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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以及省級大學科技園常年申報!

   日期:2023-11-30 03:51:34     來源:創業補貼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1    評論:0
核心提示:關于常態化開展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以及省級大學科技園申報工作的通知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各有關單位:為加快

關于常態化開展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以及省級大學科技園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構建“眾創空間-孵化器-產業園區”科技成果全鏈條孵化體系,按照達標即準原則,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省級大學科技園、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申報工作均實行常態化受理,各單位符合條件即可隨時申報,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申報

(一)各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注冊登錄安徽省創業孵化載體信息管理平臺。申請認定(備案)的孵化載體進入“認定備案”模塊,在線填報相關信息(在孵企業、創業團隊注冊為新企業等相關信息統計截止時間為申報上月底,例如3月提交申報則信息統計截止時間為2月底),并上傳相應附件材料。

(二)各申報單位在填報完成后下載打印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常態化報送至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

(三)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常態化將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推薦表(附件6)和申報材料(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處。

(四)我省各高新區管委會被賦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市級管理權限,合肥高新區科技局以及新站高新區科技局可將材料經各自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后直接報送至省科技廳。

二、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申報

(一)請各申報單位將《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附件4)、《合肥市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書》(附件5)和相關證明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一份),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常態化報送至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

(二)請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常態化將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推薦表(附件6)和申報材料(紙質材料一式一份)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處。

三、安徽省大學科技園申報

(一)請各申報單位將《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申報書》、《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建設方案》和相關證明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常態化報送至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

(二)請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常態化將申報材料(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處。

四、孵化器眾創空間管理服務品牌輸出備案

(一)根據《合肥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發展行動方案》(合政辦秘〔2022〕43號),優質孵化器眾創空間對本市范圍內的其他主體進行管理服務和品牌輸出時需事先向市科技局進行備案,對接受管理服務和品牌輸出后被認定為省級、國家級孵化器的,分別給予輸出方10萬元、20萬元補助;對接受管理服務和品牌輸出后被備案為省級、國家級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輸出方5萬元、10萬元補助。單個輸出方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管理服務品牌輸出方須在被輸出方申請省級、國家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前6個月,填寫合肥市優質孵化器眾創空間管理服務輸出備案表(附件7)和合作協議、雙方營業執照、雙方詳細介紹等證明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一份),經擬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審核蓋章后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處。

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更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化器(以下簡稱“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安徽省省級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條鼓勵各地根據我省產業發展布局,積極探索開展“眾創空間一化器一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為孵化、畢業企業提速升級提供所需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并持續提供政策、管理、融資、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以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安徽省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堅持以下原則

1.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省市聯動、分級負責,各地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課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

2.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各地在推進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過程中,要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際,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

3.堅持動態調整,強化科研誠信。對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定期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省級資格。對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等失信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條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眾創空間、孵化器和加速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將大學科技園相關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體系。各市級科技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眾創空間、孵化器等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評價及擇優推薦等工作。省直管縣(市)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納入市級科技部門統籌管理.

第二章省級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申請省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安徽省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5家

第八條申請省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七條前5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干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企業不少于1家5.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3家以上

第九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

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一條對大別山等貧困革命老區、皖北地區的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省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安徽省內注冊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成立并實際運營18個月以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30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5家;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3名以上專業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第十三條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四條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2.市級科技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并書面推薦到省科技廳

3.省科技廳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和抽查,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省科技廳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省級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對省級化器和眾創空間資格每三年進行復審,復審工作按上述認定備案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不合格的取消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六條省級化器、眾創空間按照國家、省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十七條省科技廳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規范統計,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報告,經市級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報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九條各級地方政府、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廳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二十條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五章績效評價及評優

第二十一條各市級科技部門要聚焦孵化器、眾創空間核心目標,每年對省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績效評價,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審核,并限額擇優推薦到省科技廳。績效評價過程中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相關資格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負責對市級科技部門推薦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評優并按照相關規定對績效優秀者給予支持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孵化器績效評優指標:

1.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2.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第二十四條眾創空間績效評優指標

1.當年新增在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創業團隊和企業數占當年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的比例;

2.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取消其省級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且2年內不得參加績效評價,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市級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銜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市級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省科技廳

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科技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認定備案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科高[2018]22號)和《關于印發安徽省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科高[2016]14號)同時廢止

附件

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號)、《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安徽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科區[2020]21號)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安徽省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條市級孵化器按照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類和專業類。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布局,積極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建設,鼓勵其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推動孵化器、眾創空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第五條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縣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評價及擇優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市級綜合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1.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 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以上;

3.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 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5.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第七條市級專業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第六條前 5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第八條 企業入孵條件及孵化時限要求: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 個月。技術領域為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 60個

月第九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條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高校建設運營的眾創空間擁有不低于 2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1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 75%。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 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3.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4家;

4.擁有職業孵化服務隊伍,須有 2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2名以上創業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6場次;

6.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具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條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條件及孵化時限要求:

1.入駐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入駐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2.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二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登陸合肥科技服務信息平臺(http://stmishfkczxcom/)提交申報材料高校建設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由運營主體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轄區科技部門出具推薦函,由運營主體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

2.縣區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將審核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 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負責對縣區科技部門推薦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三條市科技局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每三年進行復審,復審工作按上述認定備案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四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轄區縣區科技部門提報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運營發展相關情況及數據,經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后,季度材料首月20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月30日前報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 3個月內向所在縣區科技部門報告,經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報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五章績效考核

第十七條建立績效評優機制,健全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評優,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第十八條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績效考核程序:1.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對照績效評優指標進行自查登陸合肥科技服務信息平臺(http://stmis.hfkczxcom/)提交年度績效自查材料;

2.縣區科技部門對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提交年度績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況進行審核,并根據市科技局績效評價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擇優推薦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對縣區科技部門推薦參加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綜合運營情況進行評價,根據評價打分排名確定優秀名單。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確定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孵化器績效考核指標:

1.運營主體信用情況;

2.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及占當年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3.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及占當年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4.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及平均新增授權數;

5.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總額及平均營業收入額;

6.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及平均吸納就業人數;

7.積極配合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日常工作材料和報表報送情況等

第二十條眾創空間績效考核指標:

1.運營主體信用情況;

2.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及占當年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的比例:

3.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及占當年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4.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及平均新增授權數:

5.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總額及平均營業收入額;

6.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及平均吸納就業人數:

7.積極配合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日常工作材料和報表報送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高校建設的眾創空間單獨開展績效考核,考核指標包括第二十條 1、2、3、4、7項內容。高校眾創空間績效考核獲得的獎勵資金可用于載體運營、管理團隊績效獎勵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運營主體信用情況存在問題的,或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績效考核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當年績效考評視為不合格。孵化器、眾創空間應該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未按要求上報統計數據,當年績效考評視為不合格。對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復審資格。對于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情況”或提供虛假數據的孵化器,取消評優資格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失信、弄虛作假等違法或不合規行為獲得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市科技局將取消其市級資格,且2年內不允許其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要主動退回財政支持資金,且2年內不得參加績效評價,不配合退回資金或拒不退還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縣區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審核、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詢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縣區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激發高校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落實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落點下好先手棋,引導規范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9]117號)及《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號)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大學科技園”)是指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高校為依托,將高校科教智力資源與市場優勢創新資源緊密結合,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和開放協同發展,促進科技、教育、經濟融通發展。

第三條高校是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依托單位,應把大學科技園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在大學科技園發展中發揮核心作用,向大學科技園開放各種資源,給予相應支持。鼓勵省內具有科研實力的高校在我省自建或聯合地方共同建設大學科技園,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廣大師生及科技工作者創新創業搭建服務平臺。

第四條安徽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會同安徽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教育廳”)對大學科技園進行管理和指導,并對省內符合條件的認定為“省級大學科技園”

第二章功能定位

第五條大學科技園是安徽特色區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融通創新的重要平臺、構建雙創生態的重要陣地、開辟發展新領域新賽道的重要載體。

第六條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資源集成功能,通過搭建線上和線下高水平創新網絡與平臺,促進高校創新資源開放共享,集聚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等多元創新要素,推動科技、教育、經濟的融通創新和發展。

第七條 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成果轉化功能,通過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市場化機制,推動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對接和共享,促進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水平

第八條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創業孵化功能,通過建設全鏈條創業孵化載體,完善多元創業孵化服務,打造創業投融資服務體系,舉辦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培育科技型創業群體。

第九條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人才培養功能,通過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搭建創新創業實踐平臺,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強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培育富有企業家精神的創新創業后備力量。

第十條 大學科技園要發揮促進開放協同發展功能,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高校、企業、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的交流合作,整合鏈接創新資源,服務區域科技與產業集群發展,培育區域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

第三章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高校為依托,發展方向明確。2.管理運營機構應具有安徽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管理運營機構管理規范、制度健全;具有專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 70%以上。

3.具有邊界清晰、布局相對集中、法律關系明確、總面積不低于75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鼓勵對照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的面積標準建設;提供給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60%以上:建有眾創空間等雙創平臺。

4.園內在孵企業達到25家以上,其中15%以上的在孵企業擁有自主發明專利或25%以上的在孵企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40%以上的在孵企業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托高校有實質性聯系。

5.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托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咨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系。

6.園內有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入駐,或建立合作關系,至少有 2個以上投資服務案例。

7.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常態化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和大學生創業實訓等創新創業活動。

8.依托高校出臺有專項支持政策措施或納入高校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大學科技園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 60個月第十三條對大別山等貧困革命老區、皖北地區的大學科技園,孵化場地面積、在孵企業數量以及與依托高校有實質性聯系比例、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四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四條大學科技園申報采取常態化受理。省內高校是大學科技園認定申報主體。各設區市科技局會同同級教育局負責本地區大學科技園的申報組織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實地核查,將符合認定條件的向省科技廳和省教育廳推薦。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對各市推薦認定的大學科技園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獲得認定的大學科技園名稱定為“大學名稱+科技園”或“學院名稱+大學科技園”。

第十七條申請認定大學科技園須準備以下申報材料:

1.《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申報書》;

2.《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建設方案》;

3.依托單位對大學科技園支持政策措施;

4.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已認定的大學科技園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局報告。經設區市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仍符合本認定條件的,由設區市科技局會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申請;審核并核查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認定資格建議。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對設區市科技局提交的變更申請、取消認定建議進行審核,并做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在大學科技園申報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省級大學科技園的,取消其省級大學園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各設區市科技局、申報單位在認定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詢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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