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獎勵100萬!《佛山市三水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全文發布
近日,佛山市三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三水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通知》,地理標志培育資助包括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以及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資助。(一)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二)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三)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件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附:
佛山市三水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知識產權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持續促進我區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全面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精神,結合《佛山市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佛市監辦發〔2019〕11 號文印發)、《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商標品牌戰略資金扶持辦法》(佛知〔2019〕2號文印發)和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指專利權、注冊商標權及地理標志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資助包括專利資助、商標資助和地理標志資助。
第四條本辦法的資助資金在區財政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本辦法的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自愿申請、公平公正、強化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引領創新驅動和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導向作用。
第二章 資助的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專利資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助對象為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本區)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社會團體,本區戶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發明專利資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明專利所有權人的地址位于三水區(含已著錄變更),且至申報期內,地址未發生變更,仍位于三水區。
2.申請資助時的專利狀態為有效,時間為上年度已發生的專利情況,且只對第一專利權人進行資助。
第七條 商標資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助對象為注冊地在本區的商標所有人,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主體。商標所有人若為自然人,應在本區設有依法成立的經營實體,且將商標所有權供其經營實體使用的。
(二)只對第一順序商標所有人進行資助,申報期內的商標狀態必須為有效。
(三)申報期內商標所有人變更地址至本區外或者將商標轉讓給區外單位或個人的,不予資助。
第八條 地理標志資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助對象為注冊地在本區的地理標志商標所有人和本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認定的協會和企業,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主體。
(二)申報期內的商標和產品的狀態必須為有效。
(三)申報期內商標權利人變更地址至本區外或者將商標轉讓給區外單位或個人的,不予資助。
第三章 資助項目和標準
第九條 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項目配套資助
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項目資助包括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資助、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資助、國家和省專利獎以及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獲獎項目和其它進入復賽階段參賽項目的資助。
(一)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資助。
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不含通過復驗),分別一次性資助30 萬元和20 萬元。
(二)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資助。
對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不含通過復驗),一次性資助 20 萬元。
(三)國家和省專利獎資助。
1.對獲得國家專利(含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資助 50 萬元、35 萬元、30 萬元。
2.對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資助 30 萬元、20 萬元、15 萬元。對獲得廣東省發明人獎的個人,一次性資助 2 萬元。
(四)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資助。
對獲得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前三層次對應獎項及其它進入復賽階段的參賽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0 萬元、10 萬元、5 萬元、1 萬元。
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前三層次獲獎項目以當年大賽獎項設置及獲獎證書對應名稱為準。對獲得國家、廣東省專利獎和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獎項及其它參賽項目均只接受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該項配套資助。
第十條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助
對首次通過認定或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當年有 5件及以上發明專利申請(已繳實審費)或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較上年實現同比增長的,一次性資助 5 萬元。
第十一條 專利密集型培育項目資助
實施知識產權強企工程,每年通過項目立項申報方式,接受區內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各類研發中心(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專利密集型培育項目計劃,培育周期為 2 年。培育期滿后,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或委托專家評審,項目評審合格后,資助60萬元。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 1200 萬元,超過時按比例法降解原申報金額后給予資助。
(一)機構和制度。
企業將專利管理機構作為整體管理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各類研發中心已建立專利實施轉化機構或建立了產學研合作平臺。企事業單位、各類研發中心至少配備 1 名專利管理工程師,基本實現專利工作電子化管理,企事業單位、各類研發中心專利電子申請率達到 100%。
(二)專利創造。
企業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實現增長,且累計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 20 件;事業單位、各類研發中心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實現增長,且累計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 50 件。企事業單位、各類研發中心發明專利申請量(已繳實審費)不少于 55 件,且發明專利申請量呈現逐年遞增態勢,且無非正常專利申請現象。
(三)專利實施。
培育期內,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 500 萬元以上,其中專利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0%;事業單位、各類研發中心的授權發明專利有實施專利轉讓或許可成功的個案。
(四)積極開展和參與知識產權宣傳培訓。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研發人員近兩年的培訓率應達到 60%以上。
(五)專利保護。
專利保護和糾紛應對能力強,具有健全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工作制度和應對機制,近 3 年內無行政和司法程序認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第十二條 專利保護資助
專利保護資助包括在中國提起侵權訴訟資助、提出專利無效請求資助、專利海外維權資助。
(一)在中國提起侵權訴訟資助。
對區內企業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后,在法院提起發明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 30%(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二)提出專利無效請求資助。
對區內企業在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法院被告專利侵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請求并成功判定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三)專利海外維權資助。
1.在外國(地區)提起侵權訴訟資助。
對區內企業獲得外國(地區)專利授權后,在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 30%(最高不得超過 20 萬元)資助;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 30%(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2.在外國(地區)積極應對侵權訴訟資助。
對區內企業在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應對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不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 30%(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資助;對區內企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應對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不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 30%(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第十三條 商標資助
商標資助包括馳名商標資助、區域商標管理運用資助、商標國際注冊資助。
(一)馳名商標資助。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商標注冊人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
(二)區域商標管理運用資助。
本辦法所指的區域商標,包括在本區內注冊的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不包括地理標志商標。
1.注冊集體商標,商標注冊類別與注冊人所在行業密切相關,且在注冊后一年內有效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對商標注冊人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2.注冊集體商標,且在注冊后一年內在其它商事活動中有效使用,對商標注冊人給予一次性資助1萬元。
3.注冊證明商標,且在注冊后一年內有效使用,對商標注冊人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下位法認定。每個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只可以享受一次集體商標的資助。區域商標管理運用資助可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三年內申報,同一商標只能選擇其中一個資助項目進行申報。
(三)商標國際注冊資助。
1.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在獲取《商標注冊證》并通過各指定國核準注冊后一次性申領資助,每件一次性資助8000元。
2.在歐盟或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
3.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1000元。
4.在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取得注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1000元。
第十四條 地理標志培育資助
地理標志培育資助包括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以及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資助。
(一)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二)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三)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件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同一產品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又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個項目申報資助。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金融資助
發揮科技金融引導作用,鼓勵區內各類經營實體(主體)積極利用擁有的知識產權通過質押、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融資。本資助項目在每個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800萬元(用于貸款貼息、評估、保險等費用補貼),超過時按比例法降解原申報金額后給予資助。知識產權金融資助包括知識產權質押(或證券化產品)融資貼息資助和知識產權保險資助。
(一)知識產權質押(或證券化產品)融資貼息資助。
對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實現融資并按時還本付息的,貼息比例為 30%,上限不超過50萬元。申請貼息的企業必須是貸款合同履行1年(含)以下,實際發生了利息支付且銀行貸款已結清。對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并按時還本付息的,貼息比例為 30%,以該申報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付額為準,上限不超過50萬元。
知識產權首次評估費補貼以企業實際支付給評估公司的費用為準,按當年實際融資額分檔次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融資額1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補助2萬元;融資額 1000 萬元(含)以上不超過 2000 萬元的,給予補助3萬元;融資額超過 2000 萬元(含)的,給予補助5萬元。同一經營實體(主體)利用知識產權融資渠道從其他途徑獲得了本區財政資金貸款資助的,不再給予本辦法規定的知識產權融資貼息資助。
(二)知識產權保險資助。
采取按比例補貼、總額限定的方式實行專利保險費率補貼,支持保險公司進一步增加專利保險險種。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單位,按實際支出保費的 30%給予補貼,同一單位或個人同一年度獲得該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資助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資助包括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資助、企業(高校)知識產權托管項目資助、服務機構培訓資助。
(一)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
對在三水區注冊且在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需出具在本區經營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有固定辦公場所和人員,且當年代理本區發明專利不少于20件的,給予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給予專利代理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5萬元。
(二)企業(高校)知識產權托管項目資助。
符合以下條件的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每托管一家企業(高校),給予該托管服務機構資助5000元,同一機構同一年度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經國家機關批準成立,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未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
2.業務范圍涵蓋三水區內各類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具有知識產權咨詢、培訓、分析、維權調解等服務能力,實力較強,管理規范。
3.與托管企業(高校)簽訂托管合同,托管期為 1 年,為托管企業(高校)專利申請等提供免費專業咨詢服務。未申請發明專利的企業(高校)托管后應有發明專利申請(已繳實審費)零的突破;有發明專利申請的,托管后發明專利申請量(已繳實審費)應較上年增長不少于 20%。
4.托管期內,每年為每家托管企業(高校)的研發人員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免費開展1次以上知識產權培訓。
5.免費指導托管企業(高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6.同一家企業(高校)當年只能與一家托管服務機構簽訂托
管合同。
(三)服務機構培訓資助。
第四章 申報、審核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類知識產權資助的申報時間、類別、條件、材料要求等,以當年度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資助項目屬于后資助項目,申請人須在當年度申報上一年度的資助,逾期費用或逾期申報不予資助。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指申報期是從申請資助至資金撥付期間。
第二十條各類知識產權資助的申請和審核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根據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各類知識產權資助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提交申報材料。申請人應按時提交材料,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
(二)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或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提交申報材料。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
(三)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擬資助的項目名單,并在網站公示,公示期為 10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經區財政局下達項目資助經費,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撥付給相應的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堅持專款專用原則,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職能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根據實際需要,可對申請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核實或現場考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否則視為不通過審核,已獲得資助的,全額收回已發放的資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資助:
(一)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商標惡意注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二)為無效、非正常狀態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保護的專利或商標。
(三)權利存在爭議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追回全部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取消其 3 年內申報知識產權各類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二)用虛假材料和證明騙取資助資金的;
(三)出現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資助項目和標準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沖突的,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佛山市三水區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三府辦〔2020〕8 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我區其他辦法的資助項目和標準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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