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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明確檢測機構分包比例不超過該次承接業務20%

   日期:2023-10-20 21:34:41     來源:棗莊市生態環境局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近日,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掇k法(暫行)》明確,社會監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按要求獨立

近日,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掇k法(暫行)》明確,社會監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按要求獨立開展監(檢)測工作,確因監(檢)測需要,并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可將已承接的部分監(檢)測項目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分包比例不超過該次承接業務的20%,并在分包合同里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生態環境分局、各區(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行政審批局、各相關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各排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棗莊市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促進環境監測活動的健康發展,提高監測數據的權威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可溯源性,經研究制定《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棗莊市生態環境局 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監測機構”)管理,促進棗莊市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檢)測活動的健康、有序、良性發展,提高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監測機構是指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之外,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活動,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或報告,并能夠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棗莊市行政轄區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不包含機動車尾氣檢測和在線監測設備運維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條 社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嚴格執行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和工作程序,遵守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做到監(檢)測活動全過程留痕、可溯源,對出具的數據、結果或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測機構的檔案管理應符合《生態環境檔案管理規范生態環境監測》(HJ8.2-2020)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社會監測機構在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業務時,應按要求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服務平臺)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社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檢)測報告封面應有信息服務平臺所推送與該任務相對應的二維碼,二維碼要完整、清晰。

上傳信息服務平臺的相關信息應及時、齊全、真實,上傳圖片應清晰,能體現出按照標準和規范開展監測工作,涉及樣品的照片應能呈現樣品標簽、樣品狀態和樣品數量。

第六條 社會監測機構在棗莊市轄區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服務業務時,必須確保環境樣品的采集、保存、運輸、交接、分析測試等環節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監測機構應在樣品有效時限內出具分析測試結果,要確保樣品的保存時限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有效性要求。如果環境樣品的運輸、分析環節可能超出標準規定的有效性時限時,監測機構應對該項目進行分包或在適宜的地址設立分析測試場所,以滿足標準、規范要求。

第七條 社會監測機構在本市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時,要進行全程錄像。錄像資料要顯示錄制時段的時間,錄像資料作為原始記錄的一部分,與其他原始記錄一起保存。

采樣和現場監(檢)測過程要全程錄像,采樣和現場監(檢)測時段超過30分鐘的,可只錄制采樣開始和結束環節,并附采樣點位周邊環境照片。分析測試環節,要清晰錄制樣品前處理關鍵環節、各分析測試現場要實時記錄原始記錄數據結果和圖譜。

社會監測機構的樣品交接、樣品保存、分析測試、走廊等關鍵場所要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備,視頻資料要保存六個月以上。

第八條在開展涉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監測工作時,報告編制單位與土地責任人要全程派員參與樣品采集,并對樣品采集是否符合監測(調查)方案要求負責。

社會監測機構實施樣品現場采集前,應將采樣計劃告知當地生態環境監測業務主管部門。

對送檢的環境樣品,其監(檢)測結果不得用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評估等相關用途。

第九條 社會監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按要求獨立開展監(檢)測工作,確因監(檢)測需要,并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可將已承接的部分監(檢)測項目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分包比例不超過該次承接業務的20%,并在分包合同里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社會監測機構進行分包時,應對承接分包的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或驗證,并對分包數據(或結果)質量負責。

第十條 棗莊市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監(檢)測業務時,應充分考察社會監測機構的信用狀況,遵循“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承擔相應的后果。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管理規范和監測活動規范的社會監測機構。

第十一條 社會監測機構人員在現場采樣或監(檢)測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污染源的排污狀況,如發現排污單位有偷排偷放、惡意排放、監(檢)測結果超標等情況時,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分局或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第十二條 社會監測機構在棗莊市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業務時,必須接受市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如實提供機構信息和業務開展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撓和隱瞞。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或聯合監督檢查,及時共享市內社會監測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結果等監督管理信息。

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管部門每年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對社會監測機構開展一次以上專項檢查。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對社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或專項檢查時,除了要對機構的遵規守紀、管理體系運行、設施設備、場所環境、人員技術能力、標準物質和關鍵耗材進行核查外,還要對相關監(檢)測分析項目進行盲樣測試或比對,對其技術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的生態環境監測理論知識進行考試。

第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用好山東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信息服務平臺,對轄區內的各項監測活動開展線上的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監測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平臺上的數據和圖像資料進行分析研判,挖掘線索。當確定某項監(檢)測活動存在弄虛作假問題時,及時組織專業技術和綜合執法人員(以下簡稱監督檢查組)對所涉及存在問題的社會監測機構開展監督檢查,以防風險擴大化。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組完成對社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后,填寫《社會監測機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檢查情況表》(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表》),向被檢查的社會監測機構反饋監督檢查情況,由被檢查的社會監測機構負責人確認后簽字。被檢查的社會監測機構負責人拒不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注明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社會監測機構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接到《監督檢查表》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主管部門應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作出書面復核決定。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組于檢查結束后的5日內,形成監督檢查報告報組織檢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檢查發現需整改的事項,組織檢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5日內向社會監測機構下達整改通知,社會監測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組應當及時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必要時應當赴現場核實。

第十九條對監督檢查發現社會監測機構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交有處罰權的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發現的違規和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舉報。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社會監測機構或其所屬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存在違規或弄虛作假行為時,應立即向該行為發生地的屬地生態環境分局或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經核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給予舉報人(或單位)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四章 責任處理

第二十一條 社會監測機構在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服務活動中出現下列行為的,認定為弄虛作假。

(一)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變更、減少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二)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物凈化設施設備,使生產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

(三)未經檢測出具結果,或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檢)測樣品;

(四)未在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時間、地點或時間間隔等開展樣品采集或現場監(檢)測;

(五)不如實記錄樣品的采集、交接、樣品前處理和監(檢)測時間;

(六)篡改、銷毀儀器設備中存儲的原始數據或記錄,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傳輸原始數據;

(七)改變樣品保存條件或改變樣品性質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標準和規范規定的容器盛裝樣品和加入固定劑的,或樣品放置超出保質期后再分析的,通過稀釋、吸收、吸附、過濾、加入試劑掩蔽或產生化學反應等方式改變分析測試結果的,樣品的制備、處置不符合標準和規范;

(八)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檢)測方法的,包括但不限于測量前后未按照標準進行校準(或核查)、未開展示值誤差(偏差)測定和評估、未經方法確認改變測試條件、未按照標準規定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測試分析;

(九)偽造監(檢)測機構公章或者監(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采樣人員、監(檢)測人員、復核人員、審核人員、授權簽字人簽名或時間;

(十)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或擅自修改數據,或者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

(十一)有選擇性的評價監(檢)測數據、出具監(檢)測報告或者發布監(檢)測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

(十二)監(檢)測工作流程不符合工作實際或不合邏輯;

(十三)社會監測機構提供標準物質、關鍵試劑和耗材的采購、使用、回收、報廢處置(或存儲、轉運的廢液)等相關記錄(或實物)與實際工作量不相符,差距較大且不能合理解釋說明;

(十四)其他涉嫌監(檢)測數據存在篡改、偽造和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監測機構未落實有關從業規范,存在下列行為的,認定為違規行為:

(一)無資質證書、超資質認定范圍或者超資質期限開展環境監(檢)測服務的,以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偽造、變造等非法形式轉移資質證書使用;

(二)不按規定設立開展監(檢)測工作所需的分析測試場所,或分析測試場所不滿足標準或規范要求;

(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未按要求開展檢定/校準的;儀器設備檢定(校準)狀態過期,或校準(檢定)結果未進行確認;

(四)監(檢)測人員無證上崗,或者未經過能力確認或授權;

(五)質量管理體系不完整,或質量管理體系未能有效運行,或質量管理體系不能覆蓋監(檢)測和運營的全部場所;

(六)監測機構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有關要求,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監(檢)測能力范圍,不能有效維持,包括但不限于:技術人員崗位變動后,其專業技術知識、工作和培訓經歷達不到相關要求,現有環境、設施、儀器設備存在不足或缺陷,缺少必備的標準物質和試劑,員工對質量管理相關要求不熟悉等;

(七)監(檢)測過程不規范,監(檢)測工作過程中質量控制做不到位或不匹配,質量控制措施不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八)出具的監(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未能嚴格執行或錯誤使用生態環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直接或間接影響最終監(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九)原始記錄填寫信息不完整,遺漏關鍵數據或參數,無法滿足溯源要求;

(十)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之一的;

(十一)不符合關于生態環境監測領域其他法規、規章和技術文件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社會監測機構存在涉嫌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根據已經取得的線索,有關證據可能存在滅失或者被隱匿的,可對涉嫌出具虛假監(檢)測數據(或結果)社會監測機構的相關儀器設備、辦公設施、檔案文件等依法實施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四條 社會監測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并納入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監測機構存在違規或弄虛作假行為,檢查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出具檢測報告。整改完成后,經下達責令整改的部門確認合格后,方可重新正常工作。社會監測機構已經承接政府購買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的,為防范風險、防止危害擴大化,整改期間應暫停相關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服務所形成的監測數據和監(檢)測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采納。社會監測機構因其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予以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監測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的,其出具所涉及相關條款的監(檢)測報告均無效,無效監(檢)測報告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監督追回。需補測的要將《監(檢)測方案》提前3日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對補測活動中采樣、分析、質控等環節開展監督,必要時可實施同步比對監測。

第二十七條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暗示、默許受被委托的社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在生態環境監測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委托方存在篡改、偽造或者指使受委托的社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持有社會監測機構發出的違規或弄虛作假等無效的環境監(檢)測報告用以證明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對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社會監測機構信用納入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政府采購、評先推優、監測質量監管等工作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社會監測機構實施監管過程中,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省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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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http://www.rumin8raps.com/news/202310/xwif_45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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