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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應對篇(八)——權利要求的解釋問題(一)

   日期:2023-06-09 16:08:35     來源:IPRdaily     商標專利領域原創作者:袁玥     瀏覽:7    評論:0
核心提示:在本系列的《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應對篇(七)優先權的核實》一文中,已經開始在為討論新穎性和創造性問題的答復策略做準備,上一次

在本系列的《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應對篇(七)——優先權的核實》一文中,已經開始在為討論新穎性和創造性問題的答復策略做準備,上一次討論的是優先權的核實問題,本次將要討論的是權利要求的解釋問題,這是在答復新穎性和創造性之前要考慮的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因為只有確定了權利要求的含義,才能在此基礎上繼續討論其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等。

一、關于權利要求解釋的法律依據、解釋的基本方法

專利權的范圍是由權利要求界定的,因此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至關重要。同時,權利要求既然是由文字撰寫的,由于文字表達的局限,就注定了很多時候并不能完全根據字面含義準確地理解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這時候就需要一些方法來解釋權利要求。無論是行使專利權,還是專利權的授權和確權過程,都或多或少需要這些方法來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對于專利權人來說,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被解釋得較寬時,在行使專利權時是比較有利的,因為能行使的專利權范圍更大;而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被解釋得較窄時,在專利的授權、確權程序中則是有利的,因為這樣更容易滿足專利法的多條規定。例如,對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權利要求應該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來說,權利要求的范圍越小,越容易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尤其,對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而言更是如此,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越小,被對比文件公開保護范圍內的技術方案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越容易爭辯其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此外,還有的時候,解釋權利要求是為了澄清其中技術特征的含義,并不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擴大或縮小。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20〕8號)中對于如何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有如下更具體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界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可以參考已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納的專利權人的相關陳述。

第四條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數字、標點、圖形、符號等有明顯錯誤或者歧義,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作出認定。”

以上規定構成了專利授權和確權行政程序中解釋權利要求的基本法律依據。由以上規定可見,在解釋權利要求時,應在權利要求文字的基礎上,結合各個方面合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事實上,我國無論是在專利權的授權和確權過程中,還是在專利權的行使過程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都是采用的這種折衷解釋方法,業界稱為“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即,在合理基礎上確定權利要求最廣義的保護范圍。當然,有些同行的觀點是,從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的規定來看,我國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并未采納“最大合理解釋原則”。筆者對此保留不同意見,在筆者看來,“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從未被行政和司法實踐所摒棄,只是對該原則的把握和理解多年來一直處于變化中。

“最大合理解釋原則”聽上去簡潔易懂,只有兩個方面,即“最大”和“合理”,但在實踐中并不容易準確把握。哪怕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該原則的運用上也是經過了多年的演變的,兩個方面的地位并不是一直平起平坐。在十幾年前,專利授權和確權的行政程序中運用“最大合理解釋原則”時,在兩個方面中更加偏向于“最大”這個方面,即更偏重權利要求本身的文義;然而時至今日,專利授權和確權程序中,尤其是無效程序中,對該原則的運用則更加偏向于“合理”方面,即更偏重技術方案的內涵。這種變化可能與我國近年來鼓勵創新的政策有關。

這種趨勢變化體現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顯然總體上是更有利于專利權人的。因為這種解釋方法更加關注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的實質,而不至于因為權利要求撰寫中存在的一些微小的不理想問題就導致專利權被無效。如果專利權人能夠熟練地掌握這種解釋方法,對維持專利權是有益的,這也是我們在此討論這個問題的原因。在下一節會通過討論一些案例,來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如何去解釋權利要求。

二、權利要求解釋的原則

下面這些案例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解釋權利要求的原則。

1、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權利要求具有公示性,因此在什么樣的情況下需要解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本身并無不清楚之處時是否還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是很多從業者曾經的疑問。在下面這兩個案例中,最高院指出,無論權利要求用語從表面上看是否清楚,都不應當僅僅基于權利要求本身就確定其含義。

【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申365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第4條)】

在該裁定書中澄清了權利要求解釋過程中的三個容易產生疑惑的要點:“首先,關于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權利要求以文字和數字記載技術特征的形式描述專利技術方案,基于語言文字的多義性和局限性,如果不結合具體的語境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將難以準確界定其所要表達的技術方案。因此,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過程中,不論權利要求的用語從表面上看是否清楚,都不應當僅僅基于權利要求本身就確定其含義。其次,關于引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的時機。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此可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是對說明書的抽象和概括,說明書的內容是對權利要求書的進一步解釋和說明,即,說明書構成權利要求適用的具體語境。因此,在對權利要求進行解讀的過程中,應當從說明書出發,系統的、全面的理解專利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以此為基礎,對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作出準確認定。最后,關于說明書中技術效果的記載對權利要求相關技術特征的解釋作用……。一般而言,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是技術特征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也就是發明的構成,而發明的目的及相關技術效果則記載于說明書中。說明書中關于技術效果的記載,其體現的有益效果通常就是專利相較于現有技術所具有的進步。由于專利權人對現有技術認識的有限性,以及專利審查部門對現有技術檢索的局限性,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效果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只能起到參考作用。對于說明書中關于權利要求特定技術特征的技術效果的記載,需要考慮該技術效果是否確實由該技術特征所導致,該技術效果的顯著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權利要求中的該技術特征是否應當受到說明書中該技術效果記載的限定。”基于上述要點,針對該案權利要求中的“插拔電連接”結構,法院結合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效果“對LED照明燈的維修和排除故障提供便利”,將該術語解釋為排除了用焊錫固定電連接的方式。

【案例二——(2019)最高法知行終61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第1條)】

該案中,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計算”一詞,無效請求人主張,“計算”應解釋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理解的通常含義,即由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而不應限制其具體中間過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專利權人主張,結合說明書的記載,這里的“計算”應解釋為不損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計算方式。

一審法院撤銷了無效決定,認為:“計算”一詞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具有明確清晰含義的,即根據已知量算出未知量,通常并不需要借助說明書中的相關界定來理解其含義。本專利說明書中既未針對權利要求1中的“計算”進行專門界定,也沒有與“直接進行計算”相關的任何表述,在此情況下,應當對“計算”作出最廣義的解釋,且此種廣義解釋也未超出合理范圍。被訴決定將“計算”限縮解釋為“直接進行計算”是錯誤的。

二審法院又撤銷了一審判決,指出:“計算”一詞的解釋,不應當簡單以其字面含義為準,而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附圖后的理解為準。即便在適用所謂的最大合理原則解釋權利要求時,亦應當在權利要求用語最大含義范圍內,以“合理”解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結合本專利發明目的、說明書及附圖對“計算”的解釋與說明可知,本專利中的“計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計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義。涉案專利意在提供一種更為精準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圖像重建方法。可見,專利的發明目的已經明確排除了兩個回波信號計算相位差異因而損失相位信息的計算方法。對比文件1中的損失相位信息的計算方式導致校正的精準度有所欠缺,而這正是本專利所要避免的。可見,對比文件1中的“計算”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計算”并不相同。對比文件1并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不損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況下的直接計算方式。

由上述案例可見,一審法院對于“最大合理解釋原則”的理解更加側重于“最大”,認為“計算”一詞本身是明確的,不需要再借助說明書進行解釋,此時這種最廣義的理解是合理的;而二審法院則在運用“最大合理解釋原則”時更加側重于“合理”,在仔細分析了發明目的之后,排除了“不合理”的技術方案,得到了“計算”一詞限縮后的保護范圍。一、二審法院對“計算”一詞的不同解釋,在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方面導致了不同的結果。

總而言之,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都提及,即使權利要求術語本身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清楚的,也仍然需要進行解釋,不應就此僅僅基于權利要求本身就確定其含義。也就是說,權利要求解釋具有絕對必要性。

2、內部證據優先原則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20〕8號》第二條規定了: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界定。

該條的第一款規定了采用內部證據進行權利要求的解釋;而第二款則規定了可以采用外部證據解釋權利要求。然而,外部證據的地位要低于內部證據,即“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界定”時,才能采用外部證據來解釋權利要求。這就是權利要求解釋的內部證據優先原則。

【案例三——(2021)最高法民申3110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1)摘要第1條)】

該案中,權利要求記載了一個技術特征是“截面呈U形的殼體”。專利權人主張殼體并不需要截面連續為U形,只要殼體定位處截面為U形即可,并出示了一些外部證據。對此,最高院認為,說明書多處記載了殼體截面為U形的實施例及其技術效果,附圖也多處將殼體繪制為截面是U形。“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及附圖記載或者顯示的殼體形狀及其達到的技術效果等信息,能夠得出涉案專利殼體截面應為連續不間斷U形的結論。……專利權人拋開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技術制圖圖樣畫法視圖》、(2021)廈鷺證內字第37978號公證書等材料為由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截面呈U形的殼體’應解釋為‘有截面為U形’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該案判決書中指出:“在解釋權利要求時,說明書及附圖、專利審查檔案等內部證據相對于工具書、教科書等外部證據具有優先地位。在依據內部證據能夠明確地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時,不應當依據外部證據進行解釋。”這種“先內后外”的做法即內部證據優先原則的體現。

在適用內部證據優先原則時應注意一點,對于“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按照其界定”的規定,需要準確識別說明書記載的相關內容屬于對權利要求用語的特別界定,還是權利要求的具體實施方式,因為具體實施方式的內容顯然是不能視為對權利要求用語的特別界定的。如果說明書記載的相關內容屬于對權利要求中出現的、本領域中沒有確切含義的自造詞作出的專門定義;或者屬于對權利要求相關用語做出的有別于本領域通常含義的特別說明,則應當認定說明書記載的相關內容屬于對權利要求用語的特別界定;除此之外,一般應認定為屬于權利要求的具體實施方式。在實踐中,如果說明書對此有明確表述的,比如“某某術語不同于通常含義,其在本專利申請中的含義為/定義是:……”這樣的明顯的提示性語句,則以該表述為準。但很多時候,說明書的文字并沒有這樣明確的表述,無法僅從形式上判斷說明書記載的相關內容屬于對權利要求相關用語的特別界定還是具體實施方式,而是將術語的具體概念融會貫通到說明書的各個部分中。此時,要分辨權利要求的術語是否在說明書中有特別界定,應當綜合考量發明目的、發明構思、相關用語所屬權利要求意圖保護的技術方案等因素,從整體上予以考量。

3、審查檔案能否解釋權利要求

在前面介紹的案例中,有一些屬于民事侵權案件,有一些屬于行政案件,都涉及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這是不是意味著權利要求的解釋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適用是相同的呢?其實并不完全是這樣。

例如,在民事侵權案件中,采用涉案專利的審查檔案來解釋權利要求是司空見慣的做法,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

相關的案例可參見例如(2018)最高法民申5730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第2條,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參閱具體案情),該案中,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的相關認定被作為審查檔案來解釋權利要求。

此外,“禁止反悔原則”所針對的專利權人行為往往也記載于審查檔案中,也經常被用于限縮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

“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卻并無使用專利本身的審查檔案來解釋權利要求的法律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20〕8號》的征求意見稿中,第三條曾經規定過“專利審查檔案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用語”,然而在正式頒布時,該規定被刪除。這是因為,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被訴決定的合法性以及涉案專利(申請)的合法性,而被訴決定以及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修改、意見陳述等,本身即構成涉案專利(申請)的審查檔案的一部分。因此,目前為止,使用專利審查檔案解釋權利要求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尚無法律依據。這也是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需要注意、與民事侵權案件相區別的地方。

這并不是說我們在無效以及后續的行政訴訟階段絕對不能提交審查檔案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在實務中,如果審查檔案中確有有用信息,提交供合議組/合議庭參考是有必要的,只要我們心里清楚認識到所提交的這種審查檔案不會被作為定案的唯一事實依據。

三、結語

對于權利要求的理解,應該分兩個方面去看待:一方面,應當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避免在權利要求沒有相關記載的情況下,引入說明書中的內容對權利要求進行不當限縮;另一方面,應以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在全面了解權利要求整體以及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后進行理解,避免脫離發明創造或無視語言環境進行機械教條的字面理解。在筆者看來,這兩個方面應該相輔相成,并沒有主次之分。然而一個不得不面對的事實是,確實在多年來的行政、司法實踐中,兩個方面每過幾年就會出現此消彼長的情況,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理解、甚至具體到每位審查者的認知,有時候也不盡相同,這就需要我們更加密切地關注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動向,甚至國家政策的引導,與時俱進。

由于篇幅所限,本次僅就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權利要求解釋中的一些問題,例如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內部證據優先原則、審查檔案能否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等做了初步討論。

后續會給出更多的權利要求解釋的相關實踐案例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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