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參與WIPO框架下世界知識產權治理進行更好的前瞻性研究,從立法、司法等各層面完善相應的機制,進一步加強與境外調解機構的合作,有益于更好地應對面臨的挑戰。”
2019年10月,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申請和司法部批復同意,上海市司法局審查決定WIPO在上海設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以下簡稱WIPO仲調上海中心)。2020年7月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將數個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委托WIPO仲調上海中心開展調解。在對接過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實體審查機制,仍將該類和解協議等同于普通知識產權糾紛進行審查,產生了一些問題,需要研究構建和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和解協議審查機制。
一、構建涉外知識產權和解協議審查機制的必要性
1.化解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現實需要。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數量迅速攀升,其中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也持續上升,所涉及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也更為復雜。通過調解等方式多元化解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已然成為開展涉外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迫切需求。
2.優化國際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境外調解機構作為目前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化解的力量之一,以法院委托或依當事人申請等途徑參與促成和解協議,再通過司法確認等方式進行實體審查,有利于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營造開放、公平、公正、非歧視的科技發展環境和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3.深度參與WIPO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必然要求。深度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構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和解協議審查機制,打造國際知識產權訴訟優選地,能夠更好地鼓勵高水平外國機構來華開展知識產權服務,講好中國知識產權故事,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制向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貢獻中國智慧。
二、關于和解協議審查機制的國內規定與國際條約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于和解協議內容實質審查的規定較少。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但未規定審查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者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的四類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六類情形。
境外調解機構的調解規則一般不會對和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側重于調解程序性規定。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則》(2021年7月1日起生效)規定了調解的開始、調解員的指定、調解的進行、調解的終止、費用等,未涉及當事人所達成的和解協議實體方面的內容,而從程序角度來看,該規則第15條規定當事人與調解員的會議不作任何記錄,第19條、第20條規定的調解終止也僅由調解員發出書面通知,關于和解協議內容不存在記載,故對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審查更是缺乏基礎條件。
長期以來,調解缺乏統一的跨國執行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促成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通過。中國已經簽署了該公約,雖暫未完成國內批準程序,但對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調解,可以參考該公約關于和解協議審查的相關條款。《新加坡調解公約》以跨境商事糾紛和解協議的承認和執行為原則,第四條“對依賴于和解協議的要求”規定了對于當事人根據公約提請主管機關審議救濟請求的形式要件。關于和解協議的實質審查內容,第五條規定了拒絕準予救濟的理由,具體包括七大類別。
《新加坡調解公約》所規定的審查內容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提供證明,即依申請進行審查。我國現行規定中并未明確啟動審查的要求,實踐中,一般以法院依職權審查為原則。盡管如此,《新加坡調解公約》所規定的審查內容中仍有相當條款具備法院主動審查的特性,特別是當事人約定適用的法律為國內法、和解協議內容不清、準予救濟與和解協議相悖、準予救濟違反國內公序良俗、和解協議所約定事項根據國內法無法以調解方式解決等情形。而就這些情形,國內現行規定與之并不存在明顯差異。
三、人民法院審查涉外知識產權和解協議存在的問題
1.缺乏專門針對涉外和解協議的規定。從案件來源劃分,經境外調解機構調處的案件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法院委托或委派調解的案件,二是當事人合意提請調解機構調解的案件。WIPO仲調上海中心開展的調解案件范圍均以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為限。目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和解協議特別是包含知識產權實體權利約定的和解協議,在僅可能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和執行的情況下,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律法規均未就和解協議的審查有明確規定。在《海牙判決公約》的知識產權問題談判中,公約最終排除了對于知識產權的適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讓跨境知識產權糾紛化解實質性審查缺少可參照的依據,使得跨境知識產權糾紛和解協議的實體審查成為擺在各國主管機關面前的棘手問題。
2.知識產權地域性與跨境知產糾紛化解存在矛盾。知識產權地域性問題一直是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國際私法學者和知識產權學者之間仍存在一定分歧。盡管已經有諸多涉及版權、商標、專利等領域的國際條約,但各國國內法對于各項知識產權利益的保護仍存在較大差異。隨著國際貿易往來的深入特別是互聯網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形式的遍在性侵權已成為各國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的共同問題。這類糾紛在跨國商事主體之間表現得尤為明顯。若跨境知識產權糾紛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明確涉及某一方當事人依照境外法或國際條約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權利的確認、交易、處分等行為,特別是商標、專利等地域性較強的注冊性知識產權,無論該項權利在我國國內法中是否有規定,都可能涉及應否啟動外國法查明程序等問題。
3.知識產權法定與和解意思自治存在沖突。自愿原則是調解過程中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更是民法領域的基本原則。而由于立法的滯后性與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之間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級差,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在調解與和解過程中主張基于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所產生的新類型知識產權權益,這類權益未在國內法和國際條約中有所規定。最典型的就是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案件中,特別是涉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就可能出現并未被法律明文規定的知識產權權益。而實踐中,WIPO仲調上海中心確實也已經實質化解了一部分涉外不正當競爭糾紛。若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和解協議中明確涉及此類權益的主張,人民法院應否進行審查,如何在缺乏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厘清標準和界限,已然成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和解協議審查的難點。
四、人民法院審查WIPO仲調上海中心和解協議機制的完善
1.制定統一的涉外調解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涉外調解法律法規,針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的程序以及和解協議實質審查內容進行明確規定,是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和解協議審查的最佳路徑。涉外調解的法律法規應當充分考慮國際上較為成熟的調解機構運行情況,明確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的調解機構資質、調解員資質、調解規則選擇等,還應當考慮與相關國際條約和國際通行的商事調解慣例的銜接,明確國內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和解協議的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審查內容、審查標準以及配套的執行程序。在制定相關規定時,可以借鑒《海牙公約》知識產權問題談判中的部分草案精神,為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糾紛判決的跨境承認與執行打下基礎。
2.積極審查涉外知識產權和解協議中的準據法。從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高地的角度出發,對于和解協議中適用外國法或國際條約持積極態度,對于我國參與WIP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全球治理有著重要意義。在當事人合意的前提下,對和解協議中的國外法和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知識產權權益內容,可以肯定其效力為原則,通過知識產權和解協議的確認和執行快速提升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在中國形成全球知識產權糾紛化解的高地。在和解協議審查程序中根據需要啟動外國法查明,進一步形成快捷便利的外國法查明程序。在審查中需要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地域性問題。若和解協議涉及我國境內且為我國法律已規定的知識產權,一般不存在適用外國法的空間。若和解協議涉及境外知識產權,在境內僅就當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審查時應當充分注意準據法適用問題。對于注冊性知識產權,應當充分查明注冊地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更為審慎審查。對于非注冊性知識產權,著重審查雙方當事人約定是否違反了國際條約,確認其協議內容是否影響我國公序良俗等。
3.審慎審查和解協議中突破性知識產權權益約定。當和解協議中未明確知識產權權益準據法,或當事人明確適用我國法律但所約定的知識產權權益未在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等情況下,對于和解協議中的知識產權權益定義、歸屬、處分等條款,應構建相應審查制度。首先,應當確保新類型知識產權權益定義的明確性。在缺乏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和解協議雙方對于知識產權權益的定義應當進行明確約定,而非直接借用知產合同實務中常見的定義。其次,應當嚴格審查知識產權權益與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是否存在沖突。部分知識產權權益雖未在立法上明確,但可能已經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等予以支持,和解協議中的相關內容不得與現行的司法實踐相沖突。最后,充分考慮當事人處分該類權益對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影響,注意避免出現境內外新興產業的龍頭企業通過和解協議瓜分市場,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隨著“一帶一路”合作倡議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不斷推進,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等領域的探索也將不斷深入。WIPO仲調上海中心也已經與上海、福建、海南等地法院建立了合作,將調解業務持續擴張。為積極參與WIPO框架下世界知識產權治理進行更好的前瞻性研究,從立法、司法等各層面完善相應的機制,進一步加強與境外調解機構的合作,有益于更好地應對面臨的挑戰。
(本文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2022年度應用法學理論研究課題《我國涉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程序問題研究》中期成果之一)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