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稅兩費優惠政策
1、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征50%(2022-2024)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2、小型微利企業要符合335三個條件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3、新設立一般納稅人要符合兩個條件即可享受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4、新設立一般納稅人設立當月即可享受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5、新設立企業首次匯算后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次月起不再享受,不追溯。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6、自行申報享受,未及時享受可遞減或退還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要額外提交資料
五、關于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處理方式
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7、可以疊加享受其他優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在享受優惠的順序上,“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是在享受其他優惠基礎上的再享受。原來適用比例減免或定額減免的,“六稅兩費“減免額計算的基數是應納稅額減除原有減免稅額后的數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8、小規模納稅人逾期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不再按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我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規定,但是還未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還能按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答: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政策依據:退稅減稅降費政策操作指南(六)——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9、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10、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1、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500萬元及以下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政策依據:財稅[2018]33號
2、2023: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減按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3、2022: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稅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4、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征收率的情形: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自建)的不動產;(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三)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四)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養額納稅的;(五)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六)小規模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七)小規模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
5、2023: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銷售額不包括不動產的銷售額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一次性租金可以分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可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專票
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不預征,超過10萬元,適用3%預征率減按1%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一號
6、2021-2022:不超過15萬元/月或者45萬元/季免征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7、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專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8、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增值稅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財稅{2019}13號
資產總額<5000萬元;從業人數<300人;應納所得額<3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
2019-2020<=100萬:5%
100萬-300萬:10%
2019-202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5%)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10%)
政策依據:財稅(2019)13號
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2021-2022<=100萬:2.5%
100萬-300萬:10%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2023-2024:0萬-300萬:5%
2022年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中小微企業折舊優惠(限2022年)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二、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1、個體戶經營所得不超過100萬元減半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C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5、非稅收入優惠政策
1、殘保金:在職職工不超30人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2、殘保金:分檔減繳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3、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財稅〔2016]60號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6、擔保費優惠政策
1、擔保費收入和再擔保費收入免增值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2020年第22號 財稅〔2017〕90號
7、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
1、初創科技型企業標準擴大至355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政策依據:財稅[2019〕13號
2、投資滿2年,抵扣投資額的70%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財稅〔201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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