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瀘州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于2019年印發的舊版管理辦法,新版《辦法》在支持范圍、補助范圍、補助標準、支持方式上均有所調整,其中補助標準由最高50萬元提高到500萬。
《辦法》明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分為轉化項目和平臺項目兩個類型,即:企業自有成果轉化項目、企業委托或合作開發成果轉化項目、企業購買引進成果轉化項目;新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平臺、省級以上技術轉移示范機構。
在支持范圍、條件及標準方面,《辦法》明確支持范圍為圍繞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重點支持白酒(食品)、電子信息(數字經濟)、裝備制造、現代醫藥、能源化工、紡織新材料和綠色建材等重點工業產業成果轉化,以及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提升發展。
支持成果突出實效性,所轉化的科技成果為近5年內(生物醫藥成果可放寬至8年)企業自主研發、委托或合作開發、購買引進獲得的科技成果。
轉化項目補助標準分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科技成果經企業在瀘州轉化應用后,根據項目成果技術水平、投入轉化資金、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專家評審、考察后綜合評分,重點項目最高補助500萬元、一般項目最高補助50萬元;科技成果轉化平臺補助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成效、資金投入等情況,進行專家評審、考察后綜合評分,最高補助100萬元。
據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成果科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的制定出臺,是瀘州完善創新政策體系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根據《辦法》,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根據瀘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發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年度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項目范圍、申報時間和要求。
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 瀘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速瀘州科技成果轉化,現將《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
瀘州市財政局
2023年5月26日
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增強經濟轉型發展的核心動力,推動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規定,按照《瀘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瀘市府發〔2021〕25號)要求,結合瀘州市科技創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包括:企業自有成果轉化項目、企業委托或合作開發成果轉化項目、企業購買引進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轉化項目)以及新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平臺、省級以上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以下簡稱平臺項目)。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遵循誠實申報、公正受理、科學評審、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嚴格管理、績效評價、整合聯動、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和人才局)是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審議項目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定所支持項目,按程序報批執行。
第六條 瀘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是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科技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和項目資金劃撥,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科技成果轉化年度支持項目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實行后補助方式支持。即申報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化成功并取得良好效益后,提交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后補助申報書,經專家評審、考察后,擇優給予資金補助,不再簽訂任務書和不進行項目驗收,后補助資金由項目申報單位自主用于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等。
第九條 區(園區)科技、財政主管部門挖掘項目、組織申報、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監督檢查項目進展、資金使用、財務管理情況,并及時向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財政局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支持范圍、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支持范圍:圍繞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重點支持白酒(食品)、電子信息(數字經濟)、裝備制造、現代醫藥、能源化工、紡織新材料和綠色建材等重點工業產業成果轉化,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提升發展。
第十一條 申報轉化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瀘州市轄區范圍內(擴權縣除外)企業,企業資產和經營狀況良好,誠信守法、無不良記錄。
(二)所轉化的科技成果應是近5年內(生物醫藥成果可放寬至8年)企業自主研發、委托或合作開發、購買引進獲得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明晰合法,未獲得過市級及以上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支持。具體形式包括:授權發明專利(含國際PCT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獲市級及以上科技獎勵的科技成果、或承擔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驗收通過后的項目成果。
(三)科技成果經企業在瀘州轉化應用后,已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分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委托或合作開發獲得的科技成果,上年該項成果產品(技術)新增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且新增利稅500萬元(含)以上,近3年(生物醫藥成果可放寬至5年)投入該項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超過500萬元(不含生產性成本);一般項目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委托或合作開發、購買引進獲得的科技成果,上年該項成果產品(技術)新增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含)以上,且新增利稅50萬元(含)以上,近3年(生物醫藥成果可放寬至5年)投入該項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超過100萬元(不含生產性成本)。
第十二條申報平臺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瀘州市轄區范圍內(擴權縣除外)企業、事業單位、社團,單位運營正常、誠信守法、無不良記錄。
(二)平臺項目須是新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平臺,或省級以上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建設,有明確、量化的績效目標,技術服務成效顯著,經濟社會效益良好,未獲得過市級及以上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支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平臺建設分重大平臺項目、重點平臺項目和一般平臺項目,其中重大平臺項目建設資金超過1000萬元,重點平臺項目建設資金超過500萬元,一般平臺項目建設資金超過200萬元。省級以上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需落戶瀘州,經營狀況良好,服務業績明顯,其中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上年度促成瀘州技術轉移項目成交數不少于10項,促成技術合同登記額超過1億元;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上年度促成瀘州技術轉移項目成交數不少于20項,促成技術合同登記額超過5億元。
第十三條 補助標準:
(一)轉化項目。
1.重點項目:根據項目成果技術水平、投入轉化資金、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專家評審、考察后綜合評分(滿分100分),分A(優秀,綜合得分≥80分)、B(良好,綜合得分<80分且≥70分)、C(較好,綜合得分<70分且≥60分)三類進行補助。A類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500萬元,B類每項補助不超過300萬元,C類每項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2.一般項目:根據項目成果技術水平、投入轉化資金、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專家評審、考察后綜合評分(滿分100分),分A(優秀,綜合得分≥80分)、B(良好,綜合得分<80分且≥70 分)、C(較好,綜合得分<70 分且≥60分)三類進行補助。A類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50萬元,B類每項補助不超過30萬元,C類每項補助不超過20萬元。
(二)平臺項目。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成效、資金投入等情況,進行專家評審、考察后綜合評分,新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熟化平臺、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平臺建設分重大平臺項目、重點平臺項目和一般平臺項目,重大平臺項目每項補助不超過100萬元,重點平臺項目每項補助不超過50萬元,一般平臺項目每項補助不超過20萬元。對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促進成果轉化、技術服務成效顯著的,經綜合評估后最高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后補助支持。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立項實施
第十四條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根據瀘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發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年度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項目范圍、申報時間和要求。
第十五條 符合指南要求的項目,由申報單位按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申報要求和渠道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一)申報單位應提交的基本材料。
1.《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2.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期間的年度財務報表,上一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申報時最近一個月財務報表。
(二)申報單位應提交的專項材料。
1.轉化項目
①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后補助申報書;
②轉化項目財務專項審計報告和相關票據、憑證等材料;
③科技成果相關材料(授權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新品種審定證書、新藥證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科技獲獎證書及科技成果驗收報告、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等);
④特殊行業須提供符合該行業管理規定的相關材料(資質證書、產品認證、市場準入證明、安全檢測報告、環評報告或文件等)。
2.平臺項目
①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項目后補助申報書;
②平臺項目財務專項審計報告和相關票據、憑證等材料;
③平臺項目建設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成效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有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無財務糾紛,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市場開拓能力,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不良信用記錄和科研失信記錄,無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項目推薦單位指各區(園區)科技與財政主管部門、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可直接申報。項目推薦單位應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市科技和人才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相關專家進行評審、考察。經綜合評定后,市科技和人才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年度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建議,并進行為期 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報批后予以撥付。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的使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有序規范地進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對有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和成果權屬糾紛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是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資助項目承擔單位把已取得的科技成果,進行轉化應用、產業化示范或推廣,從而形成產業規模的基礎并取得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通過平臺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高技術服務成效。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引導撬動作用,鼓勵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資金配套支持,強化績效監控、管理和評價。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管,適時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實行逐級問責,對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實施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3月1日印發的《瀘州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瀘市科人〔2019〕16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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