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臨海市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臨海市財政局
2023年10月8日
臨海市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快突破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培育和布局一批競爭力強、具有前瞻性、能夠引領產業和區域高質量發展的高價值專利,健全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機制,依據《臨海市知識產權發展“十四五”規劃》《關于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以培育高價值專利、強化“產學研服”協同創新、深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引領帶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為主要目標的項目。
第三條 申報項目應聚焦我市重點發展的特色優勢產業,解決行業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或“卡脖子”技術,突出技術創新對產業的帶動作用。重點支持《臨海市工業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提出的“3+4+X”產業。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四條 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申報,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發布申報通知。
第五條 項目申報對象:
在臨海市域范圍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原則上每家企業每年度只限申報一個項目。
第六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連續經營3年以上,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和研發投入,技術創新活躍,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技術研發已取得一定成果;
(二)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管理基礎,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擁有有效專利20件(含)以上,其中擁有與培育項目涉及技術領域相關的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2件(進入國家階段的PCT專利申請每件可抵算2件有效發明專利);
(三)具有較好的資信狀況,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行政或司法程序認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四)省級以上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獲得中國專利獎、浙江省知識產權獎的企業、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擬上市企業等創新型企業優先支持;
(五)鼓勵與擁有良好資質、服務能力強和信譽度好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合作;
(六)鼓勵以1家單位為項目牽頭單位,與上下游產業鏈或申報技術領域相關聯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聯合申報,合作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
(七)其他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申報項目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臨海市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牽頭單位、合作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三)有效專利清單和證書等項目申報書要求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雙方或三方合作協議;聯合申報須同時提供申報單位間的合作協議;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組織專家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組的評議意見,提出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候選名單,提交市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討論。曾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第九條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項目名單,對外公示。公示期為自名單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項目以合同形式確立目標任務、完成時限、實施步驟等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修改或調整,應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報批。項目實施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期內應完成以下主要任務:
(一)建立完善組織管理體系。完善組織架構,明確人員和責任分工,建立產學研服合作機制和高價值專利培育全流程管理機制;
(二)加強專利信息分析利用。深化高價值專利培育技術領域的競爭態勢分析,確立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策略和路徑,形成分析報告;
(三)加快專利布局。推動研發成果及時產權化,建立以高價值專利培育為目標的專利預審機制,撰寫保護范圍適中、權利狀態穩定的高質量專利申請文件,并對高價值專利申請進行全程跟蹤,提高專利保護范圍和授權率,形成1個結構優良、布局合理、對促進產業發展具有支撐作用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或專利池(其中發明專利≥13件且項目期內新申請發明專利≥10件,PCT申請≥3件);
(四)加強高價值專利的轉化運用。將專利密集型產品作為高價值專利轉化的重要檢驗標準,推動專利產品備案工作,推動該產品在國內同類產品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提升。運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許可轉讓、投融資等多種形式拓寬高價值專利價值實現渠道。積極申報中國專利獎、省知識產權獎,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探索圍繞高價值專利推動形成標準必要專利;
(五)強化高價值專利的保護。建立全方位的高價值專利保護和預警機制,制定高價值專利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工作方案;
(六)其他與高價值專利培育相關的工作;
(七)市市場監管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對以上工作目標、時間進度等進行明確,項目結題時按約定內容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合同要求期限完成后,須向市市場監督管理申請驗收。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供下列驗收材料:
(一)驗收申請、項目工作總結報告;
(二)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報告,對所生成的高價值專利組合進行技術價值、經濟價值、法律價值等多維度分析,對培育制度、過程、成果、成效等關鍵環節進行充分闡述、論證;
(三)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清單;
(四)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證明;
(五)項目成果實施、推廣等示范性應用證明;
(六)項目經費投入使用相關審計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通過會議或現場形式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考核的目標任務內容為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涉及指標完成良好,經費投入合理合規,認定為通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通過:
(一)未按約定完成項目內容,半數以上專家意見為不合格;
(二)經費使用管理混亂,未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說明項目投入使用情況;
(三)所提供的驗收材料存在內容抄襲、造假等重大問題,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驗收指標完成情況有效證明材料;
(四)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擬通過驗收項目名單對外公示,公示期為自名單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項目驗收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討論,確定項目驗收結果。
第十七條 項目采用“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方式。項目通過驗收后,每項給予項目實際支出成本50%的資金資助,最高30萬元。項目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專利檢索及數據庫建設、專利布局、轉化運營、宣傳培訓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相關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并接受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的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落實自籌資金,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提供的申報材料和驗收材料真實有效。未通過驗收的,2年內暫停申報相關項目。對弄虛作假、惡意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績效評價,對績效評價中等級較差的,提出整改意見,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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