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數據庫中,可以查到許家印曾申請過9項專利,這些專利都是產品的外觀設計,涉及礦泉水瓶和大米糧油的包裝盒。這些專利的設計人都只有許家印一個人,涉及到恒大集團的不同主體。
包裝盒和油瓶外觀設計圖
有意思的是CN302787340S號專利還被專利權人用來對競爭對手發起了專利訴訟,起訴競爭對手侵犯該外觀設計,并索賠100萬元,被告隨即對該專利發起了無效程序,該專利經受住了專利無效,獲得了維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5萬元人民幣,并責令被告停止侵權。
恒大利用該外觀設計發起專利訴訟之后,被告無效該專利未獲成功,在訴訟中采用現有技術抗辯,找來了兩件美國外觀設計,被告認為恒大的這件外觀設計瓶體上部和下部分別與兩件美國外觀設計類似,是兩件美國專利的拼湊。法院認為現有技術的抗辯應該采用“單獨比對”原則,駁回了被告的訴求。
如上圖所示,左一和左二分別是專利號為USD570701S和USD553992S的兩項外觀設計,右一為許家印的外觀設計專利圖。原告認為許家印的專利是兩件美國外觀設計的拼湊。法院不認同,認為現有技術抗辯需要采用單獨對比原則,不能把兩件外觀設計拿來對比。在無效程序中,無效請求人采用另外項證據,分別是:
對比設計1
對比設計2
許家印外觀設計如下:
無效宣告決定6W105803:對于飲料包裝瓶這類產品而言,一般都分為瓶口、瓶頸、瓶身、瓶底四部分結構,其中瓶口出于密封的功能,通常為側面帶有螺紋的圓柱體,而且瓶頸類似圓錐臺,瓶身類似圓柱體屬于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故即使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在整體形狀和結構上存在一定的相似,與對比設計2在瓶口設計上較為接近,但這些相同的設計特征不能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而從以上不同點的分析來看,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在整體比例及瓶身、瓶底具體形狀三個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與對比設計2在瓶頸處裝飾紋方面也存在顯著差異,其中瓶頸、瓶身的具體形狀、表面凹凸及圖案在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礎上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且這些部分所占比例大,屬于一般消費者使用時關注的重點,故其上的設計變化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在本案中,針對瓶頸的區別,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瓶頸部位的曲線是一種常見的圖案,通過慣常的設計手段,即可將對比設計2瓶頸的豎向直線變化為涉案專利瓶頸的螺旋式向上延伸的曲線。但請求人對這一主張中無論是常見圖案或是慣常的設計手段均未進行舉證說明,故合議組對請求人的這一主張不予支持。此外,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整體比例的差異不明顯,瓶底的不同位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的部位,故區別點對視覺效果不產生顯著影響,但合議組認為,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整體比例的差異已構成明顯差異,瓶底的凹槽也因延伸至其側面而容易被發現,故對上述主張也不予支持。最后,加之瓶身存在形狀凹、凸圈的明顯差異,因此,對比設計1、2與涉案專利的對應部分存在明顯區別,即使對比設計1與對比設計2組合也無法得到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2017)粵民終1328號》:
《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訴侵權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即是說,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現有設計的判斷應采用“單獨對比”的方式,即只能依據一項現有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對比,不能將幾項現有設計組合起來進行不侵權抗辯。本案中,基正公司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所提交的對比設計一及對比設計二公開日均在涉案專利申請之日前,且產品均為礦泉水瓶(桶),可作為現有設計進行對比。但基正公司的對比方法是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上半部分與對比設計一的上半部分相同,下半部分與對比設計二的下半部分相同,故被訴侵權產品是對比設計一、二上、下半部分的直接組合。此種方式的現有設計抗辯,將會不適當地擴大現有設計的抗辯范圍,不利于維護專利權人的正當權益。單獨將對比設計一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相比,兩者的主要區別為瓶身及瓶底的設計,對比設計一的瓶身為光滑的圓柱體設計,其上無任何凸起或內凹,被訴侵權產品的瓶身上下兩端與瓶頸和瓶底的連接處均有幾圈內凹和外凸的設計;對比設計一的瓶底為五角花瓣形,被訴侵權產品瓶底類似圓柱體,直徑與瓶身直徑相同,底面圓周部有呈放射狀分布的8道凹槽,并延伸至瓶底側面下半部分。將對比設計二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相比,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瓶口、瓶頸。對比設計二瓶口上有一豎直條紋的瓶蓋,瓶口與瓶頸的連接處有一提手,被訴侵權產品瓶口側面帶有外凸的分段螺紋及兩圈凸臺;對比設計二瓶頸類似半球形,其上無圖案,被訴侵權產品瓶頸類似圓錐臺,側面呈彎曲的弧面,其上均勻分布有一圈五條螺旋式向上延伸的曲線,且兩者瓶身與瓶頸、瓶底的連接處的凹凸設計也有不同。通過對比,被訴侵權產品與對比設計一和對比設計二在整體上均存在顯著區別,故無法證明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是現有設計,一審法院對基正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許家印的這件外觀設計專利經受住了無效,并在訴訟中獲賠5萬元,雖然賠償較少,但法院責令侵權方停止侵權。
在實踐中,外觀設計的無效和現有技術抗辯都非常難的,外觀設計的對比文件的搜索難度也很高,因為外觀設計的專利內容主要是圖片,目前對于圖片的搜索沒有很好的辦法,雖然目前可以用圖像搜索的方法檢索外觀設計對比文件,但多數的處理方法是將圖像轉換為向量,再通過向量對比的方法進行檢索,這里面就存在一個技術問題,兩種不同角度的圖像,在向量上可能差別較大,實際上卻披露了相同的技術點。正因為在技術上解決專利圖像搜索是非常難的,外觀設計的檢索就得堆人力和時間投入,為了檢索到合適的外觀設計對比文件,檢索人員往往要逐個瀏覽數萬張圖片。此外,因為圖片披露的信息量要比文字大得多,這就意味著,外觀設計只要不是完全復制抄襲,稍微有一些差別,專利權人就能從這些細微的差別上解讀出許多文字信息。外觀設計的無效搜索、侵權抗辯都是比較難,值得我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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