時登記,也未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市場經營單位在收到權利人關于商戶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通知及相關材料后,或者在收到市場監管部門的告知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第三,市場內商戶曾因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被行政處罰,侵權行為仍然反復發生。
當事人具備上述情形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認定為主觀上具有幫助商標侵權的故意。案件中,涉案商標均具有較高知名度,市場內銷售了上述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的相關產品,且已被行政機關多次處罰。同時,案件查辦過程中,和平區局分別于2020年7月20日和2021年1月13日約談當事人被委托人,告知其市場內相關商戶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要求其履行管理職責,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上述事實,辦案機關認定市場主辦方明知或應知有關侵權行為,具有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三)市場主辦方怠于履行市場管理義務的認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印發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三十條規定了“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柜臺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柜臺承租人、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法相關部門通知或者商標權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書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該案中,辦案機關調查發現,市場主辦方雖然與經營商戶簽訂租賃合同,在合同中寫明違反法律法規會解除合同,但在日常審查時,管理不到位,仍有商戶銷售侵權假冒商品,未盡到巡查與監督的責任。同時,在和平區局對其進行約談后,明確告知其管理的市場內相關商戶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市場主辦方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行為,怠于履行市場管理義務,該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在市場管理中,市場主辦方應當依據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引導商戶在品牌授權、進貨渠道等方面合法合規,督促商戶嚴把進貨關,不經營侵權假冒商品。同時,積極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將“假名牌”“傍名牌”商品清退出市場,引進適銷對路的正牌商品,提高自身市場的競爭力和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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