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識產權局等7部門印發《關于推進專利公開實施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專利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局、發展改革委(局)、科技局、教育局、財政局、經信局、地方金融監管(工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規范開展專利公開實施工作,加快專利轉化運用,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現將《關于推進專利公開實施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專利公開實施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省知識產權局 省發展改革委 省科技廳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經信廳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推進專利公開實施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推進專利公開實施工作,加快專利轉化運用,更好激勵創造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堅持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戰略,以實現專利價值、促進知識共享、提高財政資金投入效益為導向,以市場化配置資源為關鍵,融合信息、人才、資本等要素,盤活存量專利資源,提升轉化運用效率,促進專利技術轉化成現實生產力,進一步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為奮力推進“兩個先行”、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浙江篇章提供強勁動力。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充分發揮政府統籌和引導作用,創新機制、完善政策,營造制度實施的良好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經營主體、創新主體在知識產權交易中的意愿,促進要素資源有序流動、高效配置。
——堅持服務產業和激勵創新相結合。統籌平臺構建、服務支撐和政策激勵,推動專利資源與產業需求精準匹配,促進實現創新鏈、產業鏈、人才鏈和資金鏈深度融合,更好激勵創新、賦能產業,為高質量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堅持依法合規和公開透明相結合。建立健全符合現行專利法律體系的配套制度,規范專利公開實施操作程序,構建全省統一聯網、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平臺,強化信息公開機制,確保專利公開實施工作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參與各方主體的權益。
——堅持開放普惠和便捷高效相結合。支持省內外各類創新主體平等、有效參與專利公開實施工作,鼓勵推廣快速普惠實施方式,降低技術實施門檻,促進供需對接,推動構建開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專利轉化體系,助力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三)主要目標
到2023年年底,專利公開實施工作體系基本建立,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上線“專利公開實施”功能模塊。到2024年年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利規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參與公開實施專利達到2500件以上。到2027年年底,專利公開實施工作體系、政策體系和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全省參與公開實施專利累計達到3萬件以上,專利公開實施的社會參與度、工作影響力顯著加強,成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利轉化運用的重要渠道。
二、主要任務
1.強化公開實施清單管理。依法指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和《浙江省專利公開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按照“應納盡納”原則確定公開實施的專利清單。鼓勵各類專利權人參與專利公開實施活動,允許已提交申請但尚未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成果參與公開實施。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加強專利分級分類管理,明確重點推介專利,參照專利許可、交易歷史數據合理確定實施方式和費用。〔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2.創新專利交易服務模式。支持各類專利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技術市場等探索專利定量許可、定向許可、組合許可,依法依規創新交易品種、交易模式,提升專利成果推介、評估、交易、處置等服務效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創新企業等通過委托轉化等方式加快專利產業化實施。〔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3.完善金融創新配套服務。支持知識產權交易場所、技術市場、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專利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等在依法規范經營前提下整合資源,加強合作對接,積極探索金融支持專利公開實施工作路徑,推動金融要素與創新要素深度融合,提升服務創新型企業能力,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科技廳〕
4.加強高校院所內部管理。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專利公開實施,統籌協調科研管理、成果轉化、專利信息分析、資產管理等職能,建立專利分類實施機制,完善費用快速審批、異議糾紛解決等配套制度,出臺專利公開實施績效評價與獎勵政策。〔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各相關高校院所〕
5.加強公共服務網點建設。支持各類專利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技術市場、知識產權交易場所等設立基層服務網點,建設專利路演和信息展示設施,宣傳展示專利功能價值和應用場景,積累并運用交易數據,推動專利供需深度對接。鼓勵大學科技園、高新技術園區、產業園區等立足園區特色,整合服務資源,現場提供專利對接、資金支持、技術集成、生產驗證、市場推廣等綜合性服務,加快推進專利成果產業化。〔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廳、省教育廳〕
6.打造專業化服務隊伍。引導專利代理機構、專利運營機構、專利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和技術經紀人等第三方力量,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參與專利公開實施,建立本地化的專利技術轉化服務體系。支持開展關于專利技術實施和知識產權運營等方面的專業培訓,提升專利服務人才隊伍專業能力,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轉化和運營管理人才素質水平。〔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經信廳〕
7.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指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依托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安心屋”應用場景參與專利公開實施。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按照省科技廳等六部門《浙江省擴大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范圍實施方案》等文件規定執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賦權改革試點,對賦予職務發明人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專利,允許職務發明人自主實施、自主定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采用免費許可、“先用后轉”、“入門費+里程碑收益”等創新收費方式開展專利公開實施。對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達成實施意向的專利,允許按規定變更實施方式或者降低費用標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省教育廳〕
三、保障措施
8.加強要素保障。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臺專利公開實施的具體辦法,開展專利公開實施情況跟蹤分析,及時發現問題并組織研判,動態調整相關政策,確保專利公開實施穩妥有序推進。各市、縣(市、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要依托知識產權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政策集成和資源統籌,將專利公開實施工作納入本地區知識產權工作重點,加大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各市、縣(市、區)相關部門〕
9.加強數字賦能。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上線“專利公開實施”功能模塊,逐步與網上技術市場、知識產權交易場所等實現數據信息共享,統一公告專利公開實施清單和聲明,強化專利分類分級信息披露,配套提供專利特征分析、案例視頻演示、圖文說明等,將專利信息轉化為可實施的技術語言,確保信息可感可知可及。深化專利篩選、精準推送、跟蹤評估、迭代推廣等數字化服務,提升專利公開實施供需對接的精準性、有效性、便利性。〔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
10.加強監督管理。各地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對合同履約中產生的糾紛,要依托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維中心、行業協會等,引導雙方通過協商、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渠道化解;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其中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要及時抄告同級科技、教育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11.加強激勵約束。鼓勵各級教育、科技、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將專利公開實施績效納入高校發展建設、成果轉化活躍指數評價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評價體系中,并在項目資助、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方面加強激勵保障。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設置與專利實施直接相關的績效目標,加強項目跟蹤推進和成果落地轉化。對未依規參與專利公開實施的,視情況通過約談等方式督促改正。〔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各市、縣(市、區)相關部門〕
本意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專利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為規范專利公開實施行為,加快高價值專利轉化運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專利公開實施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公開交易平臺進行的專利推廣實施行為,具體包括:
1.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
2.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許可,包括普通許可、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
3.專利權作價入股;
4.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實施方式。
本辦法所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指的是設立在浙江省行政區劃內,接受省級以上教育、科技或者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業務指導,承擔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事業單位。
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教育、科技以及其他行業部門,根據前款規定建立專利公開實施主體名錄,并實施動態管理。
二、實施原則和職責分工
專利公開實施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依法設立的公開交易平臺中進行。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對專利公開實施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縣級以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推動專利公開實施工作。
三、實施程序
(一)清單管理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應當納入公開實施清單。其他尚未實施的專利成果,或者已提交專利申請但尚未獲得專利授權的成果,可以納入公開實施清單。
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建立專利公開實施建議清單,并不定期推送至省級相關行業部門和專利公開實施主體。
省級教育、科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自收到專利公開實施建議清單之日起6個月內,確定最終納入公開實施的專利清單以及相應的公開實施聲明內容,并通過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提交聲明。
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省級教育、科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可以暫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
1.存在權屬糾紛的;
2.與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存在沖突的;
3.因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等原因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
4.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實施的情形。
(二)聲明公告、意向對接和實施
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其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申請人應當通過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聲明愿意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實施方式和費用標準的,由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予以公告。
專利公開實施聲明內容包括: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名稱、公開實施的專利名稱、專利申請號、專利實施方式(包括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專利實施費用標準(包括支付方式和價格等),以及發明人名稱等其他專利公開實施需要發布的重要信息。
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的,均可以依照公告實施方式和費用標準與權利人達成合意,依法履行必要手續后實施專利。當事人應當在專利實施合同簽署后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著錄項目變更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等相應手續。
(三)聲明變更、撤回和爭議解決
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確定應依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實際,一經公告原則上不予變更。但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達成實施意向的,允許變更實施方式或者降低費用標準后再次公告,以促成轉化實施。
專利權已經實施的,專利公開實施聲明可以撤回。
公開實施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公開實施聲明應當撤回:
1.專利權期限屆滿或終止的;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
3.專利權發生前述可以暫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情形,不宜繼續公開實施,并經省級教育、科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情形。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申請人應當通過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提出公開實施撤回聲明。公開實施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專利公開實施權利。
專利公開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公開實施行為日常監管,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要及時抄告同級科技、教育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四、其他說明
專利公開實施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進行解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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