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登記注冊地在河北省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部隊單位;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涉及高端裝備制造或節能環保產業領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范圍動態調整),并具有自主研發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且至少擁有一件由備案主體作為第一申請人申請并已獲得授權的有效發明專利,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
(四)兩年內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五)滿足備案主體其他申請條件。
關于印發《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河北重要講話精神,發揮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提高專利申請質量并縮短審查周期,規范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我中心對現行《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修訂)》進行了修訂,現將《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修訂)》予以公布執行。
附件:《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修訂)》.doc
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3年12月19日
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升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質效,促進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加強對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預審行為,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 (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 “河北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保護中心負責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相關產業領域的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負責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備案主體,是指在中心備案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部隊單位。
(二)代理機構,是指在河北保護中心完成預審注冊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三)專利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由河北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的預先審查服務。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專利申請預審服務遵循“公平公益、主體自愿、優質高效、規范有序”的原則。河北保護中心作出的專利申請預審結論不影響專利申請的相關權益及其他快速審查程序。
第五條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應遵守國家知識產權局預審相關工作要求和河北保護中心關于專利預審服務、專利申請及專利代理等有關規定。
第二章 備案主體申請
第六條河北保護中心對預審產業領域內創新實力強、專利質量好、專利工作誠信度高的企事業單位依申請進行備案,建立備案檔案。
第七條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登記注冊地在河北省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部隊單位;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涉及高端裝備制造或節能環保產業領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范圍動態調整),并具有自主研發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且至少擁有一件由備案主體作為第一申請人申請并已獲得授權的有效發明專利,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
(四)兩年內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五)滿足備案主體其他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成為備案主體,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如部隊單位無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以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需提供一個用于辦理預審備案、專利申請、費減備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碼及證明材料;
(三)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第九條 備案主體經河北保護中心初審通過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參加河北保護中心組織的預審服務宣講活動,了解預審申請流程和相關要求,具備一定的提交預審申請的能力。
第十條 河北保護中心定期公布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通過的備案主體名單。
第十一條備案主體與未備案的申請主體作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提出預審服務請求的,備案主體需作為第一申請人,并提交合作研發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備案主體應保證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材料和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名稱變更審核合格前,不得提交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申請。其他信息變更的,備案主體應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章 代理機構預審注冊
第十三條代為辦理專利申請預審相關業務的代理機構應在河北保護中心官網提交注冊材料,經河北保護中心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的預審注冊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的機構狀態顯示為“正常”;
(二)兩年內未發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情況;
(三)兩年內無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及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注冊,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代理機構預審注冊申請表;
(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注冊證;
(四)代理機構處于正常狀態及上一年年檢合格頁面截圖。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經河北保護中心初審通過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參加河北保護中心組織的預審服務宣講活動,了解預審申請流程和相關要求,具備一定的提交預審申請的能力。
第十七條代理機構完成預審注冊后,可向河北保護中心提交備案主體委托的預審申請案件。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應保證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材料和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名稱變更審核合格前,不得提交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申請。其他信息變更的,代理機構應及時進行更新。
第四章 專利預審的規范化管理
第十九條 河北保護中心定期對備案主體開展分級評定工作,依據評定結果,實施梯度化預審請求量額度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備案主體應聚焦重點產業領域的發明創造,擇優篩選高質量專利申請提交預審請求。
第二十一條 在預審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終止當前申請案件的預審服務:
(一)預審申請案件撰寫質量低、形式問題過多的;
(二)針對預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未完全修改、修改不規范或主動修改后未告知的;
(三)重復提交方案實質相同的預審案件(應預審員要求重新提交的情況不計入);
(四)委托被河北保護中心暫停或取消預審注冊資格的代理機構提交預審申請的;
(五)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與其實際經營內容或研發領域不符的;
(六)如有需要,河北保護中心要求申請單位提供研發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未及時提供且無合理、正當理由的;
(七)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并將線索上報省知識產權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
(八)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以及不符合河北保護中心專利預審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河北保護中心對備案信息和備案名單施行動態更新、定期復核和規范管理。備案主體自備案通過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河北保護中心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或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復核的,視為放棄備案主體資格。河北保護中心將放棄備案主體資格、已注銷或注冊地轉移至河北省外的備案主體信息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后刪除。刪除備案信息的企事業單位如有專利申請預審需求,可重新提交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 河北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采取提醒、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主體資格或預審注冊資格等方式維護專利預審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條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
(二)經預審通過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階段, 因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明人姓名、發明人身份證號、專利代理總委托書編號、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號等信息填寫錯誤,導致初審階段發出補正通知書;
(三)經預審通過后在專利申請辦理授權登記前進行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主要著錄項目變更;
(四)經預審通過后授權的專利,自授權公告日起兩年內失效的;
(五)接到備案初審通過通知后,未在30個工作日內參加河北保護中心組織的預審服務宣講活動的;
(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階段導致專利快速審查標記被取消的其他不規范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半年以上:
(一)已進行一次提醒,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情形;
(二)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率超過50%的;
(三)一年內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四)被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局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
(五)其他擾亂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秩序的。
暫停期滿后,備案主體可書面申請恢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半年以上:
(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的機構狀態顯示為“責令停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結果在公示期;
(三)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四)存在影響河北保護中心聲譽或涉及專利預審業務虛假宣傳、誤導公眾、擾亂預審秩序等行為;
(五)一年內代理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率超過50%的;
(六)其他擾亂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秩序的。
暫停期滿且相關情形不存在后,代理機構可書面申請恢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
第二十七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提交虛假材料,違反誠信原則,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已暫停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規范事項的;
(三)將預審通過后授權的專利進行轉讓,未向河北保護中心提交報備材料或報備理由不充分,一年內此類情況發生5件及以上的;
(四)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率超過70%的;
(五)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六)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七)備案主體經營范圍包括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相關業務的;
(八)其他嚴重擾亂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八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預審注冊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提供預審服務:
(一)提交虛假材料,違反誠信原則,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或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三)已暫停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規范事項的;
(四)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率超過70%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條 備案主體處于暫停期或自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之日起,河北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代理機構處于暫停期或自取消預審注冊資格之日起,河北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其代為辦理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河北保護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修訂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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