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明確檢測機構有視為嚴重失信行為的8種情形信用評價為 C 級。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督機制,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 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57 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 號)、《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檢測機構的資質信譽、檢測行為、履約守信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本辦法所稱檢測機構,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檢測的機構。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組織實施全省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和匯總發布信用評價信息。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信用評價信息采集工作,對所轄縣(市、區)檢測機構信用評價信息采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將信用評價信息審核后報送至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檢測機構的從業行為進行監管,負責采集、記錄、報送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
第四條 檢測機構信用信息采集、記錄、發布、使用和對信用信息進行管理、評價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守國家秘密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構成
第五條 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六條 基本信用信息是檢測機構在從事建筑活動中的初始信息和動態信息,主要包括:
(一)檢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
(三)檢測機構各檢測場所地址、聯系方式;
(四)檢測機構資質類別、檢測項目、有效期限;
(五)檢測技術人員名單、檢測技術人員職稱、注冊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編號及類別;
(六)檢測機構資質核查及市場行為檢查達標情況;
(七)評價周期內檢測機構業績信息;
(八)變更情況記錄:包括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時間等;
(九)合同履約、納稅申報信息;
(十)其他基本信息。
第七條 良好信用信息是檢測機構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表彰(獎勵)、獲得專利、編制標準、從事公益活動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獲得市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的表彰、獎勵;
(二)取得的專利技術、科技成果,編制的標準等;
(三)助力抗震救災、吸納就業、公益事業等;
(四)其他依法應當評定為良好行為的信息。
第八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檢測機構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司法機關法律制裁,主要包括: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因合同違約等,經仲裁機關裁決、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機關認定,承擔侵權責任、受到民事制裁的;
(三)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或經司法機關判決、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
(四)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記錄
第九條 檢測機構基本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資質許可、監管核查過程中,通過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平臺采集和記錄;不能通過平臺自動獲取的,由檢測機構通過平臺填報,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予以采集、記錄。
第十條 檢測機構良好信用信息采集原則: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表彰、獎勵決定,由作出決定的部門進行采集、記錄;檢測機構主動申報的,通過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平臺填報,上傳表彰獎勵決定等證明文件,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采集、記錄;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表彰、獎勵決定,或者獲得的專利技術、科技成果,編制的標準等,由檢測機構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經核實后予以采集、記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信息,應當主動予以采集、記錄;
(三)檢測機構可以通過網上主動申報其抗震救災、吸納就業、從事社會公益等良好信用信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予以采集、記錄。
良好信用信息應當記錄信息內容、授予部門和時間。
檢測機構應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作出信用承諾。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原則: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由作出決定的部門在 7 個工作日內予以采集、記錄;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記錄,或者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聯合懲戒文件,在收到記錄或文件 7 個工作日內予以采集、記錄;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外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我省注冊或備案的檢測機構作出的不良行為記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書面函告,或者在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相關信息后予以采集、記錄;
(四)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作出的認定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等判決、裁定,由檢測機構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公布的判決、裁定或者司法機關協助執行通知予以采集、記錄;
(五)相關利害關系人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檢測機構的有關處理文件,要求記入不良信息記錄的,由受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核實后予以采集、記錄。
不良信用信息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機關、文號、違法行為內容、作出決定時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文號和內容、法律文書生效時間。
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司法判決或裁定被撤銷的,信用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及時撤銷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記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予以認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認定標準:表彰、獎勵文件,獲得的專利技術及科研成果證書,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助力抗震救災、吸納就業、從事社會公益等有關材料;
(二)不良信用信息認定標準: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批評及其他行政處理文件,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經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形成檢測機構的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信息采集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核查信用信息記錄存在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評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依據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計分標準進行計分。
同一項目獲得多個獎項的,按照最高分值予以計算,不予累加。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分為 AAA、AA、A、B、C 五個等級。
信用等級評分標準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見附表)規定執行,檢測機構信用等級根據最終評價得分確定。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評價為 C 級: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
(二)法定代表人、報告批準人、技術負責人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涂改、偽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檢測業務的;
(四)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或者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五)申報信用信息時,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價結果客觀真實的;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檢測機構負有主要責任的;
(七)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省外檢測機構有上述行為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饋檢測機構工商注冊地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新申辦的檢測機構、當年辦理入遼信息報送的省外檢測機構,首次參加信用評價,按 A 級管理。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的方式。
第二十條 每年度末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組織審核后在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官網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給出年度評價結果,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對評價結果及評價得分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信用信息記錄或審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經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信用信息記錄或審核部門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根據核實結果相應保持或調整信用評價等級和綜合得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與應用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在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公開。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開;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3 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失信行為最短公示期限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一年;嚴重失信行為最短公示期限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三年。最長公示期限屆滿的,停止公示。不良信用信息修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項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項計算時間,按照前款規定時間計算。
第二十四條 相關機關、單位可以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動態監督檢查、創優評先活動中合法使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 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對檢測機構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一)對信用評價為 AAA 級的檢測機構實行守信激勵機制:
在檢測機構資質許可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優先推薦參與評優評獎;
在信用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宣傳推介;
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檢測機構,在實施日常監督時可適度減少檢查頻次。
(三)對信用評價為A級的檢測機構,實行一般監管機制;
(四)對信用評價為B級的檢測機構實行預警機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六章 信用信息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檢測機構失信記錄,對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檢測機構納入失信名單,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失信檢測機構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誰認定、誰約談”的原則,由不良信用信息認定部門依法啟動約談程序,督促失信檢測機構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約談記錄記入失信檢測機構信用記錄。
檢測機構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對違法行為拒不整改的,依法在資質許可、工程投標等方面實施懲戒。
第二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會員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將誠信作為行規行約重要內容,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參與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引導檢測機構增強依法守信經營意識。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信用修復不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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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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